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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社会历史变迁与文化传承问题

2020-01-19吴春娟

黑河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鄂伦春人鄂伦春鄂伦春族

吴春娟

(黑河学院 远东研究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

鄂伦春族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以独特的文化特色魅力吸引着世界的目光。鄂伦春人由游猎到定居,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历史变迁,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势必导致传统习俗、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审美情趣、信仰取向受到冲击。保护、传承和弘扬鄂伦春民族文化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一、鄂伦春族的社会历史变迁

鄂伦春族是世居我国东北部地区人口最少的“五小民族”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口只有一千余人。鄂伦春主要聚居地黑河地区瑷珲县(黑河市爱辉区) 1949年统计,仅17户,77口,1953年下山定居时也只有198口。①祁学俊主篡,《爱辉县志》,第二十编第二章“民族”。鄂伦春族人在定居之前大多数还处于原始落后的生活状态。实现定居后的六十余年来,在国家少数民族政策的大力扶持下,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驶入现代文明跃进的快车道,人口也获得了快速增长。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鄂伦春族人口为8 659人,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布特哈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及黑龙江省呼玛县、黑河市爱辉区、逊克县、嘉荫县。

鄂伦春族名,始见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鄂罗斯国罗刹等,无端犯我索伦边疆,扰害虞人,肆行抢掠……遣其部下人,于飞牙喀、奇勒尔等处,肆行焚杀。又诱索伦、打虎儿、俄罗春之打貂人额提儿克等二十人入室,尽行焚死。”②《清圣祖实录》卷112。此前的清代文献一般多将鄂伦春与鄂温克、达斡尔等部族统称为“索伦部”“打牲部”“使鹿部”。鄂伦春是典型的山林游猎民族,“元时称为‘林中百姓’,清初谓为‘树中人’。其在鄂伦春之东部者,又呼为使鹿部。其在鄂伦春上游西部者,又呼为使马部。其在黑龙江下游之鄂伦春,又呼为使犬部。”③张伯英,《黑龙江志稿》卷11。秋浦等《鄂伦春族调查》指出,鄂伦春人自称“奥伦千”。“鄂伦”(奥伦) 汉译为山岭或驯鹿之意, “春” (千) 为人之意。意为“山岭上的人”或“养驯鹿的人”。“由于音译不同,历史文献除记有鄂伦春这一族称之外,还有俄伦春、俄乐春、鄂鲁春、鄂伦奇、鄂伦古、奇勒尔等,而有些称谓如:玛涅克尔、毕拉尔、满珲等,都只是鄂伦春民族中的一部分,并不是族称。除此而外,也有一些民族称鄂伦春为‘栖林、‘麒麟’的”[1]。清初称为树中人, 又呼为使鹿部, 俗呼之为麒麟。④程廷恒,张家璠,《呼伦贝尔志略》,呼伦贝尔督办公署,1923年铅印。

鄂伦春经历了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是一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民族。语言属阿尔泰语系通古斯 — 满语族通古斯语支。作为古老的游猎部落,其活动范围,散布在从贝加尔湖、勒拿河流域,到东海之滨、库页岛的广大区域,“黑龙江以北、精奇里江源以南,皆其射猎之地。”⑤何秋涛,《朔方备乘》卷2。17世纪上半叶,随着后金和清政府对瑷珲区域的经略以及沙俄殖民者的侵略骚扰,鄂伦春人的主体部分经历了自北而南的迁徙过程,从外兴安岭、黑龙江左岸区域向黑龙江中上游右岸流域、大小兴安岭迁移。清初,鄂伦春人在大、小兴安岭地区,共有七个“莫昆”(即氏族)“莫昆达”(即氏族长)。由于鄂伦春的分布范围很广,故文献中对其称呼因地域有所不同。例如,“生活在涅威尔河以下沿黑龙江直到呼玛河口是玛涅克尔人(鄂伦春的一个氏族)活动的地区。沿黑龙江而下到精奇里江和牛满河是毕拉尔人(鄂伦春族的一部分)活动的地区。恒滚河是奇勒尔人活动的地区[2]。“奇勒尔,亦曰奇楞,在宁古塔东北二千余里,亨滚河等处即使鹿鄂伦春游牧住所,职贡图所谓鄂伦绰是也。”①(清)李桂林《吉林通志》卷12。在黑龙江下游直到库页岛的广大区域,也有游猎的鄂伦春人生活。

