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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家庭地位嬗变的多维审视

2020-03-12谢立敏徐苗苗

贵州社会科学 2020年7期
关键词:家庭发展

谢立敏 徐苗苗

(1.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2.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发表重要讲话,倡导人们要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性,并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女性在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建设家庭文明中的独特作用。这表明女性地位的提升与重要作用的发挥,都与家庭这一初级群体密不可分。家庭既是女性丧失原始的自由平等、地位逐渐失落异化的现实载体,也是其从约束、依附和单向度走向自主、平等和全面发展的重要依托。从与女性最为切近的家庭入手,以马克思主义家庭理论、家庭社会学和习近平家庭观揭示的科学原理对女性家庭地位的嬗变进行理论维度的阐释,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蕴含的内在规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嬗变进行逻辑维度的分析,从当今女性家庭地位的现状与发展困境对女性的地位与作用进行现实维度的审视,有助于女性在新时代塑造与展现自己的地位与价值、肯定与发挥自身的才智与贡献。

一、从理论基础审视女性家庭地位的嬗变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其历程是不平凡、不平坦的。诸多学者曾以女性立场经验为出发点,将女性家庭地位的嬗变置于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去考察和分析,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著述。在各具特色的理论学说中,马克思主义家庭理论依据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揭示了女性家庭地位嬗变的表现与根源;家庭社会学在分析“家庭”这一初级群体结构与特征的基础上,阐明了女性在家庭中的角色与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则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家庭理论,充分肯定了女性的家庭地位与独特作用。这些重要成果为我们从理论维度审视女性家庭地位的嬗变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一)马克思主义家庭理论对女性家庭地位的阐释

探究女性解放及其家庭地位嬗变的历史过程,离不开对婚姻家庭形式演进的动态考察与逻辑分析。在马克思主义学说创立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就十分重视对家庭这一历史范畴的阐释与考察,特别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经典著作中,恩格斯依据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家庭的不同表现形式和基本特征,大致将家庭形式分为群婚制家庭和偶婚制家庭两种形式,并在历数婚姻家庭演进变迁的同时,厘清了女性地位嬗变的历史脉络。

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式是群婚制家庭,包括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两种基本形式。在这种原始的家庭形式中,每个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因为在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生活生产资料极度匮乏,人们只有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借助群体的力量抵御大自然的威胁,从大自然中获取物品,平均分配劳动产品,才能维持大家共同的生存。而且由于在实际的物质生产中,女性通过采集种植获得的食物远比男性通过狩猎得来的食物更多、更稳定,在人类自身生产中,群婚制的家庭形式使得子女只能确认其生母而不知其生父,所以形成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及继承关系。这些天然的优势特点,使女性在氏族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得到最初的尊重。

在人类第一个具有科学意义的对偶制家庭阶段,基于母系传承的氏族公社,使得女性地位崇高,备受尊敬。这一时期,在日常生活和社会组织方面,女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她们的生育能力、生产劳动以及在确定血缘关系、维系氏族力量上的重要性,对氏族的存续与兴旺至关重要。在婚姻关系方面,女性也处于主动地位,男人从妇居或走婚,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由女方提出,所生的子女继承女方氏族的姓氏和母亲的财产,属于母系氏族成员,而男子死后则归葬其出身氏族。这种依附于母系氏族繁荣而存在的家庭形式,确立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绝对权威,使其在群族中的地位普遍高于男性。

当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私有制的出现驱使着人类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发生转变,建立在父权制基础上的专偶制家庭即一夫一妻制的出现,促使男女双方的家庭地位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女性由于经济条件的式微被男性贬低压迫奴役。在这种家庭形式中,男性以经济权力为基础,剥夺了女性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将其囚于家庭之中,从事价值和报酬并不被充分认可的家务劳动。尽管有些女性为维持生计不得不出去工作,也是家庭收入的供给者,但家庭地位依旧极其低下。而要想改变女性家庭地位被轻视的状况,就必须认可家务劳动的公共价值和经济价值,鼓励女性勇敢地走出家庭,通过参与家务劳动之外的社会劳动,摆脱经济上的劣势地位,在阶级解放和人类解放中实现自身的解放。

