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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制度分析视域下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优化

2020-02-03戚振宇汤吉军张壮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交易成本

戚振宇 汤吉军 张壮

【摘要】农业产业化在发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户产权激励效应的同时,又能消除其农业经营分散化的不良效应,是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重要革新与突破;组织模式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制度载体,是影响农业产业化绩效与成败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低下,而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思想恰好有助于解决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现存的两方面主要问题。在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现存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厘清比较制度分析视域下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优化的理论逻辑,并提出基于交易成本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制度演化理论等的三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深入剖析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优化中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有助于实践中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优化,从而为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及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关键词】比较制度分析;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约;制度演化

【中图分类号】F3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2-0131-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BJY03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农业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YJA790057);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本回报率测算与融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8BS29);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项目“沉淀成本与辽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研究”(项目编号:XLYC1802043)

一、引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广泛推行,有效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但非组织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能很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环境,农业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与难题:农产品市场价格“大贵大贱、大起大落”,不利于农业的稳定投入与持续平稳发展;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需求侧信息难以准确传递到生产端,导致农业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农户难以购置高效机器设备、采用新生产技术,所以小农户分散经营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为破解农业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不少地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积极探索与尝试,最终找到一条有效的新发展路径——农业产业化。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源于山东潍坊的农业产业化,在发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户产权激励效应的同时,又能消除其农业经营分散化的不良效应,是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重要革新与突破,所以自诞生之日起便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然而,有些地区视农业产业化为政绩工程,“一刀切”地推广某些典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未能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组织模式,结果有“量”无“质”:虽然农业产业化发展程度显著提高,但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稳定性很差,农业订单的违约率一度达到80%,小农户与大市场间的矛盾依然存在[1]。所以,当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普遍不够合理,严重制约着农业經营绩效的进一步提高。然而,现有关于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优化的文献非常少见,理论界在此方面的研究十分匮乏、滞后,难以为实践提供有效指导,亟须加强对该领域的研究。当前我国正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的基础是产业振兴,基本途径在于农业产业化[2]。

在此现实与理论背景下,本文从比较制度分析视角对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优化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有助于弥补现有研究的欠缺,有助于促使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尽快优化、调整到合理水平,从而有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进而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本文的研究成果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还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二、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现存主要问题及其负面影响

合理的组织模式有助于最大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而当前实践中组织模式选择存在诸多问题,农业产业化成效不够理想。总的来看,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现存问题及其负面影响可以归结为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存在盲目推广与套用,很多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没能选择与其所处行业特征、内外部具体条件相适应的组织模式。具体来说,不少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往往套用一些比较流行的典型组织模式,而非依据交易相关资产的专用性程度、交易双方相对资产实力、生产技术与互补性制度等因素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结果导致组织模式选择缺乏合理性与有效性。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较松散的组织模式,常常没能实现农业产业化交易的有效治理:当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而与契约价格明显偏离时,很容易出现压级压价、转售、农产品质量不达标等契约纠纷,交易成本高昂。并且,当交易双方专用性资产投资不平衡时,很容易出现“敲竹杠”行为,从而降低专用性资产投资的积极性。此外,这些松散的组织模式会引致诸多契约履行问题,使得龙头企业与农户难以专注于自己的比较优势环节,不利于分工协作。

第二,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固守最初的松散、简单的组织模式,未能根据内外部生产经营条件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优化其组织模式。一些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比如加工销售普通蔬菜的涉农企业)囿于种种限制与约束,最初采用的是“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协会(大户、合作社)+农户”等松散、简单的组织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逐渐升级,市场需求不断变化(比如对特种蔬菜、有机蔬菜的需求大幅增加),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自身资本不断积累,农村金融机构更加完善,其融资约束明显减小,农业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逐渐优化(“三权分置”改革等),初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变得不再合理。然而,现状偏差与禀赋效应使得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常常不能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作出适当调整,仍习惯性地沿用初始模式,而非建立“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等更加高效合理的组织模式,尽管已具备建立这些模式的能力和条件。因而不能有效实现规模经济、分工协作,甚至由于资产专用性的增强,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难以获得理想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收益。

三、比较制度分析视域下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优化的理论逻辑

1.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一般性制度属性。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是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属于借助契约而确立的一套行为规则。该组织模式使各类经营者能够按照契约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不确定性,使各类主体形成稳定预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深化分工协作,获得理想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实际上,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具备一般性制度的各种属性:具有强制性、有界性、利益性等一般性制度的主要特征,具有激励与约束等制度的一般性功能。属于特定的微观制度安排,所以可从比较制度分析视角对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进行研究。

