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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先生论中国传统法律体系

2020-03-11刘广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0年1期
关键词:民法体系法律

刘广安

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沈家本、梁启超等人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都有过专门的论述,张晋藩先生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问题进行了新的研究,作出了更高程度的理论概括。

张先生在1983年中国法律史學会年会上提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中国古代法典的体例,就法律体系而言,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在后来的论著中,张先生反复论证了“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理论。他认为:“任何一种类型的法律都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和产物,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规范内容的多样性和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形成了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些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制度。任何国家在任何历史发展阶段都不可能只有一种法律规范、一个法律部门,这是不依立法者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至于如何编纂法典,采取哪一种形式和原则,则表现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和实践中的经验。”

张先生在1989年发表的《中国法制史学四十年》一文中,再次论述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问题:“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决定了法律内容的多样性和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性,这是不以立法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也是由刑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所构成的,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因此,可以说中国封建时代代表性的法典编纂结构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但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体系却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也不应混淆。”

张先生关于“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理论及其论述主要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在理论上发展了近代学者的相关认识,提出了理论概括性更强的观点。沈家本、梁启超、杨鸿烈、陈顾远、戴炎辉等学者都认识到了中国传统法律不只限于刑事法律的内容,还包含有其它部门法和专门法的内容,但没有在理论上提出高度概括的观点进行总结。张晋藩先生提出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观点,是对中国传统法典和法律体系认识的高度的理论概括,是对近代学者相关认识的重大发展。

第二,改变了中国法制史研究长期集中于刑事法史领域的局限,促进了中国法制史研究在更多领域的展开。1979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年会后,中国法制史教材和教学在一些大学院校里,一度只限于中国刑事法史方面的内容。张先生提出的理论、撰写的著作和主编的教材,突破了中国刑事法史领域的局限,促进了各种部门法史和专门法史研究的展开。近年来出版的数种中国民法史著作和其它部门法史著作,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张先生提出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理论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反映在部门法史的研究方面,而且反映在中国家族法史、中国民族法史、中国行会法史等各种专门法史的研究方面。

第三,改变了否定中国古代存在民法的观点影响突出的局面,促进了中国民法史研究的发展和深化。近代以来,一直有否定中国古代存在民法的观点。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否定中国古代存在民法的观点在法史学界影响很大。张先生提出“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观点,并撰写了一系列中国民法史方面的论著,深化了学界对中国民法史的认识。

张晋藩先生对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问题,进行了更高程度的理论概括,提出了有广泛影响力的学术观点,改变了中国法制史研究长期集中于刑事法史领域的局限,促进了中国法制史研究在更多领域的展开;改变了否定中国古代存在民法的观点影响突出的局面,促进了中国民法史研究的发展和深化。张先生的论述对中国法制史研究领域的拓展和理论水平的提高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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