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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系网络构建

2020-03-17曾维和

阅江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社会治理

摘要: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思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中国化创新,具有社会性、治理性和人民性三个基本特性。社会治理共同体实质上是社会性嵌入治理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网络,人民性贯穿于该网络的每个环节。“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系网络包括互信网络、互动网络和互惠网络三个层次。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系网络有三个实现路径:一是从“政府的”社会治理转向“社会的”社会治理;二是从以科层治理网络为中心转向以民众治理网络为中心;三是从正式的制度设计转向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塑造。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关系网络;以人民为中心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20)01-0078-08

作者简介:曾维和,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格局构建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基本场域,也是基层“中国之治”制度优越性的直接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成为当前社会治理领域的实践热点和理论前沿。但目前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特性、运行机制和实现路径都缺乏明确界定和深度研究,本文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性”嵌入“治理性”的视角切入,探索研究其内在关系网络的构建机理及实现路径。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内涵与特性

(一)政策与文献: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中国政策实践深化和学术研究理论深化综合作用的结果,体现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内在要求。

人们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识,在政策实践上经历了一个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深化过程。1998年,《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说明》首次提出“社会管理”一词。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2年11月9日。 将“社会管理”提升到了政府基本职能的高度。此后一直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及随后历次全会都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出了重要部署。社会管理的提出和完善对于改善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和推进社会和谐有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社会管理的基本预设是政府中心主义,其管理主体是政府,是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基本职能。公众在社会管理中处于被动地位,是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不是管理的主体,政府是“全能政府”,难以与公众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从本质上看,社会管理是历史上的“统治型”国家管理和新中国建立的“管控型”政府管理的慣性延续,遵循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强政府-弱社会”逻辑,是一种相对落后的政府管理模式,难以进行高水平的社会建设。随着对社会管理规律认识的深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科学论断。新华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各项要求,并强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这为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指明了方向,遵循建设“强政府-强社会”的思路,加强社会建设,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2019年1月,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方略,中央电视台:《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深入做好新时代政法各项工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019年1月16日,www.xinhuanet.com/video/2019-01/16/c_1210040019,2019年12月20日。 对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做出了顶层设计。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中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论断,郭声琨:《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人民日报》,2019年11月28日。 推进平安中国的社会治理高水平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安定有序。

在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研究上,人们经历了一个从社会生活共同体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过程。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边界范围主要集中在村落,属于“村落研究派”。一般认为,共同体概念是德国学者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中首次提出,他的共同体概念是一种典型的生活共同体,划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其“默认一致是对于一切真正的共同体生活、共同体居住和共同体工作的内在本质和真实情况的最简单的表示”。[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5-71页。在滕尼斯看来,这些共同体与亲戚、邻里、友谊等原始的生活方式相联系:亲戚和家是共同体生活的场所,邻里是共同体共同生活的普遍特性,友谊则是共同体作为同心协力工作和思想一致的基本条件。美国学者施坚雅(G. William Skinner)将村庄共同体的研究范围扩大,提出了“市场共同体”的概念,指出它是“作为社会体系的市场结构”,“农民的实际社会区域的边界不是由其所住村庄的狭窄范围决定,而是由他的基层市场区域的边界决定。”[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0页。 市场共同体开始注重社会关系网络的研究。在政策驱动下,国内开始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初步探索。有学者从当代中国多元治理主体合作结构中政府的主体地位出发,提出了政府主导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路径。 公维友、刘云:《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理路探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52-59页。也有学者指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意义重大,它是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当前社会治理问题研究的新视角,是推动“强政府-弱社会”过渡为“强政府-强社会”的社会建设需要。 张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及其构建可行性研究》,《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第40-41页。

综上所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从政策文本到学术研究,都体现了一种较强的中国社会治理实践驱动的逻辑,它强调社会建设中普通民众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强调社会关系网络构建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作用。