2.制度多样性与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多样化。比较制度分析学派认为制度具有复杂多样性,不同制度安排在不同领域各具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在不同时期的绩效表现也不同,因而不可从单一维度对不同制度的效率或优劣作出简单、笼统的判定。与之类似,作为一种特定的微观制度安排,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也遵循这些规律。所以,应避免“一刀切”地盲目推广、套用某种组织模式,鼓励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多样化发展,在组织模式选择时应因地、因时、因“业”制宜。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业生产技术条件存在明显差异,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完善程度不尽相同;同时,我国农业的细分行业众多,在不同细分行业中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资产的专用性程度不同,各经营主体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均衡程度不同。只有依据所在行业的特点、生产经营的具体约束条件,合理选择相应的组织模式,才能有效减少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最小化交易成本,从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

(1)从交易成本角度来看,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不确定性是影响交易成本大小的三个主要因素[3]。保持其他条件不变,农业产业化交易相关资产专用性越强、交易频率越高、不确定性越大、交易越复杂,越应当选择一体化程度高的治理结构,如此方能实现交易的有效治理。实际上,不同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与不同交易治理结构相对应,为最小化农业产业化各经营主体间的交易成本,应根据农业产业化交易的具体属性选择合适的组织模式,如表所示。

(2)从不完全契约角度来看,有限理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使得契约缔结与履行中普遍存在显著的预见成本、缔约成本与证实成本[4],从而导致农业产业化各经营主体间签订的通常是不完全契约。为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与农户常常需要投入一定的专用性资产,尤其是在消费不断升级的背景下,绿色、健康、高品质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快速提高,这类农产品的生产与加工方式往往不同于普通农产品,所以有必要在生产设备、工具、操作技能等方面作出大量专用性资产投资,这也有助于企业和农户获得超额收益。然而,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专用性资产投资也会带来敲竹杠(hold-up)问题,导致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从而降低生产效率与合作收益。不同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对应于不同剩余索取权利配置状况,为提高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应通过选择合理的组织模式,使得进行较多专用性资产投资的一方拥有更多剩余索取权利[5]。

假定初始契约规定龙头企业与农户平分农业产业化经营收益,S1、S2为龙头企业与农户投资时的沉淀成本,表征双方专用性資产投资的大小;EP、FP表示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实际收益,假设采取纳什谈判解,即“敲竹杠”或根本性转变之后,双方均得到一半准租金。①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专用性资产投资较为均等的条件下,比如普通大米的种植与加工销售,由于不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所以“龙头企业+农户”本身就是有效率的组织模式。②在龙头企业专用性资产投资显著多于农户的条件下,比如芦笋等特种蔬菜的种植与加工销售,为减少龙头企业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扭曲,应选择“龙头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农场”等能提高龙头企业谈判地位与剩余索取权利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此时,双方利益分配点为N?,相较于普通模式“龙头企业+农户”下的N点(线段ML的中点),更加接近初始契约规定的N0点(线段AB的中点),从而增强了龙头企业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如图1(a)所示。③在农户专用性资产投资偏多的条件下,例如荔枝、草莓的种植与销售,应选择有助于提高农户谈判地位和剩余索取权利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如“农户+自办型合作社+龙头企业”“自办企业+自办型合作社+农户”等。此时双方利益分配点为N?,相较于普通模式“龙头企业+农户”下的N点,更加接近初始契约规定的N0点,如图1(b)所示,从而增强了农户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

3.制度互补性、制度演化与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持续优化。比较制度分析学派另一个重要观点是制度具有互补性,即经济体制内的各制度要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彼此协调与互补的。如果设计了某一制度,为使其高效运行,就需要与其他制度较好契合。只有与其他制度有效协调与匹配,一项制度才能获得较高绩效。同时,制度的内外部环境、相关互补性制度都在不断变化,所以制度本身也需要不断演化以保持较高效率。

