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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与改革方向

2020-03-02张鸿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摘 要: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可以世界法系分为五大体系,分别为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各法系的各种司法制度适应着各个国家,各个司法制度的特点都独具其本国色彩,本论文浅谈中国陪审员制度,通过对中国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发展,运行管理等多方面研究,发现中国陪审员制度的特点,同时也通过研究中国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制度的研究(以试点法院——永定区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通过两种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行比较,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方向与发展方法,尽可能地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陪审制度简述

1、陪审制度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司法制度。

2、陪审制度的两种类型

一种是典型形态的陪审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其特点: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陪审团与法官有着明确的分工,陪审团的职责在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法官职责在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案件适用法律上做出决定。

另外一种便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也被称为非典型形态的陪审制,主要特点: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配善于与法官享有同等的义务和权力。

3、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但自19世纪下半叶以来,陪审制度在英国走向了落魄,甚至在1948年,陪审制度被正式废除。反观美国,陪审制度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为美国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想移植英国模式的陪审制度,但最终没有成功,不过却形成一种由法官和陪审员组成“混合审判庭”模式的陪审制度。

虽然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模式不同,但其吸收社会的普通公民参审的理念是相同的,两种不同的制度,均是为了案件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二、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述

1、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候,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者是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这是一项可以体现中国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名称上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相似,但实质上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更为相似。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学习,相互借鉴,形成了具有本国特有色彩的司法制度。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有以下特点,我国人民陪审员兼具两大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在人员的选拔上,具有英美法系陪审团平民化的特点,从陪审团的职能行驶方面看,具有大陆法系参审制的影子,即人民陪审员只针对案件事实问题的审理,并没有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

2、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初来源于革命战争时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被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确定下来;随着立法的完善,国家颁布各种法律文件来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及运行、管理方式,1951年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颁布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1979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重申人民陪审员制度;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后的模式(以2014年试点法院——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为进行论述)

2017年7月笔者有来到全国为数不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进行见习活动,笔者在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进行为期2个月的见习工作,亲身经历过改革试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何的操作与如何的管理。

1、人民陪审员办公室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设立办公室主任一职,张庆则是办公室主任,为主要负责人;办事人员一名,辅助管理人民陪审员

2、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成员

永定区将近有20个乡镇,人口将近50万,2015年永定区人民法院,从全区5万余名符合条件的选民中第一层次随机抽选产生852名预选对象。联合区司法局进行集中面审、部门联审,建立起320名候选人信息库,再从候选人信息库中第二层次随机抽选产生133名人民陪审员名单提请区人大任命。在全面完成人民陪审员随机选任、宣誓和岗前培训工作后,将全部陪审员的信息录入参审系统,通过抽选陪审员编号参与案件审理。2015年9月28日,永定法院举行了新任人民陪审员集中公开宣誓仪式,200名人民陪审员面向国旗,手握右拳,在领誓人的带领下庄严宣誓履职,标志着该院全面完成人民陪审员随机选任工作。

笔者在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整理人民陪审员个人资料,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有如下特点:

人民陪审员均来自各个乡镇,人民陪审员名单中,来自乡镇的代表有93名,占46.5%,由于每个乡镇经济等各个方面发展均有差异,诉讼案件的发生率也不尽相同,所以各个乡镇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人民陪审员的年龄均在30岁至55岁,男女比例各占50%。

各个阶级都有人民陪审员的影子,有武警干部、人民教师、商人、农民工等不同的阶级,其中工人、农民、社区居民等普通群众代表约占全体总数的2/3,有效保证了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从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上看,笔者发现大部分文化水平均在大学本科以上,当然虽然有些陪审员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只有高中水平,但是这并不阻挡他们成为优秀的人民陪审员。

在各类案件均有人民陪审员的影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永定区法院推行事实审分类引导机制,以庭室为单位,针对民商事、刑事、行政领域常见的9类案件。永定法院一般认为案件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原则上由陪审员参审。因永定区治安良好,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以民事案件为主,以行政案件为辅。

3、人民陪审员运行模式—六步走

(1)每周五各个业务庭,将下周所审理案件,所需人民陪审员的案件汇总于人民陪审员办公室

(2)人民陪审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在电脑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或者指定某几位陪审员参与下周案件的审理,(每个案件一般有两名陪审员进行参审),最后通知到位于各位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3)当天应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至少提前半小时到法院并与主办法官进行联系并,然后在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进行阅读案件的卷宗,为接下来的开庭做好准备。让陪审员做到庭前心中有数。

(4)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不可中途退出!陪审员端坐于审判台上,在庭审中认真倾听,并及时在履职本上做记录,在审判长的指引下,围绕案件需查明的事实积极向被告人发问。

(5)在案件庭审结束后,参审的各人民陪审员结合自身的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秉持朴素正义观纷纷发表个人意见。

(6)最后,人民陪审员回到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进行回顾与总结,并与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主任或者办事人员进行交流,及时发现陪审过程中相关问题。

4、人民陪审员管理模式——三管齐下

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共有200名人民陪审员,在人员管理上也要费相当大的功夫进行管理,然而在张庆主任的领导下及各位工作人员的勤奋努力下,想出了各种方法,以便于人员管理。

(1)在陪审员工作素质的培养上,永定法院相应编写与印制了《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工作规则》,《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引导手册》,细化陪审员参与庭前阅卷、庭审发问、合议庭评议等流程,帮助陪审员快速对案件事实认定作出选择判断。

(2)在人员管理上,永定法院針对陪审“纸上”管理易丢、耗时、耗力等问题,坚持陪审档案“一人一档”、“双轨管理”原则,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建立起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系统、履职信息系统、业绩评价系统,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考核、培训、参审等各项工作,对陪审员随机抽选、通知、阅卷、庭审、合议、会签、督查、总结等8个参审工作流程进行线上精细化管理。