(二)内涵与特性: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界定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一定社会治理格局下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共同体模式。“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则是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下基层群众自治的共同体模式创新。

社会治理领域知名学者杨开峰、郁建兴、何艳玲就如何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接受《浙江日报》采访时,分别从治理视角进行了学术解读。杨开峰指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较好地解决了意识、行动、结果三个层次的问题:“人人有责”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保障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并赋予其责任与义务的体现;“人人尽责”要通过制度保障和信任支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等社会主体的积极性;“人人享有”要完善结果的保障制度,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保障结果层面上的人人享有和人人满意。郁建兴指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法传达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标志着党对加强社会治理有了更高标准的战略规划,开始从“政府的”社会治理迈向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何艳玲认为,这个新提法中的“人人”互为因果,是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结构探索社会治理的系统化方案。潘如龙:《如何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浙江日报》,2019年11月13日。 这些专家从公共治理的视角给出了权威性解释,较好地提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性”的内涵,但对其“社会性”关注尚显不足。笔者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基础上将社会性嵌入治理性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具有社会性、治理性和人民性三个基本特性。

第一,社会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本质特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随着国家的消亡,人与人之间通过每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而联合的关系,又回归到共同体的本意,即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体是以社会关系为根本属性的。”张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及其构建可行性研究》,《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8期,第43页。  共同体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的结合体。

第二,治理性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容特性。

社会治理共同体在行动上要完善公共服务,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公共治理中的搭便车行为和公地悲剧,在结果上要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拥有安全感、满意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社会共同体善治的目标。

第三,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显著特性。以人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既要依靠人民,也要把人民作为重要的治理主体,培育基层群众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精神。建立共享制度,从人民需求出发,补齐民生短板,依靠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关系网络的构建及其内容

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构成要素。布迪厄指出:社会资本是指某个人或者群体凭借拥有一个比较稳定,又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的相互交往、彼此熟悉的关系网络,从而积累的资源的总和。[法]皮埃尔·布迪厄:《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引论》,李猛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162页。林南指出,关系网络是互动和同质交往中的一种社会资本。[美]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张磊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科尔曼进一步指出,社会关系网络是一种极其有效的社会资本。[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关系网络可以作为一种组织开发和治理创新的工具,“社会资本的观点不但承认了关系網络‘先赋性的存在价值, 而且指出了其‘可开发性和‘可利用性”。张继焦:《关系网络:少数民族迁移者城市就职中的社会资本》,《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76页。 可见,关系网络在社会治理与组织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系网络的测度主要是通过关系网络强度这一工具,包括弱连接和强连接两种基本类型。 Granovetter M S,“The Strength of Weak Tie”.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78(1973),pp.1360-1380.这种强弱关系一般称为关系网络强度,对组织创新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学者研究发现,关系网络强度与企业组织中的技术创新模式之间具有耦合性:弱关系可以通过低成本和低信息冗余度等要素提供丰富的异质性信息而产生探索式创新;强关系则可以通过企业组织间的信任传递复杂知识而产生利用式创新。蔡宁、潘松挺:《关系网络强度与企业技术创新模式的耦合性及其协同演化——以海正药业技术创新网络为例》,《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4期,第137页。 关系网络的强度由此成为测量社会共同体整合度的一个重要工具。

“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人人”体现了共同体的关系网络强度的三个发展层次:“人人有责”是理念上的互信关系,“人人尽责”是行动上的互动关系,“人人享有”是结果上的互惠关系。这样,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念-行动-结构”三个推进层次体现了关系网络强度从互信到互动,再到互惠的由弱关系到强关系的发展过程。

(一)治理理念上的“人人有责”互信网络

信任是组织中人与人之间存续的一种心理依赖关系。有学者从历史坐标中对信任进行了分类,分为“习俗型信任”“契约型信任”和“合作型信任”三种基本类型。前两种信任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相对应,它们都没有很好地相互合作链接,只有合作型信任是一种正在生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后工业社会通过社会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实现信任与合作一体化必须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张康之:《在历史的坐标中看信任——论信任的三种历史类型》,《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1期,第11-17页。 共同体中的信任关系是维护共同体中成员间稳固的联系,维护共同体结构持续稳定的一个基本条件。

