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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违反义务的认定研究

2020-03-13黄路婷

人物画报 2020年36期

摘  要:公司高管作为公司事务执行的重要参与者,高管的履职行为对于公司利益的维护,以及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高管违反义务的行为必然对公司和市场有着极大的破坏。当前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司高管的相应义务,但司法实务中准确认定行为的违法性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笔者在分析高管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结合立法和具体司法裁判,提出一定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违反认定

一、高管法律地位概述

公司法从其调整的法律关系来看,主要分为“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两个维度。公司从其法律权属上来说是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组织,其内部的权力和利益分配必然产生内部法律关系。公司内部有一层重要的法律关系即董监高与公司的法律关系,这也就是公司内部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与公司的关系。在这一对法律关系中,必须明确董监高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机构,其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并不能划等号。

高管作为公司内部的重要组成,法律赋予了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以下简称《公司法》)在第二、四章中规定了其设立程序,且在第六章中规定了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高管法律地位指高管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公司法》第216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我国《公司法》对于经理的概念没有做出严格的定义。

就高管与公司的法律关系,当前法律层面并未予以明确的界定。一方面,在学理上,关于高管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着英美法系的代理关系说、大陆法系的委任说以及英美法系的信托关系三类学说。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49条的规定,我国更偏向于大陆法系的委任说,即高管主要是基于董事会聘任,经营管理公司。另一方面,在司法层面,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问题。狭义地理解,高管也即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执行公司出资人的决策。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高管的认定不仅从形式上进行审查,还对于其职权进行实质的审查,从公司内部章程、职权范围和任命程序等方面进行考量。综上,本文讨论的公司高管指执行公司事务,负责经营管理,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公司内部人员。

二、公司高管违反义务的立法分析

公司高管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者,在市场经济中,一方面要构建对于高管的激励机制,赋予其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其个人才能;另一方面要关注高管履职的合法合理性问题,尤其是履职范围涉及公司核心利益或者技术的人群,更需要对其行为予以一定的规范约束。

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形式对于高管行为以及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予以了一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公司法》第21条对于高管提出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要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高管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高管不得从事的行为,即高管从事第148条前7款规定的任一行为,均构成对于公司利益的损害。第8款作为兜底的条款,适应新型的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不论哪一损害行为,其均违反了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法》第149条概括性地规定了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的,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以及股东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由此可见,关于公司高管的义务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147条,即高管对公司具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也是当前司法实务中界定高管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公司利益、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方面,勤勉义务即董监高积极的作为义务,要求董监高在市场竞争中要积极地应对市场的挑战,作出正确及时的商业判断,积极地为公司的发展谋福利,而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另一方面,忠实义务包括积极地保护公司利益,以及董监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要避免的行为,即尽到相应的不作为义务。相应地,就公司而言,应维护高管的正当履职,打击高管违反义务的不当行为。对于这一点,在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中均有所体现。忠实义务的核心是不得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司利益,主要表现在竞业行为,与公司的交易行为以及对取得金钱利益的限制。

司高管违反义务的司法建议

公司对于公司高管而言,更多的是企业家们发挥自身聪明才智和对市场独到见解的工具,法律在较大的程度上保障了公司高管的自由意志。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和经理在权限内或者依决议行使的行为,对公司和股东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公司的法律责任,董监高仅在其行使不正当的行为时需要承担责任,对于正常的业务行为以及因股东的过错导致的公司利益受损,董监高在较大程度上取得豁免的权利。为迎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司法》在历经多次改革后,越来越倡导公司内部的自主权,尤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到其内部的人合性,在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外,大多以“兜底条款”的形式赋予了公司章程等一定的自由。

由于我国当前未规定商业判断规则,为更好地把握关于高管行为的司法认定,笔者选取了涉及高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近40个案件,就案件事实和法院裁判等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就高管违反义务的司法认定而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把握:

第一,明确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判断高管行为是否属于被公司所禁止。若高管的行为不属于公司法所禁止的,此时一般不认定为违反公司利益;第二,把握公司法领域的通常理解。部分法院在考量高管的行为时,采取的是比较该高管行为与其他高管处于同样地位、面对同样处境通常可能采取的措施。若高管的行为是一般高管大多采取的措施,则认为其行为不违反相应的义务;第三,关注商事惯例。高管的行为若符合我国一般商事的惯例,对于一些疑难或者新型案件,则很难要求高管作出与商事惯例相异的行为;第四,充分尊重高管的法律地位以及独立进行商业判断的权利,合理区别商业风险与高管侵权的区别。通过借助审计报告等专业的说明,以此辨别正常合理的商业风险与故意侵权,若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哪怕公司的利益受到一点损失,也不能就此认定高管的行为违反义务;第五,把握普通人或者正常人的理性,即高管的行为与一般员工的职权以及工作范围需要相区别;第六,存在外部的侵权人或者高管行为属于公司法领域外,即使公司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损失,此时高管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违反义务,对于公司利益损失应当向外部侵权人主张;第七,了解国际公认的规则,若高管的行为符合国际公认规则,则高管的行为具有善意;第八,关注其他生效裁判的司法认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了解其他的相关案件。刑事案件中,对于高管行为的认定,为民商事案件法院的认定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

综上所述,对于属于善良管理人的公司高管,法律给予了其较大的权力与自由,公司作为其发挥智慧的平台。在司法实务中,就高管行为违反义务的司法认定而言,法官必须平衡高管自由裁量和公司利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准确认定高管违反义务的行为,保护高管正当执行事务的行为,赋予高管较优的利益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发公司高管的履职热情,维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资产的社会化运营,保障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结  语

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董监高拥有较强的市场嗅觉,具有专业的公司战略判断与定位,关系到公司重大决策的实施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等核心问题。公司高管是否尽到相应的义务,不仅关乎公司内部,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影响。公司高管的自由裁量权保障了高管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但也存在着高管违反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潜在危险。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主体,把握好公司高管行为与公司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有助于整个社会商业意识的形成,推动社会的创新发展,有利于社会各项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做到物质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因此,明确公司高管的角色以及地位,准确认定高管违反義务的行为,保护高管的正当履职行为,能够更好地发挥公司高管的社会作用,维护公司的利益,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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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路婷,女,汉族,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浙江台州。

课题: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20年度学生科研项目:公司高管违反义务的司法认定案例研究(项目编号:2020SYB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