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在先权利”的研究
2020-02-25李朋敏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9期
关键词:知名度
李朋敏
(西北大学法学院 陕西 宝鸡 721000)
设定了四个查找条件:
民事案件、《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搜索出符合条件的共有497份判决书。
因北京地区就有462份判决书,为体现其客观性和全面性,除北京外选取了各省市所有有关此搜索条件下的判决书共30份,北京地区50份,共80份判决书进行研究。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适用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内容、适用条件、例外情况等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形成以下结论。
报告仅供参考,其准确性和对具体案件的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1.判决本身所表达的内容有限,不能完整地表达庭审举证和事实情况,庭审有时比判决精彩得多。
2.人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各有不同,判决的精神没有为笔者完全理解并精准表达。
3.每个案件案情存在差异,法官的理解存在差异。
4.其他因素。
一、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概念的必要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二、大数据研究结论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七条。
2.《商标法》第九条。
3.《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4.《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5.《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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