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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综合档案馆社会责任类型及其维度分析

2020-02-08王婉鑫曹玉

档案与建设 2020年11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

王婉鑫 曹玉

摘要:2018年档案机构改革推动国家综合档案馆社会服务功能优化,由此引出了国家综合档案馆基于社会服务层面的责任问题。文章运用问卷调查法客观分析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厘清责任间的关系;并以重要时间节点为横坐标轴,以档案社会化参与形态为纵坐标轴,构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社会责任维度模型,以提高国家综合档案馆对其社会责任的主体认知度。

关键词:国家综合档案馆;社会责任;责任维度

分类号:G271

Analysis on Types and Dimensionalities of National General Archives

WangWanxin, Cao Yu

(Management School of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Abstract:The social service function of national general archives has been taken new steps due to archival institution reform in 2018, which brings its accountabilities based on social service level. Questionnaire survey could make the analyses on internal and external accountabilities of national general archives more objectively and make these accountabilities relationship more clearly. We also could construct dimensionality model of social accountabilities of national general archives that takes some important time nodes as horizontal axis, and take social interaction form as vertical axis could help national general archives to improve their social accountabilities recognition.

Keywords:National General Archives; Social Accountability; Accountability Dimensionality

2008年至2014年间,“公共档案馆”概念的兴起,引起了档案界关于国家综合档案馆社会功能的拓展研究。公共档案馆社会责任涉及内容广泛,包括文化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1]公共档案馆具有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提升社会文化软实力、推动公平文化氛围形成、协调利益相关者和谐存在的社会责任。[2]此外,公共档案馆的社会责任还体现在人文关怀、保存记忆、维护正义、信息服务等多个方面。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社会责任则定位于社会信息化、政治民主化、经济全球化的社会大背景下;[3]肩负构建和存储生态记忆、提供生态文明建设参考信息、助推生态文化建构与发展的历史责任;[4]同样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5]

2018年机构改革实施,在弱化了国家综合档案馆行政职能的同时,强化了国家综合档案馆社会服务的职责。同时,社会公众维权意识及其档案需求意识的提升,也促进了国家综合档案馆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灵活化的服务。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第10条,突出强调了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并增加“监督检查”专章对档案工作各个方面、各类主体责任落实进行全面规划,体现档案治理的责任属性。文章从档案社会化服务为研究起点,通过问卷调查法归纳国家综合档案馆社会责任类型,构建并分析其责任维度,以明晰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责任担当。

1责任与社会责任

从主體认知角度来讲,责任代表着意识、思维、态度,表现为责任使命与责任担当,即个体应该做的事,并且能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也就是说,责任是在某种思维意识的引导下,主体所开展的一系列行为,该行为必然会导致积极或消极的结果,行为主体需承担由其意识引导行为产生的结果。这层意义上讲,责任的内在形式表现为思维或意识,外在表现为某种行为,主体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其行为结果负责便是责任评价的标准。

社会责任并非个体责任的简单叠加,而是体现在更为广泛、复杂的背景下,更加强调个体的责任行为将会对其他个体、团体,乃至社会的积极或消极影响,以及责任主体对其责任行为的承担意识与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对社会发展及其他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应负的责任,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或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的责任;二是该组织或个体因自身的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而承受的各种后果即受到责任缺失带来的惩罚”。[6]社会责任将主体的职、权、责、利交织在一起,以“利他”思维规范行为,发挥社会共同体的主体价值,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责任规范。

2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责任类型

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社会责任以其馆藏资源为基石,以其文化事业单位的属性定位为依据,旨在为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提供档案服务。然而,国家综合档案馆履行其外部责任时需是在馆藏资源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从这层意义上讲,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社会组织的一个细胞,既要承担以自然组织形态存在的内部责任,也要承担以社会组织形态存在的外部责任。笔者于2019年7月征集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社会责任类型,为提高问卷结果的内容有效性,此次问卷调研对象选择已发生过档案利用行为的研究型用户和社会公众,此次调研共发放70份以主观题为主的开放式问卷,回收70份。通过对所回收问卷结果进行关键词提取分析,采用逻辑归纳法将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类型归纳为以下六种:岗位职能责任、基础业务责任、资源开发责任、文化宣传责任、服务社会责任、维护记忆责任。

