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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贷”的法律对策分析

2020-02-23张琰艳

上海商业 2020年8期
关键词:校园网贷校园网网贷

张琰艳

一、校园网贷发展概况

校园网贷是指针对在校大学生为消费群体,以互联网为交易载体展开的金融贷款活动。校园网贷问题近几年里频发,严重扰乱学生的学习生活和金融交易市场秩序,急需整治。

二、我国校园网贷行业现存问题分析

我国校园网贷作为新型互联网金融产业,其受众是学生,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和运营模式,无法被现有法规政策全面涵盖,也缺少成熟的行业自律准则调整,具有巨大的潜在风险。目前其所面临的最大法律困境就是缺少与之匹配的管控制度,很多校园网贷平台在经营中利用法律规制的缺失牟利,处于“无法可依”的灰色地带,严重破坏社会稳定。

(一)借款人信息安全未得保障

不少网贷平台会要求学生提供全面的私人信息来保证本息偿还,但出于技术和经验缺陷,平台的数据信息库并未得到完善构建,这使得借款人隐私极易被黑客窃取。并且由于行业管控的缺失,部分平台会以借款人开放通讯列表为使用门槛要求借款的学生将关系网全方位透露,一旦逾期未偿清款项,将对借款人所有亲友进行骚扰逼迫,甚至有不法商家会利用学生的隐私来暴力逼债。特别是很多网贷平台会倒卖或与其他商家共享借款人信息,这容易导致学生信息被滥用和泄露。而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平台将用户信息泄露的有效救济途径与平台应承担的责任义务。

此外,信息不对称的安全风险也较大,网贷平台掌握着学生大量的重要私人信息,而对应的平台具体情况学生则较难知悉,交易中学生较网贷平台处于弱势地位。在学生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时,平台的解释和要债行为将占据主导地位,学生则身陷被动的境遇。但当平台违约时,学生可能会难以搜集有效证据来举证证明,阻碍维权。

(二)校园网贷业务市场准入门槛低

校园网贷行业缺少统一且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校园网贷机构准入制度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小额网贷公司的管理制度,校园网贷机构的资格审查主要是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格审查路线,但新修改的《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并且规定注册资本只需认缴出资,而非实缴出资,也未规定资本的缴付期限,这使得成立网贷公司的条件过于简单,不利于对其资格审查的展开,许多本不具有贷款经营资质的网贷公司纷纷抓住漏洞以小额贷款的幌子向学生推广业务;也有些商家将贷款业务和其他内容混合经营,政府部门难以及时审查,像“分期乐”就是以电商公司名义暗地向用户发放贷款。这些网贷经营没有规范的行业标准,更未形成实效性的专业监管体系,这让校园网贷行业乱象群生,一些网贷机构为逃避监管,会通过与电商合作的形式,引诱学生不合理消费,其以分期支付购物款项为由,行高额贷款为实。更有金融平台联合培训机构进校宣传,用高额学费迫使学生贷款。这些钻监管漏洞的不法网贷行为严重扰乱了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行秩序,给学生群体带来巨大伤害,确立严密的准入资格审查体系迫在眉睫。

此外,校园网贷机构工作人员资质审查的缺失也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校园网贷的消费主体是涉世尚浅、理财意识薄弱且收入微薄的学生,他们缺乏借款方面的信用意识和专业知识,比起完全能依靠自己收入生活的其他成年人来讲,处于易被引诱和冲动消费且难以具有足够偿还能力的弱势处境。并且目前校园网贷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没有合规的入岗培训和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他们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向学生创造各种途径来吸收贷款,这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学生的不合理借贷。

(三)虚假宣传,收费套路多

不少网贷机构为谋取高额利润,通过虚假宣传或恶意隐瞒真实利率和资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诱使学生进行高利率、高中间费的贷款,并用威胁、暴力的手段强迫借款人偿还不合理的借款本息金额。这类校园网贷机构抓住学生借款数额小、无稳定收入和希望借款到账快的心理,打出无担保、低利率、秒到账的宣传口号引诱匮乏社会经验的学生借款。但实际操作中,贷款审批流程复杂,到款速度慢。并巧立名目,以服务费、违约金、催缴费等各类名义向贷款学生收取宣传时只字未提的隐形费用,这些费用往往高于约定的借款本息之和,远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是货真价实的高利贷。同时,一些网贷机构会采取“砍头息”的方式从学生应得借款中减去部分金额,学生最后得到的实际借款数额低于约定的借款数额,这使得学生面临巨大的还款压力,这类失信违法的网贷经营行为易诱使涉世未深又购物欲望膨胀的大学生误入歧途,被骗向高利贷的深渊。又由于大学生偿债能力薄弱和信用意识缺失,会后继引发暴力逼债等诸多风险。

(四)落实监管主体,明确具体职责

碍于校园网贷平台的法律属性未被明确定义,所以目前具体完整的监管体系还未建立。虽然不少整治校园网贷的政府规章相继出台,但一直未明确专项管理校园网贷的责任主体以及主体之间的监管职能分配,银监会、央行、工商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都可以对校园贷进行管理监督,这易造成各执法部门职能重合,降低管制效率,也可能造成各部门之间的扯皮推诿。此外政府部门之间监督权的执行配合度的缺乏也会导致校园网贷无法被有效治理,有时甚至还要等到事故发生了才能有所行动。监管体制的不完善易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会导致校园网贷在经营中钻法律缺失的空洞,朝着无序违法的方向发展。

