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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20-02-25李柳明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法律法规商业银行

●李柳明

(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广西 柳州545000)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国有企业创建的项目大多是利用银行贷款来进行投资运营的,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变动,导致市场发生相应变化,不少企业在变化中发生亏损,进而发展成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①当前商业银行市场化运作不断受到内外因素影响,不良贷款出现反复增长态势。从数据上看,2018年末中国商业银行业贷款总不良率为1.83%,2019年末上升至1.86%。不良贷款总额从2018年末20254亿元升至2019年末的24135亿元,一年之内增长了3881亿元,年增速率为19.16%。纵观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并未好转,不良贷款额及不良率持续攀升的趋势并未改变。因此,了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原因,运用法律更好地化解不良资产,对商业银行正确管理及经营将会起到降低风险、合理运营的作用。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

不良资产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最初针对的是会计科目中的坏账科目的细分,所以它不仅仅包括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还包括政府不良资产,企业不良资产等。而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说应该称为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组成部分就是不良贷款。指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到期未收贷预计难以收回的信贷资金本金及孳生的利息,及已经或预计将由商业银行垫款的垫款本金及垫款利息。中国引进了西方的风控机制,自2002年时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其中前两类是商业银行的正常存量信贷资产,后三类被判定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根据笔者研究,产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为以下几个方面:

当下,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四大国有股份制银行为首,其他股份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多种金融机构同时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但是,单看各家银行内部,其信贷制度都存在一定管理缺失。考核制度对于贷款投放及增量的重视和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轻视都已经显现出了管理工作的缺陷及漏洞。各家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的不良竞争又激化了管理缺失问题的严重性,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无法真实做到对所有申请贷款的企业均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后台审查人员也未必能将需贷款企业均进行认真审查。一些信贷人员未按贷后管理程序监督企业用款及资金回笼,这就使得很多企业法人未按贷款用途使用,投向房地产或其他领域,最终因该企业无法按时还本付息造成商业银行出现不良资产。同时,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建立起来、经营机制不活、管理不善、人员素质低等因素都影响着银行不良资产出现。

2.商业银行外部因素影响

最初,我国采取政府主导经济投资的分配体制。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为国家控股,各地政府对本地的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权都有一定的制约,要求银行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对当地企业创建的投资周期长、投资金额大、风险高等项目进行贷款支持。而许多国企由于资金匮乏,自身实力不足、转型困难等原因大多依赖于银行贷款。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随着市场的变化,中央政府对各地资金的供给及需求的控制性减弱。各地大型企业存在利用银行贷款来进行投资运营自己创建的项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变动,导致市场发生相应变化,企业无力偿还巨额贷款,导致破产或亏损,而企业抵押给银行的资产进而发展为不良资产。②

与此同时,外部机构监管不足也是导致不良资产产生的因素之一。金融市场监管不力,法律法规不健全,信贷资金营运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金融行业中无序竞争状况未能发生根本性好转,企业开立多个账户套取多家银行贷款,重复抵押造成抵押物不足值,互保、联保、循环担保等现象普遍存在。当下由于缺乏成熟产权、物权交易市场,以物抵债变现困难,风险补偿难以得到保证。

3.社会信用环境影响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当下的社会信用制度无法与我国现实经济社会增长情况相匹配。与此同时,规制不良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施行,个别地方政府过度利益保护造成某些企业通过改制、分立、破产、兼并和出售等方式逃避银行债务,此种现象不仅会危害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严重地破坏了我国社会信用环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部分诚信度较高的企业,在看到某些企业逃避银行债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现象后,也会出现效仿行为。

(二)我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现实意义

我国目前社会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中的一员,占据着主体地位。其不良资产的持续增加,将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秩序及社会的稳定性;贷款不良率不断攀升,则促使银行为避免风险而延长贷款周期,进而导致社会货币供应量不足引发通货膨胀。我国尚未针对商业银行不良处置建立单一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较分散,缺乏对商业银行所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合理的评估及有效的处置依据。若能通过立法保障,司法合规,在程序上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最大限度运用法律强制力,维护债务人享有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商业风险,防止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失。

