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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阈下犯罪人社会画像系统的构建

2020-01-17张升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犯罪人作案犯罪行为

张升魁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在高新技术的支撑下,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已从传统手段的直接性、单一性、现实性转变为间接性、多重性,呈现出犯罪方法多样性、犯罪手段隐蔽性、犯罪空间虚拟性特点。这实际上极大地增加了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难度。传统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类型、案发环境、以及犯罪人的特征等信息,培养出一批掌握犯罪人心理画像、地理画像的专门性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激情犯罪、性犯罪等暴力性刑事案件的侦破发挥了作用。然而,最近几年作案人在选择作案手段、方式方面更为隐蔽,犯罪场所转向虚拟空间。侦查人员在初步接触此类案件时,往往会陷入侦查困境。传统的犯罪心理画像技术对于相关信息反应速度慢,已经很难捕捉到与作案人相关的信息,对犯罪嫌疑人形象的刻画则稍显吃力。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隐蔽型、非接触型、虚拟空间内犯罪侦查提供了便利。以大数据技术、云技术、区块链为依托,能够改变传统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与作案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从以前的被动适应转为主动预测。信息化社会中,信息交换的一般媒介是电子数据。大数据时代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留下各种数据,如视频监控、手机GPS定位、购物记录等信息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记录在案。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当借助大数据的优势,形成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以作案人的特定性为出发点、以同源信息相关性为研究内容的犯罪人社会画像新理论。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需要借助公安系统、互联网企业在已开发大数据平台上对犯罪时间、犯罪对象以及犯罪过程的记录,掌握有关犯罪人的基础信息。以作案人的特定性为出发点就是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涉案人员的个人特征、生活轨迹特征以及社会交往特征,以划定犯罪人的范围。同源信息相关性分析就是寻找基于同一犯罪人在不同时间段、不同地点实施的案前、案中、案后的行为痕迹变化特征,最终确定犯罪人。

一、大数据社会画像之概念厘清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具有物质性。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必然引起相应的物质转移、变化。物质变化一般指犯罪行为引起物质外部特征的变化、物质本质属性的变化、物质所处位置的变化和物质形态的变化。[1]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由犯罪意图、犯罪动机所支配。传统意义上犯罪画像是由侦查人员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结合侦查工作的实际进展,对犯罪人进行心理以及形象刻画的过程。在我国,最早研究犯罪人心理及其画像理论、技术的是李玫瑾教授,其从心理学角度出发,主张以犯罪人行为资料为基础,利用心里逻辑的相关理论,刻画犯罪人的人身形象与心理特征。[2]马静华教授从犯罪现场分析理论出发,阐述了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人画像对于现场分析的重要性。[3]近些年,随着我国自主研发的北斗导航系统的成功建设,犯罪地理画像应运而生。其本质是依据北斗导航系统以及犯罪地图对于犯罪的时间、空间以及规律的纪录。作为刑事侦查手段的一种,犯罪地理画像依托地理信息和空间信息赋予了犯罪画像新内涵。[4]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在三维空间内对犯罪行为的记录。能够根据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轨迹实现对犯罪人行踪的定位,进而划定犯罪人活动范围。但是,目前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等跨境、跨国犯罪其所涉及的区域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地理画像的范围,此类犯罪往往会出现犯罪预备地、实施地以及逃窜地的分离,按照原有技术及思维已经难以实现精准打击。就现阶段诈骗犯罪或金融类犯罪来说,犯罪实施地大多数是境外的互联网基站或是伪基站,而侦查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防范及控制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实施大数据国家战略,就是要将大数据作为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①为了提升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高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效率,需要侦查人员、侦查机关顺应并利用社会发展之大趋势——大数据思维及技术。借助大数据、大系统在获取信息、记录信息及分析信息方面的优势,展开相关信息数据关联性挖掘。笔者认为,应重点挖掘大数据背景下犯罪人的社会信息。大数据强调“大”思维、“大”模式。基于大数据技术下的犯罪人社会画像,就是以犯罪人的特定性为出发点,利用犯罪信息所反映的同源性,在数据综合分析下利用数据信息之间的相关性,刻画犯罪人生理、心理、行为轨迹等相关特征的行为。大数据背景下犯罪人社会画像,强调的是犯罪人相关信息的综合分析,寻找数据信息之间的连结点、重合点,进而实现对犯罪人心理的动向预测、行为的动态掌控和相关财物的实时追踪,进而实现打击犯罪的实时化、精准化。