(二)家庭社会学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理论分析

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家庭社会学关注家庭的起源、结构以及社会功能,里尔、勒普莱和摩尔根等早期家庭社会学理论家强调,家庭就像生物体一样,会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而发生结构上的循环变换。20世纪50年代以后,家庭社会学关注的领域从宏观社会环境转向家庭内部的微观结构,家庭形式和家庭成员的关系成为家庭社会学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一,就家庭形式来说,现代家庭主要包括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无论在哪种家庭形式中,女性作为母亲、妻子或女儿都是家庭中的主体,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对婚姻的价值评判、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对家庭事务处理的原则标准,以及自身的性格、文化和修养等,都对家庭建设和家庭文明程度的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第二,唯有保持女性的主体地位,家庭关系才能够和谐平等,家庭结构才能够保持稳定。夫妻之间相亲相爱、享有平等的地位、尊严和人格,有着共同的理想、兴趣和爱好,都是建立密切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第三,女性的地位一旦发生异化,无论是过度支配,或过度被支配,都会产生疏离、冲突、过度干预等家庭问题,影响女性获得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得到同等的理解和尊重。

基于这样的理论假设,保证女性获得合理的家庭地位关系到家庭的内部稳定和长远发展。美国社会学家库利曾提出初级群体这一概念,强调家庭作为一个最为重要的初级群体,关乎每个人从亲密关系中获得自我认知与自我认同。根据这一点,家庭关系在女性的自我认知、自我成长以及自我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作为女儿、妻子和母亲的女性群体,若要享有全面自由的发展,就必须获得一种合理的家庭地位,这对于促进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里所提及的家庭地位的合理包括身心健康程度、经济独立程度以及权利的社会保障状况等因素。首先,女性的身心健康能够保障她们在家庭分工中成功扮演母亲、妻子和女儿的角色,并承担起应有的分工。其次,女性经济独立是家庭关系稳定的重要物质保障,也是其回归社会,取得人格的独立,获得发展权的开端。再次,女性权利获得良好的社会保障能够在社会范围内建立性别平等的意识,赋予广大女性更多的发展机会,有利于代际之间的教育。当代家庭社会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探究那些影响女性身心健康、经济独立和权利保障的因素,为女性地位的平等和家庭关系结构的稳定提供对策与建议。

(三)习近平家庭观对女性地位的重要论述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家庭观是分析当代中国突出的家庭问题,根本改变女性家庭地位的理论源头。正是以这一科学理论为指导,中国共产党依据不同历史时期的时代主题,“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始终把广大妇女作为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始终把妇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1]4进入新时代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将女性发展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结合,提出了指导女性发展的新观点、新论断,为提高女性地位、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去追求创造美好生活提拱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

在诸多文章与重要论述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家庭、家教和家风,特别是在2018年11月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更是从社会和家庭两个视角强调了女性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2]4没有女性的解放和进步,人类的解放和进步就无从谈起。广大女性只有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主体的才能和智慧,才能在创造历史、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过程中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地位、机会和结果。从家庭建设的角度看,女性是家庭生活的组织者、家庭文明的建设者、家庭关系的维系者,对家庭成员的影响至关重要。她们要在“促进家庭和睦、亲人相爱、下一代健康成长、老年人老有所养等方面发挥优势、担起责任”[3],“发扬中华民族吃苦耐劳、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追求积极向上、文明高尚的生活,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尚”[1]5,这样才能创建一个个和谐、幸福、文明的家庭,进而使千万个家庭成为促进社会安定、祥和、文明的重要基点。

习近平总书记还高度关注女性基本权益的保障和特殊需求,以推动女性发展为目标,倡导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环境。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强调:“男女共有一个世界,我们要努力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我们要以男女平等为核心,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2]5“从国家层面治理,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对错误言论要及时予以批驳”[3],构建更加和谐包容、有利于女性发展的思想文化和社会环境,“帮助妇女处理好家庭和工作的关系,做对社会有责任、对家庭有贡献的新时代女性。”[3]