同理,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作为一种特定制度安排,与其他制度也存在广泛的互补性,所以最优组织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也应随着内外部条件与环境、相关互补性制度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实现动态的最优化,以维持较高的效率,而不可“一劳永逸”。具体而言,我国经济长期以来实现了快速发展,为促进农业与农村发展,政府出台的融资、财税、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不断增多,不断引导并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在此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金融制度、财税制度、涉农政策等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相关正式的互补性制度都在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市场意识、契约意识、法制观念等非正式的互补性制度也会发生相应改变。初始的“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大户(经纪人)+农户”等简单组织模式不能再与变化了的互补性制度实现很好的匹配与协调,所以需要不断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建立“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股份合作制企业+农场”等新型组织模式,方能与新的互补性制度实现更好的契合与互补。由于这类新型模式具有更高的纵向一体化程度、横向一体化程度,能够有效实现潜在的分工协作收益、交易成本降低收益、规模经济收益,所以能够显著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

从制度“需求—供给”分析框架来看,随着相关互补性制度的变化,建立新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必要性增大,组织模式演化能够实现更高程度的制度互补,获得更高收益,所以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演化的边际收益曲线MR的位置上升。同时,生产要素供给相关制度的有利变化往往使得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演化的边际成本曲线MC的位置下降。因此,随着外部环境与相关互补性制度的变化,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演化程度将由最初的E0点移动到E1点,并进一步移动到E2点(如图2所示),其中,不同的演化程度代表不同的组织模式。

四、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优化的制约因素

比较制度分析学派认为,经济体制内不同制度间存在广泛的互补性,一项制度的产生与其绩效的高低均取决于能否与其他互补性制度实现有效的协调与匹配。制度互补性表明,在改变某一项制度时,为保证其绩效,必须同时改变相关互补性制度;简单地套用一种制度而忽略与之互补的其他相关制度,则难以取得预想的效果。因此,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优化作为一种制度变迁,不仅会受到路径依赖的束缚,还面临相关互补性制度的制约。

1.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首先,旧组织模式会自我强化,从而导致路径依赖。“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户”等初始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建立之后,农户、龙头企业等相关经营主体就会逐渐习惯初始组织模式所确立的行为规则,不断积累、培养该组织模式运行相关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初始组织模式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收益,即出现学习效应。同时,与初始组织模式相适应、相补充的其他规则也会制定出来,进一步提高初始模式的绩效,即出现协调效应。

其次,相关非正式制度也会导致路径依赖。非正式制度包括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广受认可的行为规范,是一种相对于正式制度而言更为基礎的约束力量,会对人们的认知和选择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长期的自然经济使得各类农业经营者的传统小农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往往较为封闭、独立、因循守旧,缺乏合作意识、市场意识、创新精神、契约精神,这类传统思想文化观念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其变迁是渐进的、缓慢的,其变迁速率显著低于正式制度(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产生滞后效应,导致路径依赖,从而阻碍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优化及其效能的发挥。

最后,现状偏差与禀赋效应会导致路径依赖。由于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有限理性和农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建立新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既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带来各种难以预测的潜在风险与损失。根据前景理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对收益和损失的敏感程度并不对称,损失给其带来的痛苦感往往明显强于等量收益所带来的快乐感,所以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也具有现状偏差,不愿轻易改变当前的组织模式;同时,禀赋效应也会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对有效率的组织模式的判断,人们往往会给予已有组织模式更高的评价,所以通常倾向于维持现有的组织模式不变,从而导致路径依赖。

2.生产要素供给相关制度不合理。建立更优、更高效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往往需要设立新的组织机构、建立规模化生产基地、购置高效的生产设备与其他生产投入品、雇佣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等。当前我国生产要素供给相关制度不合理,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普遍面临显著的资本、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约束,严重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优化。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在贷款时往往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6],认可的抵押物范围过小,涉农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不合理,过度追求利润导致涉农信贷比重较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仍未得到合理划分与明晰界定,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农村人才管理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3.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外部治理相关制度不完善。一是声誉机制失灵。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导致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声誉信息难以高效传递,声誉机制往往失灵[7],交易各方缺乏长期合作的耐心,关系契约对应的组织模式难以建立,容易退化为市场外包契约所对应的模式。二是法制不够健全。当前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往往面临三方治理不足的难题,即依靠第三方(法院、仲裁机构等)解决违约问题所耗费的成本过高,常常超过了胜诉所能获得的赔偿,所以起诉往往成为不可置信威胁,违约频发,往往不得不建立更加复杂紧密的契约关系,更多地依赖自我履约机制[8],从而难以按照相应标准选择合理的组织模式。三是农产品价格支持制度不完善。在此条件下,由于我国农户数量众多,生产弹性较大,农产品价格往往波动较大,这会增强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违约诱惑,从而导致合理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不稳定,不得不建立一体化程度明显偏高的组织模式。

