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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后期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

2020-01-18李凯冬郑伟林

红河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红河哈尼族土司

李凯冬,郑伟林

(红河学院,云南蒙自 661199)

一 引言

元明清以来,云南形成了“内地”“夷地”“御夷区”三个由内向外递进的三个军事行政控制带。[1]与此同时,在三个不同区域内形成了内地以流官治理为主,夷地以土司治理为主,御夷区以边区土司治理为主的三种治理模式。但是,这种长期演化发展形成的相对稳定和有效治理模式在明清换代之际,因孙可望、李定国大西军进入云南,以及南明永历朝廷进入云南,原来形成的相对稳定和有效治理模式实际上已被打破,并且随着汉族移民大量进入“夷地”“御夷区”定居,进一步加剧了汉族移民与当地原住少数民族的矛盾,发展到清代中期,引发了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社会动乱,以致朝廷不得不重新调整政策,重新恢复和强化“内地”“夷地”“御夷区”三者同时并行的均衡治理模式。

二 清代早中期滇南地区的“内地”“夷地”“御夷区”

明初,朝廷通过在云南沿边地区建立军政管控区,形成了云南内地由流官治理,边疆沿边地区则由土司治理的特殊的内外行政区划模式,在滇南西起元江军民府,东到临安府的广大地区,形成了“内地”“夷地”“御夷区”依次递进的治理模式。

有明一代滇南临安府境内的“夷地”由西向东,沿着红河南北两岸在哈尼族地区设置了以下土司:①思陀甸长官司、②落恐甸长官司、③左能寨长官司、④瓦渣甸长官司、⑤溪处甸长官司、⑥陡岩寨土寨长、⑦纳更山土巡检。在红河南岸“御夷区”则设置了以下哈尼族土司:①猛丁土司、②猛弄土司等。[2]

清军进入云南后,清廷为了尽快巩固在云南的统治,基本承袭了明代土司制度,在滇南临安府地区,同样按照“内地”“夷地”“御夷区”三个层次来设治经营。但临安府“夷地”哈尼族土司,其品级和地位都有所降低,到清雍正年间(1723—1735年),红河南岸哈尼族五大土司的品级均由七品武官降为不入流的土舍(文官系列)。临安府南中越沿边地带的“御夷区”则仅仅保留了不入流的猛弄土司。元明以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社会治理体系崩塌,自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江外哈尼族高罗衣起事以来,直到清同治年间(1862—1875年),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处在一片混乱之中。

三 清代早中期滇南内地汉族向红河南岸迁徙情况

据《红河县志》记载:据家谱和墓志资料考证,今红河县境内汉族大多数是在明末清初由石屏、建水、通海等内地迁入定居,其原因或因经商、或因避难、逃荒等等不一。但到清嘉庆年间,这些汉族移民大多发展成为富户。如《浪堤郑氏族谱》以及浪堤郑氏墓志推算,清嘉庆以前,石屏郑营郑氏的部分后人已跨过红河南岸,在今红河县浪堤镇一带定居(1954年前属于元江县管辖),与其他汉族移民一起形成了500户以上的小集镇。浪堤地区汉族移民开始种植和加工沱茶和砖茶,参与茶马贸易;[3]222从事缝纫、金银首饰加工、糕点、酱油制作等小手工业和建材建筑业;[3]206清乾隆以后,汉族聚居的浪堤等地还出现了私塾和书院; [3]570清乾隆初年,浪堤王家寨许氏住宅内的张氏私塾就被改称书院,可以说汉族移民进入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落籍,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3]258

据《绿春县志》记载:清顺治至清嘉庆年间(1659—1820年),就有一些内地汉族先后迁入绿春地区落籍,并在大兴、牛孔、大水沟、三楞、骑马坝等地建立了汉族村寨。汉族移民进入红河南岸地区,带来了先进的文化和耕种技术,促进了早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了红河南岸“夷地”“御夷区”“内地”的联系。到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迁入绿春县牛孔大兴地区居住的汉族移民开始在今牛孔乡沙杯楚夺、曼洛达德和大兴镇马宗咪珠德马等地建窑烧制陶器。到清嘉庆年间,这些迁入红河南岸的汉族移民大多发展成了富户。但未能妥善处理与当地原住哈尼族的关系,加之在奸人的挑唆下,发生了汉族移民与原住哈尼族之间的械斗。[4]

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二月,江外宗哈地方哈尼族高罗衣起事,攻占瓦渣、溪处等土司地区,溪处土舍赵理投降高罗衣,事后被临安府处决,赵理之后裔已被剥夺土职继承权。[4]

