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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

2020-03-18白金帆

商场现代化 2020年1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法律保障农村电子商务

白金帆

摘 要:《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给我国农村电子商务提供了法治保障,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范围、登记原则及纳税主体,促进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盘活农村经济,助力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但也存在交易安全、平台责任过重及违约风险等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及加强法律和理论培训等措施予以解决。

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法律保障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互联网给农业市场也带来了新契机,在“乡村振兴”这一大背景下,农村电子商务也应运而生,蓬勃发展。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以专业条款规范了电子商务主体行为,鼓励、支持并引导了农村电商的发展,保障了电商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电商市场的公平秩序,是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但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发展时间晚,实施时间短,仍存在着一些缺陷,给农村电子商务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

一、农村电子商务的法治保障

1.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范围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范围,即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只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渠道(包括微信、QQ、淘宝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受《电子商务法》的规制和监管,意味着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也在其调整对象中,在享受《电子商务法》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登记原则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明确了电子商务主体经营者的登记原则——以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即除了自产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以及利用自己技能从事的便民劳务活动或小额交易活动这两个条件外,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都要进行强制登记。农村电商经营者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进行登记。有人认为低门槛是中国农村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前提,新电商法第十条的规定加重了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的负担,限制阻碍了农村电商的发展。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正是基于长远眼光,国家规范电商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资质,确定登记原则,筛选掉不符合资质的经营主体,实质上方便了国家对所有电商经营主体统一管理,有利于电子商务经营市场的规范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电商多方主体的利益,推动电商市场的转型升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3.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主体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包括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依法纳税。在新电商法出台之前,由于许多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进行交易,没有登记,加上依法纳税意识不强,导致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新电商法的出台有效抑制了这一现象,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无论登记与否,都要依法纳税,负有纳税义务,具体税收金额依照国家及地方税收部门规定确定,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偷税、漏税,维护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良性竞争,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公平。

二、新电商法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意义

1.盘活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传统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及流通受到地域性、季节性等因素的限制,农村电子商务模式依托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传统农业经济的局限性,使得农产品的销售流通不再受时间及地域限制,拓宽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范围延伸至全国各地乃至全球。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简化了农产品的交易程序,提高交易信息传播速度,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农产品市场动态,了解消费者的内在需求信息、农产品加工流通信息及农产品销售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变化,有效降低了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扩大农产品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加上物流体系的完善,促进了农村资源的合理配置,盘活农村经济发展。

2.增加就业机会,助力精准脱贫

传统农业具有风险大、收入低等缺点,导致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农村劳动力不足。农村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农业经济迎来了新春,大量劳动力回流,吸引众多优秀大学生、青年人才回乡创业。与此同时,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资金及技术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淘宝村”的出现创造就业岗位,给农民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了国家扶持发展农业经济、实现精准脱贫的决心。农村电子商务经济是助推精准扶贫的有效手段,现阶段我国脱贫攻坚战进入深水期,通过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能够打破传统农业弊端,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来源,提高农民收入,实现精准扶贫。

3.推动农村转型升级,经济发展全球化

从2015年中央发布政策强调对电子商务进农村、农业电商平台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到阿里巴巴、京东等大型电商企业入驻农村、积极布局,再到阿里巴巴推出的“千县万村”计划,可以看出中央以及各大电商企业都在鼓励、支持、引导农村经济模式的转型升级。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推进,全球农产品竞争愈加激烈,传统以个人、家庭为单位的独立单一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当前现代化发展,与发达国家没有绝对优势。农村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弥补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缺陷,迎合农业产品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为我国农产品“走出去”提供技术支撑,找到发展新动能。

三、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法律障碍

1.交易安全问题

农村电子商务是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商品交換的商务活动,具有便捷性的同时,也增加了交易活动中的不确定性。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交易中的诈骗行为也日益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假借农产品交易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财产权,阻碍农村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此外,除了黑客和病毒的侵袭,一些不良商家还会借助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私自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再把搜集到的信息贩卖给第三方以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农村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触及法律底线。

2.电子商务平台责任过重且追偿困难

《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三十八条,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自产食品销售的规范除了体现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外,还规定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自产食品的经营者资质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否则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情况复杂多变,平台经营者即使尽到了审慎义务,也有可能与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或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只有在平台经营者未能提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情况下才承担不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自产食品经营者往往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加上法律意识不足,极有可能为了逃避责任而更改名称、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只能由平台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可向自产食品生产者(在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中,自产农产品的生产者往往也同时为自产农产品的经营者)追偿,但是由于农户普遍法律意识不高且收入水平较低,现实中的追偿就变的极为困难,不容易实现,这就造成了平台经营者追偿权的落空,加重其负担。

3.违约责任风险

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等原因,农村的生活水平相对城镇较为落后,法治意识不足,对于合同的履约性意识不强。与此同时,一方面农产品的生产受季节、气候、温度等因素影响,不确定性较大,在数量上难以达到大额订单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易腐败,难以保存,加上农村物流体系不完善,交通不便利等原因,在时间上也无法保证订单的及时履行,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加剧了农产品经营者的违约风险。除此之外,针对电商业务开展相应服务的单位及组织也比较少,难以向广大农民群众及时普及电商经营理论及风险防范意识。作为一项新型的在线支付交易方式,电商买卖双方无需见面交谈,只通过网络便进行交易,存在虚拟性,因而采购商很有可能毁约,导致农民对于这种新型经济模式的接受度和信任感不高,使得电商在农村的运作与发展受到了较为严重的阻碍。

四、保障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选择

1.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农村商务信用风险机制

政府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准入机制、资格审查及工商登记,统一监管标准,及时掌握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动态,在监管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资质的经营者引导、规制甚至淘汰,营造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其次,监管部门还可以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资质认证标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准入门槛,对于缺乏信用、不合规定的经营者,赋予符合要求的第三方代为支付的法律资质。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要加强相应的审核工作,做好商户信息登记管理,及时跟进经营者的信息变动,加强平台的规范化。

2.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

虽然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如火如荼,但仍然存在不少风险。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缩短了利益链,参与主体减少,因此风险承担的主体也减少,意味着风险承担主要集中落在了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及电子商务经营者上。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农村电子商务经营者通常法律意识不足,且收入水平不足以负担因产品致人损害的后果,因此,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投保,将自产农产品致人损害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无论是对减轻农户及平台经营者的负担,还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加强法律知识和电商经营知识培训

由于我国农村电子商务起步晚,发展快,许多电子商务经营者缺乏经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很模糊。因此,政府除了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的同时,也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和电子商务经营理论的培训。可以通过定期定点的培训,邀请相关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来宣讲,或者提供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援助服务,接受经营者的法律咨询,以此来普及农村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加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精神。同时,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电子商务技能教育,学习电商理论,培养经营者的风险预判能力和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王立濤.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J].农业经济,2017,(02).

[2]崔聪聪.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及对策[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9,(05)

[3]李茂春.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法律风险防范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16,(06).

[4]李茂春.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农村电商法律保障机制[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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