其中,岗位职能责任指履行好党委、政府及上级、同级档案行政部门所规定的机构职能和目标责任。基础业务职能指负责征集、接收、保管、管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原始记录。资源开发责任指做好馆藏及行政区域内档案史料的发掘、编研工作,利用现有的和已挖掘的档案信息,发挥档案的史料价值,推动国家综合档案馆成为进行科学研究和利用档案史料的中心。文化宣传责任指对公众开放档案、普及档案知识、展示历史资料,引导社会公众不忘历史、坚守初心。服务社会责任指在职责范围内,为单位和公众提供各种类型的档案,为社会提供便捷的档案服务,实现档案的社会价值。维护记忆责任指保护历史、保存历史记忆,构建和存储社会记忆以助推社会文化建构、传播与发展。

结合开放式问卷调查结果,笔者于2019年10月选择国家综合档案馆管理主体为调研对象,通过问卷星平台,对上述六种责任类型的认可度与认知度进行调研,共回收问卷252份。认可度(详见表1)代表档案管理主体对六种责任的认同程度,认知度(详见表2)代表档案管理主体目前对六种责任的认识与履行程度。

表1和表2反映的问题代表着国家综合档案馆管理主体对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应然与实然的认知意识。就应然层面而言,档案管理主体普遍认可上述六种责任,平均分值在4.25-4.43(满分5分)之间,差异不明显。但是档案管理主体对上述六种责任的认知度并不理想,平均分值仅在3.41-3.61(满分5分)之间。通过数据可看出,档案管理主体对岗位职能责任的认可度相对最低,但责任履行的相对较好;对基础业务责任的认可度相对较高,但责任履行的相对适中;对资源开发责任的认可度相对较高,实际认知度却也不够理想;文化宣传责任的认知度也较认可度低;其他两类责任的认可度与认知度持平。根据责任作用范围,笔者将上述六种责任进一步划分为内部责任,即岗位职能责任与基础业务责任;外部责任,即服务社会责任、文化宣传责任、资源提供开发责任与维护记忆责任。

3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內部责任

内部责任是国家综合档案馆外部责任实现的前提条件与基础保障,可以理解为档案管理主体在进行档案日常管理各项工作时所涉及的各类责任的总称。

3.1内部责任具体内容

岗位职能责任是以国家综合档案馆各个职能部门为对象的责任划分,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规范等予以职能责任划定。如福建省档案馆内设办公室、征收鉴定处、保管利用处、编研开发处、信息技术处、机关党委(人事处)等6个机构,[7]具体机构职责见图1。2018年机构改革后,天津市档案馆与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合并,内设办公室、人事处、行政保卫处、规划部、方志指导部、年鉴指导部、宣传部、接收征集部、整理部、保管部、利用部、编辑研究部、网路与信息化部、技术保护部、机关党委办公室15个机构。[8]天津市北辰区档案馆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将年度任务进行分解,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科室、每名干部,制定了以个人为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明确了每个人的工作职责。[9]岗位职能责任,因岗位不同而拥有不同的职能权限,但同样也需承担与岗位权限相匹配的任务目标,并履行各职能岗位的目标任务。

根据新《档案法》第二章第10条即“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可明晰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基本职责。此外,《档案法》第28条、第33条、第34条等条款对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服务、开放、审核等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综合《档案法》对国家综合档案馆业务职责的划定来看,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基础业务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目、开放利用、提供服务等工作环节。不同的岗位职能对应着不同的业务责任,以北京市档案馆开放鉴定处为例,该处室主要负责组织开展馆藏档案资料的开放鉴定工作;指导档案移交单位开展进馆档案开放预判和形成满30年档案的初审工作;负责本馆档案开放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0]相比岗位职能责任的确立是以组织管理为背景,基础业务责任则是以与具体岗位对应的实践工作为前提确立的,即每个岗位、每项业务工作都有要按照一定业务标准完成的更为具体的业务工作。