“人人有责”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上的设计,即要树立分担责任的信任意识,建立基层群众之间的信任关系,增强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宿感。“人人有责”的互信关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树立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责任共同分担意识。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参与社会治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分担社区治理的责任是公民发挥主人翁精神,作为积极的社会治理主体参与意识的充分体现。二是对分担的责任彼此信任的共同努力关系。社会治理的责任履行不是承担多少“量”上的划分,而是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根据个人能力履行不同的责任“质”上的担当,要求能者多劳,共同治理,共同建设社区共同体。三是平等参与社区共同体治理的意识。社区是个大家庭,共同体成员地位平等,没有身份高低贵贱之分,都具有共同体成员资格,参与社会治理,履行责任,充分体现了共同体的“我们感”意识。此外,“人人有责”互信网络的实现还有赖于建设共享性的参与平台和渠道。

(二)治理行动上的“人人尽责”互动网络

社会互动理论对互动关系进行了内涵界定和类型划分。美国学者戴维·波普诺认为,社会互动(social interaction)是“人们以相互的或交换的方式对别人采取行动,或者对别人的行动作出回应”。[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6页。 主体间采取行动或对行动的回应是社会互动的基本要义。有学者认为,社会互动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例如,直接互动和间接互动,单位内互助和单位外互助,个体间互动、单位间互动和个体与单位互动,单线互动和多线互动,等等。虽然类型多样,但社会互动的最基本方式只有合作与竞争、互助与冲突、交换与掠夺三种。胡荣:《社会互动的类型与方式》,《探索》,1993年第6期,第65-69页。 这些社会互动方式的不同组合可以构成多种互动关系。

“人人尽责”的互动网络包括三种互动关系:第一,社区群众自治中的互动关系。“守望相助”是最朴实的表达,村落中的邻里之间结成相互援助、疾病相扶的社会群体。因此,社区群众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要表现为邻里之间的互助关系,既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团结互助,如临时性地照看小孩,护家看院,也包括困境生活中的鼎力相助,如村落中农忙时的生产互助,城市社区中的“抱团式”养老互助等。第二,政府治理与社区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对社区共同体互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人力、物力的支持,如对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的经费支持,对社区公共服务的项目式支持等;另一方面,社区共同体对政府的互动主要表现为和谐社区关系的营造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承接。构建政社良性互动关系的关键是厘清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的权责边界,形成持续性的履职履约信任机制,使政府与社区共同体群众自治组织各司其职、尽职尽力。第三,社会组织对民众社会调节的互动关系。通过社会调节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的行为方式进行引导、评价、激励、考核和限制,建立成员之间的一种稳定的集体行动机制。例如,浙江桐乡实行“三治融合”,通过成立“乌镇人家”民宿行业协会,在民俗旅游的治理中一切按照“行规”行事,形成了一种“大事一起干、好坏大家判、事事有人管”的乡村社会共同体治理新格局。丁谨之:《桐乡事事有人管——多元共治 活力奔涌》,2018年7月22日,http://zjnews.zjol.com.cn/zjnews/jxnews/201807/t20180722_7835057.shtml,2019年11月3日。 又如,不少地方探索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治理模式较好地体现了这种互动关系,实现了社会组织的调节作用与居民自治有机统一。

