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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科学普及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
——给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地方立法的建议

2020-01-18周继祥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社科社会科学普及

周继祥

(合肥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61)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召开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1]加强社会科学的普及工作需要走法治化道路,要实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法治化就要做到科学立法,而要想做到科学立法就必须对全国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本文拟对全国的社会科学普及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给安徽省的社会科学普及地方立法提供一些建议。

一、完善社会科学普及立法的重大意义

(一)社会科学普及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抓手

不管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哲学社会科学的思想先导和知识变革都是统一和武装人民思想的重要抓手。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面临数千年来未有之大变局,其中之一就是受西方民主政治的影响,民主日益成为中国社会思想的潮流。从君主立宪到民主共和,从总理内阁制到总统制,从多党制到一党专政,近代中国的民主形式发生一次又一次的嬗变。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是建立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本国历史发展实践经验教训基础之上的。

梁启超在其《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一文中曾指出:“两平等者相遇,无所谓权力,道理即权力也;两不平等者相遇,无所谓道理,权力即道理也。”[2]中国旧思想“无公法、私法之别。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而无义务;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而无权利。”[2]12封建时代之国民是“臣民”而非“公民”,这是封建时代之等级制度决定的。根据世界近代化的历史来看,由“臣民”向“公民”转变的过程,各国都经历了数百年时间。孙中山先生也主张民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经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依次过渡的时期,“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3]327训政的最终目的就是将中华民国最终建设为民主国家,即“宪政”的阶段。1945年7月,黄炎培等6人应邀访问延安,其间发生了一场世纪之对话,即著名的“窑洞对”。毛泽东在回答黄炎培 “兴勃亡忽”的疑问时这样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4]305毛泽东同志在他1949年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对中国的民主理论进行了探索。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3月30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理论工作务虚会上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当然,民主化和现代化一样,也要一步一步地前进。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5]168民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6]

纵观以上回顾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民主政治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科学的进步以及对人民的普及教育,它们直接推动了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社会科学普及是从“群众”社会迈向“公民”社会的重要推手

2010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7]3

公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具有平等权利义务的国家成员。近几十年,在我国,“群众”一词比较流行,但它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当代中国仍然有一些人把非干部称为群众,把党外人士称为群众,把干群关系视为上下级关系,这种“群众” 概念是暗含封建的“臣民”文化遗毒,与现代民主社会平等价值观念相背离,它和 “特殊公民”相对应。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讲的就是国家公职人员是从群众中来的,也一直在人民群众中开展工作,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公职人员不能脱离人民群众,他们应该与人民群众利益一致,不应存在“特殊利益”,更不能站到人民群众利益的对立面;历史是群众创造的,不是王侯将相创造,当代中国不应该有“特殊公民”。建国以来,“群众”的平等意识越来越强,相对而言,国家公职人员的平等意识却有待提高,这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说明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社会科学的普及教育是建设“公民”社会的重要推手。党的十九大以来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就是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党的领导干部大都担任公职,开展对他们的教育活动就是要力避他们丢了初心、忘了使命、脱离了人民群众,防止他们继而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路上的绊脚石的情况发生。学习强国APP的上线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对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视,它成为一个党员干部继续教育、自我教育的重要阵地。

(三)普及社会科学可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一百年前,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的“民主”和“科学”口号中的“科学”既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在社会制度变革方面,科学更多的应该是社会科学。

党的十六大做出“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重要部署。中共中央200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指出,“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哲学社会科学重要性的认识,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国家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报刊、图书、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优秀成果,扩大优秀成果的社会影响力,推动优秀成果更多更及时地应用于实际。要在国民教育中加大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比重,不断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8]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5月17日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讲话强调:“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9]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3月4日下午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委员联组会上的讲话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文化文艺工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就属于培根铸魂的工作。

