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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兴农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支持研究

2020-01-18明,王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兴农商业秘密农业

倪 明,王 咏

(铜陵学院 法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一、质量兴农战略提出的背景

当下正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农业农村领域有很多硬指标需要完成。中国经济的发展正在由“重数量”转向“重质量”。第三产业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首次超越第一、第二产业,但“民以食为天”,农业仍是我们经济的基础。中央一号文件已经连续十六年聚焦“三农问题”,足见其重要性。中国政府在2017年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农业转型发展,以2050年为时间节点,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2019年初,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农业农村的发展离不开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农业将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引擎之一。

(一)质量兴农战略是社会主要矛盾转变的现实要求

习近平同志在2017年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目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表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目前城乡居民已经由“吃得饱”的阶段需求转向“吃得好”的阶段需求,质量农业的服务需求和产品需求旺盛。农业农村领域的产品供给充分,居民的消费方向更加侧重高质量的农产品提供。农业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是高质量农业发展阶段更强调全面发展,更强调补齐农业短板。质量兴农战略吻合城乡居民消费的个性化和多层次需求,是增强城乡居民改革开放成就获得感与幸福感的举措之一。

(二)质量兴农战略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的自身需求

质量兴农战略注重用“提质导向”发展现代农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农业进入优化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期。这既是我国经济增长由“重数量”转向“重质量”的大环境影响,又是我国农业发展自身要求。目前,我国农业有改革开放几十年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也面临国际国内新挑战与新环境,前有美国等发达国家农业的堵截,后有越南等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追赶。“三农工作”的制度创新、实践创新及理论创新是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农业农村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我国的粮食增长连续七年守住1.2万亿斤底线,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当前,我国农业质量安全稳定,基本维持在97%合格率以上。我国农业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粪污利用率70%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58%,高标准农田建成6.4亿亩,主要农产品机械使用率67%。农业已经基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格局,土地适度经营比例超四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超850万。当前,我国农业产业效益显著提升,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总产值稳步增长,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重为2.3:1。以上农业发展取得的成果,奠定了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二、质量兴农战略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的新要求

(一)农业全产业链融合需要商业秘密保护支持

质量兴农战略提出要建设农业农村产业融合示范园、发展先导区和农业产业联合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循环高效、低耗低碳的加工体系。低耗低碳的绿色农业加工体系建立离不开技术保障,而商业秘密权是企业常见的技术保护方式。农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离不开先进的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基础,农产品的预冷、保鲜与储藏工作都依赖于物流基础设施的技术水平。质量兴农战略还提出我国应该鼓励定制农业和订单农业的发展,而定制农业和订单农业需要个性化的策划方案和相对准确的客户信息掌握,这些在知识产权层面需要依赖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中的经营信息权来保护。

(二)农业质量安全水平提高需要商业秘密保护支持

质量兴农的底线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重金属残留、农兽药残留、致病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方面,农产品的种植、生产和加工过程均需要严格把控。农业企业或者农民在种植的过程中,每个阶段都应进行有效的过程管理,比如在哪个阶段施肥会尽可能减少化肥的使用量,在哪个阶段使用农药会尽可能减少农兽药的残留,使用哪种药物和肥料等,都需要技术加持管控。而技术秘密可以更好的提升农业企业或者农民在种植之前的数据采集效率,确保该目标地区符合特定农产品的高质量种植条件要求。技术手段对于农业生产主体,特别是农业企业来说是核心竞争力。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市场主体需要长期的投入方可见成效。所以,农业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较而言,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如果我们对于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进行专利保护,其经济效果可能并不明显,但商业秘密保护手段恰恰可以展现其优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可以采取经营信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农产品加工中的技术信息可以采取技术信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农产品运输、保管过程中的防腐、防潮等措施和手段可以分别采取技术信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三)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商业秘密保护支持

企业的技术秘密占专有技术保护的90%,即有不到10%的专有技术会采取专利权的方式保护。台湾地区商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理事长方淑华在强调商业信息秘密保护的普遍性时,援引了其一份访谈记录(受访者为400多位企业高管),超过五成的高管认为商业秘密比传统知识产权中商标和专利权保护更重要。根据我国反侵权官方组织代表薛淑兰披露,当今世界有超过五成的公司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其技术信息。

