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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的成功取决于科学的理论指导

2017-03-04陈文通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理论指导深化改革以人民为中心

陈文通

【摘 要】中国改革的性质是以纠正超阶段错误为核心的“第三次革命”;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以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式发展市场经济;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和国有经济的双重职能定位;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生产的社会形式同生产力相适应,而根本落脚点是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对问题有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指导方针。按照“第三次革命”的性质清除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清除以速度为中心的制度基础;按照改革核心问题的重新定位纠正“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中国改革成功的主要标志是:完成两重任务——为完成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历史任务创造条件,为积累社会主义因素和共产主义前途奠定基础;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力(率);使劳动阶级能够普遍受益。

【关键词】深化改革;理论指导;第三次革命;社会主义道路;以人民为中心;双重定位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号】1674—0351(2016)05—0005—20

我国改革的大方向是完全正确的,而且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进展和成就。但是,一方面,人们对如何深化改革的认识不尽一致,形不成应有的共识和合力;另一方面,改革的理论依据不够清晰和完善,理论概括跟不上改革的实践。改革开始是“摸着石头过河”和“跟着感觉走”的,是采用“试错法”前进的,对改革的理论认识是粗线条的和漫画式的。从改革的进程和阶段性成果来看,从深化改革难以推进的现状来看,需要对近40年的改革进行系统的反思、总结和再认识。从目前显现出来的问题来看,或多或少都同改革的理论指导——对改革的性质、目标、核心问题、着眼点的认识——有关。现在改革真正到了“关键时刻”。所谓“关键”,主要问题不在于改革到了“深水区”,遇到了“难啃的硬骨头”,而在于我们是否从理论上认识到了“深水区”的真正涵义。改革的成功与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最重要的因素是科学的理论指导。

一、对中国改革的性质的再认识

(一)改革是关系中国命运的一场革命

如何认识中国改革的性质至关重要,这是统帅全部改革和改革全过程的一个总纲。改革的“性质”就是改革的质的规定性,就是改革和其他变革、中国改革和他国改革的质的区别。按照邓小平的观点,中国的改革具有“革命”的性质。所谓“革命”,就是对生产方式、经济关系、经济制度的根本性变革;随之而来的,是对整个政治上层建筑的适应性变革。一般来说,任何真正意义的革命的目的,都是使生产关系(作为总和)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政治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邓小平认为,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既要革经济基础的命,也要革上层建筑的命;既要革传统社会主义道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命,也要革传统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命。“第二次革命”是相对于第一次革命而言的。第一次革命指的是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以社会主义改造为主要标志的社会主义革命。把改革和过去进行的革命相提并论和等量齐观,十分贴切,意义重大。如果把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看作是两次革命(事实上也是如此。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后者是对前者的否定),那么,改革就是第三次革命,是否定的否定。第三次革命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第二次革命具有超前性质,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以超经济的手段,超前消灭了私有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商品生产,消灭了阶级和剥削,走上了和苏联类似的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其结果是,消灭了先进的生产力,经济和社会发展陷入困境,传统社会主义道路不可持续。第二次革命的实质是,提前消灭私有制、资本和商品生产,把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等同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第三次革命的实质则是,在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继续发挥私有制、资本、商品生产在生产力发展中的作用。总体而言,改革就是纠正超阶段的错误。

作为“第三次革命”的改革,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也是和其他变革的质的区别:一是不同于那种不涉及基本经济关系的改良。在中国改革之前,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进行过改良。在不改变国有国营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前提下,扩大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增加企业的利润留成,实行物质奖励,增加补充形式的个体经济和市场调节,模拟市场机制,等等,都属于改良的性质。二是不同于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革命。历史上的社会革命,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革命;现在的改革,革命的对象不是阶级敌人,而是自己革“自己的”命,革第二次革命胜利后自己选择和建立的制度——传统社会主义制度。因此,这种革命不需要武装斗争,不是暴力革命,不是改朝换代或政权的更迭。革命必然涉及到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人格化,但不是把他们打倒,而是在改变经济关系的同时改变他们的职能——由旧体制下的职能转变为新体制下的职能。

从“第三次革命”的性质出发,对以往不确切的提法需要澄清。改革之初有一种提法,认为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1]563。这种提法值得进一步斟酌。“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不具有“革命”的性质。那时候讲的“社会主义”,无疑是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无疑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制度。那种经济制度和生产关系已经不适合现实生产力的要求了,因此,对那种经济制度和生产关系不是要“完善和发展”,而是要进行根本性变革——革故鼎新。事实正是如此,那时候的所谓“改革”,还不是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因而不是要改变同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作为以市场经济体制代替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是传统社会主义制度及其经济关系的自我完善,而是要根本变革传统社会主义的制度和经济关系。改革的实质是纠正超阶段的错误。改革相对于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及其体制来说,是一种扬弃和否定;相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来说,是否定的否定。如果把“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为“社会主义道路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或许更恰当一些。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 [2]正如邓小平所说,“不改革死路一条”。这个认識非常重要。关键是生产力能不能发展。改革关系中国能不能赶上时代步伐——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关系中国的兴衰和存亡。

(二)革命性变革的重点在于解决三个重新定位

改革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和多个层次,但必须抓住问题的根本和关键,或者说必须抓纲,纲举才能目张。“关键”或者“纲”是由改革的性质和对象决定的。既然改革的性质是“第三次革命”,革命的对象是传统社会主义超前的经济制度,那么,改革的重点就应当是,超前的经济制度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核心内容。具有决定意义的核心内容,显然不是价格,不是分配关系,不是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也不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是社会形态和基本经济关系的历史定位。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的定位;二是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的定位;三是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关系的定位。改革就是重点解决三个重新定位。

一是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的重新定位。中国现阶段处在人类社会的什么阶段,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还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是人类社会第三阶段,还是第二阶段?这是关系中国要不要改革和朝什么方向目标改革的决定性前提。按照传统社会主義理论的说法,新中国建立以后,或者至少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中国已经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社会。这种定位的前提是,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示范和帮助下,东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从而一般后发展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中国既然已经进行了对私有制(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已经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那么,革命的结果就必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直到现在,这种传统看法并没有根本改变,社会形态和发展阶段定位问题没有最终解决,含混不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理论认识上,趋向于把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和马克思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区别开来,“中国式的现代化”“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些概念,都显示出这种区别;但始终没有明确地区别开来。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正确地指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 [1]568按说,既然商品经济不可逾越,那么,作为商品经济基础的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从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就不可逾越。但当时并未得出进一步的结论。十三大报告试图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从而把两种不同意义的“初级阶段”区别开来。这是理论认识上的一次飞跃。报告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一个什么样的历史阶段呢?它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 [3]10,12在这里,作为“特定阶段”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仅仅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相联系。同时,报告又说,“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 [3]9,从而又和“泛指”的一般社会主义混为一谈了。和以前的认识相比,只是在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再划出一个“初级阶段”。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阶段”[4]252,从而和马克思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区别开来了;而且他早就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4]225。但他又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初级阶段” [4]252,从而又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了。这就说明,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定位是二重的:一方面仅仅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和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对号入座。

中国现阶段的历史定位,必须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即:从新中国的历史前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出发,从新中国现实的生产力和经济关系出发,从“第三次革命”的必然性出发,从初步改革形成的实际经济关系出发。首先,中国作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不可能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其次,中国现阶段的生产力不仅总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而且很不平衡。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沿海和内地都显著不平衡。广大农村、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还相当落后,按照国际贫困线标准,我国目前还有2亿多绝对贫困人口,可见,还远未具备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科学的生产力,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的物质基础。再次,中国之所以要进行根本性的改革——“第三次革命”,就是因为传统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超越了现实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蓝图人为设计的,是脱离实际的,必须大踏步“向后退”。最后,经过近40年改革形成的经济关系,是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关系,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以资本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剩余价值为直接目的)已经充分显露,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相去甚远。其中,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经济所有权已经掌握在个人和资本集团手里;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早已经超过60%,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普遍的基本形式。在现存的全部关系中虽然包含了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但基本方面并未超出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即物的依赖关系阶段,远没有进入第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自由联合关系阶段。因此,如果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显然是不确切的;如果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仅仅和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相联系,那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作为“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简化表达方式来理解。但是,最重要的不是澄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概念,而是从理论上搞清楚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的历史定位。重新定位意义重大。社会形态重新定位的要害是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及其初级阶段区别开来,其实质是从人类社会的第三阶段正确回归到第二阶段。社会形态的重新定位是经济形式重新定位和经济体制转变的理论基础。

