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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心理诱因之探究

2009-04-08

群文天地 2009年1期
关键词:侥幸心理反贪犯罪行为

谭 见

贪污罪是现代法律所专用的一个罪名术语。

在我国,早在夏朝皋陶的时候,便有皋陶之刑:“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汉代时,则出现了惩治“主守盗”的律令。

心理是人对于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是人脑的特殊功能。在贪污犯罪活动中,作为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时的心理状态决定了贪污犯罪的发生发展。

一、侥幸心理

侥幸即是碰运气之意。拥有侥幸心理是人的本性,它源自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基于这种本性,人们往往不愿意付出太多太多的艰辛努力,却希望收获累累硕果一因为付出会带来人的体力消耗和脑力的损费,在多数的情况下,人们更愿意坐享其成。于是,侥幸心理便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一些不愿意付出而期待收获的人们所确信了下来。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人们自身心理变化的要求,侥幸心理还会成为那些根本不可能达成主观目的与客观效果的人们一种心理上的安慰性满足。

表现在贪污犯罪活动中,侥幸心理是贪污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时的一种最为显著的心理状态。由于贪污犯罪活动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贪污犯罪主体往往都是熟知法律的^——至少也是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在认识上,他们一般对于法律关于贪污犯罪行为的规制处于一种非常清楚的认识状态。在意识上,对于法律与社会关于贪污行为的评价十分了然。于是,在贪污犯罪活动中,犯罪行为人往往便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后果即自己由此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由于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获得的现实性利益,这二者之间进行利益得失的权衡。从而得出一个结论以指导其行为。基于法律对于贪污犯罪行为的严厉的刑事处罚,犯罪行为人往往都不敢轻易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在此种情况之下,犯罪行为人往往丧失理性,被眼前那些能满足于自己的物质或精神的利益所扰乱心智;在此种情况之下,犯罪行为人正处于思想极度矛盾之中,两种不同的思想都在试图找着各种理由来说服与自己相矛盾的另一种思想——即实施或不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在此种情况之下,基于人的那种本性使然所生的侥幸心理跳了出来,站在了实施犯罪行为思想的一边,使其一下子占了上风。

具体而言,在贪污犯罪活动中,侥幸心理表现于两个阶段:

在贪污犯罪活动实施之时,犯罪行为人会权衡实施与不实施贪污行为的利弊得失,而由于侥幸心理的作用,致使贪污犯罪行为人往往失去理智,做出错误的判断。侥幸心理达到了这样一种效果,即是侥幸心理使犯罪行为人认为自己实施贪污犯罪行为设计是多么多么的天衣无缝,绝对的无人知晓,一定是神不知鬼不觉。

在贪污犯罪活动实施之后,犯罪行为人在取得于实施贪污行为之时所期待得到的物质或精神利益之后,很快便会陷入害怕受到法律的追诉与制裁的恐慌心理中。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不敢花贪污所得的,一有风吹草动,草木皆兵;另一方面,犯罪行为人对于已经得到的现实利益又爱不释手。

二、反反贪心理

反反贪是指贪污犯罪行为人对于国家所实施的旨在反对贪污犯罪活动的一系列法律或其他措施,实施的以逃脱这些反对贪污犯罪行为措施所致法律或其他制裁的行为。由于贪污犯罪活动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拥有公共权利的特殊主体,因此,在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活动之后,基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便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权利,以各种可以利用的方式与手段来掩盖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提供保护伞。

反反贪心理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反社会的性质,但它又不完全属于反社会性质的心理类别。反反贪心理仅仅是犯罪行为人对于自己所进行的贪污犯罪活动所持的一种对于现行的局部社会制度中的反贪制度的抵抗性心理,并不是对于全部现行社会制度的仇视与敌意的心理。反反贪心理滋生于侥幸心理与享乐心理所导致的贪污犯罪行为人所持的心理状态,并将侥幸心理与享乐心理所产生的人的心理对行为的作用综合起来,形成了贪污犯罪行为人的一种终极的心理状态。

具体而言,在贪污犯罪活动中,反反贪心理表现于以下两个阶段:

在贪污犯罪活动实施之时,反反贪的心理表现为贪污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贪污犯罪活动之初,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对于是否要实施犯罪行为尚有犹豫不决的心理时,反反贪心理给了贪污犯罪行为人的心理上一剂强心针。

在贪污犯罪活动实施之后,贪污犯罪行为人由于害怕其犯罪行为败露,心理上处于一种极度恐慌的状态。此时,犯罪行为人需要一种心理上的安慰来控制自我的情绪,反反贪心理又一次站了出来,并直接导致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贪污活动之后,叉以各种职务上的便利与权利上可行的方法与手段来阻止国家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追诉。

基于上,笔者认为可从廉洁心堤与树立榜样这两方面作为深层诱因之对策。

廉洁心堤。廉洁心堤即是要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改造。从而倡导廉洁的风气,引导良好的氛围。

榜样作用。从人的本性来说,都有一种向往崇高的潜在性心理。一方面,由于受法律本身的教化作用,另一方面受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公认的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是由于人具有的这种心理,树立榜样,从而对人们的言行心理以影响,可对人的心理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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