二、大数据视阀下犯罪人社会画像的基础

(一)犯罪人社会画像的理论基础

犯罪画像一般是基于犯罪人的心理、生理、行为等特征展开的预测性、指导性描述。而现阶段关于犯罪画像的理论模式主要有归纳模式和演绎模式两种。归纳模式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个人特征数据进行分析而归纳出相关犯罪的行为模式。[5]实际上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人特征记录来分析其的行为,实现对犯罪人个人特征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分析。演绎模式是指以法庭科学证据为基础,通过对犯罪现场行为的重构,实现对犯罪人个人特征、社会特征、情感特征的推断。演绎模式是基于对犯罪现场或者现场所展现的行为轨迹确认来分析认识刻画犯罪人的个人特征、社会特征等相关特征信息。笔者认为,犯罪社会画像的理论基础可以从哲学、心理学、侦查学、逻辑学四个角度展开。

1.哲学基础

犯罪是一种反社会活动的行为,犯罪行为一经产生便在人们头脑中留下深刻的烙印,犯罪行为在被害人、证人脑海中形成深刻印象,使其在内心形成对犯罪人的特征确认,客观的存在于被害人、证人的头脑中。犯罪画像就是将犯罪行为在被害人、群众内心形成的深刻认识、特征确认转化为客观、理性的事实描述过程。大数据画像,注重从事物之间普遍存在的联系性出发,从整体的视角看问题。侦查人员摆脱了具体因果关系以及经过结构化处理的数据,从客观数据出发,从全方位、全视角看待犯罪行为,全面寻找与犯罪有关的信息,锁定犯罪人。

2.心理学基础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犯罪意图、犯罪目的逐渐外露并逐步实现的过程。从案前预备——案中实行——案后逃离的动态整体结构来看,其意思表示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即由产生犯罪的意思到实行犯罪行为的意思再到逃避打击的意思。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为了满足生理性需要②或社会性需要③而进行试探性行为④。首先,任何犯罪行为都可以根据犯罪人心理活动轨迹可以捕捉到其行为轨迹寻找犯罪线索。其次,犯罪行为往往附带着犯罪人的生活习惯。犯罪人在不断完善自己的作案行为中一次一次的延续着成功的犯罪行为,构成了习惯性行为。[6]犯罪人的习惯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能够帮助侦查人员知悉其作案时心理状态的起伏变化。

3.侦查学基础

犯罪画像是侦查的具体方法,必须遵循侦查学基本原理,如侦查认识论原理、物质交换原理、同一认定原理等。侦查认识论认为,犯罪活动是可以被揭示、被认识的,原因在于犯罪活动内部运行规律客观性。犯罪画像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认识犯罪人作案手段、抓获犯罪案疑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建立犯罪人的基本形像,从无到有,从粗到细,逐步认识作案人。物质交换原理指两种物质在接触、传递过程中引起的物质成分的相互交流和变化。[7]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必然蕴含着信息交换与记录。如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人为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会通过各种方式传递信息,如短信、电话或微信、QQ聊条记录等,无论是哪种方式,都会留有一定的信息,只不过囿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无法进行全部信息的识别确认。同一认定原理认为侦查活动是一种反推性或溯源性活动,其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恢复被犯罪行为扰乱的社会秩序,必须根据案件呈现的状态、信息、以及物质展开。大数据画像是在侦查认识活动本质上根据犯罪人作案时所遗留的信息物品作出的行为特征、身份特征、心理特征的同一认定与识别。