(三)治理结果上的“人人享有”互惠网络

互惠是治理行动者之间相互合作中相互帮助且能够得到回报的道德规范和关系模式。共同体的互惠关系网络以互惠规范为基础。美国学者帕特南认为互惠规范有两种基本类型:“均衡的”(特殊的)规范和“普遍的”(扩散的)规范。均衡的互惠规范指人们交换价值相等的东西,如办公室同事互换礼物,或者议员们互相捧场;普遍的规范是指交换关系在持续中进行,且这种互惠在特定的实践中是无报酬和不均衡的,但它使人们产生“既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春秋]孔子:《诸子百家2全新校勘精注珍藏版》,徐寒注译,北京:线装书局,2017年,第354页。 的共同愿望。其中,普遍的互惠是一种具有高度生产性的社会资本,遵循这一规范的共同体,可以有效地约束投机,解决集体行动困境问题。[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1-202页。

“人人享有”互惠网络是治理结果分配上的普遍的互惠关系。这种互惠网络不是简单化的市场交换,即一旦付出就能获得等价的回报,它是一种共识社会中普遍规范上的人情交换,是通过持续的投入,然后获得相应的回报。这种互惠网络也不是传统村落共同体中的生活互惠和生计互惠,而是治理绩效中的互惠,是嵌入治理过程中的互惠网络。其一,“人人享有”的互惠网络是共同体总体性社会资本积累下的一种相容性利益协调机制。共同体成员通过互信网络和互动网络,破解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预防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公地悲剧”,人人努力,不断地把治理绩效“蛋糕”做大,然后每个人均获得非排他性的利益分配,从而共同享有良好的治理成果。其二,“人人享有”互惠网络是人民对共同的美好生活向往的回应。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最终目标指向人人都可以在治理网络中产生的满意度、成就感和获得感。共同体治理绩效的评价标准不是停留在基层政府的考核指标,而是社区共同体成员之间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心理期许。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系网络实现路径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性”嵌入“治理性”的一种社会关系网络,是治理过程中的一种动态性关系网络,“人民性”贯穿于这个关系网络的每个环节,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论创新。社会共同体关系网络三个层次的子关系网络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在治理结构设计上,“互信-互动-互惠”的关系网络是一种时序上的递进关系。“互信”是治理理念的指引,要求人人有责;“互动”是治理行动上的推进,要求人人尽责;“互惠”是治理结果上的体现,实现人人共享。在治理机制设计上,“互信-互动-互惠”的关系网络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可以综合穿插、交互作用。如互信网络贯穿于互动网络和互惠网络的全过程,互惠网络也可以成为互动网络的原则及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互动网络既可以增加互惠网络的强度,也可以保障互惠网络的实现。在治理主体选择上,以民众作为主体,与政府构成平等协商的协作关系,注重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在治理方式选择上,三层次关系网络可以大量地运用非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资源。由此,这个三层次关系网络的构建体现了社会治理的中国化理论创新,可以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研究中的一般性分析概念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一种新的分析视角,它与以正式制度设计为基础的传统科层制治理和流行的多中心治理形成理论对话和優势互补。

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人有责的互信网络与共建相联系,处于基础性地位;人人尽责的互动网络与共治相联系,发挥关键作用;人人享有的互惠网络与共享相联系,是治理追求的目标。社会治理共同体关系网络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在互信理念、互动结构、互惠方式三个层次合力推进,形成一个整体性推进的社会治理动力系统。