二是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的重新定位。我国现阶段的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如何定位,是仅次于社会形态定位的另一个重大问题。我国现阶段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就属于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的定位问题。交换方式指的是人们(生产者,劳动者)交换劳动和产品的方式;经济形式指的是经济的细胞形式和组织形式。从宏观层次看,同时也是社会劳动和经济资源配置的方式。自有人类以来就有了交换,但交换方式依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人类社会基本的交换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劳动的直接交换;另一种是劳动采取商品和价值的形式进行交换。一定的交换方式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决定的,而直接地说是由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在共同体社会,实行共同占有,共同生产,每个人都是共同体的一员,无论是人的依赖关系(人类社会第一阶段的家长制),还是自由联合关系(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人们之间的交换都是劳动的直接交换——包括等量劳动相交换。在彼此经济独立、利益隔离的生产者社会,只要不是纯粹的自然经济,只要存在社会分工,就必须有商品交换。其中,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交换只是自然经济的补充,商品生产还属于简单商品生产,交换的目的是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在劳动和所有权分离的社会,商品生产以资本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剩余价值为直接目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普遍化了,用商品生产商品。这种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就是西方经济学所说的“市场经济”。

中国现阶段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的定位本来不是一个问题。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的现阶段总体上已经走出了第一阶段——人的依赖关系,但还没有进入第三阶段——自由联合关系,没有进入共同占有、共同生产、联合劳动的高级共同体社会,仍然是彼此经济独立、利益隔离的生产者社会。人们的劳动并不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必须以商品和价值的形式进行交换,间接地转化为社会劳动。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是取消商品生产的理由。中国虽然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中国还没有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在这条道路的初级阶段,不仅一般地说必须发展商品生产,而且必须在商品生产普遍化的同时,适度地发展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不仅走了几十年的弯路,而且至今并没有从理论认识上完全解决。

在传统社会主义时代,社会形态定位的超阶段,导致了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的超阶段,进而导致了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的超阶段。反过来,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的超阶段,又要求超阶段的所有制关系与之相适应。的确,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社会主义理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由社会直接占有,每个人的劳动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因此,商品生产将被消除。但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成了历史使命的产物,而不是后发展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以后的社会形态。在传统社会主义时代,不仅不顾条件地照搬照抄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而且特别强调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对公有制经济的瓦解作用,以致成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和温床。人们幼稚地以为,只要以超经济的方式强制性地消灭了私有制、资本和雇佣劳动,也就可以消灭商品生产了,就可以实行计划经济了;只要限制商品交换和自由贸易,资本主义就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了。错误不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本身,也不在对商品生产和所有制形式之间关系的认识,而是在于,把仅仅适合于完成第二阶段历史使命的社会主义理论,照搬到远远没有完成第二阶段任务的落后国家来。因此,是注定要碰壁的。一方面,在劳动还没有普遍简单化、劳动本身还存在质的差别的情况下,消灭商品生产和实行计划经济,不可能做到等量劳动相交换,必然导致平均主义大锅饭,从而必然挫伤劳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消灭商品生产,也就是消灭了价值形式,消灭了资本,这样就挫伤了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仅如此,由于消灭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也就阻碍和消灭了社会分工,从而消灭了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因。总之,由于同时挫伤了劳动和资本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阻碍了社会分工的发展,必然会束缚、阻碍乃至破坏生产力的发展。当传统社会主义道路遭遇到严重挫折并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方面首先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就是,中国现阶段不能吃大锅饭,不能消灭商品生产。所谓“我国的计划经济就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就是这样提出來的。这是理论认识上的一大进步。

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和深入,理论认识有了质的飞跃,集中起来就是,必须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对于我国现阶段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定位的认识,不仅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认识过程,而且有些重要问题仍然有待于深化、科学化和统一。问题的核心是,市场经济是什么,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意味着什么,是资源配置方法和手段的改变,还是经济关系的根本性变革。与此相联系,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是什么,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将导致什么结果,商品生产、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是什么关系,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不能结合。到目前为止,认识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把传统计划经济改良为包含商品交换和市场调节因素的计划经济。只承认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不承认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更不允许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国有企业之间的所谓“商品交换”,是同一所有者内部的交换,并不是真正的商品交换;把市场调节只看作是计划经济的补充。这时候,总体上仍然是计划经济。第二阶段,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取代传统的计划经济。确认我国的计划经济就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认为计划和市场是内在统一的,实行“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这时候,本来意义的传统计划经济已经有名无实了,甚至根本不存在了。第三阶段,确认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应当是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这样,我国基本上就和国际社会接轨了。已经得出的共识是: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实践上来说,中国现阶段都不能消灭商品生产,都不应当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

但是,直到现在,对我国现阶段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定位的理论认识并没有到位,没有完成。关键是如何认识“市场经济”的涵义和质的规定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商品生产体现的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即社会分工体系中,产品所有者、商品生产者之间彼此独立又互相依赖的关系。西方经济学所谓“市场经济”不过是商品生产的普遍化,体现的自然也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且不再单纯是商品生产者、所有者之间以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交换关系,而是包含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占有的更加复杂的经济关系,即包含着资本和雇佣劳动、资本和资本、资本和其他非劳动阶级之间的关系。市场经济(为市场生产、由市场调节、用商品生产商品的生产形式)不是简单商品生产,而是以资本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价值增殖为直接目的的商品生产——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由市场配置资源,不过是市场经济的表面,不过是资本循环周转的结果,而不是本质。在经济形式定位问题上,我们的经济学家没有认识到(或者有意回避了)市场经济借以形成的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和资本的关系。经济学家虽然接受并使用了“资本”这个概念,但并没有在它的本来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没有和雇佣劳动联系起来,也没有和剩余价值、剥削联系起来。为了掩盖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一些经济学家那里,雇佣劳动被说成是“合同劳动”,而资本则被物质化和中性化了——资本无非就是生产资料或生产的物质要素,投资品的货币形式,生产经营活动的垫支,等等。这种认识已经远离实际的经济关系,说明中国现阶段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的定位,在理论上并没有真正解决。我们的理论认识必须前进一步。其实,资本就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不管是私人资本、还是集体资本、国有资本。我们承认市场经济,就不能不在本来意义上承认资本。没有资本的市场经济就不是市场经济,要么是简单商品生产,要么连商品生产都不是。经济形式的重新定位,绝不是主要为了改变“资源配置的方法和手段”,而是为了改变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由类似共同体的关系转向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乃至独立的资本所有者的关系。经济形式重新定位的要害正是在于,充分发挥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于发展生产力的作用。

当代中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市场经济,和一般的市场经济有一定区别。但区别不在市场经济本身,而在市场经济关系之外。同样,社会主义的因素也不在市场经济之内,而在市场经济之外,主要是在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发挥特殊职能的地方。在中国现阶段的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这个问题上,我们首先必须遵循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一般规律,其次才是由社会主义道路决定的特殊规律。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中国现阶段的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就是市场经济;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这种经济关系之外包含着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但是,如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提法所要表明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等等,那么,这是一个必然会发生误导的概念。它可以被理解为,市场经济不包含经济关系、经济制度的内涵。如果理论上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市场经济,那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重大颠覆;从这种认识中不可能得出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结论。如果一定要使用这个概念,只应当解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的市场经济”。