二、从内在逻辑审视女性家庭地位的嬗变

(一)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从约束走向自主

女性地位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变化的重大体现,其中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最终的决定意义。生产力的提高产生并加固了私有制,阶级随之形成。而私有制与阶级的产生不可避免导致女性在家庭中的优势地位不断下滑,甚至处于被压迫的境地。可见,女性地位转变的决定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首先,生产力的发展为女性地位的嬗变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条件。从历史上看,女性家庭地位低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人类征服自然能力极为有限的时期,并不存在压迫女性的问题,相反,男女之间由于生育子女而产生的不同分工使女性享有殊荣。后来,新的生产工具的发明和运用,导致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变革,男性以其生理方面的优势逐渐取代了女性的主导地位,女性由于经济上的弱势被异化为男性的私人物品,家庭地位不断滑落。在这一过程中,女性的家庭地位始终同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亦随其变化而变化。女性受压迫与生产发展不足同根同源,也必将被其充分发展所消灭。“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4]74家庭内部男性统治的根基也会消失,强制和压迫女性的不合理条件也不复存在,生产方式的变迁为建立一个真正自由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其次,生产力的发展为女性参与社会劳动提供机会与相应权利。在揭示女性受压迫根源的基础上,恩格斯指明了提高女性家庭地位的具体路径。他认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4]72与社会公共生活的隔离剥夺了女性参与社会生产、享受社会发展的机会与权利,令其被长期困缚于家庭私领域,并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和平等的家庭地位。女性只有走出家庭,走入社会公领域,通过有报酬的职业劳动逐渐消弭自身同男性的距离,才能获得实际的自由。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为女性回归社会提供良好机遇。社会化大生产蕴含着巨大的生产能力,可以容纳大量的女性劳动力,还可以把私人的家务劳动消融于其中。社会化大生产是发展,越有利于将女性从原有的社会性别分工中解放出来,依靠自己获得独立的经济收入,消除经济上的不安全感,挣脱家庭内部男性的统治奴役,成为自己和家庭的主人,进而能动地创造自己的历史。

(二)在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从依附走向平等

女性家庭地位的嬗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仅需要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支撑,还需要寻求法律制度的大力支持,借助国家硬性约束机制保证女性在婚姻家庭和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各项权益。而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法律是一定经济关系的体现,且“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5]这种利益关系明显地影响制约着立法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在性别歧视根深蒂固的私有制社会,一套以维护私有制和男性本位的法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确立下来,客观上对女性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总体来说,女性依旧被囚禁在家庭的牢笼,与男性在经济、政治、家庭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鸿沟并没有填平的迹象。这是依附于历史的陈迹,与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价值标准相违背。

“妇女的法律地位最能说明文明程度。”[6]通过民主科学的程序制定尊重保护女性的法律法规,“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2]4,是实现女性解放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当今社会,“男女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实行婚姻自由”等作为基本准则,已贯穿于各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形成了对女性权益最有力的保障。在全球一百多个国家里,女性参与经济活动和政治赋权已经基本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其教育权、就业权、婚姻自主权、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权利的获得也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广大女性也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勇敢维护自己的权利,寻求与男性平等的发展资源和机会,消除他人和社会对女性权利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不公正的评价与对待。

(三)在社会观念变革中从单向度走向全面发展

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种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藩衍。”[4]1在这两种生产中,女性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自私有制产生以来,不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女性地位低下一直被视为理所当然。亚里士多德曾宣称男人生而高贵,女人生而低贱。即使是主张社会平等的卢梭也在男女关系方面主张两性依赖的不平等性,将男人的存在作为女性存在的根据,莎士比亚甚至直接将弱者定义为女人。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也用男尊女卑的伦理纲常强化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时至今日,尽管女性已经通过参与社会劳动拥有了经济上的独立性,家庭地位也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不断提升,但是这些被男权话语笼罩的轻视禁锢女性的观念,仍然在一定范围和领域内根深蒂固地存在,在赋予女性母性与妻性的从属地位的同时,忽视了女性本身作为社会人的主体性。