质量兴农战略提出我国应该注重农业科技创新,着力培育一批农业龙头企业,而农业龙头企业的培养需要依赖科技攻关,不管是特色经济作物还是高质量粮食作物,均需要一些关键技术的研发。质量兴农战略提出要打造20个产学研融合创新联盟,建设40个服务农业质量的区域性和综合性的重点实验室,布局一批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农业质量技术攻关的方向主要集中在农业生物安全防范技术、农业生物资源利用技术、农产品精加工技术等,这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均需要商业秘密权的保驾护航。正如前文所述,农业领域的科技研发周期长、成功率低、成本回收周期长。所以,农业科技研发成果并不能仅采取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更应该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地位。

(四)建设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需要商业秘密保护支持

质量兴农战略提出要建设智慧农业,探索“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互联网+农机作业”等农业服务新模式。新型农业主体的培育离不开机械化和信息化,国家支持建立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帮助小农户实现生产机械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先进的农业机械生产技术支持。新型农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国外先进的农机技术,我们更应该培养自主农业机械品牌和农业机械科技创新能力,而这些均需要商业秘密权的保驾护航。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鼓励适度规模经营以促进质量兴农战略。具体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突破方向主要在以下三方面:以农业联合体或者联合社的形式提升农业专业合作社质量;以农业专业合作社带动优质农产品示范农户建设;逐步培育农业现代化企业,建立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的高质量示范控制指标覆盖农产品种植、初加工、深加工以及销售全过程,以上目标的实现需要不断壮大职业农民队伍规模。

质量兴农战略提出要建设高素质农业人才队伍,还提出应该尝试对一部分职业农民开展技能培训和职称评定试点。从质量兴农战略规划角度出发,不管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还是打造质量兴农的农垦国家队伍,都需要技术秘密的支持。以美国等发达国家农业为例,其竞争的核心还在于技术。不管是粮食作物或经济农业作物的质量提升,还是专业人才队伍培养,都离不开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的成果保护则主要采取技术秘密权的方式。因而,示范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和鼓励标准离不开涉农技术秘密掌握的数量和质量,质量兴农战略规划提出的农业绿色发展任务、农业标准化任务以及农业品牌提升任务的完成,一定程度上均离不开农业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三、质量兴农战略下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路径

从产业角度来说,新时代背景下农业完全可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这是新农业的突破,而不是传统农业的简单回归。质量兴农战略背景下新农业的发展需要结合创新驱动国家发展战略。新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创新,不管是技术创新,还是管理创新,抑或经营模式创新均可有力促进传统农业的升级。在此过程,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保护路径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无外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权。[1](P38-39)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权应该是新农业创新保护的主要阵地,因为商业秘密保护涵盖的创新范围最全面,可以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等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此外,我国农业的地域特征决定超级农业集团的模式不是最广泛的方式,我们应该因地适宜,在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协调下,注重保护地域性的农业生产和加工市场主体。由此,商业秘密保护则更加适合我国的农业发展国情。商业秘密先期的非公示性和非程序性具有其他知识产权所不具有的低管理成本,更加为市场主体所接受。[3](P110-126)当然,我们也应该引导成熟的农业生产主体采取对世性更强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但这并不应该影响商业秘密权在新农业崛起过程中的地位。

(一)树立正确的保护理念,引领农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农业领域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应该坚持“绿色理念”。现代科技迅猛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文明进程,然而,技术进步同时具有环境负面性,高度发达的科技给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带来了巨大压力。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取得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同时也面临资源消耗极巨、生态破坏严重等环境问题。农业作为与生态环境直接交互的前沿领域,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如施肥、除虫、加工措施不当等都可能会对水体和土壤产生直接的污染。由此,农业商业秘密保护首先需要坚持“绿色理念”。

农业领域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应该坚持“共享理念”。智慧财产在人类历史上本无产权。当立法者发现,授知识以产权可以有力的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由此欲罢不能。[4]无论是国际知识产权标准还是《巴黎公约》,均是在权利人的垄断经营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点。农业商业秘密保护也应该坚持这一前提。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并不一定是农业产业经营者,农业商业秘密领域应该借助股份公司等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利用知识产权促进农业产业整体进步。