三是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关系的重新定位。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关系的定位,同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的定位相比,具有更加基本的性质。是所有制关系、生产方式决定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而不是相反。没有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独立的经济主体,就没有商品生产;没有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就没有市场经济。但是,这二者又是互为前提、互为因果的。但在我国的改革中,这两个层次改革的顺序恰恰是相反的。改革首先是在原有的所有制关系、生产方式范围内,从交换方式和经济形式这个表层开始的,尔后对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改革提出新的要求。我们首先大力提倡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接着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从发展个体经济、外资经济到私营经济;开始只是改变计划形式(减少指令性计划和增加指导性计划)和增加市场调节,后来进行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企业改革——经营方式、企业制度、产权制度、劳动制度、分配方式的改革。现在已经形成的相对固定的认识是: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有制关系,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样就改变了传统社会主义时代“一大二公”的所有制关系。但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内涵不断发生演变,性质已经成为一个模糊概念,为什么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能不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理论上没有有充分说服力的回答。至于生产方式如何变革,完全没有引起经济学家的重视。这就说明,我国现阶段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的定位问题,理论上并没有完全解决。

在解决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的定位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澄清以下概念和判断:第一,什么是“公有制”,能不能离开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抽象一般地谈论公有制,能不能离开经济所有权谈论公有制,股份公司是不是新的公有制形式?第二,公有制和社会主义是什么关系,公有制形式本身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第三,国家所有制是否等于公有制,是否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第四,什么是“公有制为主体”,公有资产在其法律所有权形式上占优势是否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是否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是否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志?我国现阶段是否要求和能否做到公有制为主体?按照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第一,公有制只是相对于私有制而言,公有制和私有制都有不同的历史形式,依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第二,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是很落后的形式,公有制并不无条件地优于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公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在现代高度发达生产力基础上、勞动和所有权相统一、实行共同占有、共同生产和联合劳动的公有制——社会所有制,才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第三,公有制本质上是劳动者和社会成员的共同体,包含着特定的经济关系;在公有资产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相分离、经济所有权已经资本化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已经发生质的变化,已经变成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单纯的法律所有权不能体现公有制的全部经济关系。股份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和资本组织形式,可以成为公有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但股份公司本身不是公有制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通常,股份公司恰恰是私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形式。第四,“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是共同体的经济关系为主体,一旦共同体发生产权关系的分离,企业的经济关系就二重化了:法律所有权体现的是公有制,经济所有权体现的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单纯的法律所有权占优势不能体现公有制为主体。

在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关系的定位问题上,必须在理论上说清楚:第一,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应当各处于什么地位,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能否处于主体地位;第二,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主要以什么形式体现,是否一定以公有制的形式体现;第三,我国现阶段基本的生产方式是什么。如果我国现阶段社会形态和经济形式的定位是正确的话,那么,我们应当得出下述认识:

第一,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应当起导向的作用,或者说起主导作用,以此保障不断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但是,不能要求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为主体。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为主体,是同市场经济形式相矛盾的,是同发展“资本的生产力”相矛盾的。

第二,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还不可能以科学社会主义原则所要求的关系——社会所有制(以及共同生产和联合劳动)、按劳分配、社会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调节——体现出来,而只能以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形式体现出来。这种新的形式,就是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双重职能中的特殊职能,即维护劳动阶级权益的职能。目前的“公有制为主体”,很难体现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即使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在经济上能够实现,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也不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进一步说,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是矛盾的。真正的公有制经济内部不存在商品交换。如果商品生产普遍化和市场经济是既定的前提,那么,客观上就不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的要求,事实上也很难做到。现在所谓的“公有制为主体”,只是就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占优势”而言,而实际的经济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或者说,“公有制为主体”这种理论概括,已经不能反映现实的经济关系。我们之所以仍然采用这种概括,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把公有制形式本身等同于社会主义,甚至把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等同于社会主义;二是关于社会形态的定位,认为“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其实,“公有制为主体”是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延续。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道路及其因素,主要不是由公有制形式的多少来体现的,更不是由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来体现的,而是由现实的经济关系来体现的。我国现阶段所要求的所有制关系仅仅是:体现社会主义因素和作为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的国有经济处于主导地位,其他所有制形式自然发展。

第三,在我国现阶段,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生产方式,自然主要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从社会主义道路出发,我们可以而且应当适度节制资本,但不可能否定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生产方式。离开这种生产方式,“生产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一句空话。除此之外,由于城乡个体经济和局部劳动者共同体的存在,还必然有其他生产方式作为补充:个体的生产方式和为数不多的、局部的联合劳动。

二、对中国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的再认识

中国改革的重新定位已经明确,中国现阶段不应当是计划经济,而应当是市场经济。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中国改革所趋向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市场经济;也就是说,中国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什么。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为“决定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5] 对于上述提法,理论家们可以做出不同的解读,改革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现在流行的提法是,把经济体制改革概括为“市场化改革”。把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归结为“优化资源配置”,把改革本身概括为“市场化改革”,既不全面,也不深刻,甚至还有背离社会主义道路之嫌。

(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并不以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为全部目标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名义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市场化改革”的框架中,没有体现出“社会主义”的内涵,无论市场对资源配置是起“基础性作用”,还是“决定性作用”,都和一般市场经济没有区别。很多经济学家把我国的改革称之为“市场化改革”,这进一步反映了他们心目中的改革方向和目标。什么是“市场”?什么是“市场化”?市场表面上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和过程,并代表社会需求,但在政治经济学中,市场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市场”是商品流通过程的总表现。但市场的背后是一系列经济关系:商品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买者和卖者的关系;商品生产者内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资本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在“市场”这个概念本身,完全掩盖了上述所有经济关系。“市场化改革”是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概括。其实,在以资本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关系”的基础就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以及资本和资本的关系。“市场化”就是商品化、价值化、资本化。这里已经包含了劳动力的商品化、商品和货币的资本化。所谓“产业化”也是一些改革家冥思苦索想出来的一个力图瞒天过海的概念。其实,“产业”指的是具有生产性的经济活动,而在市场经济中,生产性就是具有生产剩余价值和资本的性质和能力。“产业化”就是把生产活动或社会事业作为可以盈利(资本增殖)的产业来经营,或者说,就是把某种生产活动或社会事业当作一种特殊的投资领域。因此,产业化就是资本化。“市场化改革”就其本义来说,就是把一切经济关系都变成交易关系,进而变成资本关系。政府的作用和“国家宏观调控”同样是一般市场经济的内容。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不是对立物,宏观调控本身不包含任何社会主义因素。即使这种宏观调控来自“社会主义国家”,如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已经是既定前提,那么,宏观调控就仅仅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况且,宏观调控不过是以政府的经济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干预经济运行;通过财政收支、货币供给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关系,但不会改变经济关系本身,有可能改变的只是经济运行的态势。可见,我国对改革方向和目标的设定,完全没有超出一般市场经济的范畴,在任何国家都是适用的。但是,我国既然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就不能完全照搬一般市场经济的方向和目标;除了一般市场经济的目标之外,还必須有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目标。其实,改革的方向和目标的定位,同经济形式的定位是完全一致的。我们既然是以社会主义道路的形式发展市场经济,那么,改革的目标就是双重的:一重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形式;另一重是社会主义道路借以实现的形式。

(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可能建立在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

关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的关系,按照十四大报告的表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建立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这一表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核心,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的注解。这种表述被认为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这是因为,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每个人的劳动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不需要商品交换;或者说,社会主义将消除商品生产。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真的是对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吗?需要在理论上搞清楚。我国的市场经济的确和“社会主义”这个关键词有一定关系,问题是什么关系。是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关系,还是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如果是前者,那当然是“重大突破”;如果是后者,就没有任何突破。既然我国现阶段并未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没有进入人类社会第三阶段,那么,我们可以断言,这里所说的不是前者,而是后者。现在,我国是把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的。问题的实质不是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而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现阶段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市场经济不可能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也不可能和名副其实的“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理论上一般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以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内部没有、也不需要商品交换。我们现在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假如“公有制为主体”是名副其实的,那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过是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的修订版——一种变种,那么,商品交换就只能是补充形式,也就不可能在总体上形成市场经济;假如“公有制为主体”是有名无实的,那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样是徒有虚名的,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的问题。在我国,能够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相统一的经济制度,是一种国有经济为主导、公私并存、社资兼有、劳资两利的复合经济制度。在这种复合经济制度中,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国有经济可以而且应当是主导形式,但不可能是主体。“结合论”和“市场化改革论”恰好是两个极端。前者把“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强调到不适当的程度,以至于取消了市场经济借以存在的一般基础;后者完全照搬市场经济的一般关系,取消了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关系。如前所述,把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说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是理解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都是不确切的。力图使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不过是一厢情愿;同样,力图把市场经济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也是不现实的。这些都是形左实右的表现,是根本做不到的。“社会主义”只会成为一个标签;而被它掩盖着的是右的“市场化改革”。