3.2内部责任主体关系

国家综合档案馆由多个职能部门构成,各个职能部门又由多个个体构成,三者构成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内部责任履行主体网络。从其责任履行关系来看,内部责任更多体现在基础业务往来过程中,三者之间的责任关系表现为自上而下的责任分解与责任监督、自下而上的责任落实及相互间的合作(见图2)。

首先,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内部责任关系表现为自上而下的责任分解,即由档案馆根据任务计划,结合各部门的业务职能进行任务分解,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再由各部门根据个体的岗位与技能优势分解岗位责任,落实个体岗位目标责任。同时,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个体职责履行情况,组织负有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个体责任履行情况的责任。其次,内部责任关系体现为自下而上的责任落实,即个体或部门根据岗位目标责任或职能责任有计划地完成所承接的业务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与组织的监督检查。再次,在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履行的过程中,组织、部门与个体应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组织或部门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开放责任空间,激发主体的责任意识,达到主体责任履行的最佳效果。此外,不同个体、不同部门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并营造友好和谐的工作氛围,促进集体观念养成。最后,组织有责任为个体提供较为优质的责任履行环境,如必要的责任激励机制不仅可以帮助达到责任高效落实的目的,还能将个体的岗位责任内化于意识中,变被动为主动,以积极的心态应对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与激烈的竞争。

4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外部责任

从哲学角度来看,维度可被视为主体探索事物的思维角度。要想更直观地了解到国家综合档案馆外部责任,即社会责任,可以以国家综合档案馆服务发展历程阶段为时间横轴,以档案利用到档案服务的社会参与形态为空间纵轴,将资源开发、文化宣传、服务社会、维护记忆视为此时空观视角下的四维责任,并通过上述四维责任时空演进的辩证认知,揭示国家综合档案馆社会责任的变迁与特点(详见图3)。其中,1959年中央档案馆成立,明确了国家综合性档案服务的主体,1980年《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突破了档案仅为内部服务的局限,1983年《档案馆工作通则》的发布为档案利用的方式方法提供了指南,2000年《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决议通过,将档案实体资源的利用推向档案信息资源服务这一新台阶。自此,国家综合档案馆转被动提供利用到主动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作思维,其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也日渐凸显。

4.1资源开发责任

我国档案资源开发工作历史悠久,古代及近代的档案史料以利用为主,一方面,档案用于政治辅佐、官员任免、统治制衡、政令颁布等事务,另一方面,以文献史料作为资源进行档案文献编纂,挖掘并创新档案的现有价值与潜在价值,该编纂成果主要用于政务及史学研究。民国时期,专门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逐渐形成,为日后档案资源的内部开发与利用提供了平台。1949年中央军委发布《关于收集革命历史文件和其他史料的通令》,为档案资源开发做好资源储备工作。195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与方向,即为机关内部工作与科学研究提供可用资源。1958年,国家档案局提出“以利用为纲”的方针,1959年中央档案馆成立后,于同年6月提出了“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方针。[11]此時档案史料仍以内部利用为主,档案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表现为间接性服务。1980年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明确规定了向全国史学界和有关部门开放历史档案的范围,《意见》为档案资源社会化利用提供了机会。1983年《档案馆工作通则》第18—20条要求档案馆须积极主动开展利用工作,设立阅览室、编制检索工具、开放目录、印发档案馆指南,为利用者提供方便。同时要求省级以上和有条件的档案馆设立编研机构,有计划地编辑出版各种档案史料汇编。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范了档案开放年限、利用手续、馆际合作等多方面内容,为档案社会化利用提供了便利条件。1988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肯定了档案作为科研、生产、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重要资源地位,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是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的拓展和深化。2000年《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决议突出了档案资源的信息价值。至此,档案成为社会各界可利用的信息资源,档案资源开发迈上了新征程,建立档案目录中心、拍摄档案文献纪录片、构建专题档案信息库、借助网络提供档案资源利用、开发档案信息产品等多样化的档案资源开发成果。2020年新《档案法》第18条指出,国家综合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有交叉文献信息的单位在档案利用方面可通过交换复印件、重复件、目录,联合办展、共同编研等方式互相协作,同时也在第34条强调了对馆藏资源,特别是对文化资源的深度开发责任。

