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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1995年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2020-02-20

四川劳动保障 2020年7期
关键词:补助金工伤保险工伤

职工王某1995年在某工厂遭受生产事故伤害,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8年,王某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王某2019年信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解决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问题。

关于职工遭受伤害的工伤待遇问题,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不断在适时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出台了一些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职工在工作(生产)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相关待遇作出过明确规定。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职工伤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后按月享受残疾抚恤费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适当工作;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下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职工伤残一级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根据不同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待遇。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不断完善了我国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以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王某1995年在工厂遭受生产事故伤害,相关待遇已经按照国家当时的政策规定作了处理。根据四川省川劳险〔1997〕5号和川劳社函〔2003〕142号文件规定,王某不应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总之,职工因工作(生产)等原因遭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除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之外,原则上应以职工遭受伤害时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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