(三)中国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以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式发展市场经济

中国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既不是西方国家的所谓“自由市场经济”,也不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变种——虚假的不伦不类的市场经济;既不能右,也不能“左”;既不能背离市场经济一般规律,也不能脱离社会主义道路;既不能搞西方式变异的市场经济,也不能搞中国式变异的市场经济。按照目前的趋势,传统的计划经济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中国不太可能搞成西方传统的市场经济,也不可能搞成目前西方式变异了的市场经济。我国只能以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方式发展市场经济。以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式发展市场经济不能是一句空话,而必须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体现出来,必须兼顾一般和特殊两重属性。既然公有制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也就不等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更不等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制度。而且,从理论上讲,真正的“公有制为主体”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一旦价值形式和交易关系成为普遍的形式,由法律所有权體现的“公有制为主体”——公有资产占优势,只会成为政商结合和鼠窃狗偷的平台。为此,我们必须改变不切实际的形左实右的传统思维方式。中国现阶段所要求的经济制度,并不是那种“把科学社会主义原则和我国现实国情结合起来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而是这样一种具有两重性的复合经济制度:一方面,同市场经济形式相适应,可以成为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同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的要求相适应,可以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础,包含不断增加的社会主义因素,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在现阶段,这样的经济制度,不是依靠公有制经济的数量和比重,更不是依靠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占优势,而是兼顾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道路的新的实现形式。这种新的实现形式,就是具有双重职能的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一重是同一般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般职能;另一重是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职能。就一般职能来说,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都可以学习和借鉴——无非是发挥政府和国营的比较优势,弥补市场缺陷,做民间和市场做不到、做不好的事情。在这个范围内,政府和国营并不包含社会主义因素,充其量体现的是社会一般利益——包括资本的一般利益。就特殊职能来说,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职能,必须靠一定的经济关系、经济制度、指导方针。在我国现阶段,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职能,既不是靠增加“公有制”的数量,也不是靠“按劳分配”,还不是靠同市场经济相矛盾的联合劳动,而只能靠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后面将专门阐明,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

三、对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的再认识

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是由改革的性质和目标决定的。核心问题也是关键和要害问题,是深层次的问题,是隐藏在表层下面的本质的东西,是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所有问题的症结所在。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既不是价格体系和分配关系,也不是计划和市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是政府和国有经济的职能定位。

(一)价格体系和分配关系不是改革成败的关键

在我国改革之初,一些经济学家对价格和分配方面的改革看得格外重要,说明它们一开始就没有把改革看作是经济关系的根本性变革。

首先,价格体系不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中央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个决定曾经指出,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效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体系的改革;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5] 这是在中国尚未完全放弃计划经济的情况下提出的判断,无疑是积极的。这种提法事出有因。当时不少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改革应当以价格改革作为突破口。但这种认识依然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和要害。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只要被交换的产品是真正的商品,只要货币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价格体系就不存在问题。“真正的商品”意味着,生产者是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交换过程没有超经济的强制。但是,我国当时的问题恰恰就在这里。生产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经济组织——都不是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和所有者。除了补充形式的自由市场之外,价格都是由国家制定和调整的,浮动的幅度是由国家规定的。因此,无论是扩大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范围,还是通过财政和金融政策调节商品供求关系,都不可能根本解决价格体系不合理的问题。价格仅仅是经济关系的表层,可以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但并不是改革成败的关键。

其次,分配关系不是改革的根本问题。分配关系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利益直接相关,重视分配关系的改革,把分配关系作为改革的切入点,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问题不是分配关系问题。从理论上讲,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背面和表现,它们不是平列的关系,是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决定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分配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合理(主要是平均主义大锅饭),根子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不合理。在我国现阶段,平均主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内部职工(劳动者)之间的平均主义;另一方面是人们的收入不能转化为投资而导致的平均主义。当时,更多的人只看到前者,而没有看到后者。而前一个方面的平均主义,依企业性质、生产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在公有制企业中,所谓按劳分配强调的是个人提供的劳动量的差别;在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企业中,分配的差别所依据的是对资本增殖贡献的大小。因此,解决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必须从变革生产方式入手。直到现在为止,我们都力图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但实际上,这个要求已经落后于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了。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自不必说,这里完全没有“按劳分配”的经济基础,而是按要素分配(确切的说是按生产要素对资本增殖的贡献分配)。公有制企业(例如国有企业)经过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和劳动制度的改革以后,企业内部已经不是共同占有、共同生产和联合劳动的关系了,也已经不具备按劳分配的经济基础了。人们实际上是把“劳动收入”等同于“按劳分配”了;而劳动收入在任何生产方式中都存在,它体现的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

(二)计划和市场或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改革核心问题的观点需要深化

党的十四大报告认为,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5]17-18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则进一步认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2]19计划和市场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改革的核心问题吗?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核心”是相对于外层、外表、外围而言的,处于决定性的地位。这两个判断的前提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初提出“计划和市场的关系”,是因为当时并未彻底否定计划经济这个概念,而是力图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计划和市场结合起来。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过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另一种说法。后来,国家的年度计划不做了,五年计划改成五年规划了,作为计划经济的“计划”不存在了,因此,“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也就不存在了;于是,改成“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也就水到渠成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的确存在,问题是,这个关系涉及的是表層的问题,主要是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对交换关系和资源配置的影响。现在我国存在的几个重大问题——经济失衡(比例失调,结构扭曲),两极分化,失业增加,经济危机(产能严重过剩,商品房大量闲置,财政、债务、金融危机),资本变异,环境恶化,腐败丛生,等等,主要不是没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造成的。我们必须搞清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能够决定和影响什么,不能决定和影响什么,是否处于核心地位。先说市场。如前所述,市场作为商品流通过程的总表现,是表层的经济关系,属于交换关系和经济形式;市场不是经济关系的核心,不起决定性作用。从市场上表现出来的问题,本质上是生产方式、经济制度、市场主体(首先是资本)的问题,而不是市场本身的问题。在西方国家,由于私有制、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是既定的前提,人们主要关注的自然就是市场了。但在我国,改革最重要的不是以交换关系代替计划或者政府的作用,而是变革计划经济借以形成的经济关系。再说政府。政府不是市场主体,处在市场过程之外;政府只是制定市场规则,依法监管,以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消除市场调节导致的部分消极后果。政府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执行多方面的职能,和市场相关的政府职能只是一个侧面和一个层次,而且不是最主要的职能。因此,政府和市场并不是平列和对等的关系。就市场经济来说,政府的作用是规范作用、限制作用、补充作用。在政府和市场的背后是既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制度。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看作是改革的核心问题,不仅忽视了深层次的经济关系问题,不仅把表面现象当作了问题的本质,而且贬低和缩小了政府的职能。如果确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确认我国改革步履艰难、困难重重,那么,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看作是改革的核心问题,无异于断言问题完全在政府方面,从而把改革的矛头对准了政府。

