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环境治理中的河长制困境及出路
2020-02-18时文艺
四川环境 2020年4期
关键词:考核
时文艺
(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 211100)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各自负责辖区河流的污染治理职责[1]。作为一项创造性水环境治理规定,最初是为应对2007年江苏省无锡市突发“太湖蓝藻事件”而首创提出。随着此制度在河流保护和水域环境治理中已经发挥了独特作用,随即在整个江苏省境内推广。此后,全国各地相继出台关于河长制的一系列法规政策。河长制自创制以来已有十年实践经验,在地方水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河湖管控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动态过程,实践中河长制运行面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基于河长制的特点、现存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河长制优化措施,以期提高我国境内水环境治理能力,完善生态环境建设。
1 河长制法制化进程及运行特点
1.1 河长制的立法梳理——以江苏省为例
2007年江苏太湖蓝藻事件爆发后,无锡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无锡市河(湖、 库、 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首次提出河长制这一中国特色的河湖治理办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河长,为无锡市64条主要河流设置河长,将河流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纳入各市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2],初步确立流域内行政负责治理水环境的责任制。河长制作为一种紧急情况之下的应急机制,有效改善了流域内水环境污染的情况,成为水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首选。2008年6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实行 “双河长制”的通知》,对15条太湖主要入湖河流施行“双河长制”,将省级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政府负责人任命为河长,共同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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