(四)普及社会科学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公民素质是包括公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身体心理健康三个方面的综合素质。社会科学的普及可以丰富人的精神世界,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科学文化素养,促进公民的身心健康、人的全面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多元化、教育的功利化倾向使道德缺失、价值观混乱的风险不断提高。应对上述问题,社会科学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它可以为人们提供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育现代公民的理性文化精神。社会科学普及是实现社会科学目标价值有机转化的必要环节。

二、我国社会科学普及立法的现状

狭义的科学是指自然科学,广义的科学应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在国家层面上,我国在2002年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但就其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的规定并结合科协的职责定位来看,该法规定的科普仍然只是狭义的科普即自然科学普及。在省级层面上,已经单独制定并实施地方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省级行政区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广东省、云南省、河南省、青海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西省、湖南省。单独制定并实施的省级行政区政府规章有《河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定》。已经制定并实施二合一的地方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省级行政区有天津市、重庆市、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经制定并实施二合一的政府规章有《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仅有狭义科学技术普及立法的省级行政区有北京市、黑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既没有广义科普立法又没有狭义科普立法的省级行政区有上海市、吉林省、海南省。

三、我国社会科学普及立法的发展趋势

根据上述调查统计,全国已经有12个省级行政区域单独制定并实施地方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并有多个省份已经将该项立法提上立法日程。还有4个省级行政区域通过对原来单一的地方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进行修订,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形成了二合一的地方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这两种立法模式都有效地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社会科学普及的空白。

安徽省目前仅有狭义科学技术普及立法,为提升公众社科素养、服务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安徽省有必要进行社会科学普及方面的立法。为了加速推进该项立法、提高该项立法的立法质量,有必要对全国各兄弟省份的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其立法经验,对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的预测。

四、给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立法的建议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是修订《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还是新立《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呢?在上位法未修改之前,修订下位法,直接扩大其适用范围是不合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另辟蹊径,进行单独的社会科学普及方面试行立法,符合《立法法》相关规定,并已经被较多的省份所实行。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10],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不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法规的名称选择

是《安徽省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条例》或《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还是《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该项立法定名为《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较为适当。首先应排除“知识”,因为社会科学普及不仅是普及知识,最终是要提升公众的社科素养,包括更新思想观念和应用社科知识的能力。其次是不要将哲学和社会科学并列,目前只有山西省将该项立法名称定为《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将学理讨论的问题带入立法中,可能会误导民众,普通民众不易理解,应按照普通民众通常理解的“二分法”来设定名称,如果按照“三分法”来划分,文艺学和历史学又放在那里呢?

还有学者提议社会科学普及后加“促进”二字,这项提议不合适,因为普及本身就是动词,再加“促进”二字不符合语言规范,如果我们把普及作为一种结果或状态,那应该是促进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而不是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

(三)法规的实效性路径选择

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最重要的标准是法律的实施硬不硬。在各地实施科普地方法规过程中,普遍出现科普经费不足,科普设施发展未成体系,整体效果发挥不佳,科普责任主体不明晰、协调力度不够,科技人员等创新主体参与科普主动性不强等问题,亟需要通过完善科普立法来加以解决。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前言部分有“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低下,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瓶颈之一……因长期受应试教育影响,学生科学素质结构存在明显缺陷;社会教育、成人教育的发展尚不全面和深入,公民缺少接受终身教育的机会。科普长效运行机制尚未形成;科普设施、队伍、经费等资源不足;大众传媒科技传播力度不够、质量不高。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未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公民提升自身科学素质的主动性尚未充分调动 ”[11]5的论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背景与意义中有“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公民科学素质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不能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12]的判断。已经全国立法18年的自然科学普及的效果尚且如此,社会科学普及的效果更是堪忧。对于公众人文社科素质现状,目前没有权威的全国性调查数据支撑来做出判断,同时各省份开展公众人文社科素质调查工作的也是寥寥无几 ,这一切说明我国目前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重视程度是远远不够的。要想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公众的人文社会科学素质,在地方立法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设计。