(三)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和国有经济职能的重新定位

如上所述,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既不是价格和分配问题,也不是计划和市场或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是什么呢?应当是,实现道路转变和体制转变——从传统社会主义道路转向新型社会主义道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决定意义的经济关系。实现这“两个转变”,不能不变革原来的所有制关系和生产方式。但是,第一,能不能变革,以及变革阻力之大小,不取决于变革的愿望,而取决于实现这种变革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第二,这种变革并不是单纯地以私有制代替公有制、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代替联合和合作的生产方式,而是如何做到,既能满足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又能满足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要求。所谓“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就是政府和国有经济;而它们执行什么职能和如何执行职能,又直接关系到“两个满足”。如果公有制经济(首先是国有经济)在外延的方面和内含的方面不绝对地和相对地减少,那么,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可能增加,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就没有立足之地;如果政府和国有经济的定位不合理、不准确,那么,“两个满足”都要落空。因此,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变革具有决定意义的经济关系——政府和国有经济两个方面职能的重新定位。所谓“重新定位”,不仅是相对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言的,而且是相对于“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而言的。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的定位都不是单一属性的,而是双重属性的,从而具有双重职能。第一重属性和职能是,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一般规律相适应,通过改革创造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所有制和产权关系,独立的经济所有权,生产方式),解决民间和市场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因此,在盈利性竞争性领域,政府不应当成为企业的主宰者、市场的超经济干预者、经济资源的配置者、企业亏损的补贴者。国有经济必须从国内的一般盈利性、竞争性领域中退出来,国有企业中所有和国家经济命脉无关的“辅业”原则上都应当退出来。但是,决不能以损害职工利益的方式实现这种变革。第二重属性和职能是,同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要求、特殊规律相适应,奠定不可逆转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础,解决由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产生出来的同社会主义道路现阶段相对立的问题。具体地说:人民政府是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政府,必须旗帜鲜明地直接成为劳动阶级权益的维护者,而不是单纯做一个市场的“裁判员”,更不是单纯地为资本着想、解困和服务。要从就业、劳动者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体现出来。在这些问题上,政府既不能甩包袱,也不能转嫁负担,更不能利用市场和进入市场谋取自己的特殊利益。在这个问题上,人民政府不能羞羞答答,不能怕得罪资本。这是我国人民政府和一般国家政府的重大区别。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具体形式,是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前提、基础和雏形,本身就包含社会主义的因素。按照原则,国有经济不应当进入以盈利为目的的竞争性市场,而是直接服务于社会主义道路——为社会主义道路奠定经济基础,维护社会主义道路的安全性。社会主义道路的利益和国家命脉产业是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国有经济的重点应当是国家命脉产业。国家命脉产业最重要的不是价值增殖,而是为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形式提供物质基础。不过,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有经济中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和产品,可以进入国际竞争领域,以显示我国国有经济的比较优势。

四、对中国改革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的再认识

改革不仅要明确改革的性质、目标和核心问题,而且,还必须明确为什么要改革,改革的根本目的和根本落脚点是什么。如果改革的目的和落脚点不清楚,甚至偏离了正确的目的和落脚点,那么,即使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了,也不能认为是成功的。

(一)明确改革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至关重要

我国改革的起因表明,我们对改革目的的认识还是比较清楚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弊端是:一方面,虽然名义的经济增长率不低,甚至很高,但生产力发展很慢,和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贫穷落后的面貌没有大的变化;另一方面,尽管生产力有了一点点发展,但人民群众从中得到的实惠很少。我们从对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的认识中得出如下正确的结论:我国必须改革,“不改革死路一条”。改革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使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相适应,使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但是,时至今日,我们对改革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的认识,仍然是肤浅的,若明若暗的。什么叫“发展生产力”,什么叫“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适应”,什么叫“共享发展成果”?人们的理论认识并不是都很清楚。我们发展生产力又是为了什么?实践结果有时又偏离了正确认识。可见,明确改革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至关重要。

就对“发展生产力”的认识来说。很多人离开劳动、劳动者的利益谈论生产力,他们不是把生产力看作是“劳动的生产力”,这样就和劳动者的利益要求失去了联系。撇开这一点不说,不少人把经济增长和发展生产力混为一谈,把经济增长速度(GDP的增长速度)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标志。这是不正确的。在正常情况下,增长速度可以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指数。但是,经济增长速度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既取决于生产过程,也取决于流通过程;既可以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也可以是增加生产要素投入的结果;既可以是积极结果,也可以是消极结果——可以是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牺牲人民群众利益的结果。这样一来,改革的根本目的就偏了。

就对“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适应”的认识来说。马克思有一个基本观点,就是强调机械性的劳动资料对于区别不同性质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具有决定意义。但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中,对这个观点的理解是十分机械的,认为:机械化、自动化的劳动资料决定的是全民所有制;半机械化决定的是集体所有制;手工工具决定的是个体经济。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物质技术基础,一开始就是机器大工业(而且更多的是自动机器体系);只有在這种条件下,劳动才有可能在实际上从属于资本。这就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机械化、自动化是可以相适应的。现在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调整所有制结构,变革生产方式,并不单纯是因为劳动资料落后,而是因为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同生产力的能动要素(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不相适应——他们不仅不接受平均主义,而且要求获得资本收益,要求获得经济上的自由。如果机械地理解“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相适应”,我们就根本不需要改革。

就对“共享发展成果”的认识来说。这本身只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而不是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这里所强调的是,社会各个阶层都可以从经济发展中得到好处,体现是否公平分配的基尼系数不能超过公认的警戒线,更不能超过危险线。所有这些,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中实现的。但是,既然社会主义道路是既定的前提,就不能满足于上述一般要求,“共享”就应当包含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这涉及到如何正确处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不仅社会主义因素未能体现出来,市场经济的一般公平要求也未能充分实现,两极分化就是突出的表现。

就对“改革的落脚点”的认识来说。问题主要不在于理论认识,而在于实践。在很多问题上,实践和正确的理论认识是脱节的,甚至是背离的。这只能说明,我们在理论认识上并没有完全搞清楚;或者,正确的理论认识缺乏正确的政策支撑。我们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们把发展生产力等同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而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实施了过度向有利于提高速度的方面倾斜的经济政策。例如:对农村的歧视性政策,国民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过度向工业、资本、城市、国有企业、政府倾斜的政策,只顾短期解困不顾消极后果的宏观调控政策,等等。其中,主要是:财政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货币政策,投资政策,股市政策,减员增效政策,等。其结果是,不仅和可持续发展背道而驰,而且大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国有企业工人的利益、普通居民的利益。

(二)发展生产力的实质是提高劳动生产率

生产力本质上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劳动生产力(率)的提高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最主要的是发挥“劳动的一般社会力”的作用。一方面是发挥劳动的社会结合的力量,发展和创新结合的形式;另一方面是通过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利用各种形式的自然力。但是,这两个方面都取决于生产的社会形式是否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历史上的各种形式都曾经适应过,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最后都不再适应了。我们必须深入考察,在我国现阶段,什么样的社会形式、生产方式、经济制度最能够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无论是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体制和经验,还是制度创新,都必须从最大限度地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力(率)出发。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标准”是最高标准,提高劳动生产力(率)和人类自身的发展始终是一致的——尽管在全部过程中,一定的阶级和个人不能不做出牺牲。例如,如果没有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做出的牺牲,劳动生产力就不能获得空前的飞跃式发展,也就不能为工人阶级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三)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生产的社会形式同生产力相适应

生产的社会形式包括所有制形式,生产方式,经济制度、经济形式乃至社会形态。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同生产力相适应,本来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如果基本适应,劳动生产率就提高,生产力就发展,经济就繁荣,人们就安居乐业,社会就稳定。如果基本不适应,就会恰恰相反。这时候,生产力就会要求变革生产的社会形式。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使生产的社会形式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问题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生产的社会形式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认识到的主要是:一是计划经济形式不适应;二是“一大二公”所有制关系不适应;三是完全的按劳分配不适应;四是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企业制度不适应;等。于是,在经济形式方面,以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在所有制关系方面,“一大二公”改为“公有制为主体”;在分配关系方面,平均主义改为“一部分先富”,按劳分配改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制度方面,国有国营改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实行公司制。至此,生产的社会形式是否已经同生产力相适应了呢?应当说有所适应,但还没有达到基本适应。问题在哪里呢?主要是,我们没有认识到,我国现阶段的劳动生产力——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生产力,仍然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马克思语)。但是,我们在理论上仍然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4]372这种认识和现实有很大的偏离,我们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等同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了。如果按照“资本的生产力”的要求,尽管加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限制(主要是节制资本;发挥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的特殊职能作用),那么,生产的社会形式还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变革。这里所涉及的主要是:公有制经济应当保持多大的比重,是否有可能实现按劳分配,国有经济的定位如何为市场经济提供经济基础,等等。