(3)永定区人民法院还专门开通人民陪审员微信工作群,实现陪审员“网对网”集体交流。微信工作群定期发布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资讯、开庭公告及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相关信息,同时将该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十项制度由网下搬到网上,人民陪审员还可以通过微信工作群互相交流参审心得、讨论案件、释疑解惑等,助力融洽陪审队伍和谐氛围,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

5、改革试点——初显成效

(1)改革试点一年来,永定法院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达97.64%,服判息诉率高达95%。

(2)改革试点以来,该院已尝试“1+4”、“3+2”、“3+4”等大陪审模式审案10件,陪审员应邀列席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14件次。

(3)2015年4月以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554件,陪审率达97.49%,服判息诉率达98.35%,陪审改革经验被省法院专报刊发推广。

(4)自改革试点来,永定区法院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夯实基础,创新机制,积极探索实践“1235”工作机制,使该院陪审成效走出省市,走向全国,吸引了不少法院慕名前来学习交流。2015年6月9日,安徽省太和县法院一行3人从千里迢迢之外专程前往永定法院学习交流人民陪审工作经验。

6、制度改革特点——独具永定客家特色

(1)有专门的机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永定法院专门的内设机构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考核、培训、参审等各项工作进行线下管理,更多侧重于通过信息技术软件进行线上管理,对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选、通知、阅卷、庭审、合议、会签、督查、总结等8个工作流程进行精细化管理。

(2)在陪审员资格的选拔上,从学历方面上看,从以前的大专的文凭,放宽至高中学历即可,这大大的体现选拔陪审员的广泛性。

(3)突破传统的合议庭模式,以前的陪审模式一般都是“2+1”模式,即普通案件的审理,一般只有一名陪审员,两名法官;永定法院经过试点改革后,突破传统陪审模式,探索尝试“3+4”、“3+6”等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审案。

7、改革中的不足和以及改进方法

作为为数不多的改革试点法院,永定区法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而在人员管理等各方面与均还有较大的进步空间!

陪审员个人工作能力有所欠缺,笔者在对陪审员采访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对陪审工作只是应付了事,在陪审案件过程中,全程发呆;对审判法官言听计从,并未对参审的案件,发表有见地性的意见!永定区法院应当定期进行人民陪审员工作素质的培养,提高陪审员参审意识,让陪审员陪而能审,审而能议!

陪审员来自各个乡镇,由于龙岩市地处福建西部,地势以丘陵为主,永定区法院又在某处大山脚下,当天来参审案件的陪审员,匆匆忙忙地乡下坐客车前来法院参审,又匆匆忙忙的回家,笔者认为在这忙的时间进行案件的参审,参审未必能得到预期的效果。笔者认为永定法院应该派专车接送,虽然这会提高法院工作上的成本,但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陪审员参审效果!

虽然建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对陪审员进行管理,但笔者认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过少(办公室工作人员只有主任和一位工作人员),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笔者认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增加若干名来提高工作效率。

在陪審员选拔上,个人认为在选拔陪审员时候,学历的门槛应当相应降低,因为学历有时候并不能代表一切。笔者认为永定法院在陪审员的数量上应当扩招,尽量在各个领域均应有陪审员影子。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改革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中国人民陪审员正在以实际行动与法官共同承担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的责任和重担,以老百姓看得见的方式践行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笔者相信试点法院的改革会取得重大进步,笔者相信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会取得很大的进步。

四、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近些年来有些人认为人民陪审员存在诸多的不尽人意的地方,主张废除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笔者认为我国不仅要保留陪审制度,还要不断完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经过对永定区改革试点法院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若干建议。

1、健全法律规定

将人民陪审员写入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法律制定完善的标尺和重要参照,然而在现行的宪法未有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规定,经过若干次的修宪,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应纳入宪法范围内予以规范,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在宪法的规范范围内良性运转。

2、确定 “大众化”的人民陪审员选拔标准

陪审员选拔方式尽可能多元化,个人推荐、单位推荐、基层人大推荐、竞争选举等多种选拔方法并行;尽可能地选取当地优秀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人民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例如在某些欠发达的山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当降低陪审员的学历水平,选任一些社会经验丰富、品德高尚、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来担任人民陪审员。?

3、建立“专家人民陪审员”陪审专业性案件制度

现在案件越来越多涉及专门领域的案件,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发现案件的审理需要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参与,人民法院可以定向选拔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当任人民陪审员进行参审。这一点试点法院——永定法院,做的相当不错;在莫一起案件需要一名有医学方面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时候,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电脑定向选取一名有医生身份的陪审员进行参审,提出相关专业意见,以解决审判法官在医学方面的欠缺,使审判工作更加顺利!

人民法院因专业性强的案件,可以依职权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陪审员进行案件参审;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陪审员参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及时作出决定,若当事人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书面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被驳回的原因,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法院做出的裁判,为最后裁判,当事人不可再申请复议。

4、完善人民陪审员经济保障措施

(1)经济补助应当包含以下方面(经济补助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人民陪审员因进行参审案件时所支出的交通成本,用餐住宿等费用与误工费

(2)陪审员所在原单位所应享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因陪审工作原因而克扣,也不可以在工作评定给予负面评价。

(3)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应当当地政府财政单独支付,必要时人民法院给予适当补助。

五、结论

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主要的司法制度,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体现,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势在必行了。各个试点法院的改革已经接近尾声,笔者相信人民陪审员制度会更加地完善。中国的司法制度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霍金纳德·罗斯:《十二怒汉》.

[2]江伟:《民事诉讼法》.

[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报.

[4]王黎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

张鸿,出生年月:1996.12.13,性别:男,民族:汉族,籍贯(精确到市):福建龙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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