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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中纳税筹划研究

2020-01-30刘艳妮

今日财富 2020年2期
关键词:建筑企业

刘艳妮

“营改增”全面实行的情况下,对我国建筑行业在供应商选择方面增值税纳税筹划展开研究。本文首先介紹在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中,如何才能使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最大;然后对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使用报价平衡点进行决策,计算出不同情况下的报价平衡点,从三个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并设计出配套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后针对如果供应商报价中含有运输费用的情况下,如何合理使用一票制与二票制的问题。

一、引言

2015年我国建筑行业开始税制改革,依据国家政策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此行为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税务管理、税负、资金和税制等几个方面。这样建筑企业将面临着竞争激烈的环境以及较高负担的税负,在此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抓住“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时机,在选择供应商时考虑是否可以进行充分抵扣进项税,从而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减轻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税负。

二、供应商含税报价相同情况下

(一)选取的供应商综合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

在供应商的含税报价和类型都相同时,如果他们开具的发票类型和税率也都完全相同,则可以综合考虑企业的信誉度、规模大小等情况,从中选取综合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的供应商。

(二)选取的供应商增值税税率较高

如果供应商的类型和含税报价都相同时,应该优先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厂家,达到降低建筑企业综合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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