纵观档案资源开发责任历史轨迹,封建社会受君主专制影响,档案多服务于统治阶级,为特定群体所利用,政治性较为突出。近代档案利用责任多体现为对已筛选归档文件的查找与调阅,机关内部档案利用多为需求推动下的被动实现,这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档案管理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因为那时处于传统利用向现代服务的过渡时期。新《档案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了档案资源开发的责任内容,以及档案资源开发与服务的形式,突出了其为国家文化建设服务的重要价值。第43条“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表明了档案利用、开放工作以及档案资源地位被肯定,在立法层面为国家综合档案馆履行档案资源开发责任提供了保障,当代档案资源的开发呈现出渠道广泛化、形式多样化、内容立体化、主体多元化、技术智能化等特点,档案资源开发责任从需求的被动性满足转化为主动性的社会功能实现。与此同时,档案资源开发的责任履行也体现在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责任主体,应采取与其他组织、社会公众共建共享档案资源的新模式。

4.2文化宣传责任

通过上文对档案资源开发责任的历史进程梳理可看出,1980年以前档案主要用于机关内部,尚不能作为文化宣传的重要资源。以 1980年开放历史档案为转折点,其可被用于史学研究,为历史研究者提供一手资料,从某种程度上说,档案通过史学研究者的挖掘与利用并将成果向有需求、感兴趣的利用者或读者推广,可被看作是档案服务于文化建设的雏形。国家综合档案馆作为主体开展档案的宣传工作始于1983年《档案馆工作通则》的发布,《通则》第22条规定了档案馆应积极开展史料研究和编纂工作,有计划地编辑出版;第23条则规定档案馆应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12]编辑出版与档案展览均为档案资源宣传的形式,是国家综合档案馆围绕特定主题,利用馆藏资源,选择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档案与档案知识的活动。新《档案法》第10条明确界定了国家综合档案馆文化事业机构的属性,第33条、第34条也再次突出强调档案编研以及开发馆藏档案资源服务于文化建设的责任担当。

档案文化宣传内容也逐渐从以政治为主导发展成侧重社会文化的传播。国家综合档案馆文化宣传责任特点突出表现为方式的创新性、内容的广泛性与力度的深度把握。如沈阳市档案馆将其文化宣传责任定位于高质量,把“故纸堆”打造成讲述城市历史的“活教材”;跳出封闭圈,让“老档案”担当起档案宣传舞台的“新明星”;突破旧思想,使“新理念”迸发出转型发展的“新动能”。[13]新时期,综合档案馆应打破惯性思维,用发展的眼光深度开发档案资源,坚守文化阵地,按照新《档案法》第34条的精神指示,运用馆藏档案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档案文化宣传还需借助新技术的高效传播,如档案信息网、官方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档案资讯与档案资源开发成果。

4.3服务社会责任

文章所述服务社会责任是指国家综合档案馆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所开展的资源服务工作,这标志着国家综合档案馆工作模式从被动利用到主动服务的转变。从这层意义上讲,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社会化服务发展于2000年《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决议通过伊始,《决议》提出,要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或陈列;建立区域性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对外宣传。此后,国家综合档案馆利用馆藏资源拍摄纪录片、编辑出版物,拓宽档案资源社会化服务渠道。同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内容,如2001年武汉市档案局开展家庭档案建设并成立管理研究会;2004年中国档案报社在沈阳召开家庭档案工作座谈会,围绕家庭建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进行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14]21世纪初,时任国家档案局局长的毛福民同志在多个会议上发表关于档案服务机制、拓展档案馆社会服务功能的讲话,档案服务成为档案事业发展的新名词,档案服务于社会各方面、服务于民生民计的呼声将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社会服务责任推向了新高度。新《档案法》将档案开放期限缩短至25年,并赋予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审核权利,同时鼓励国家综合档案馆通过网站或其他新形式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通过新《档案法》第27、第28、第30条的要求便可看出档案服务在新时代背景的重要使命。此外,新《档案法》第40条,即鼓励有条件的档案馆建设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馆提供的服务缩短了档案信息的传递时间及数字档案馆和用户之间的距离,使信息交流和反馈的速度大大加快”。[15]第41条强调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覆盖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345家综合档案馆的“异地查档”项目[16],可以说是领跑了跨区域、跨部门档案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实现了让数据跑腿的便民服务业务,成效显著,在实践方面践行了新《档案法》的精神。

