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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种权侵权判定中鉴定方法的适用
——以第100号指导性案例为视角

2020-02-25李宗录孙名珠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报告检测方法

李宗录,孙名珠

(山东科技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品种权是一项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根据农业部2016年第4号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与稳定性(Stability),而对特异性、一致性与稳定性的检测,称之为田间种植检测(简称为DUS检测)。随着我国近年来植物新品种申请和授权数量的攀升,品种权侵权诉讼案件也不断增多。但是,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00号指导性案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之外,法院无一例外地仅依据基因指纹鉴定方法(以下简称DNA鉴定方法)定案,虽然,被诉一方当事人对定案所依据的基因指纹鉴定方法有疑问,要求复检,但法院均不予支持。[1]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了第100号指导性案例,在该案中,被告对DNA检测提出质疑后,法院接受并认可了被告提交的DUS检测报告得出的结论。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无疑会对各级地方法院审判产生影响,但是,该案例到底会对今后的司法产生何种指导性影响,应结合鉴定的技术与审判的特点两方面因素综合予以考查。

一、最高人民法院第100号指导性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发布了第19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第100号指导性案例,即“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2月2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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