三.校园网贷危机防控法律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大学生网贷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1.以“倾斜保护”作为对大学生网贷消费的保护原则

出于双方交易信息不对等、学生自控能力弱和社会经验不足等原因,校园网贷机构相较学生来讲处于优势地位,并且网贷交易市场本就因为虚拟性而存在较高风险。对于这些交易市场中天生就有的、难以克服的弱点,需要外部法律规制的弥补。这就需要适当限度地增加网贷机构的义务,保障学生合法消费权益和网贷自由。比如可以扩充学生行使针对借贷合同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或者对于双方理解有歧义的合同内容作有利于学生利益的解释。但同时,该倾斜保护原则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避免学生恶意拖欠借款。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因为借款具体信息不透明,导致很多学生在不清楚真实的利息和手续费等情况下草草和网贷平台订下借贷合同,这易导致实际到手的借款和所要偿还的借款严重不对等,对学生的知情权造成严重损害。故应以法律形式明令严禁网贷平台虚假宣传,督促其将真实贷款利率、借贷周期和一系列收费名目一一公开,并在交易时提醒消费者,承担说明义务。

3.确立网贷平台对消费者信息的保密义务

个人信息涉及人身权益,对学生发展和生活起到其重要的作用,相关国家机关应以法律形式对网贷机构保障消费者信息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不得以非法目的对外透露消费者的隐私,更不得以征集到的消费者信息进行威胁恐吓和暴力收债。并应对网贷平台泄露消费者私人信息规定明确且严厉的惩戒机制,诸如侵权赔偿或人身自由限制,从心理层面预先给不法分子以警告。

4.加强司法引导

司法机关在处理诸如暴力催收、虚假宣传和侵害借款人隐私的校园贷事故时,应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力的震慑效果,推进市场秩序好转。并且大学生涉世未深,在风险评估和责任承担方面依旧有很多不足。所以法官在校园网贷事故案件审判过程中虽然要尽力维护学生的权益,但也要对部分学生一味追逐虚荣,进行远远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贷款行为进行教育和必要限制。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要积极运用相应法律全方位地整治违法活动的肇事者,给与他们严厉打击以作警戒。

(二)建立统一的监管机制

1.形成专门的监管责任主体

目前国家机关对校园网贷的管理主要是以银监会和央行为主力军来发挥监管职能作用,但我国目前对网贷平台的定义偏向中介性质,并没有将其定性为金融机构,这会让不具备监管非金融机构职能的银监会难以有效发挥监管作用。此外,虽然教育部门等其他机关名义上有权管理恶性校园贷事件,但往往会因为职权限制只能在其对应的职能范围内发挥部分规制作用,一旦其他部门配合不好就容易难以发挥有效管理作用。故可以集中在银监会下专门设立一个监管部门,招录专业人员对校园贷等恶性网贷事件主动承担监督职责,进行统一严格监管。

2.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

根据《规范管理通知》,我国目前对校园网贷的管理制度是由各个省级政府各自根据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管细则。但校园网贷平台依托于互联网产生,其所涉业务区域的广泛程度突破了线下借贷的地域性,所以如果没有统一的监管细则,就很容易造成同类事情不同处理的情况,有违公正原则。而且这样还会造成监管规避的局面,大量校园网贷机构会去监管宽松的区域生存,而监管严格的地域则会少有校园网贷开设,如此一来,那些严格的校园网贷监管细则或许将成一纸空文,而宽松的监管规则可能成为恶性校园网贷事件的滋生土壤。所以,我国可以在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考虑校园网贷现状,出台统一稳定的监管办法,维持监管体系的稳定。

(三)保证并开拓网贷学生权益救济途径

1.引入公益诉讼寻求保护

网贷机构和消费者在维权的对抗力量上处于严重不对等的情况,消费者在财力、信息及专业知识的占有等方面与网贷机构相比都存在力量失衡和地位悬殊的境地。传统的私益诉讼救济制度已不足以解决权益的侵害问题,故需要寻求一种新型的救济制度来予以平衡。目前有不在少数的学生被不法网贷机构侵害人身权益,社会秩序和网贷市场经营风气都遭受严重破坏,而公益诉讼作为以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救济形式,以其作为保护网贷学生的信贷消费法益于情于理都是合适的。并且随着《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日益完善,当下将公益诉讼救济引入对网贷学生的权利的保障是极具可实践性的。

2.借助高校内部法学社团组织找寻帮助

我国设立法学专业的众多高校一般都会有相应的法学社团,它们在开展一系列普法活动的同时也会相应地对本校以及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法律帮扶。这些社团往往由专业知识深厚的法学专业老师带队组织,受害学生完全可以向该组织请求法律援助,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搜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等,进行有效维权。避免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而无法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3.积极发挥非讼途径维权

诉讼往往会耗费当事人大量时间精力,故调解、仲裁或者举报等非讼途径会让纠纷解决效率更高、维权成本更低以及难度也更小。所以,学生可以在借贷合同中预先和网贷平台约定好调解或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向监管部门反映事实,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督促网贷平台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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