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中纳税筹划研究
2020-01-30刘艳妮
今日财富 2020年2期
刘艳妮
“营改增”全面实行的情况下,对我国建筑行业在供应商选择方面增值税纳税筹划展开研究。本文首先介紹在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中,如何才能使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最大;然后对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使用报价平衡点进行决策,计算出不同情况下的报价平衡点,从三个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并设计出配套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后针对如果供应商报价中含有运输费用的情况下,如何合理使用一票制与二票制的问题。
一、引言
2015年我国建筑行业开始税制改革,依据国家政策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此行为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税务管理、税负、资金和税制等几个方面。这样建筑企业将面临着竞争激烈的环境以及较高负担的税负,在此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抓住“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时机,在选择供应商时考虑是否可以进行充分抵扣进项税,从而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减轻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税负。
二、供应商含税报价相同情况下
(一)选取的供应商综合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
在供应商的含税报价和类型都相同时,如果他们开具的发票类型和税率也都完全相同,则可以综合考虑企业的信誉度、规模大小等情况,从中选取综合实力强、规模大、信誉好的供应商。
(二)选取的供应商增值税税率较高
如果供应商的类型和含税报价都相同时,应该优先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厂家,达到降低建筑企业综合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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