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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中“重大利益关系”的认定问题研究

2020-02-18晨,晋

四川环境 2020年4期
关键词:环境

丁 晨,晋 海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 210098)

《行政许可法》第47条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5条第3项规定听证的条件“(环境)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关系”。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重大利益关系”,对如何理解和认定“重大利益关系”没有明确界定。环境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利益关系”的理解和认定也没有准确的结论,导致行政案件中出现同案不同处理的现象。以“环评审批”“重大利益关系”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之司法案例数据库”检索有关环评审批的裁判文书,并以裁判文书中涉及对“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认定为条件,最终筛选39篇环评审批裁判文书。以这39份裁判文书为切入点,从实证角度出发梳理、分析判决中如何理解“重大利益关系”并进行认定的,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对环评审批案件中“重大利益关系”认定进行再思考,提出认定时主要的考量因素、认定原则、方式和程序以供环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借鉴,从而增强实践中“重大利益关系”认定的可操作性,维护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和司法机关判决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1 问题的提出

原告夏春官等系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景范新村的住户,其住宅与第三人四季辉煌沐浴广场上下相邻。第三人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而向被告江苏省东台市环保局申请审批,被告作出审批意见,同意第三人新建洗浴服务项目。原告夏春官等人认为第三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对其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被告东台市环保局在审查时发现该项目涉及到原告重大利益关系却没有履行告知听证的义务即作出审批意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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