农业领域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应该坚持“谦抑理念”。[4]2017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提出了技术保护的“谦抑理念”。农业产业相对于我国其他经济来说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新农业发展大有可为。新农业的发展固然需要保护创新,然而过度的保护也可能会带来“权利灌丛”的负面效果,导致权利商业化利用程度低,少数未充分进行产品生产与销售的权利主体专门以高额许可费或赔偿金为目的。新农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传统农业的转型与升级,在于推动农业技术创新,因而,要在发展与保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更好地运用商业秘密保护方法为农业发展提供支持。

(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为农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路径起源于德国,[5]而开展得比较完善的是美国,其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堪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之典范。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初期的主要法律依据有1939年美国法学会制定的《侵权法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及《总统行政命令》等,之后涉及商业秘密领域的立法越来越具有专业性。1979年制定《统一商业秘密法》,1985年进行修正;1996年制定《经济间谍法》;2012年制定《商业秘密盗窃澄清法》;2013年制定《外国经济间谍惩罚加重法》;2016年更加专业的《2016保护商业秘密法》出台,为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由仅限于民事诉讼手段、再到刑事诉讼手段,最后到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执法救济,总的来说其保护手段越来越丰富。[6]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最近两次修订分别是2017年11月和2019年3月。[7]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扩大了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往排斥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范围外的“消极信息”得到了重视,商业秘密的认定要件不再强调实用性。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提高了商业秘密侵权的赔偿上限额度,并且将侵权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经营者之外的一般民事主体,同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措施。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均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

然而,我国目前正在实施创新驱动国家发展战略,针对技术领域等创新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措施,所处的创新阶段也类似于美国20世纪末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的角色。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推动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工作的开展,并需要关注不同产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专门立法。

(三)成立商业秘密保护协会,指导农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商业秘密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一般需要依托多学科交叉优势资源发展。知识产权中包含专利、商标、著作以及商业秘密四大支柱,其中市场主体的技术信息可以在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中权衡选择其一。而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范围不仅止步于技术信息,还包含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以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其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比前两次更加开放。该法第九条最后一款在对商业秘密进行概括时采用了“……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模式进行表述。由此可见,商业秘密专业性和保护客体范围相较于专利权更胜一筹。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农业商业秘密保护协会,该协会的分布和治理机制应该兼顾农业领域的自身特点,如初级农业生产加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并不是很高等。该协会的设立宗旨不仅仅着眼于理论研究与交流,还可以开展实务课堂,甚至可以指导协会成员发现企业的一些生产“眉角”。有些农业市场主体由于自身局限,往往是在事实上而未在法律上使用商业秘密。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协会对于农业领域市场主体商业秘密规范化与标注化保护平台构建至关重要。

(四)成立集体管理组织,为农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支持

目前,我国先后建立了文字、音乐、音像、摄影、电影等专业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极大的促进了著作权的保护。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领域保护客体范围最广泛的权利形式之一,而且“老少皆宜”,不论是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型农业主体,还是已成规模的大型农业主体,均可以有效保护其创新成果。大型企业或者是上市公司在经济实力或者经营管理模式上得天独厚,使得其有意识和有能力保护好其商业秘密信息。而处于生态链底端的中小企业往往面临一定的发展压力,可能会忽视或者无暇顾及商业信息秘密的保护。当今企业的竞争核心已经转变为无形资产竞争,企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在商业领域有所创新,而创新成果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方可转变为持续生产力。某种程度上,这就是一个“赢者通吃”的悖论。中小企业一方面无足够的实力去保护其自身的商业信息秘密,另一方面又因缺乏保护机制反过来制约其发展。成立商业秘密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很好的平衡这个问题,它可以给农业领域的中小企业商业信息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当然,商业信息秘密和专利权、著作权不同,秘密性是其生命。笔者认为,可以尝试在知识产权局建立专业的商业秘密信息登记中心,该中心采取自愿注册模式,采取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其成员必须是经过严格筛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且终身任职。当管理组织在获得某个企业的委托后,可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追责。由此,可以在商业秘密诉讼领域开创一种新模式,弥补农业领域中小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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