4.逻辑学基础

大数据时代,侦查过程可以解读为数据储存、提取和分析过程,数据贯穿于侦查的各个环节,“让数据说话”成为侦查的基本思维。[8]大数据、人工智能使电子数据日益成为侦查活动的逻辑起点。大数据使犯罪人画像更为客观公正,摒弃了传统侦查逻辑的主观假设,保证了思维逻辑的正确方向。网络化的数据信息传输和共享,改变了传统的现场和广泛撒网的侦查模式,依据数据信息作出的逻辑判断更加迅速和高效。[9]传统犯罪侦查中矛盾性主要来源于侦查人员对犯罪人特征描述的不确定性、案件线索的隐蔽性以及侦查过程的反复性。大数据画像技术利用时间一维性特征、数据聚合分析,将传统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逻辑转化为高度关联性思维,形成对犯罪行为的整体性思考与全面认识。

(二)犯罪人社会画像的信息基础

犯罪人的社会信息,是其在社会中的特殊标识,具有唯一性、特殊性、可识别性。犯罪嫌疑人模型的构建,以其个人信息为基础、以心理特征信息为核心、以社会交往信息、职业技能信息为导向,形成多维度的定位与识别。

1.外貌特征信息

每一个个体在社会中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犯罪人也不例外。个人特征信息是反映其基本特征的最原始方式。通过对犯罪现场遗留物质、痕迹的分析,刻画出犯罪人基本的个人特征,是基于个案中犯罪嫌疑人从具体到抽象得出的结果。要知悉犯罪人的个人特征,首先要划定相关案件中犯罪嫌疑对象的基本范围。需要借助于公安大数据系统、互联网企业数据系统,综合分析其在案发前后的行为是否存在异常,如微信、微博动态、电话通讯记录等。其次,以现场为中心,根据案件现场所反映的痕迹特征,展开对嫌疑对象特征的描述如性别、身高、体态、年龄、以及独特的心理变化等。反映在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以及案件现场所遗留信息的完整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刻画犯罪人基本特征准确与否。因此,必须还原案发过程,进行犯罪现场重建,根据视频监控、网页浏览记录、购物信息等,分析嫌疑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2.心理特征信息

心理学理论认为,“有储内,必有储外”,犯罪人心理活动特点必然在犯罪行为中暴露出来,表现在客观存在的物质痕迹之中。[10]与犯罪相关的现场会集中反映犯罪人在作案时的心理变化状态以及活动轨迹。借助案件,我们可以得出犯罪人——犯罪心理活动——犯罪行为——犯罪现场这样的一个思维模式。

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与其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等因素密切相关。首先,良好的教育有助于行为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能帮助其在心理、生理成长期健全心智,能够培养出冷静、理性的思维品质。相反,受教育程度低的犯罪人以利益为基准,逐步形成心理缺陷。其次,家庭状况对一个人形成良好的心理状态至关重要。家庭结构畸形会导致犯罪人在心理发育期叛逆或自卑,在心理抑郁的情况下选择实施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行为。最后,成长经历对人的心理建设成熟的重要因素。对等报复理论⑤中,阐述了成长经历对于每一个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性。童年不完整、不快乐甚至受欺凌的人,在将来很有可能会成为犯罪人。其会选择用同样甚至更激烈的方式去打击报复社会。在这种情况下,是心智、心理的不成熟导致了犯罪人的犯罪状态。犯罪人心理特征信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可以根据其行为方式及其变化实现对于犯罪人心理特征的捕捉与刻画。即在具体案件中利用大数据复原犯罪人案前、案中、案后一系列行为,结合正常情形下社会一般人的行为方式,寻找犯罪人行为异常之处,综合分析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状况。从社会学、心理学等多角度考察犯罪人作案的可能性,初步形成关于犯罪人的信息筛选与碰撞。