四 高罗衣事件及其对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影响

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红河南岸宗哈寨哈尼族村民高罗衣联合当地哈尼族彝族等原住民反清,后被镇压。[5]

清人王之春(1842—?)的《清朝柔远记》(又名《中外通商始末记》)中比较全面地记载了清光绪以前的中外通商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王之春将滇南地区的“夷地”“御夷区”与“内地”做了内外区分,将“内地”视为内政区,将“夷地”“御夷区”视为外边政区,因此其《清朝柔远记》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春三月条记载了高罗衣起事并被俘处决断一事。据《清朝柔远记》记载,高罗衣被俘虏后交代:其之所以起事,原因在于江西、湖广等地汉族到江外夷地贸易取利,甚为苛刻,于是借驱逐汉族为名,聚众起事,酿成大案。据此,清廷指示,严敕沿边各州县:凡内地民人,不准私往夷地贸易,侵夺夷人生计,若有私越边境者,查明严禁治罪,务令弭患未,勿在滋生边隙为要。

从上述《清朝柔远记》的详细记载,并辅以《绿春县志》等方志,可见,正是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高罗衣事件阻碍了内地汉族向红河南岸移民的进程。高罗衣事件的直接结果就是导致了清代后期红河南岸社会治理政策的重大转变。这种治理政策的转变导致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经济社会的两个显著变化:一是稿吾卡龙氏土目的复兴;二是江外哈尼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滞缓。

(一)高罗衣事件直接导致了稿吾卡龙氏土目的复活

红河南岸稿吾卡土目是清雍正乾隆年间设置的,首任土把总为龙在渭。龙在渭本是清康熙年间红河南岸边纳更山土巡检龙氏的第六子,分居在稿吾卡,担任庄主兼土目(巡检司下不入流的小官)。清雍正五年至十三年(1727—1735年),龙在渭带兵从征元江、普洱等地,因战功卓著,时任临元镇总兵董芳给予土把总职衔(正七品武官),从纳更司划出14寨,归其管辖,成为临安府所辖土目。从清雍正到清乾隆年间,稿吾卡龙氏土目只有两代,即首任土把总龙在渭传给其子龙瑄。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稿吾卡土把总被削。然而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高罗依反清,朝廷不得不征调龙瑄参与征剿。龙瑄率长子龙定国随官军进剿,父子皆战死。总督伯麟为抚恤阵亡的龙氏后裔,请示朝廷令龙氏世袭稿吾卡土把总。朝廷先追认龙定国为世袭稿吾卡土把总,因其已经阵亡,由其胞弟龙定昌承袭稿吾卡土把总,待龙定昌生子后过继给龙定国承袭土把总。龙定昌亡故后,其子龙跃池(过继给龙定国)承袭稿吾卡土把总。龙跃池故,子龙汝霖承袭了其父的土把总职衔。龙汝霖承袭土职期间,恰逢咸同滇乱,龙汝霖因在军务方面出力捐助粮饷有功,被朝廷加游击衔(从三品武官),赏戴花翎,并封世袭稿吾司土巡检职衔。龙汝霖有三子,长子龙瑾光(庶出)、次子龙裕光(嫡出)、三子龙济光(嫡出),这三人就是晚清和民国时期滇南赫赫有名的龙氏三兄弟,对晚清、民国时期滇南乃至全国的政治军事和社会形成了重要的影响。

龙瑾光(1863—1917年)原为稿吾卡土司龙汝霖长子(庶出),后被族人推举为纳更土巡检司土巡检。清光绪七年(1882年),龙瑾光辞去纳更土职参与科举考试,后署理四川省清神县令,并得晚清名臣时任四川总督岑春煊赏识和重用,升任会理知州。后岑春煊调任两广总督,龙瑾光追随岑春煊到两广,并因在广西追剿游勇有功升任广西新军邕龙标统领,广西右江道台。民国年间,龙瑾光曾代理广东省长兼广惠镇守使(1914年),曾任民国中将加上将衔。袁世凯称帝后,策封其为一等男爵(1915年12月21日),临武将军督理云南军务(1916年2月8日)。1916年护国战争爆发,袁世凯委任龙瑾光为云南查办使,率粤军第一师1万多人假道广西开赴云南镇压护国军,中途到达广西百色时被李烈钧、陆荣廷扣留。其后龙觐光被迫承诺退职,才被释放,辗转北上。袁世凯病故后,龙瑾光失去靠山,于1917年在北京去世。

