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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习惯法源的适用
——以“顶盆过继案”为样本

2020-02-25汪洋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习惯

汪 洋

一、 “顶盆过继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要旨

1997年12月1日,青岛市李沧区石家村居民石君昌病逝,因他的妻子儿女相继因病去世,父母和其中的两个哥哥也都已经过世(其共有三个哥哥,还有一个哥哥石坊昌在世),起初找到石坊昌之子为其完成“顶盆”一事,但均不愿意。家族中的老人只能在其近亲属里找个后辈来为其“顶盆发丧”。按照习俗,若找不到人“顶盆”,死者就不能发丧。“顶盆”的本家后辈等于过继给了死者,死者的所有家产均归“顶盆者”继承。后经协商,石君昌的侄子,即二哥之子石忠雪最终被选定且同意“顶盆”。死者入土为安后,石忠雪一家住进了石君昌的房子,并在那里完成婚事,并于每年祭日拜祭石君昌。入住八年中没有第三人提及房屋产权的归属,也没有发生任何争执。但当房屋拆迁时,按照拆迁标准,此房可以领取三十余万元拆迁款。此时石君昌三哥石坊昌拿出了一份1997年3月石君昌赠与房子给他的公证书,主张石君昌病逝之前已将该房子过户给他。石坊昌说,当时是看到侄子石忠雪结婚后一直没钱盖新房,于是他把房子借给石忠雪一家暂住。石坊昌认为,在法律上,他是遗产的唯一继承人。2005年9月,石坊昌以非法侵占为由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起诉,将石忠雪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自己和石君昌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房屋。在诉讼中,石忠雪提出了自己“顶盆”过继的事实,但这个说法被石坊昌一口否认,石坊昌认为“顶盆”不能作为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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