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央地立法事权冲突解决标准及其借鉴意义
2020-02-25张鹏
张 鹏
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是关系国家权力界分与国家治理的重大命题。国内现有研究聚焦中央与地方事权改革中由分工型向分权型的转化,但将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划分与财政事权划分混为一谈,并且认为财政事权划分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事权关系划定了严格的界限,“否则,分权就没有任何意义”。(1)叶必丰:《论地方事务》,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然而,考察域外司法实践可知,植根于三权分立基础上的宪法决定了加拿大、美国等联邦制国家央地立法事权的划分,直接决定着央地政府的财政事权,与我国立法事权和财政事权划分“两步走”的构建路径大相径庭。并且,即使是联邦制国家宪法就中央与地方立法事权作出明确划分的情况下,央地立法事权仍有可能发生冲突。以加拿大为例,《1867年宪法》第91条和第92条分别就联邦与地方不同立法事项进行了列举:第91条规定了联邦议会所拥有的31项立法事权;第92条则将15项事权归入地方立法机关的权限范畴。立宪者明确上述立法事项之间是互斥关系。但是,150余年以来,联邦与地方立法还是在双方立法事权的划分问题上纠纷不断。(2)参见Dwight Newman, “Canada’s Re-Emerging Division of Powers and the Unrealized Force of Reciprocal Inter jurisdictional Immunity”, Constitutional Forum, Vol. 20, No.1(2011).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形成了解决联邦和地方立法事权纠纷的三重标准——合宪性标准、跨司法权豁免标准、至上标准,为央地立法事权冲突之解决构建起有效的解决机制。
一、 合宪性判定标准
鉴于联邦与地方立法可能分别从不同事权角度出发共同规制同一调整对象,立法合宪性的判断在通常情况下采用双面原则,承认双方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