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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比较研究

2020-01-16陈伟伟

卫生软科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医事法学专业学位

巨 婷,张 琴,傅 静,陈伟伟,刘 毅

(1.西南医科大学,四川 泸州 646000;2.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 400016)

2011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指出:“医患纠纷作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矛盾,一直是困扰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顽疾,近些年医患关系、医疗纠纷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随着人们生活和健康水平的提高,医疗单位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以及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依法规范医患关系、依法预防和处理医患矛盾是适应依法治国的必然举措。与此同时,现代生物医学技术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也层出不穷,社会迫切需要既懂医又懂法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以处理此类问题,医事法学这一学科由此应运而生。我国自1996年在东南大学(原南京铁道医学院)率先开设医事法学专业以来,至今已走过二十余年的征程,目前已逾40所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学专业[1]。此举在为社会培养大批医事法学人才的同时,也显现出发展中存在的诸多弊端,例如专业定位不明、学制年限不清、师资力量不足、课程设置不尽合理等问题,以上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正是引发本研究的契机。

教育部于1998年印发的《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指出:“人才培养模式是学校为学生构建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及实现这种结构的方式,它从根本上规定了人才特征并集中地体现了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美国培养法律人才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其培养的杰出医事法律人才也得到了世界的普遍认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现将中美两国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提炼美国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进而在批判性地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为丰富完善我国医事法学教育及人才培养模式提供参考。

1 我国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1.1 培养目标

在百度中检索医事法学词条,它将医事法学人才定义为实用性人才。经查阅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等文件,发现医事法学并未被囊括其中,而是作为一个专业方向在全国各大医学院校、法学院校或综合院校中开设,没有统一的培养目标,各校均根据自身情况单独制定。从各院校设置的医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来看,可将其大致概括为:针对当今社会需求,培养适应我国卫生服务、卫生行政及卫生执法监督需要,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医事法律实务工作,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既懂医又懂法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1.2 招生门槛

除少部分院校将医事法学开设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外,我国医事法学专业大多开设在本科阶段。本科毕业生以推免或参加统考的方式进入硕士、博士阶段学习医事法学,通过笔试和面试成绩决定录取;高中毕业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以填写志愿的形式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医事法学,考试成绩是本科招生的唯一标准。以在本科阶段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的西南医科大学为例,该校医事法学专业招收文史类及理工类考生,根据考生高考分数和专业划线录取学生。医事法学作为一个复合学科,需要学习两门(医学和法学)复杂的理论知识,更需要优质的生源,然而根据各大院校的专业录取分数线显示,医事法学的招生分数线均低于医学或法学等专业的录取分数线。

1.3 学位设置

目前,医事法学专业并未涵盖在教育部发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及法学专业的二级学科中。专业所隶属的院系也不尽相同,例如西南政法大学和东南大学在法学院的民商法专业下开设医事法学方向、西南医科大学则有临床医学(医事法学)和法律硕士(医事法学)、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开设医事法学方向、中国政法大学开设医事法学方向的在职研究生,毕业后由各高校决定授予管理学、法学或者医学学士学位。因此医事法学专业在学制年限、学位授予方面存在着混乱、不统一的现象,这也是该学科目前发展现状无序的原因之一,我国医事法学的学位设置概况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医事法学学位设置概况

1.4 课程体系

不同类型院校在硬件设施、师资储备及学习资源上有较大差异,医事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因所属院校类型而异,本文以三类院校医事法学课程体系为例说明,见表2。

综上可得,我国三类院校在医事法学课程内容设置上主要可分为三类,即医学课程、法学课程和特色课程即医事法学交叉课程。医学院在课程内容上侧重于医学基础知识,法学院由于医学相关教学资源缺乏,因此教学重心偏向于法学课程,可见不同院校间就教学内容并未达成共识。首先,这不利于培养具有统一职业素质水平的医事法学人才。其次,各有侧重的课程设计不利于医法两门学科的交叉融合。同时,教学内容中缺乏实践课程安排,理论课程占比较大,忽视了法律职业教育这一培养实用性人才所必需的重要一环,不利于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素养。

