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占行为的含义
2020-02-25桥爪隆王昭武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5期
[日]桥爪隆 著 王昭武 译
一、 引 言
“侵占”了“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的,成立侵占委托物罪(第252条,以下简称为“侵占罪”)。(1)《日本刑法》第252条〔侵占罪〕规定:“侵占自己所占有的他人之物的,处5年以下惩役。”(第1款);“虽然是自己之物,但在公务机关命令其保管的情形下,仍侵占该物的,与前款同”(第2款)。第253条〔业务侵占罪〕规定:“侵占自己基于业务所占有的他人之物的,处10年以下惩役。”第254条〔侵占遗失物等罪(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规定:“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之物的,处1年以下惩役或者1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译者注有关这种“侵占”行为的含义,通说观点认为,侵占行为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法领得的意思)的发现行为。(2)日文原文为“不法領得の意思(不法领得的意思)”,其含义与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含义基本相同,为了更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表述习惯,本文将其翻译为“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刑法中,“领得”与“占有”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领得”更接近于“取得”“获取”“据为己有”,为避免混淆,本文将“领得”与“占有”分别翻译为“取得”与“占有”,将“领得行为”直接翻译为“取得行为”。——译者注因而,要理解侵占行为,如何理解该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属于很重要的问题。
在刑法各论的学习中,尤其是对学生诸君而言,该问题属于难以理解的“烦恼”。笔者每次思考该问题都会产生无穷的“烦恼”,因而首先想就学界既往的研究做些整理。
二、 对侵占行为的基本理解
(一) 取得行为说与越权行为说
有关侵占行为的含义,一直以来存在取得行为说(领得行为说)与越权行为说之间的对立,现在,取得行为说已经成为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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