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法定产假工资计发政策的比较
2020-03-16桂林翠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桂林翠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法定产假工资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合并后,法定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计发方式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的规定,法定产假工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目前,学界对法定产假工资的定位和筹资存在不同意见。本文将在国际比较的基础上,专门从法定产假工资的计发方式角度分析中欧法定产假工资政策的异同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法定产假工资的概念界定
OECD把产假定义为雇佣女性在分娩或领养孩子时的就业保护休假[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时长是至少14周。法定产假期间女雇员获得的现金支付被称为“法定产假工资”。我国通常称其为“产假津贴”“产假工资”[2]。
“法定产假工资”具有以下特点:(1)休假时间有严格限制。产假多限定在预产期前后。而母亲假、父母假在产后生效。(2)使用假期是给付前提。法定产假工资旨在弥补女雇员休假期间的工资损失。休产假所获得的现金给付与不休产假所获得的工资收入是一种替代关系。因此,“无产假无给付”,即不中断工作者不能领取现金待遇。(3)待遇支付是事后补偿。经历生育事件的女性才能满足领取条件。(4)给付水平与工资挂钩。法定产假工资待遇多根据女性雇员本人的产前工作收入水平而定。
“法定产假工资”与“生育救助金”有一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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