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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理论的经典之作
——简评《国家监察学原理》

2020-03-12杨玉晓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监察理论

杨玉晓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我国目前正在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这是反腐败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的深刻转变,亦是一场深刻而广泛的社会制度变革。改革不仅需要思想指导,更需要基础理论作支撑,尤其是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转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然给监察理论繁荣提供空间,必然能给先进思想的产生提供历史舞台。或许某些学科著作“等身”者不少,但真正“等心”者并不一定很多。李晓明、芮国强二位教授主编的《国家监察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19 年版)一书,就是这样一本“等心”之作。它立足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独特的理论与实践领域,创新“本于深思而造于道”挖掘历史、把握当代、面向未来打造的一部国家监察理论的“经典之作”。该书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特色。

一、体现继承性与民族性

“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和观念愈是复杂,人们获得他们的途径以及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就愈多。在不同的时期,每个人看待事物都会处于不同的角度,而得出自己的观点。”[1]《国家监察学原理》这本书博古通今,对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进行了综览式的回顾:监察制度并非现代社会所独有的产物,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产生了监察制度的萌芽。在先秦时期“监”“察”二字并不连用,从尧舜时期的民主监督和纠察式监督,到夏商周时期权力监督的制度化,尤其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监督系统的形成,虽未出现“监察”的概念,但从内容上看,可谓是监察制度之萌芽。直至秦朝,确立中央集权政治,设立监察御史,始见“监察”,此时监察制度的雏形得以诞生。汉代首次颁布专门性的监察立法,此后,随着政权的更迭,监察制度或存或废。从隋唐时期到明清时期,监察制度历经成熟、变革和深化的过程,并逐步形成体系[2]。鸦片战争之后随着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和西学东渐浪潮的冲击,监察制度开始发生质变,1907 年清政府设立“资政院”作为预备立宪的基础和准议会机构,设立“督察院研究所”开始编译研究外国监察制度培养新式监察人才。辛亥革命爆发以后孙中山“五权宪法”中的监察院正是孙中山构想的最为得意的一套专职监察机关,1947 年《中华民国宪法》颁布实施监察院一直是五院之一。1949 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监察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50 年代初步构建行政监察制度;80 年代恢复行政监察制度;90 年代行政监察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这条历史的脉络反映出了党政关系对监察制度的影响,亦表现出了监察制度在我国强大的生命力。

赵鑫珊教授曾经说过:“历史是一面镜子,它照亮现实,也照亮未来。”[3]回顾历史作者得出:新时期,监察体制改革改变了党内监督和国家行政监察“分道而治”——注重党内监督,轻视行政监察的传统,实现了在党的领导下,党政监察职能全覆盖,也标志着我国监察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我国的监察制度根植于我国历史与实践,蕴含着中国元素,具有中国风格,体现出中国特色。当我们展望未来国家治理与国家监察理论打造时,一定要“以史为鉴”。

二、体现系统性与专业性

伟大的思想家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民族只有依靠理论思维,才能站在科学的最高峰。”[4]历史上哲学与社会科学的变革,是每一次人类文明的重大发展、社会制度重大跃进的思想先导①。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到政治与经济、历史与文化、党建与军事等诸多领域。既囊括传统学科又涉及新兴学科,既涵盖前沿学科又包括交叉学科。一门新兴学科的兴起,需要有强大的学术理论基础和可靠的实践证明。李晓明、芮国强二位教授主编的《国家监察学原理》一书,正是立足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中国特色的理论与实践,构建出了一个系统、专业性的国家监察学学科体系。该书系统专业而且深入浅出,能够把专业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范畴通过通俗的话语娓娓道来,并使读者深刻理解及引发思考,俨然是一部经典和精品。全书共6 编33 章,不仅具有问题意识,而且具有原理支撑。

第一编系统阐释了国家监察学及其原理。理论创新的结果需要理论思维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也即是思维起点的高度决定了理论创新的程度。该编作者界定了国家监察权的基本概念与范畴,阐释了国家监察权的基本定位,论述了国家监察权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监察权的理论基础,最终系统阐述了国家监察的基本原理。回答了监察法规的重要性,赋予国家监察委规章制定权的必要性,国家监委制定规章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保障了国家监察学研究在一个较高的理论基点上,具有启蒙性。

第二编通过对中国古代、近代监察制度的纵向考察,以及与域外监察制度进行横向的对比,阐明了现行国家监察制度的基础体系与内在逻辑关系。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历史,其多次强调反腐倡廉要“以史为镜”。在历朝历代,都采取各种措施倡导廉洁政治,打击贪污腐败。在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统治集团的贵族们摸索出了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系统工程”,它涵盖了运行机制、思想教育和法律惩治等诸多方面。这些传统的“系统工程”对推进古代社会的进步,维护社会的秩序,预防和治理官员贪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些制度,在今天依然具有可借鉴的意义。中国的传统文化可谓是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尤其是思想文化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政治制度。在春秋战国时代,由于诸侯征战礼乐被废,诸子百家纷纷提出自己的主张,思想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以期为统治者服务。使自秦朝,各家学说逐渐成熟,其中法家、道家、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影响深远。作者深入剖析了秦代以来法家、道家、儒家思想中对各朝代监察制度影响最深的思想文化,以供当代我国国家监察制度的立法与执法实践提供参考。在对比、吸收、批判、升华的基础上吸收其他国家的研究成果方面,融通各种资源,立足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特色实践,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用新的研究方法进行知识、理论创新。当然,在吸收借鉴古代文明精华的同时,也应注意“扬弃”或剔除其“糟粕”,即是说与时俱进进行当代我国国家监察理论的创新。