3.犯罪人的社会交往信息

社会性是人的第一属性,人作为最高级的社会性动物,会产生极其复杂的社会信息。以时间为轴,纵向来看,每个犯罪人的成长经历可以分为家庭教育阶段—学校家庭交叉教育阶段—社会工作阶段—犯罪阶段四部分。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充当着各种各样的角色,会留下复杂的信息。社交圈理论认为,一个人所交往的对象在某种程度上是与自己的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身份信息相一致的,这样就保证社会交往中的便捷性与适应性。

4.犯罪人的职业技能信息

犯罪人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必定会培养出自己的生活技能。技能是某一职业的进一步发展,犯罪人对某种技能长期运用及操练,会非常熟练进而形成技巧。犯罪人的职业行为及日常生活会导致其技巧在犯罪时不经意流露。因此,可以借助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犯罪技巧推测其具体职业甚至是社会生活环境。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人在作案时会在现场留下明显的痕迹特征,如遗留于作案工具表面的指印掌印、地面上的足迹等明态痕迹。据此可以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明显生理缺陷或特殊形体。犯罪人对犯罪现场伪装后,中心现场或现场周围会产生潜态痕迹,如所携带的通讯记录在周围基站搜索信号时所遗留的电子信息,案发时段基于手机定位功能所产生的行为轨迹等。通过大数据手机服务器、导航定位系统以及视频监控系统的数据碰撞,可以寻找犯罪人在案发时间段、案发区域内的行踪,从而确定是否具备作案条件。

三、大数据视阀下犯罪人社会画像路径

在传统犯罪画像技术中,犯罪心理画像从心理学角度出发,结合犯罪现场的遗留信息,对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做出一般性描述。此时,我们无法全面把握犯罪人因外界因素突变所产生的心理波动,只能展开间接推断。而犯罪地理画像,是在某一时间段实现了对犯罪人空间信息的获取,至于犯罪人的其他信息则无涉及。大数据时代就是利用数据,实现对社会的管理。数据范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大数据阶段的一种知识密集型科学发现模式。[11]犯罪人社会画像,将在犯罪心理画像以及犯罪地理画像的基础上,借力于大数据的数据密集型发现模式,重点利用涉嫌犯罪人员的个人特征信息、心理特征信息及社会特征信息,从案前、案中、案后三个阶段分析,进行形象刻画。

(一)犯罪人案前形象的刻画

预备阶段,犯罪分子会精心策划、周密设计,为实施犯罪行为充分准备,防止发生意外;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分子会根据现场情况,破坏原始现场或进行伪装,以此迷惑侦查方向,延缓破案时间;主要犯罪行为完成或犯罪目的达到以后,犯罪人通常利用时间冲突,伪造不在场证据,销毁关键物证,探听案件进展信息,制定对抗策略,以逃避打击。

1.犯罪预备形象刻画

犯罪人在案前的一切准备活动是作案的基础,犯罪人在预备阶段会实施准备行为。准备过程的充分与否决定其实施犯罪行为能否成功。在犯罪人看来,谋划越缜密准备越充分,作案成功的可能性就更大。于是犯罪人可能会购买作案所需物品,如铁锹、绳索等作案工具,提前开通银行账户、手机搜集作案手法,犯罪人在寻找作案目标时可能会对被害人进行跟踪、偷拍等。实际上,犯罪人的预备行为为侦查工作提供了导向。犯罪人购买作案工具的交易记录、手机浏览网页记录以及案发前被害人活动范围内的视频监控会对侦查机关掌握作犯罪人的行踪提供可靠依据。

2.案前痕迹形象刻画

常言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犯罪人是暴露在社会环境中的,即使进行了伪装,也可以根据其在行为过程中暴露出的细微特征,展开侦查。在互联网犯罪中,犯罪分子可能会进行试探性操作,以感应出侵害对象的防火墙预防功能的强弱。此时,需要对行为诡异的人员进行重点管控,通过腾讯公司、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公司实现对其心理、行为的监测,防患于未然。诡异行为的确定需要借助已发生案件中犯罪人的行为进行归类分析。因此,需借助大数据分析以及聚合技术,对各类案件中的作案手段进行建模,为信息扩线,案件串并打下坚实基础。刻画犯罪人的案前形象,实质上是对其进行犯罪的可能性分析,侦查人员可以从预备行为中找出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实现对犯罪的预防。