(四)改革的根本落脚点是以人民为中心

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当是为了人民的福祉,而从我们所处的时代和所坚持的道路出发,更多的是为了劳动阶级的利益。如果说发展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新的发展理念,而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那么,改革也必须以人民为中心。科学发展的新理念应当通过改革落脚到以人民为中心。鉴于在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改革实践对正确理论认识的偏离),我们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澄清。

必须把生产力的发展转化为普遍的人本身的发展。如前所述,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生产的社会形式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但是,这只是一般道理,对于任何时代、任何发展阶段的真正的革命都是适用的。因此,我们只讲这个一般道理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讲另一层道理,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同人本身发展的关系,是普遍的发展,还是少数人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还是片面的发展。在迄今为止的阶级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有利于人本身的发展,但首先是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人的发展,即奴隶主阶级、封建主(地主)阶级、资产阶级的发展;概括地说,首先是垄断地占有生产的物质条件的那些阶级的发展,首先是富人的发展。虽然生产力发展了,人本身在总体上也得到了发展,但因为贫富悬殊,人本身的发展很不均衡,人类积累起来的精神成果主要掌握在有产者阶级手里,富人手里。一端是财富(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累,另一端是贫困和愚昧的积累。在近几十年来的国际社会,随着资本本身的异化,随着钱可以直接生钱,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资本主义道路并非一开始就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道路;恰恰相反,它比传统社会主义道路更加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并非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现在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而是因为,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发生了异化——生产力越发展,失业率越高,两极分化越严重。现在的西欧国家就是如此。不仅如此,由于资本和劳动、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劳动和科学的分离,劳动者和非劳动者的发展严重不成比例;随着分工的发展和劳动资料的进步,劳动越来越片面化了,劳动者只是得到了片面的發展。中国之所以必须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把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目标,就是力图避免生产力发展结果的异化,把生产力的发展转化为普遍的人本身的发展。为了把生产力的发展转化为人本身的发展——最高目标是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在现阶段,则主要是适度节制资本和保护劳动者权益。首先,在初次分配中,必须使劳动者报酬保持合理的比重,实现“共享发展成果”;其次,在再分配中,通过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增加弱势群体和贫困阶层的收入;再次,在非生产领域,不能为资本所有者提供投机和暴富的条件和机会。

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人们经常讲,改革在于优化资源配置,在于提高经济效益。这固然是正确的。但这种提法适合于任何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如果我国的改革只是一般地要求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就和社会主义道路没有关系了。而事实正是如此,不少经济学家和改革家只抽象地讲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避而不谈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必须搞清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什么关系。所谓“优化资源配置”,无非是把有限的经济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企业和社会最需要的产品上。优化资源配置的结果对整个社会自然是有利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实现的,其结果并非对所有人都是有利的。这不仅是企业的优胜劣汰,而且是技术设备和工人的优胜劣汰,最终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特别是雇佣劳动者。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工人面临失业、再就业、收入没有保障、贫困。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往往以资源的滥用和浪费、生态环境的恶化作为补充,最终都会伤害到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个问题是很多经济学家和改革家不予考虑的,可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所谓“提高经济效益”,一般地说就是提高投入产出率。但是,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中,提高投入产出率有不同的内涵;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也有不同的内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投入产出率最大化指的是,以最少的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投入,得到最多的剩余产品(主要表现为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经济效益主要是就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来说的,企业投入的是资本,产出的是剩余价值或利润。投入产出率最大化就是资本成本和利润的比较,即:资本投入产出的最大化、资本循环周转效率的最大化、剩余价值率或资本利润率的最大化,等量资本利润总额的最大化,最后是可以转化为资本积累的利润的最大化。个别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对社会、对劳动者意味着什么,同样是经济学家和改革家不予考虑的。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总体而言,对于雇佣工人和社会来说,都有一定好处。但是,对雇佣工人的直接好处并不多,甚至无关。劳动者报酬在工人进入企业的时候已经确定下来了;而工人阶级劳动者报酬的总额取决于它在全部增加值中的比重,而不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经济效益是提高剩余价值率的结果,那么,劳动者报酬在增加值中的比重还有可能降低。因此,仅仅把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作为无关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至少是不全面的。改革不能单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也不能单纯为了实现资本的经济效益,而必须在总体上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一些重大经济关系和比例关系。为了使改革的根本目的和落脚点不至于仅仅停留在书面上和口头上,必须处理好以下四大经济关系:

一是资本和劳动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的经济关系。要发展“资本的生产力”,就不能不依法保护资本的权益;但是,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同时注重维护劳动阶级的权益;资本和劳动这一本来是对立的关系,必须能够互利、双赢、共享、和谐。

二是政府和民众的关系。现阶段的国家,仍然是本来意义的国家;同样,政府也必然是本来意义的政府。所谓“本来意义”,就是它们都是阶级关系的产物——虽然在表面形式上具有超阶级的性质。但在社会主义道路上,人民政府是社会主义因素的载体,它必须更多地直接维护劳动阶级的权益。我们决不能把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国家利益归根到底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无论是财政收支、城市建设、城镇化,还是稳增长、调结构,都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依归。

三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在盈利性、竞争性领域,政府和市场的一般关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此,要求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并把改革归结为“市场化改革”。但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发展市场经济,上述认识是片面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无论是政府的作用,还是市场的作用,政府和市场作用的方式和大小,都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准则,而不是以资本和政府的利益为转移,也不是以增长速度最大化为转移。

四是城市和乡村的关系。由于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具有不同的特点,几乎在任何时代都存在城市和乡村的关系。自从城乡分离和国家产生以来,城市领导农村、统治农村、剥夺农村,农村落后于城市,是一般规律和普遍现象。中国既然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就应当力所能及地逐步改变这种状况。我国仍然有将近一半的人口在农村,“三农问题”——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农民利益是不可忽视的大问题。我们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放在农村,也是这个道理。我们必须根本改变经济政策过度向资本、工业、政府、城市倾斜的状况。

与此同时,还必须重点处理好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比例关系。这些比例关系都包含着劳动阶级和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例如:消费和积累(投资)的比例关系(消费率和投资率);内需和外需的比例关系;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的比例关系;农村居民收入和城市居民收入的比例关系;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的比例关系;等等。

五、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有准确的判断和正确的指导方针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从此,我国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2]7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涵义:我们要攻的“坚”是什么,“坚”在哪里?体制改革由浅入深,“深浅”的界限是什么,“深”的标志是什么。而要搞清楚“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涵义,首先必须从问题出发,坚持问题导向,对改革发展中新出现的问题及其根源做出系统和准确的判断;其次必须有正确和科学的理论指导,在总结近40年改革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端正指导思想,纠正过去“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

(一)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

我们一开始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改革的,因此,必须始终树立问题意识和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化改革所面对的问题,一般地说,是“发展中的问题”、“前进中的问题”,但除了旧体制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外,更多的是前期改革和发展中新出现的问题。既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但更多的是新问题。不过,老问题和新问题是密不可分和融为一体的。老问题已经是在新的条件和环境下表现出来的老问题;新问题则是在老问题的基础上产生的,有些新问题不过是老问题的发展形式或变异形式。新问题既同改革和发展中的偏差和失误有关,也同仍然存在的老问题有关;既同现在形成的不合理的过渡体制有关,也同体制扭曲状态下的非科学发展有关。问题表现在两个层次上:一个层次是经济社会问题;另一个层次是过渡体制问题。