在挑战女性生而低等并从属于男性的传统意识的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循着家庭形式变化发展线索阐释的女性解放思想,是女性争取平等地位的思想根基;毛泽东把家庭和国家相联系提出“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观点,是对女性作用的最高赞誉;习近平总书记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家庭观对女性在家庭中作用的科学论述,是新时代女性展现自身伟大力量的基本遵循;各种挑战男权社会和传统观念的女性主义思潮,为女性的解放注入自由的活力。这些先进的思想文化以严谨的思维逻辑和大胆的批判意识打破了现有社会制度的规训,转换了社会性别发展的视角和目标,呼吁重建在现代化过程中被视为劣势并失落的女性的地位和价值。受这些先进思想观念的影响,女性已经清楚认识到自身的无穷潜力,自觉地由被他人和社会解放的对象转变为解放自身的主体,在社会和家庭中展现着女性精神风貌的全面、自由、充分的发展。

可见,女性受压迫不仅有经济政治表现,也有社会文化表达,而文化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经济政治决定,并反过来予经济政治以重大影响。从逻辑维度审视女性家庭地位的嬗变,我们可以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分析现象背后的内在逻辑: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女性从家庭束缚走向独立自主;在法律和政策的完善中女性从完全依附男性转变为与男性平权;在社会观念变革中女性的单向度发展被全面发展所取代。

三、从现实价值审视女性家庭地位的嬗变

经过一个多世纪女性解放运动的洗礼,女性已然同男性一样,活跃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置身社会场域考察女性家庭地位,我们发现,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依然面临许多不平等现象,追求自由平等的道路依然存在许多阻碍。以现实价值的维度审视女性家庭地位的历史嬗变,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构想中寻找启示,对于我们正视和反思这些问题与困境,探求新时代女性解放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务劳动社会化有助于消除家庭领域的“异化”分工

女性家庭地位的嬗变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是经济、政治、文化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社会的发展并非全然为女性带来解放,相反,有时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是以牺牲女性的权益为代价。比如我国受“男主外,女主内”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当今婚姻家庭领域“异化”分工普遍存在。一方面,在家务劳动上,女性承担更多家庭内部分工,是家务劳动的主体,必须以家庭为重。尽管大多数女性已经在社会分工中实现了“同工同酬”的相对平等,但是生理或先天因素赋予女性的妻子与母亲的角色,使其不得不承担照顾家庭、养育子女的重任,而传统的社会认知与性别期待,又将女性为此付出巨大的家务劳动合理化为“无偿劳动”的私人劳动。这些没有劳动报酬、价值不被充分认可的家务劳动,限制了女性投入社会工作、提升自身能力、实现理想价值的机会。另一方面,在家庭实权上,女性的影响力依旧有限。尽管女性实际上负担大多数的家务劳动,为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作出重大牺牲与贡献。但是在对家庭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如“买房或盖房”、“投资或贷款”等涉及重大支出的事项中,男性则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女性能够参与各类家庭决策的比例明显低于男性。这种家庭分工呈现出男女事实平等与法律平等之间的较大落差,奠定了女性在家庭领域和社会生活中不平等的基础。

从对家庭领域不合理、不公正分工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生产力的发展既是女性遭受不平等对待的根源,但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成为女性摆脱一切形式的压迫束缚,实现自身发展的源泉。恩格斯曾预言,在未来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充分发展、高度发达和社会公有制的建立,“私人的家务劳动将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社会等同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4]74这种家务劳动性质的变革,使女性不再束缚于繁重、琐碎、重复的家务劳动,而是从中解放出来,获得更多的闲暇时间和交往空间,寻求自我发展,实现自身价值。闲暇时间是女性发展必不可少的宝贵财富,为其自由自主选择休闲娱乐活动或是参与各种学习进修提供机会和可能。闲暇时间的增长和知识化,既减轻了女性的家庭负担,是女性家庭地位提升的表现;又激发了女性的发展潜能,是女性获得平等家庭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平等的家庭地位有助于调适社会性别角色的困惑冲突