第一,从“政府的”社会治理转向“社会的”社会治理。“政府的”社会治理遵循政府中心主义治理逻辑,在社会治理中,政府扮演“全能者”的角色,政府是唯一治理主体,社会是被治理的对象,只看见忙碌的政府,没看见行动的社会。这种社会治理模式难以获得民众的回应和支持,“政府本位的治理逻辑与服务者的角色,二者存在着严重的紧张关系”,郁建兴、黄飚:《超越政府中心主义治理逻辑如何可能——基于“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经验》,《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2期,第49-60页。 往往伴随着治理成本偏高,对民众的需求回应不足,治理满意度偏低等一系列“治理失灵”的问题。“社会的”社会治理遵循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逻辑,在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民众的主体作用,让“社会”忙碌起来,以民众需求为导向,依靠群众自治建设社区共同体,将社会矛盾化解于社区内部,建设和谐有序的美好家园。例如,浙江平湖“息事无讼”治理模式创新提炼了共同体的“社会性”无讼治理理念,通过村民无讼员调和息讼,就地化解内部矛盾,促进了传统无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融合。刘方齐:《浙江平湖“息事无讼”:擦亮基层社会治理“无讼”品牌》,2019年11月3日,http://www.zj.chinanews.com/jzkzj/2019-11-03/detail-ifzqmrxn1044705.shtml,2019年12月8日。 “社会的”社会治理关键是推进强社会建设,让民众以治理主体的身份积极地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构建人民内部矛盾就地处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从以科层治理网络为中心转向以民众治理网络为中心。与治理理念上“政府的”社会治理相对应,当前的基层共同体治理结构是一种中国式的科层治理网络,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多主体协作关系,政府在社区治理中处于主导者的地位,政府和社区内群众自治之间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共同体治理结构中主体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属于传统社会管理中的组织统领模式。以民众治理网络为中心则是与“社会的”社会治理相对应,政府与民众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处于平等、协作的关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构建一种民众间人人互信、人人互动,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以谋求最大共识,实现良好治理的共同体治理网络。美国学者博克斯提出,构建民众治理网络,使民众治理在社区共同体中有效运转,需要基层政府职能转变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成立协调委员会。重新界定民选当局的责任,将“中心决策者”角色转变为“公民协调者”角色,将大多数的社区政策议题委托给公民委员会,由他们根据社区整体的发展目标开展制定和修正工作。二是建立公民咨询委员会。由整个委员会协助政府执行警务、消防、公共工作、公共设施、娱乐设施、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职能。三是政府成为帮助者。政府要帮助民众理解社区政策和公共服务,帮助他们执行日常的管理任务。这三个条件无疑为我们在新时代推进以民众治理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创新提供了操作化的思路。[美]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7-138页。

第三,从正式的制度设计转向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塑造。我国社区治理在政策上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且制定了多种社区管理制度与办法,但这种正式的制度设计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社区治理能力难以满足居民多元化的服务需求。破解依托正式制度的社区“共同体治理之困”,需要在民众之间强化非正式制度。重建社区互惠的社会性合约是一种重要途径。首先,要以合作网络为基础的制度化形式构建群众性自治的“强互惠”关系。让互惠成为共同体治理中严格遵循的道德机制和道德原则,让合作成为共同体治理互惠网络中的制度化网络行动。折晓叶:《合作与非对抗性抵制——弱者的“韧武器”》,《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1-28页。 其次,注重发挥非正式社会关系资源的作用。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除了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制度之外,还存在价值观念、风俗习性、伦理规范、村规民约、社区记忆等大量的非正式制度,它们是作为社会性合约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可以起到对共同体治理的制约与整合功能,实现治理成果共享。最后,将社会性合约内化为制度性的福利保障体系。例如,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一些超级村庄,通过“村籍”身份可以获得从入学教育到养老服务等一系列集体经济红利,实现发展成果的互惠共享。

总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系网络构建是拓展其社会性的一个重要维度,有助于从社会网络的視角解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深层机理。那么,这一关系网络如何有效地发挥功能以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效能呢?换言之,如何把关系网络的结构优势转化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效能?这是一个需要继续深化研究的问题,这需要处理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行动主体的利益协调关系。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性嵌入到治理性的运行过程中去,在相容性利益基础上构建社会关系网络的总体性资本,激励社会治理共同体关系网络中的多个行动主体达成共识后进而采取集体行动。二是处理好多重网络的互动关系。既要处理好社会治理共同体关系网络内部的各种正式网络和非正式网络的互动关系,也要处理好纵向的科层治理网络和横向的行动主体关系网络的互动关系,在多重网络互动中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性功能的有效发挥。三是处理好人民性的贯穿关系。将人民性贯穿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性和治理性的全过程,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行动指南和理论品格。

〔责任编辑:李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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