表2 三类院校医事法学课程设置概况

1.5 教学方式

医学和法学都是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学科,需要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国法学教学方式主要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方式辅以案例分析与模拟法庭课程,理论课程比重大,主要是一种灌输式、填鸭式的教育方式。教师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导,注重课堂教学、法律条文注释和理论讲授,主要目的在于向学生传授已有的知识经验,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课堂中缺乏老师与学生的积极良性互动,无法给予学生个人发挥的空间和机会,也没有给予学生分析判断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面对司法实务的技能操作方面学习和锻炼的机会[2]。其次,实践教学环节不受重视,缺乏校内校外的实践教学活动,例如校内案例教学、模拟审判、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以及校外学术交流、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庭审观摩等有益于锻炼学生辨证思维能力的教学活动。医学课程因其极强的专业性需要设置大量的理论课程,医学老师也难以在教授医学知识的过程中融合法律知识的讲解。

1.6 师资队伍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医事法学教师队伍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现状。就医事法学本身来说,教师首先应精通法学知识,其次应具备基础医学知识,了解医疗法律实务中所涉及的医疗行为,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正确的引导学生融会贯通两门学科,但这样的教师寥寥可数。首先,医学与法学均是专业性极强的一级学科,从学习时限来看,一般医学本科为5年,法学本科为4年,要修完两门学科可通过在校申请双学位课程或者考取第二学士学位再或者跨专业报考研究生,但不论从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上看这都消耗巨大,鲜有人完成。其次,除医学院校外,其余两类院校教师组成以法学和管理学专业为主,缺乏医学课程讲授教师。而医学院校则由于专业不对口难以招聘到高质法律人才,只能利用学校现有师资增加医学课程比重,因此医事法学的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也是摆在医事法学人才培养面前的一道难题。

2 美国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2.1 培养目标

美国法学院十分注重学生的职业化培养,主张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为“培养为法律职业而准备的法律人”[3]。

2.2 招生门槛

在美国,法学院和医学院作为精英教育专业,其招生条件极为严苛,法学院入学考试(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简称LSAT)成绩与本科期间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简称GPA)是法学院录取学生的重要指标。以J·D(法学博士学位)为例,申请者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LSAT成绩、GPA、推荐信及申请者自荐信等。大多数经美国律师协会批准的学校会要求学生在入学申请中提交LSAT的成绩,此项考试主要考察学生的准确阅读并理解复杂文章的能力、组织有关信息并得出合理结论的能力、批判性地推理的能力以及对他人的推理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能力。笔者经查阅《美国新闻和世界导报》发布的美国大学法学专业排名,选取排名前三十位的美国高校,见图1。其中,录取率最高的是排在第28位的华盛顿与李大学,其录取率达46.9%;最低的是全美排名第一的耶鲁大学,录取率为9.5%。美国法学专业排名前30位的院校其录取率均不超过50%。医学院重点关注GPA和MCAT(Medical College Admission Test)成绩,同时还需要申请人提供有分量的教授推荐信。美国7500多所大学中,医学院仅有120多所,美国每年招收2万名医学生,具体到每个学校录取率不到5%,两个专业极低的录取率从源头上把控了生源质量。

图1 美国法学专业排名前30位高校法学专业录取率

2.3 学位设置

美国的法学教育与医学教育都是高起点、高层次的精英教育。医事法学作为法学专业下的分支,统一授予法学学位,经查阅资料法学学位学位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即:法学博士学位(Juris Doctor,J·D)、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LL·M)、法理学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S·J·D),详见表3。医事法学人才则通过独立培养、联合学位(Joint Degree)和双学位(Dual Degree)的方式,常见的联合学位及双学位有JD/MPH、JD/MD、LLM/MPH等。前30位美国高校开设的联合学位及双学位类型中,最常见的为JD/MPH,占比36.1%;其次为JD/MD,占比25%。