后金政权很快完成统一黑龙江流域,鄂伦春人纳入大清王朝统治之下。早在1616年9月,诺洛路(一作诺罗,即“鄂伦”之音转)就被扈尔汉招服。归布特哈打牲八旗管辖后由布特哈索伦达斡尔总管衙门(通称布特哈总管衙门,主要管理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民族的机构)管辖。1732 年(雍正十年),正式编设布特哈八旗,鄂伦春人亦被编入八旗进行管理。此时被编入布特哈八旗的鄂伦春被分为了摩凌阿鄂伦春和雅法罕鄂伦春两部分,并且二者承担不同的义务。“俄伦春者,索伦,达呼尔类也。黑龙江以北,精奇里江源以南,皆其射猎之地,其众夹精奇里江以居,亦有姓都喇尔者,似与索伦为近,其隶布特哈八旗为官者,谓之摩凌阿俄伦春,其散处山野仅以纳貂为役者,谓之雅法罕俄伦春。雅法罕俄伦春,有布特哈官五员分治,三岁一易,号曰谙达,谙达岁以征貂至其境,其人先期毕集,奉命维谨,过此则深居,不可踪迹矣。”②(清)何秋涛《朔方备乘》卷2。上述材料可知,所谓墨凌阿鄂伦春意为马上的鄂伦春即骑马的鄂伦春,这一部分的鄂伦春人被编入八旗军中,清政府规定其具有服兵役的义务;所谓雅法罕鄂伦春意为步行鄂伦春,这一部分鄂伦春人散居在深山里,没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有征貂义务,相关的具体事务有由朝廷任命的谙达负责。这一部分的鄂伦春人只有在贡貂的指定时间才聚集在一起,时间过后,各自回到深山里,难寻踪迹。

1840 年鸦片战争之后,生活在东北边疆的鄂伦春族遭受着来自沙俄的不断侵略。与此同时,清政府已经充分的认识到鄂伦春人的重要性。为了东北边疆的安稳,清廷多次改变对鄂伦春人的管理方式,也由此导致了其社会历史文化的变迁。割占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以及黑龙江下游流域中国广大领土,黑龙江中上游成为中俄界河,游猎于黑龙江流域的鄂伦春人被分割在两个国家。为了边疆安全,清政府加强了对鄂伦春人的管理。咸丰十年(1860年),特普钦奏请将鄂伦春人以所居河流为范围编设五个路,以进行有效管理,五路即为库玛尔路、毕拉尔路、托河路、阿里路和多布库尔路。同治十年(1871年),黑龙江将军特普钦奏请,“于内兴安岭内外划分五路,以备调用,库玛尔河流域为库玛尔路,设佐领三,阿力河流域为阿力路,多布库尔河流域为多布库尔路,两路人稀事简,合设佐领一,托河流域为托河路,设佐领一,毕拉尔河流域为毕拉尔路,设佐领二。”③(清)张伯英《黑龙江志稿》,卷四十三“职官志”。共计设有五路七佐。

清末民初,在黑龙江中上游区域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发生根本性改变的背景下,黑龙江地方政府大力推行对鄂伦春人的“收抚”政策,促其向定居、农耕的生活方式转变。1914年12月,黑河道尹公署决定在逊河北岸瑗珲县界内划留毛荒地2万垧,为库玛尔、毕拉尔两路鄂民生计地[3]。1922年,仅库玛尔路的鄂伦春人就已建屯12个。在弃猎归农政策的影响下,鄂伦春人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在许多方面呈现出转型发展的迹象。游猎于深山密林中的鄂伦春猎民陆续下山定居,农耕经济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生活方式、社会经济、文化教育都开始向近现代化跃进,大量的外来文化元素也开始融入。尤其是农业经济的发展对基本民族的社会文化变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后,对鄂伦春族人进行了野蛮的统治,制定了“不开化其文化,维持其原始生活;不使其务农,当特殊民族实行隔离”的指导方针和一整套“利用和消灭”的反动政策。大多数已实现定居的鄂伦春人又被迫重返山林,社会生活状况也急剧恶化,人口锐减,整个民族濒于灭绝的边缘。新中国成立后,拿出大量物力、财力对鄂伦春族进行大力扶持,选择山清水秀、土地肥沃之处为其建屯盖房,1953年整个鄂伦春族全部实现定居,社会生活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已真正融入到现代文明社会之中。