4.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机制不完善。实践中龙头企业与其他农业经营者订立的契约往往内容较为简略,双方间的契约关系较为松散,利益联结不紧密,利益分配更偏向于拥有更强谈判力与信息优势的龙头企业,未能实现利益平衡[9]。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往往未能建立健全、合理、规范、稳定的利益机制,没能实现有效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普遍存在众多利益纠纷,难以建立分工协作程度更高的组织模式。

五、结论及对策建议

实践中,我国很多地方往往“一刀切”地盲目推广套用某些典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并且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常常固守原有的已不再合适的组织模式,未能根据内外部条件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改进组织模式,结果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低下。由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思想可知,要实现组织模式优化,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绩效,应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根据交易属性、各方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均衡程度,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合适的组织模式,并引导其根据农村土地制度、金融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契约意识、法制观念等正式与非正式互补性制度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优化组织模式。由于制度存在共时关联与历时关联特征,为促使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优化,既要完善相关不合理的互补性制度,又要破除路径依赖。

1.完善要素供给相关制度,健全农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一要完善农村金融相关制度。引导各类开发性与政策性金融机构、涉农商业银行回归本源,进一步明晰其职能定位,逐渐提高县域贷款所占比重。不断强化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的支农作用,引导与鼓励其将贷款主要投放到涉农业务,避免单纯追求高投资回报率。大力支持与鼓励农地经营权、农村住房与厂房、农机具、活体畜禽、应收账款等涉农抵押贷款业务,不断扩大农村贷款的抵质押物范围。推动涉农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优化,逐步提高涉农信贷比重,进一步简化涉农贷款的审批流程。二要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相关制度。应深化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明晰农地产权。增设农地流转交易中心,建设立体的农地流转交易网络平台,完善农地流转交易市场的定价机制、农地供求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三要完善农村人才管理相关制度。应从组织、信息两方面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农村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尽快完善农村人才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农村人才评价机制,消除农村人才的各种后顾之忧。

2.加大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优化相关政策支持。一要大力培育与发展农业产业化各类经营主体。应搭建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各类示范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创建活动,引导其实现高质量发展。二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财税支持力度。应建立并完善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各类涉农开发项目资金向调整优化组织模式(如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的经营主体倾斜,加大生产性机械设备购置的财政补贴力度,扩大并落实针对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三要提供行政审批方面的便利与支持,建设用地指标进一步向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倾斜。

3.破除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一要完善相關非正式制度。应充分借助各种媒介大力宣传,树立典型与榜样,切实增强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创新意识、契约意识、团结协作意识。二要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作用。应依照三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选择标准,在不同交易属性下提倡与鼓励不同的组织模式,并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根据内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优化组织模式。三要搭建专门的咨询服务平台。建立专门的网络交流平台与定期交流会议制度,促进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间经常、深入的交流与学习,以提高其认知水平,减少现状偏差。

4.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内部相关制度。一方面,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机制。引导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签订条款详细、清晰的契约,通过“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模式,以及价格保护、中介服务、利润返还、资产整合等方式,建立规范、明确、健全、紧密、稳定、公允合理的利益机制。另一方面,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鼓励与倡导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经营主体建立科学的生产记录与财务记录,提高生产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引导农民合作社不断提高民主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鼓励龙头企业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治理能力。

5.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外部治理相关制度。一要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外部法治体系。可建立专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速裁机构,以降低解决契约纠纷所耗费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提高三方治理水平。二要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声誉机制。多渠道整合社会声誉信息,完善声誉评价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的电子声誉档案,建立专门的声誉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以及守信者联合激励与失信者联合惩戒机制。三要完善农产品价格支持制度。建立与完善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平抑农产品价格波动,降低不确定性水平,营造具有稳定预期的市场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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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汤吉军,戚振宇,李新光.农业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动态演化分析——兼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生的必然性[J].农村经济,2019(1):52~59.

[3]威廉姆森著.段毅才,王伟译.资本主义经济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2.

[4]Maskin E.,Tirole J. Unforeseen contingencies and incomplete contracts[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9(1):83~114.

[5]Grossman S.,Hart O.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6(4):691~719.

[6]梁丹丹.大力发展小额贷款融资破解“三农”资金瓶颈[J].财会月刊,2013(12):57~59.

[7]赵西亮,吴栋.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商品契约稳定性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05(2):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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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赖涪林.农业产业化与利益平衡机制[J].经济体制改革,2005(4):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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