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公证工作改革发展的几点思考
2020-02-25李凌云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李凌云
(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安徽 合肥230002)
一、我国公证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简要历程
公证制度于清朝末年引进我国,经历了民国时期的发展。1951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暂行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法院和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管辖公证及其他法令所规定的非诉事件,办理公证事项是法院的职能。1951年后,公证组织在我国大中城市及县级城市相继建立,并开始办理公证业务。司法部于1959年9月被撤销后,除了几个大城市办理一些涉外公证业务外,国内公证业务停办。在司法部被撤销的近20年里,司法行政事务包括公证工作由法院负责。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确立公证处归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制度逐步得到恢复与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诞生,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证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公证在当下无论是在理论上、制度上还是实践上、体制机制上都遭遇了瓶颈,不能适应社会的现实发展需求。因此,继续推进公证改革和发展是当务之急。
二、公证改革的必要性
公证作为一种舶来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不长,既存在先天的不足,又存在后天的营养不良。
(一)公证性质存在争议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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