1.要明晰社会科学普及责任主体

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中的分工方案,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主管部门应为省级党委宣传部,省级社科联和教育主管部门应为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部门为协作部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就其本质来看应属于国家的文教活动,是国家固有的职能,应赋予国家强制性。省级社科联的法定职责里就包括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因社科普及工作本质上属于文化教育工作,所以该项工作也应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之内。

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急需变革,以适应到2035年“建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这一目标。我国古代的教育被称为“教化”,而我国当代的教育主管部门内设管理机构主要是按照学历和职业教育来划分的,只有分类的教育职能,缺失感化的职能。社会科学普及应属感化职能,教育主管部门具有天然的教化优势,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拥有丰富的人才资源,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建国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有了长足发展,但是成人教育和社会教育还比较落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推进,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教育体系还未建立起来,民众的人文社科素养低下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越来越严重,仍然是一个没有突破的瓶颈。2019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事件反映出民众的环境保护、自身保健意识仍然不强,国家的公共卫生防御体系在2003年SARS事件之后17年来依然比较脆弱,对疫情的应对方面又反映出许多国家治理能力方面的问题,公众尤其是官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法治意识素养有待提高,对他们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急需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仍然任重道远。

2.要理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应保障各项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顺利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在教育经费预算里单列。各地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应由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召集,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省社科联应当设立社会科学普及专家指导委员会,吸收学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对该项工作进行指导。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周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工作,扩大此项工作的社会影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省社科联每年应当对本省的公众人文社科素养进行普查,通过普查了解公众社科素养指数以及公众对社科普及内容和形式的需求偏好,为全面对接群众需求、改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要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基础设施

基层社区和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应成为开展社科普及的重要阵地。农村行政村、城市的社区要将社科普及作为公共文化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图书馆、博物馆、车站、机场、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社区宣传栏应当成为社科普及的重要窗口, 通过宣传优秀的社科成果,扩大社会科学影响面,营造全民终身学习的氛围,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应重视新媒体的应用,上海市虽然还没有制定社科普及的地方法规,但是它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并不落后,社科普及的信息化建设在国内应属超前,该市的东方讲坛截至2019年底已经办了350期总共25206场讲座,包括文化江南、文化上海、文化中国、“思想60秒”系列、思想点亮未来、走进上海中共党史教育基地、《党的摇篮·红色记忆》系列、读懂中国、望到讲读会、科技与人文的对话、上海市社会科学界合唱团、《我所经历的战争》纪录片、文学演讲季等专辑,并且在微信、微博和腾讯视频上能免费观看。上海市社科联把这个平台定位为“一扇服务大众的社会科学之窗,一个社会化教育的公益性讲坛, 一座传播先进文化的交流平台。”

4.要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专家团、人才库,组织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队伍,培训社会科学普及人才,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应建立对积极投身于社会科学普及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机制。

高等学校、省社会科学院、党校和各类学会、协会、科研院所、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是社科普及人才主要来源地,省社科联应当加强与这些机构的联系,根据社会科学普及规划,依托社会科学普及示范基地、社会科学普及项目和新媒体传播平台来培育并传播优秀的社科成果为更多的民众共享。人事部门应将社科普及工作成果纳入各类社科人才的职称评定条件中来,以鼓励各类社科人才积极投身社科普及工作中去。

五、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伟大的社会工程、价值工程,对社会主义民主、文化建设、公民社会培育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过度重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数量、速度、规模,忽略了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发展,新时代社会发展相对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尤为突出,这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还未列入全国人大的修订计划。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王燕文曾提出了关于加快出台《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法》的建议提案。但各地社会科学普及单独立法渐成流行趋势,总结各地的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对推动安徽省的社会科学普及地方立法非常重要。立法最主要的是解决谁来普及,怎么普及,普及如何保障和效果如何评价的问题,也就是责任主体、工作机制、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的问题。只有将文明成果法治化,才能名正言顺的开展该项工作,安徽省应尽快启动该项地方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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