二、鄂伦春族文化传承危机

民族文化的形成主要根植于其生存环境和生产生活方式。长期以来,鄂伦春族过着原始游猎的生产生活方式,吃兽肉、穿兽皮,创造了特殊的衣、食、住、行文化和以萨满教为主的古老宗教文化。在鄂伦春族实现定居以来的六十余年发展历程中,现代农业经济已占据主导地位,自然生态环境也发生根本性改变,传统的狩猎经济形式和生活方式已不复存在。传统生活方式的变迁势必导致传统习俗、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审美情趣、信仰取向受到冲击,鄂伦春民族的特色传统文化也正在逐步消失,出现了文化传承危机。

1.狩猎文化受到现代文明的严重冲击

鄂伦春族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狩猎文化,被誉为“北方游猎文化的活化石”。狩猎文化是其文化的核心,由此衍生其它文化;狍皮文化主要通过服饰展现,同时也反映了狩猎文化的特点;桦树皮文化与狩猎民族的社会生活方式相谐相生;民族歌舞与民间文学均与狩猎生产息息相关。

鄂伦春人实现定居后,现代农业经济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狩猎经济,传统的狩猎文化受到现代文明的严重冲击。“骑马挎枪”的鄂伦春人从一人一马一杆枪的游猎原始生活,到发展农业生产、传承传统工艺、打造特色旅游,鄂伦春族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融入了现代文明社会,生产生活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以游猎为主,到农林猎相结合,再到以农为主、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生产格局,定居后的鄂伦春族生产方式经历多次调整。狩猎文化与自然环境的共生状态被打破,农产品供给消费取代了食兽肉的饮食习惯,铁和塑料等材质的生活用品、布料服装代替了桦树皮和兽皮制品,现代民居替换“斜仁柱”,人口集中、多民族共生的社区生活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定居生活改变了封闭游猎生活状态下文化传统性强、稳定性高的特点,鄂伦春民族传统文化势必在现代文明冲击下发生改变。

2.民族语言呈现濒危状态

语言是民族形成和发展的纽带,是民族的重要特征,也是民族认同和民族内聚力的重要因素。少数民族语言濒临消亡不仅是语言文化的损失,更是动摇了少数民族文化的根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少数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都面临着消亡的危机,特别是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在强势文化飞速传播、汉语全面普及下处于濒临消亡的危境,会讲民族语言的老人逐渐在减少,且已年过半百,而能够教授鄂伦春语的人更是寥寥无几。鄂伦春族家庭内部不具备鄂伦春语语境,无法传承鄂伦春语。鄂伦春族语言已然处于濒危边缘,同样也导致文化样式的传承也面临巨大的困难。

3.现代生活方式促使民族传统文化逐渐失根

“下山定居”使得鄂伦春族跨越几个社会发展阶段,从原始社会末期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和现代生活方式改变了鄂伦春年轻一代的成长环境,年轻人对学习民族语言、了解民族传统失去兴趣,更多地关注于如何融入现代社会生活,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失去生命力。现代文明的强势介入,也使鄂伦春族的狩猎生活节奏被打乱,以农耕为主的生活节奏带来的诸多不适应,冲击着鄂伦春人的精神家园,失落感、无助感随之产生,文化的传统和特色也逐渐丧失,促使文化趋向失根。

三、鄂伦春族文化传承对策建议

面对鄂伦春族的文化传承危机,我国各级政府均采取了积极的保护措施。在全国各地实行禁猎的情况下,国家仍允许鄂伦春人在规定季节进行小范围狩猎,将鄂伦春狩猎文化列为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此作为狩猎文化符号加以保护;创办鄂伦春民族学校,确定各级各类鄂伦春文化传承人,传承其民族文化;自2007年开始,新生乡每年都举办“古伦木沓节”,成立歌舞艺术团,全方位展示鄂伦春族文化。这对于保护鄂伦春文化传承无疑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根本性改变,鄂伦春族文化传承危机并未得到明显改变。