(二)犯罪人案中形象的刻画

案中,是犯罪人心理、生理变化最激烈的时候,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终极目标。即使犯罪人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其在达到犯罪目的时,心理、身体较之于作案前仍然会发生极大波动,此种心理波动通常会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痕迹物证上体现。关于案中行为着手之理论,行为客观说认为犯罪人案中的行为是在其犯罪意图的直接支配下实施的以造成犯罪对象的损害为标准,构成刑法规定的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理论。法益侵害说认为应该以法益侵害的立场来认定犯罪着手。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不可能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12]因此,对于犯罪人在案中形象的刻画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

1.犯罪人的作案动机

被害人是犯罪信息最好的承载者,暗含了犯罪人作案的动机。就一起杀人案件来说,对于案件性质可以做出如下的判断分析:是基于激情所导致的行凶行为还是基于情杀、仇杀等多种考虑。侦查人员可以借助犯罪人作案动机对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亲疏、犯罪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行为举止等进行刻画,结合现场及周围视频监控、现场走访等内容获悉犯罪人的生活状态。从犯罪人作案手法、尸体上所遗留创伤,分析其在作案时的心理特征以及与被害人在特定环境下特殊关系等。

2.犯罪人作案手段、方式

作案手段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实现其犯罪目的而采用的作案工具,作案方式、方法、技巧,以及知识和技能等的总和。[13]犯罪手段同样是对犯罪人特征的反映与刻画,作案的手段方式实际上是犯罪人将犯罪对象与自身作案条件衡量之后的结果。初犯心理素质差,作案时慌张,手法不娴熟,会在现场遗留有较多的痕迹;惯犯反侦查能力强,作案手法熟练、技巧性强,能够利用现场物品进行伪装。通过分析犯罪人的作案时间、作案手段、侵害目标的内在规律,有助于从中寻找犯罪人与被害人、涉案财物及其之间的社会关系,串并系列案件,最终达到收集犯罪证据、深挖余罪的目的。

3.涉案的痕迹、物品

痕迹物品是犯罪人作案过程最客观的见证。涉案痕迹物品的分析是侦查人员追查其他犯罪、抓获同案犯、深挖余罪的重要环节。利用现场遗失物、遗忘物可以判断犯罪人作案的基本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侦查人员还原案发经过,进行犯罪现场重建。通过犯罪人带离的物品、作案时使用的工具、现场遗留物品的比对分析,能够查明犯罪人带离某物品的真实意图。

(三)犯罪行为人案后形象的刻画

犯罪人在作案后,由于犯罪目的已经实现,会进行一系列的伪装、破坏。犯罪人实施伪装、隐匿等反侦查行为是为了延缓破案时间、转移侦查视线、销毁犯罪证据、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14]但是,并非所有的反侦查行为都有碍于侦查破案,有些时候犯罪分子故意为之的反侦查行为甚至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刻画犯罪人案后形象,可以从逃离轨迹以及涉案赃物处理两个角度展开。

1.逃离轨迹分析

逃离轨迹显示了犯罪人作案后最直接的意思表示。对于掌握犯罪人行踪、抓获犯罪人具有重要作用。逃离轨迹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住宿轨迹分析。通常情况下,犯罪人在作案后,会逃离现场前往外地。这一过程中,犯罪人既有可能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登记住宿,也有可能利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登记住宿。大数据战略下,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各旅社、酒店的住宿验证系统以及公安警综平台查询嫌疑对象入住的时间、地点,并将各点连接,在空间上划定犯罪人活动范围。

(2)车辆轨迹分析。对犯罪人车辆轨迹的分析,意在确定其活动范围以及查缉布控方位。车载GPS定位系统以及以车牌号码为索引的视频监控可以对犯罪嫌疑车辆进行跟踪分析,能进一步锁定犯罪人逃窜方向、窝藏位置。