档案社会化服务有两大特征:一是专业性;二是关注多方参与,凸显了与其他领域的交融,具有综合性。[17]也就是说,国家综合档案馆一方面要以主体的角色、以专业的能力及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化、便捷化、多元化的档案服务。部分国家综合档案馆开展的远程服务、一站式服务、馆际联动服务为社会公众的档案利用提供了高效的方式;新兴的查档小程序、查档APP为利用者的远程查档提供了可能;网上虚拟展厅、立体化的资源开发成果展示、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等更加符合公众需求的资源获取习惯,上述创新服务有效提升了档案的社会认可度。另一方面,积极拓宽参与渠道,形成以社会公众为主体的新服务模式。这要求档案管理主体首先要明确自身社会责任定位,提高社会服务意识,向社会公众普及档案与档案知识。其次,积极带动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将档案资源的开发权利交给社会公众,如通过征集专题档案资源、收集口述史料、档案众包业务等方式加大社會公众可参与范围与力度,与社会公众共同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库,为社会留存记忆资源。

4.4维护记忆责任

1980年档案开放前,档案的记忆价值体现为维护组织记忆。1980年后,档案开放实现了档案维护社会记忆的价值,而档案记忆责任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现代主义思潮在档案学领域的渗透,学界关于档案记忆观的理论研究日渐兴起。档案具有记忆属性,不等于档案就是“记忆”本身,档案要成为社会记忆,需经过社会认知、记忆重构等一系列过程,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责任是要为记忆的构建寻根溯源、查考取证、辨识真伪、序化并完整真实地保存记忆、呈现记忆。同时,维护记忆的责任要求也在新《档案法》第34条中得以体现,开发利用馆藏资源,通过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组织开展文化教育,并使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传承,革命文化得以继承,在发展文化的基础上,塑造记忆空间。

历史不断在延伸,记忆持续再生产,档案资源开发兼具历史传承和记忆生产的双重责任。[18]档案对于记忆不仅有建构与维护的作用,还有修改与重塑的功能,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认知难免增添主观情感,也会因信息爆炸而导致信息真假难辨,可以说,新时代真实记忆的构建与留存更需档案力量加以考证。此外,不同社会群体追求个性化发展决定了其不仅关注传统的宏大叙事,更关心与自身发展相关联的“小故事”。在这一背景下,与普通民众发展有关的社会记忆,尤其是非官方的社会记忆将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19]无论是对历史记忆、民族文化教育还是社会平凡事件的宣传,国家综合档案馆在这个过程中都要承担起维护记忆的社会责任,“通过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各个环节,档案馆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能够反映整个社会面貌和人类社会真实历史的文件材料留存下来,以便在未来可以恢复和构建社会记忆”。[20]

5结语

社会责任是任何一个社会团体或个体都应承担的使命,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社会责任随着档案工作的历史得以传承,在社会发展、时代需求与技术进步的感召下,责任范围逐渐扩大。责任的明晰有助于档案管理主体进行自我定位、提高责任意识、以“利他”思维开展各项档案工作,在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也能够提升国家综合档案馆的社会认可度,提升档案管理主体的社会价值。

*本文系202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责任视角下国家综合档案馆服务能力提升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CTQ035)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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