选取2013级护理本科学生270名作为研究对象,学生以组为单位进行情境的模拟,15~20人/组,并讨论相关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时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分为三种:直接催收、诉讼仲裁以及债权转让。由于债权转让的直接性和高效性,各家商业银行逐渐将该种处置方式作为快速压降不良贷款及不良率,盘活银行信贷存量信贷资产的有效方法。商业银行进行债权转让处理不良资产大致分为两个路径:一是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或者优劣资产组合打包方式直接将商业银行内部不良资产转让给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是自然人。③二是由商业银行将自身不良资产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给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双方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然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挂牌销售的方式转给第三人。

所以商业银行在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净化本行资产负债表时,会因不良资产自身形态复杂,权责界定不清,大多存在法律不足,而无法顺利进行处置。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商业银行在利用债权转让方式化解不良资产时,将会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不良资产化解信息披露不规范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信息不透明、信息量不足就导致在银行打包处置不良资产给金融资产公司时会遇到资产公司的变相压价。因为信息披露不及时与内容披露不足,会导致金融资产公司对于不良资产的风险预估能力下降。在当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倾向于采用金融资产公司打包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时,不良资产由于资产信息量不足会导致金融资产公司接收风险过大。商业银行的特点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经营目标。④化解不良资产的目的即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使银行在低风险经营下的利润最大化。而金融资产公司对于不良资产信息披露没有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规制,由于不同商业银行不会进行相同内容和区域的信息披露,将大大增加金融资产公司的风险程度。从而导致金融资产公司不能进行良性发展,甚至可能会产生为了了解不良资产信息导致金融资产公司采用灰色的方式去收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信息。这将会导致在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恶性竞争,甚至会催生金融资产公司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部门工作人员串通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在商业银行打包处置不良债权时,不良资产信息披露的清晰度及规范性是交易双方关注的重点。不良资产信息披露规范与否,是否存在瑕疵,不良资产的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不良资产包的价格及成交,关乎商业银行是否能顺利将其移出表内达到压降不良率的目的。同时,不良资产包的信息披露也将影响交易双方后续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程度。商业银行作为原始债权人和转出方,对不良资产的信息未能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披露,不能完整、真实、充分反映所转让的资产状况,作为买受方,可就信息披露的质量向银行追究违约责任。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时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从证券化交易的结构上看,证券化过程涉及多个种类的交易主体,其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又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关系,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调整过于分散、抽象,实践效果有限,因此主体内部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上看,资产证券化的中间环节多,结构复杂和技术性要求较高。在规制不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风险时,各交易环节及组合证券结构又容易出现法律纠纷,相关程序缺乏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法律漏洞的风险也在加大。现阶段,虽然我国已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仍然缺少一些专门的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方面明确各类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我国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也缺乏统一完善的立法制度,甚至一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冲突,严重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运行,阻碍了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三)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是指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进行打包、评估、定价、拍卖,然后通过市场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买家,从而实现贷款资金的回流,降低不良资产率,防范金融风险。具体执行转让一般来说包括拍卖、招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四种方式。当商业银行运用公开竞价或招标模式,邀约信息如何发布以及以何种渠道发布、信息披露范围和程度又如何?对邀约的对象和数量是否有明确的入围底线,如何确定底线、公开邀约渠道是否有限制要求?竞价或招标的条件应该如何设定、竞价过程应该如何监督?对于此类相关的问题国内法律法规均无法提供详细的参照标准和指引。当商业银行采用拍卖机制处置不良资产,是希望借助拍卖方式的“三公一平”原则,利用拍卖的价格发现功能,实现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但如何依照拍卖的法律规定、执行依据、前提条件等做到审慎透明操作?这些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多都无法得到解决。所以,商业银行以公开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只能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作出处置行为,对于没有予以规定的具体操作细则就只能是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把握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措施,这一现状正好就给了一些经办银行和经办操作人员较大的弹性空间,容易触发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