笔者以为,民族文化传承的媒介主要有民族文化典籍和声像资料、节庆活动、大众媒体和大众文艺、旅游等;文化传承的场所包括家庭、学校、民族村的文化活动场所、民族村的社区等;民族文化传承的方式体现为一对一实现语言、饮食、服饰、建筑、生产等文化因子的世代相袭,一对多传承文化意识等文化模式和文化观念,多对多通过无形的调控对在社会生活中的文化进行规范以达到传承目的。

1.民族文化传承的政策保障

国家层面需要顶层设计引导。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的政策,对发展繁荣各民族文化和维护各民族文化权利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非常重视民族文化事业建设,有关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的内容在报告中均有体现。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在政策层面,国家重视民族文化的学校传承与保护,突出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支持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并举,重视民族文化类高等专业人才培养,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化和标准化。

社会层面需要协同发展机制。加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要注重政策措施的系统性协同性操作性。地方政府要站在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切实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相关领域和部门合作共建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协同推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新格局,协同更多的资金、项目和政策等资源,共同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传承发展。

高校层面需要多元文化教育。“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教育,在担负人类共同文化成果传递功能的同时,不仅要担负传递本国主流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功能,而且也要担负起传递本国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功能。”在多元文化时代,高校要贯彻“中华民族文化多元一体”思想,开展“多元一体”的教育,培养具有民族自信心和民族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在传承国家主体民族文化的同时,传承当地各少数民族文化。学校教育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保护传承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高校要致力于培养掌握少数民族语言、能够深入研究少数民族文化的专门人才,为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培养师资、培训管理干部,要利用自身的人才和智力优势,积极促进当地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

对鄂伦春进行相应的地域整合,加大民族人口的聚集量。鄂伦春族人口仅八千余人,却分散在内蒙古自治区和黑龙江省的众多地区,这对于民族文化传承的保护极为不利。如举世闻名的鄂伦春聚居区黑河市爱辉区新生乡新生村,2016年总人口465人中,鄂伦春族84人,仅占18%,①《新生村志》,方志出版社2018年版,第27页。很难形成有效的文化保护环境。因此建议我国政府在条件允许和民族自愿的前提下,对散居各地的鄂伦春族进行相应的地域整合,加大民族人口的聚集量。

2.民族文化传承的对策建议

树立民族群体的母语价值唤醒自觉选择。语言的挽救、发掘和传承都需要有群众基础,要通过兴趣班、互联网等方式开展民族群体成员的母语教育培训,在学习民族语言和文字的过程中,使其重视和了解本民族的语言文化价值,对保护和传承民族语言文化做出积极的自觉选择。

记录分析保存民族语言文本和声像资料。有效记录和保存少数民族濒危语言,需要语言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濒危语言录音语料的撰写和标注,建立濒危语言语音语料库,收纳词汇、句子和民间故事字库,用国际音标、汉语和英语进行标注,形成多层标注的民族语言多语言语音数据库,为后续研究提供大规模的语音资料的查询、检索和统计。

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项目资金保障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倾斜和投资力度,设立重大工程项目,并投入相应专项经费,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进行抢救调查与整理研究;设立激励政策,将能够使用民族语言开展工作的干部,在任用时优先考虑,在考核时予以倾斜;支持民族聚居区将饮食、服饰、宗教、艺术、体育等民俗文化与旅游经济相结合,促进民族自身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高社会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认知度。

建立完整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化教育体系。少数民族语言教育具备环境、人力和文化等有利条件,在民族聚居区环境下,可建立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一体化的教育体系,扩大学习范围,营造民族语言使用交际空间和交际机会。基础教育解决会说会写的问题,高校要充分发挥教学和科研的基础与优势,加速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专业高层后备人才,积极开展对语言、文献与历史文化的深层次综合研究;要致力于培养通晓语言、熟悉民族文化的复合型人才,为民族聚居区发展建设输送管理人才;要全力服务民族乡村发展,经常性举办民族语言文化培训班,提升现有工作人员的岗位能力,促进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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