经济社会问题,在这里指的是那些重大的、系统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而不是那些无足轻重、枝枝节节、局部性的问题。社会已经形成共识、中央高度重视的主要经济社会问题是:经济失衡(比例失调和结构扭曲),经济危机(包含各种风险),贫富悬殊(或两极分化),民生难题,资源危机和环境恶化,腐败丛生。其中:“经济失衡”的主要表现是,一系列重大比例关系失调,基本产业结构扭曲。一方面,消费和积累(投资)的比例关系,内需和外需的比例关系,货币供给和经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居民收入的比例关系,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的比例关系、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例关系,城乡居民在公共产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方面的比例关系,主要行业劳动者报酬的比例关系,主要行业平均利润率的比例关系,等等,都存在一定的失调。劳动者报酬、居民收入、居民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偏低,是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二、三产业之间的结构,各产业内部的结构,以及技术结构、劳动力结构、资本有机构成、现实资本和虚拟资本的结构、产业资本和投机资本的结构,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扭曲和不合理的问题。第一产业比重下降,符合一般规律,但并不都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劳动力合理转移的正常结果,也包含着耕地减少、农业现代化程度低、平均利润率低、农业积极性不高(极端的情况是撂荒)、城乡隔离的不正常结果。第三产业比重上升,同样符合一般规律,但并不是服务业全面均衡发展的结果,而是为“拉动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个别产业畸形发展的结果,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商业服务业反而被冷落。现在全世界都处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之中。然而时至今日,我们在理论上并未承认我国存在现实的经济危机,而是主要归结为“外部冲击”和“结构性问题”。实际上,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那些主要特征我国都存在——普遍的生产过剩(产能过剩),生产缩减,流通萧条,企业倒闭,工人失业,信用危机(金融风险和债务危机)。贫富悬殊或两极分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近20多年来,我国产生了那么多的亿万富翁,基尼系数超过发达国家,而普通百姓的收入和生活却没有太多的改善,这已经影响到人们对改革成果的评估。资源和生态环境在一些地方有所改善,但整体而言不容乐观,潜在的资源环境危机还在进一步暴露。腐败问题有所遏制,但还远不是基本解决。问题在于,腐败丛生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而是经济社会问题在政治上层建筑层次的反映。

现行过渡体制,作为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存在一些问题并不奇怪,但有些问题关系到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如果顺势下去,很可能搞成不伦不类的市场经济——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也不符合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要求。现行过渡体制的问题,也是老问题和新问题结合在一起的。老问题就是残存的计划经济体制,主要问题是,传统计划体制的受益者(或机构),力图阻碍建立和创造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基础。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把非市场经济职能和市场经济职能严格区别开来;没有把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特殊职能和不需要体现社会主义因素的一般职能区别开来;没有使应当参与市场竞争的国有企业的经济所有权独立化。经过初步的改革,虽然国家计划(特别是指令性计划)取消了,国有企业内部和宏观经济部门也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传统计划经济的体制基础仍然存在,“统制经济”的格局并没有根本打破。一是国有经济的所有制基础没有根本改变;二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没有根本改变。这就是老问题的新表现。国有经济并未把盈利性、竞争性领域和非盈利性、非竞争性领域严格区别开来。所有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都有强烈的趋利欲望,但既未受到所有者(直接代表全国人民权益的机构)的必要约束,也未受到市场经济规则的严格约束。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道路的双重要求,国有企业和公有资产(国有资本),该退出的没有退出,没有尽力执行应当执行的职能;该进入的没有真正成为产权独立、遵守市场规则的市场主体,力图从国家和市场两方面获利,而损失由国家和国民承担。盈利性、竞争性领域应当保留的国有企业,并没有建立起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基础。政府机构虽然多次调整重组,但职能和管理方式没有大的变化,只是计划形式变成了直接的行政干预。政府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却抓住不放。更重要的是,在市場经济中,政府和国有企业政商不分、藕断丝连、官商结合,政府机构本身或隐或现、不同程度地进入市场,以获取自己的特殊利益。

(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对问题产生的根源做出系统和准确的判断

在认识到问题——经济社会问题和过渡体制问题——以后,必须搞清楚问题产生的根源,做出系统性和准确的判断。为此,必须首先从理论上澄清对问题根源的某些不准确判断。

我国理论界和综合经济部门的一些专家学者,对问题的根源有如下具有代表性的判断:一是以产业结构为主的“结构性问题”;二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阶段性问题”;三是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的“外部冲击”;四是所谓“三期叠加”说;五是所谓“中等收入陷阱”说。这些看法都有某些片面的或表层的道理,但都不够确切和科学,没有说清楚问题的本质,都缺乏说服力。

用“结构性”说明不了我国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不是我国不存在结构性问题,但结构不合理是某些原因的结果,而不是根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要是由自然規律调节的,结构性的失衡是经常存在的,但在这种自然规律的作用下,始终存在恢复平衡的趋势。我国现在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实际上并不是市场调节本身造成的;恰恰相反,是市场调节难以正常发挥作用的结果。工业(尤其是投资品工业)产能严重过剩,商品房过度积压,并不是结构性问题,而是不合理的经济关系和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方式造成的。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工资和利润、居民收入和政府收入、消费和投资不成比例,是生产严重过剩的基础性原因;信贷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用“阶段性”同样不能说明问题。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过是人类社会第二阶段在中国的特殊存在形式。在这个阶段,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带来的问题,在我国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与其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看作是问题的根本原因,倒不如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作是根本原因。但是,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已经大大超出了这个限度。有些问题不仅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没有的,也是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所少见的。用“外部冲击”说明问题是非常牵强的。这种说法意味着,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形成,与中国无关,中国只是受害者。这种看法的假定前提是,金融危机、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而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发生危机。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同样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同样会产生以生产相对过剩为基础的周期性经济危机。如果说中国的危机和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有什么区别,那就是: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加入了政府干预的因素,并且以传统发展方式发展和运行,生产过剩(以及产能过剩)严重;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位,进出口量非常巨大,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也更大。“三期叠加”只说出了一些表面现象,而并未揭示问题的本质,带有一定的辩护论性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都不过是传统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的表现,根本不是问题的根源。超高速增长不可持续,是长期追求超高速增长的必然结果;结构扭曲同样是以速度为中心的结果;前期刺激政策也是非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本来应该以紧缩性经济政策抑制投资过热的情况下,发生了国际金融危机;而为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保8),又不惜一切代价和消极后果,实施空前的扩张性经济政策。而这一切又是过渡体制不够合理的必然结果。所谓“中等收入陷阱”本来就不是一种科学的观点。中等收入状态本身和经济的突然减速和长期停滞,没有必然联系。实际上,所谓“中等收入陷阱”不过是后发展国家经济危机的特殊形式,是后发展国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处于支配地位以后出现的现象,又是后发展国家实施以速度为中心的赶超战略的结果。

归结起来,经济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有下述三个方面:

1.以速度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方式。以速度为中心有客观原因,其物质基础是贫穷落后,具有强烈的赶超意识;其制度基础是政府对经济的过度不当干预。但更多的是主观原因。在理论上,把增长速度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主要表现;把经济增长等同于经济发展。在实践上,以速度为中心实际是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中心(这里主要涉及到资本、政府机构及其人格化)。

2.“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市场化改革”这个提法就不确切。我国改革的内涵不仅仅是“市场化”。首先,“市场化”回避和掩盖了本质。市场化实际上是商品化、价值化、资本化;市场化就是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包含着劳动力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其次,改革的内容并不都是市场化。该进入市场的当然要进入市场,但不应当进入市场的一定不能进入市场。人民政府和国有经济的合理定位,固然包含着同市场经济相适应,包含着发展私有制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但它们又必须同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相适应。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就在于:一是全面市场化。全面市场化也是全面的交易关系和全面资本化。从盈利性竞争性领域到非盈利性非竞争性领域,从经济领域到社会领域,从经济社会领域到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领域。二是过度市场化。市场化已经到了资本本身异化的地步。虚拟资本、金融衍生产品的泛滥,产业资本的扭曲,货币的虚拟化,就是过度市场化的表现。三是市场化崇拜。好像中国所有的经济问题都有赖于市场化。笼而统之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出“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就是市场化崇拜的表现。许多重要的战略资源是由国家统筹规划配置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含公共工程)、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公共资源”,主要是由政府综合部门配置的。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导致政府和国有经济的异化,导致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西化”和“去社会主义道路化”。我国经济社会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是“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