当今社会,随着女性解放运动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出家庭、走入社会,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以及社会领域获得多重身份,扮演多重角色。她是丈夫的妻子,肩负着家庭管理,襄助丈夫,维护家庭和睦稳定的责任;她是子女的母亲,肩负着家庭教育,关爱子女成长,教导子女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以及美好心灵的责任;她是父母的女儿,肩负着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经济上的必要供养、生活上的照料陪伴、精神上的温暖慰藉的责任;她是社会的成员,肩负着积极参与社会生产生活,展现自身聪明才智,为社会发展进步作贡献的责任。作为一个多重角色的集合体,社会界定女性完美人生的标准,是其必须符合所有的角色期待。然而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中这些称谓赋予女性的角色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而是矛盾地交织在一起。不同的责任需要女性以不同的身份来担当,用不同的角色去演绎,但是各种身份和角色在一定时期的转换、跨越则令许多女性纠结烦恼、无法适应。如何调适女性个体因与角色期待不相符合而产生的冲突困惑,是合理呈现与评价女性价值的关键。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人”之所以为人,其本质就在于“人”是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产物,而家庭关系则是人类最初唯一的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家庭关系是人类最久远、最密切、最深刻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和姻亲关系,还包括其心理、生理、思想、情感、理想上的全面合作与互动。这种无可比拟的密切关系是否健全和谐稳固,对于女性恰当地展现角色能力、实现角色期待影响极为深刻。事实证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帮助女性抵抗压力、缓解角色冲突困惑的力量源泉。在一个家庭中,如果夫妻之间平等相待、相互尊重,共同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家庭成员之间相亲相爱,拥有共同的理想、兴趣和价值取向,给予女性以切合实际的角色期待,家庭关系就会和谐稳定,家庭氛围就会美满幸福。这种家庭关系既有助于女性实现自身价值,又有利于其家庭角色与社会角色相互协调、相得益彰,既能在社会上成就一番事业,又能在家庭中胜任各种角色,获得真正、全面、彻底的解放。

(三)女性的全面发展有助于建构科学合理的婚姻家庭观念

在人类追求自由全面发展的历程中,由于受外部条件和内在动力等多维因素的制约,女性全面发展的进程极为缓慢,甚至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女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和婚恋的自由。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亦或是资本主义社会,女性自身都完全消融于维护男权核心的家庭中,婚姻也总是与金钱、利益联系在一起,同男性享有特权和女性家庭社会地位低下结合在一起,毫无自由可言,更是无关爱情。即使是在婚姻自由已经成为时代潮流的当代国家和社会,女性极力为争取自由和权利而斗争,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也为女性的全面发展清除障碍,但是人类婚姻史上世代累积的陈腐复杂因素,依旧顽固阻碍女性追求自由、平等、解放、发展的步伐,违背现代社会对婚姻的认可和期待。

作为一种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家庭由婚姻开始,而自由是婚姻的必要前提,爱情是婚姻的坚实基础。只有“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4]80女性才能彻底摆脱对男性的依附,具有人格上的独立性、精神上的主体性以及家庭地位的平等性,普遍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获得完全的婚姻自由。到那时,夫妻之间除却其他动机的无可取代的相互爱慕,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唯一需要,“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4]81当然,“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4]81这些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和女性解放发展的理论精髓,为形成有爱情、有自由、有美好追求的婚姻家庭观提供了价值目标和基本方向。

基于上述对女性家庭地位嬗变的多维审视,可以看出女性家庭地位的嬗变是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婚姻家庭关系变化所致,是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和领域相互交叠影响的结果,其整个历程都展现出女性追求解放与发展的价值诉求。环顾世界,各国女性争取平等的权利和地位的事业虽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女性的价值与贡献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定位与呈现。只有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引,因循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积极消除一切对女性的歧视与偏见,才能在推进女性解放的伟大征程中实现全人类的进步与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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