(3)通信轨迹分析。对通信轨迹的分析,重在找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寻找同案犯。话单分析有助于划定犯罪人或被害人社交范围,基站定位则帮助查明犯罪人活动的空间范围。大数据犯罪画像就是利用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后所产生的信息、轨迹,在时间、地点、空间三个方面对犯罪人形成三维立体定位,实现精准打击。

(4)网络轨迹分析。案后上网是犯罪分子放松的方式之一。对于网络轨迹的分析,可以洞悉犯罪人作案后的意识,能够为侦查人员在掌握犯罪人思想动态方面争取主动。

2.涉案赃物分析

犯罪嫌疑分子隐匿证据、逃窜的行为源于人类趋利避害本能,反侦查行为普遍存在于各类犯罪中。犯罪人在作案后,对从现场所携带的物品一定会进行处理。通过追查涉案赃物,对赃物流动轨迹、是否使用、何时使用的情况进行分析,既能为原案提供证据,又能为发现同案犯、行业犯罪、犯罪线索和窝藏、销赃地提供重要线索。当前,侦查机关对于涉案赃物的分析主要是以阵地控制为主,利用犯罪人处理赃物的渠道,发现销赃地点,最终实现战果扩大,破获关于赃款赃物的系列案件。赃物的分析,需要从以下层面展开:

(1)赃物移动轨迹分析。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涉案赃物会随身携带。此时侦查机关要以涉案赃物为中心,以公安机关为主体,构建涉及物流、电信运营、网络服务提供、银行等多方侦查协作体系。

(2)赃物去向分析。需要侦查机关利用警务系统对同类型案件进行碰撞,找出若干案件之间的连接点,以案件与案件之间的重合点为中心,构建类型案件的集合,实现案件串并。大数据战略下的犯罪人案后画像,实际上就是利用视频监控、电话通信记录、赃物去向及使用情况等对犯罪人实施定位监控,从而刻画出犯罪人在其他犯罪中的地位与形象,最终刻画出其社会形象。

(3)作案工具分析。作案工具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起到了帮助性作用,如作案时所用刀具、抛尸所用车辆等。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会进行作案工具与人身的分离,因此,作案工具的分析需要从现场遗留痕迹、尸体表现创伤以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进行抛弃的地点展开寻找。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是信息综合的时代,以信息聚合分析为基础的犯罪画像较传统犯罪画像对犯罪人的描述更加准确、清晰。在一定侦查范围内,以哲学、侦查学、心理学、逻辑学等理论为基础,利用犯罪人在社会生活中留下的各类信息,对其进行个人特征、犯罪心理以及社会特征刻画,综合分析犯罪人案前、案中、案后各阶段行为、心理等变化轨迹,对于寻找特定嫌疑对象、抓捕犯罪人具有重要作用。大数据技术下的犯罪人社会画像实际上是根据犯罪人的特定性以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相关信息的关联性展开对犯罪人的分析,在时间点上寻求最大程度的关联,以更大范围的排除和更小范围的指向,实现嫌疑排他,形成确定,通过观察发展情况、结果状态,实现时、空、事、物的四维定位,排除其他可能性,刻画出犯罪人的基本形象,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大便利。

注释:

①《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系国务院于2015年8月31日颁布即日起实施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②生理性需要又称原发性需要或生物性需要,是指维系生命、延续种族的一些需要,生理性需要是引发犯罪的内在动因。

③社会性需要是指人们进行社会联系的一些需要,主要是通是一种后天习得的方式体现。

④试探性行为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实际上是一种冒险的试探。包括自己适应外界压力能力的试探、对自己犯罪能力的试探、对国家机关打击犯罪能力的试探、对犯罪行为能否满足其需求的试探四个方面。

⑤对等报复理论认为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对其在成长的各个阶段所遭受经历的宣泄与演示,意图将自己所遭受的痛苦以同样或更激烈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达到内心宣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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