3.市场经济形式本身造成的结果。市场经济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必然产生多方面的经济社会问题,前述大部分问题都同市场经济形式有关。但是,只要市场经济仍然是先进生产力的承担者,那么,在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所有问题都会被局限在一定范围,都是社会可以接受的,和它的积极作用相比是第二位的。工人失业、两极分化、经济危机等等,都是如此。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是不断淘汰落后、保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活力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可见,市场经济形式不是我国经济社会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否则,我们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就是不合理的。但是,市场经济形式的确又是基本的、基础性的原因,其他根源都是在这个基础上起作用的。如果没有市场经济形式,传统发展方式也会带来严重问题,例如经济失衡、经济生活高度紧张,但不会表现为工人失业、两极分化、腐败丛生,对资源环境的破坏也没有那么严重。

(三)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对既往思路和对策进行反思和调整

全面深化改革除了必须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根源做出准确的判断以外,还必须对以往的改革进行系统总结,对原有的改革思路和对策进行反思和调整,以便明确和端正今后改革的指导方针。

关于“市场化改革”。“市场化改革”固然是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对立物出现的,但是一个不确切的提法;而“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不正确的提法。这里仅仅简要概括如下:第一,内容不全面。有一些产业,有不少社会经济活动,是不能市场化的。第二,回避了本质的内涵。“市场化”就是全面的商品化、资本化。但在表面上“化”的好像只是“方法和手段”。以“市场化”代替资本化,似乎有意掩盖真实的内涵,有暗度陈仓之嫌。第三,以变异的形式保存了旧体制的经济基础。“市场化改革”没有根本触动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甚至任其演变为政商结合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不伦不类。第四,背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的改革的确包含商品生产的普遍化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充分发展。但在市场化的同时,如何继续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从“市场化改革”中看不出来。第五,“市场化改革”暗含着否定政府的作用。如果确认“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那么,“市场化”和“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就意味着“非政府化”,“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无足轻重了。第六,“市场化改革”的消极结果已经充分显示出来。

关于“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我们已经决定,“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6]3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其积极意义是否定政府的不合理干预,创造真正的市场主体。但是,“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能不能达到“深化”的目的,还值得从理论上进一步思考。市场的作用发挥不够,的确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问题。但这并不是根本性问题。第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能笼统提出,必须加以限定,主要限定在盈利性、竞争性领域。发挥政府的作用不能代替领域的划分。第二,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不能根本解决我国面临的问题。从理论上讲,纯粹的结构性问题,可以通过价值规律的调节得到解决(减少产量,退出市场,改变投资方向)。但是,重大比例关系失调、产能普遍过剩、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失业率上升等等,都不是市场调节可以解决的。第三,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唯一重要内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仅要解决计划和市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而且要解决政府和国有经济的合理定位,解决社会主义道路及其因素的新的实现形式。也就是,转向市场经济以后,社会主义道路如何体现,如何不至于令“社会主义”名存实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就包含着找到社会主义道路及其因素借以体现的新形式和新途径。这项任务的重要性不亚于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项重大决策,相对于过去的“总需求调控”来说,是一种新的思路和进步。在目前的情况下,扩张性政策的余地没有了,扩大总需求已经不可持续了。如果与此相适应的“五项任务”——“三去一降一补”能够落实,可以缓解当前的困局。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能解决由经济关系本身造成的问题。“五项任务”对解决当前的困难(特别是经济低迷和下行压力)至关重要,但是,不能解决由现实经济关系(传统体制的遗产和改革形成的体制)产生的问题。既不能触动旧体制的遗产,也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产生的问题,更不能解决被扭曲了的市场经济体制。大量过剩产能、大量商品房库存、高杠杆、高成本、存在短板,大都不是技术性的,都不是现存的市场机制和政府调节可以解决的。事实正是如此。现在政府正在为了“稳增长”而不断增加新的投资、新的债务和货币供给(货币流动性),实际是在加杠杆,而不是去杠杆;结果是增加产能和库存,而不是去产能和去库存。目前,反“三去一降一补”的力量很大,主要来自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由这种关系产生的问题: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银行金融风险,企业失业率上升。

关于“新型城镇化道路”。原则和思路都是正确的。农业人口的减少、服务业比重的增加、城市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但是,城镇化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可拔苗助长,更不可掺杂其他动机。大力推进城镇化,必须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城镇化”不是要把所有的农村都变成城镇。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村永远存在;只是农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会发生变化,农村作为人口的聚集地会大大减少,城乡差别最终应当消灭。第二,城市人口的增加,城镇的增加和扩大,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基础之上的。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只要有少量的土地、少量的农业劳动力,所生产的农产品就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但由于农业经营收益更低,诱使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乡背井进入城市打工,农业受到严重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使适合于经营农业的农民主动或者被动地进入城市。第三,城镇化的前提是,取消对城市的傾斜政策和对农村的歧视性政策,使农业经营也能够获得平均利润,从而加快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民收入的普遍提高。第四,决不能为了提高城镇化率而推进城镇化。决不能搞虚假的城镇化,不能采取任何强制农民离开土地和农村的措施,损害农民的既得利益(承包地,宅基地)。第五,决不能为了消化城市大量积压的商品房而促使农民成为市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必须符合国家发展的整体利益。

(四)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进一步明确和端正改革的指导方针

全面深化改革,最重要的不是具体的方法和措施,而是明确和端正指导方针。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以往中央的既定方针,这里只强调和重申三点:

第一,按照“第三次革命”的性质清除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第三次革命”还在进行时,还没有结束。第三次革命的宗旨就是改变同传统社会主义道路相适应、而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经济基础。市场经济的一般基础是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市场经济也不例外。改革必须创造出以利润为动力、以企业长远发展为目标、以劳动的一般社会力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本途径的产权基础。现在,这个旧的基础部分地被打破了,但没有完全清除。更重要的是,经过初步改革,旧体制残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异和扭曲,以政商结合的形式出现了。

第二,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清除以速度为中心的制度基础。以速度为中心是实现科学发展的主要障碍,这种发展理念必须转变。要实现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就必须清除传统发展理念借以形成的制度基础。这种制度基础就是维护以速度为中心的既得利益的制度。这些既得利益者是“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受益者,但不承担由此而支付的代价和不良后果。我们必须建立一种“拉动经济增长”的决策者、发动者承担不良后果的责任制度;必须建立一种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投机者承担代价和后果的制度。

第三,按照改革的核心问题的重新定位纠正“市场化改革”中的偏差和失误。前面已经说明,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既不是价格和分配问题,也不是“计划和市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而是政府和国有经济的职能的重新定位。按照“市场化改革”的定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2]5-6显然,这是一般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能体现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按照中国特殊道路的要求,政府和国有经济的职能必然重新定位,即兼顾一般和特殊、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道路、资本和劳动双重职能。作为政府一般职能,必须和竞争性市场隔离开来,必须创造国有企业产权独立的经济条件,必须为市场经济服务——解决民间和市场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作为政府特殊职能,政府必须承担体现社会主义道路及其因素的特殊职能。作为国有经济一般职能,一般不要进入盈利性、竞争性领域(主要参与国际竞争的除外),必须解决私营经济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问题;作为国有经济特殊职能,同样必须承担社会主义道路及其因素的特殊职能,并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结束语:

第一,中国的改革必须完成两重任务:为完成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的历史任务创造条件;为积累社会主义因素和共产主义前途奠定基础。单纯为市场经济创造条件的改革是不全面、不清醒的改革,也不可能成功。

第二,中国的改革必须能够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力(率);不能有利于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率)的改革,不可能成功。

第三,中国的改革必须能够使劳动阶级和人民大众能够普遍受益;仅仅使资本受益而不能使廣大劳动阶级受益的改革,不可能成功。

参考文献

[1]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A].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A].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A].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 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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