第三编对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特点、监察相关人员的产生等情况进行了相对全面的介绍。本编从监察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性质是行使国家监察权的政治机关作为逻辑起点,阐述监察机关不同于过去的检察机关,它具有监督、调查和处置的权利。监察机关的处置权在监督权、调查权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是监督权、调查权的保障,是一个反腐败机关独立性的表现。监察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法律,全面、深入地开展反腐败工作,以实现“强化震慑、扎牢笼子、增强自觉”的目的。在本编中作者详细阐述了监察权的性质和特点,真正做到了透过现象看本质。

第四编重点介绍了国家监察的职责与权限。由于监察机关地位的特殊性,在介绍其职责和权限的时候,区分政治和学术尤为重要。在本编中作者科学区别了国家监察职责中的学术问题与政治问题,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深入探讨相关学术问题。作者重点指出,国家监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反腐机构,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要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为了自己或团体的好处而歪曲监察机关的职能。我国《宪法》《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依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能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在这三项职能中监督职能应当排在第一位,这不仅仅体现出监察委员会在办案中的逻辑顺序,更加表明了监督权作为“第一权力”的地位。有学者指出:要实现对腐败的根本治理,监督权必须处于“优先、优位、优势”的地位,国家监察权真正发挥作用的试金石,不是调查、处置了多少人,而是防腐、止腐的成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国家监察机关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宪法中确立了监察机关的地位。作为新生事物,国家监察并无太多法律、法规上的详细规定,但近年来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处于探索阶段的试点省份国家监察机构的积极探索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一套对公职人员工作效能、行为准则等方面行之有效的处理模式,尤其是《监察法》的颁布也初步形成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与履职方式。把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严格区别开来,纠正了在讨论国家监察的职责的时候不分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一味批评改革的不足或是用政治方法对待学术问题,导致诸多问题无法开展科学研究。不仅具有问题意识,而且具有建设性指引,增加了可读性。

第五编介绍了国家监察程序及其监督。“程序先于权力”监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监察程序进行,而构建监察程序是贯穿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机制建设。《国家监察原理》这本书敏锐性捕捉到了监察程序以及监督的重要性。论述了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前,我国的腐败治理体系呈现网状结构,在治理权属、治理主体、治理系统等方面多元化发展,且各条线相互交织。然而在当下,改革者构建了一体化、独立化、专业化的党政合一的监察体制,形成了单主体线型结构。网状结构下,多主体多头治理,相互之间可形成制约。比较而言,线型结构的优势在于整合了分散的监督资源,形成了反腐合力。但是,风险是权力过于集中,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不受制约的权力有被滥用的风险。在办案过程中具体体现为,监察机关非法取证行为的实施,此不仅可能导致被调查人人身权的损害,而且造成案件事实的扭曲,进而削减监察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基础。非常有必要根据相关的立法精神,围绕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确定了监督、受理控告与检举、线索收集与评估、线索管理及处置、调查审理、处置与移送、案件申诉等程序,围绕这些程序分别展开研究。

第六编介绍了国家监察程序与监督以及反腐败靠前合作。在解读中国监察实践、构建中国监察理论上,我们要注重创建我们自己的话语体系。目前,放眼全球,各国经济、生活的高度关联与融合,给腐败分子逃离本国提供了便利。腐败问题已经不再是个别国家的难题,而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在此背景下,开展国际反腐合作就成了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监察法》第六章用专章对反腐国际合作进行了规定,对反腐国际合作的含义、基本原则以及国际社会和我国的相关立法实践进行介绍,并尝试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三、体现原创性与时代性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我们自己土壤里生长什么东西,只能用我们自己的头脑来进行思考。”[5]我国目前开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不是延续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母版,也不是其他国家的再版,不可能有现成的经验。《国家监察学原理》这本书具有极强的原创性。其论述阐释的过程是建立在问题的基础之上继续发现问题、筛选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可以说这本书的原创性与时代性的符号就是问题意识——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呼声。《国家监察学原理》是一本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监察理论著作。体现出较强的原创性与时代性:监察体制改革使中国腐败治理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监察制度的创立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创新。监察法作为新中国第三部反腐特别法,是中国特色独立监察权行使的纲领性文件,只有对监察职能进行科学定位,才能真正指导我国特色的监察实践。在书中第八章综观了域外清廉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腐败的实质是权力滥用,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如何控制权力,预防职务犯罪,不断健全完善监察机制,成为各国各地区共同关注的问题,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监察制度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取得廉政建设成功的重要保证。进而得出了我们应该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立法、机构和措施等方面取其精华,吸收其先进经验,为当前监察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构建合理、高效的监察制度体系,努力实现“把权力关在笼子里”的目标,体现出了较强的时代性。

“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国家监察理论创新是推动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国家监察理论发展水平既体现了一个国家与社会的社会科学水平,也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精神品格和思维素质。古往今来,我国的知识分子就有“为民立命、为天地立心”的理想抱负。新时代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这个需要思想而又必然产生思想的时代都应当立时代潮头、发思想之先声,我们不能辜负了这个时代。在国家监察理论研究领域,专家学者们在精心打造自己的理论体系,钟情的教授们在“经营着”自己的传世作品——理论专著,并在理论构建中彰显和释放自己的才华。要说起这本书的美中不足,那就是:过分注重理论体系的完整使该书显得略微“厚重”。然而瑕不掩瑜,李晓明、芮国强二位教授时时怀铅提椠,刻刻吮毫搦管,既是兴趣、习惯使然,更是责任使命所在。读着《国家监察学原理》这本玉质金相、剖决如流、文字从顺的理论专著,恰似醍醐灌顶、甘露滋心。这不正是“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太平”的体现吗?《国家监察学原理》实为一本理论学习与实务探讨绕不过去的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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