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刍议
2020-02-25万千慧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国家
万千慧
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行政权作为最贴近公民生活、最具主动性和管控性的公权力,在权力越轨时对“国家—公民”稳定关系的破坏性程度最深。因此,行政赔偿制度是在宪法主治话语下,联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对权力不当行使的负面后果进行补正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国家赔偿的制度构成之一,行政赔偿本身包含复杂的运作体系,其中囊括赔偿范围界定、程序运行、数额计算等多样化的技术性细节。其中,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行政赔偿中的基础性要素,是其他程序由以展开的实体逻辑起点。其通过评价的首要性和对责任构成要件的决定性收束了行政赔偿整体范围。同时,一般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均包括实际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不存在法定豁免情形,归责原则以其核心价值渗透了责任构成要件,进而决定其他要件,并且对这些要件的内涵解读具有塑造功能。因此,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国家责任作为宪法公民权利保障条款立法回应的展开基础。
一、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 域外行政赔偿制度及归责原则概说
行政赔偿制度的目标和宗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该制度的存在,既是以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点对公权力作出评价的印证,也是宪法原则与宪法文本在部门法领域的具体化。行政赔偿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目标同宪法语境下的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相吻合,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厘定也因而与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理解、贯彻程度相联动。……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