龙裕光(1865—1930年)为龙汝霖次子,曾任稿吾土司、广州酸土厂(水泥厂)总办、广东琼崖镇守使、将军。

龙济光(1868-1925年)为龙汝霖三子,龙瑾光辞去纳更土职接任纳更土职,当时正值清光绪年间各地大办团练,龙济光也在家乡办起了团练,并因率部众参与镇压滇南人民反清斗争有功,而被任命为广南县团总,势力迅速扩大。其兄龙觐光向两广总督岑春煊保荐龙济光进入广西征剿叛乱。从此,龙济光脱颖而出,先后担任广西左江道台、广西提督、广东镇抚使、广东安抚使、都督兼署民政长,两广巡阅使、授振武上将军等职衔。民国年间,龙济光迫于形势,表示归顺军政府,被任命为广东安抚使。袁世凯上台后,龙济光投靠袁世凯,被任命为广东镇抚使,授振武上将军督理广东军务。袁世凯称帝后,龙济光立即通电拥袁,被封一等公加郡王衔。1916年1月,龙济光也被迫宣布“独立”,袁世凯病故,龙济光取消独立,宣布听命中央,投靠段祺瑞政府。护法战争爆发后,段祺瑞任命龙济光为“两广巡阅使”,率军向广州进发,结果败北,泛舟北上,驻兵小站。奉军入关进攻小站时,龙济光溃败,从此一蹶不振,于1925年病逝。

稿吾卡龙氏三兄弟在晚清和民国年间之所以能够叱咤风云,当然与当时特殊的社会政治军事有关,但要其追直接的原因,其实也就是高罗衣事件的后果之一。

(二)高罗衣事件严重阻碍了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

客观地讲,自明末清初,内地汉族因种种原因迁徙到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落籍后,也为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带来了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随着汉族移民的进入,汉族移民与原住民之间共同开辟了草坪街(初级商品市场),到清乾隆年间还出现了集市贸易,[4]古老的哈尼族传统村寨(村社)社会开始出现简单的商品经济关系和原始的市场经济。汉族移民还在当地烧制土陶,形成了早期的手工业。但是,这一经济社会的发展演化进程却被高罗衣事件阻碍了,有清一代,自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的汉族大量回归内地后,清廷严格封锁“内地”“夷地”“御夷区”的民间往来,严重阻碍了哈尼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直到民国时期,才出现固定的商铺。[4]

五 结论

基于以阶级斗争为核心,以农民起义为主要线索的历史研究方法,以往关于高罗衣其人及其事件的正面评价都比较高。一些研究者通常将高罗衣事件视为反清起义,也将高罗衣其人视为反清义士,并将高罗衣的结局视为光荣阵亡。[6]我们认为,这些研究和评价主要是基于当地的民间口述历史,但依据不足。

现有关于高罗衣事件最为可信的历史文献,当数清人王之春《清朝柔远记》中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的记载。王之春本人青年时期在曾国藩、李鸿章等名臣的幕府利做幕僚。清光绪年间曾出使日本,中法战争前后,奉调雷琼兵备道、高廉兵备道等职,并参加了中越双方堪议中越界址的工作。后升任广东按察使,并署理广东布政使。其后,王之春调任四川布政使。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王之春出任广西巡抚。《清朝柔远记》成书于清光绪五年(1879年)前后,王之春经历足于证明他有条件接触到官方的文件。因此,《清朝柔远记》中关于清朝入关以后的有关中外交往关系的记述是真实可信的。另外,辅以地方志中有关史料的记载,如今我们完全有条件对高罗衣事件及其人作出客观的评价。

我们认为,根据《清朝柔远记》的记载,可以得出以下比较客观的结论:一是高罗衣事件的本质是汉族移民与当地原住民之间的矛盾;二是高罗衣事件是受一些必有用心的人,如私塾教师章喜等挑拨离间的结果,一些必有用心的野心家,利用夷汉矛盾,挑拨离间,制造社会动乱,获取个人利益;三是高罗衣事件直接导致了清廷调整边疆政策,进而阻碍和延缓了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四是高罗衣其人并非光荣战死沙场,而是别俘伏诛。

今天,我们重新考察这段历史,不是为了褒贬前人,只是还历史的真实。可以说,我们研究关注的重心,是红河南岸哈尼族地区社会治理策略的演变和治理历史的演化,因为以史为鉴,有利于我们推进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利于我们推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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