(四)不良资产化解外部监管体系缺失

我国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除了银行内部法规规制以外,在外部缺少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可以组建全面立体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在现有阶段仅仅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和银保监会监督是难以全面对不良资产化解的全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在不良资产化解的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及部门、企业不少,而以上两个机构更大作用是在于对商业银行总体趋势上的管理和商业银行金融工作的总体监督,难以具体和细化对不良资产这个专项的监督管理。而在不良资产化解的程序上来说,亟待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从而避免在该处形成银行资产流失。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是从政策性资产处置为基础经过多年的运行积累变迁而来的,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监督管理为基本模式。不良资产化解处置市场的市场监管和功能监管均为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如此才能推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有序健康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法律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化解不良资产信息披露制度来规避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除了一对一直接催收和诉讼仲裁方式外,采取金融资产公司债权转移这种方式的信息的公开披露需要加强。因此必须建立不良资产披露制度,通过设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理对象披露规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间披露规制。增加不良资产信息透明度可以促进金融市场中经营成熟、较好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资产公司参与到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中去,而这些公司将会进一步提升不良资产处置的债权价值,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率。成熟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就会建立一个成熟的不良资产化解市场,从而最大化地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盘活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加大对贷款的投入提升银行的利润。在另一方面,对于金融资产公司也将降低其回收资产的风险,促进金融资产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同步发展。

(二)启动不良资产处置单独立法规范处置流程

没有全面和专门的法律实施规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将无法保障处置双方的信息对称。没有专门法律即会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降低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效率,甚至会引起双方法律对抗。以上的负面结果均可以让不良资产处置遇到实物操作中的阻碍。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对不良资产处置程序立法可能性进行探索,横向收集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的优秀经验。在分析优秀经验后可以先期开展立法工作,然后可让政府牵头,财政部门进行支持,并加强过程监督,从而发挥金融资产公司的作用。由于商业银行的多区域发展、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也不同,不良资产的产生方式和原因也是五花八门,短期内很难制定不良资产处理内容成熟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把注意力从金融公司的普通法层面进行移转,采用制定特别法的方式完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

(三)优化批量转让不良资产风险评估机制

不良资产组包批量转让,有可能促使因资产自身瑕疵从而导致交易违约的情形出现,迅速建立一种完全统一的不良资产风险评估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从不良资产转让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在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的时候,就第一时间对不良资产化解进行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这种资产评估并不是一种普通的评估方式,需根据不良资产的状况、结构特点以及相关政策作为评估判断的依据,不能照搬一般企业对资产的评估方法,如此才能合理评估非市场因素对金融不良资产的影响。在评估的过程中,不良资产化解评估机制应当需要评估人立即建立并予以使用,收集以往成交案例的各项数据,运用大数据库分析能力,通过对各种影响处置的因素进行对比分析,真实显示各类因素对不良资产风险评估的影响。根据不良资产自身特性及拟处置不良资产的特点,灵活合理地在专家打分法、假设清算法、交易案例比较法、现金流偿债法等多种评估方法内选择,计算出最合理的不良资产价值。同时,商业银行在遵从国家法令法规以及银行制度的前提下,合理分析不良资产评估价值和回收时间、判断投资者的融资成本价格、购买方的心理预期价格和市场上该类不良资产包的价格、对价支付方式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资产包的组包内容,科学确定不良资产包的转让底价,在最大限度实现不良资产批量转让。

(四)规范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内外监管体系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监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商业银行内部开展监管,各家商业银行都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建立了一套科学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监管制度体系。二是运用外部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外部监管机构要求商业银行按时按质上报贷款质量情况,对银行的不良贷款监控以维护社会稳定及经济稳定为目标。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趋于成熟,国家及地方性的金融监管部门均在风险防控层面取得了较大进步。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赋予外部金融监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享有专门的监督权,对涉及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化解不良资产时给予正确监督指导和行为约束。目前,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不同处置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在具体业务及监管制度上缺乏系统的监管,所以加强建立规范不良资产的内外监管体系是实现顺利处置不良资产的前提。

四、结语

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延长的时间和扩大的空间来看是有不同的化解方法,而目前单一的渠道和方式限制了不良资产化解的收益百分率和遗留了一些不良资产处理中的银行资产流失问题。本文认为只有通过采取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透明化、启动不良资产处置单独立法规范处置流程、开展不良资产化解证券化的法律环境评估和建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的监管体系等措施,才能完善银行化解不良资产的程序和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后的收益率。

综上,本文笔者以经济法学视角,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处置不良资产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通过多方努力,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化解处置的合理建设,最大限度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蓬勃发展。

注释

①孔艳杰.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全过程控制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00-110。

②鞠波.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D].青岛大学,2017。

③周航.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基于债权转让视角[J].全国流通经济,2019(6)。

④李昌麒.经济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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