表3 美国法学教育学位类型

2.4 课程体系

为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的目标,美国法学院统一设置核心必修课程和与之配套的选修课,以此将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给学生未来法律职业做好充分的准备。一般情况下,必修课需要在一年级修读,选修课则在高年级设置,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搭建理论分析和实践知识之间的桥梁”。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一般需要修满90个学分,而其中选修课就占2/3。必修课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合同法、诉讼法、侵权法、法律写作等核心课程,而选修课则涉及行政法、税法、刑事诉讼法等上百门课程[4]。卫生或健康法律课程通常包含:卫生法基础课程、健康法和生命伦理课程、精神健康法课程、医疗保健和医疗事故处理课程、人类学科研究与法学课程、制药和法律课程。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含有医学博士在内的双学位课程外,其他形式的医事法学课程均不设置医学基础理论课程。

2.5 教学方式

在理论教学上,法学院尤其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希望学生在毕业后可直接进入律师事务所、政府机构等部门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应用较为广泛的教学方法有讨论式教学法(Seminar Method)、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及诊所式教学法(Clinical Program)[5]。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前预先安排案例,学生提前预习在上课时发表自己的观点,此法有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法治思维;后者是英美法系国家最常用的教学方法,能充分调动学生的法律意识、观察能力及逻辑思维能力,因而被美国高校普遍采纳与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一环,它是将课堂假设为一个法律“诊所”,法学院一、二年级的志愿者学生直接以律师或者法官的身份,帮助遇到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教师则指导学生获得解决法律问题的经验。这种教学法主要是在法律援助、环境侵权诉讼、移民案件诉讼、公平住房诉讼等公益诉讼中运用,可以为学生提供不同于校内理论教学的实践经验,使学生可以真正意义上以律师的身份学习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此外,一些法学院在夏季提供集中的卫生法实习。需要攻读医学双学位的学生实践课程包含了医院的实习和见习,此类学生毕业后还需要通过5~7年的住院医师培训以及一至两年的专科医师培训。

2.6 师资队伍

美国法学院的教授基本上都是由获得法学博士学位(J·D)和法理学博士学位(S·J·D)的学者和专家组成,在具备法学学位的同时还具各类与健康法、医事法相关学科的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多学科背景。任教老师在毕业后不能直接留校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而是必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以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够担任大学教师的职务。

3 中美两国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分析

3.1 培养目标不同

法学教育的目标决定着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建设等一系列问题,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美国的法律教育其性质是职业教育,希望交给学生律师的思维方式,使学生能够“像律师一样思考”(Think Like A Lawyer),其目标在于培养职业的法律人,使其能够站在医方或患方的角度处理复杂的医疗纠纷事件;我国则是培养既懂医又懂法,能处理相关复杂事务的复合型人才。学生们毕业后可以从事公务员、司法人员、律师或者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本科毕业生应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初步能力。因此,我国医事法学的培养目标也是着重学生对医学和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对职业能力的培养有所欠缺,使得学生不具备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教育层次和学士教育年限所约束的。我国的医事法学培养目标是根据我国现实医疗情况和学士教育要求,结合各学校及学生特点制定的,不能盲目拔高培养目标忽视医事法学教育现实情况。

3.2 招生门槛不同

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学士后教育,即在硕士或博士阶段开设医事法学方向,且未设置独立的医事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法学前已具有本科学士学位。医学和法学专业严苛的准入标准,极低的录取率保证了学科的优质生源。学生通过前期大学的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学习基础,同时进一步的在学习中了解了自己的职业追求和兴趣所在。相对于我国单一的考核方式来说,美国医事法学的招生对申请者的考查更加多元化,准入门槛相对更高,因此筛选出的学生水平相对较高,对医事法学这个交叉复合学科也相应具有更好的胜任力。作为一个新兴学科,我国医事法学人才培养尚在起步阶段,采取本科教育,相比之下招生门槛较低。这意味着我国医事法学招收学生的年龄构成趋于年轻化,学生入学年龄小,知识结构、综合素质、自身阅历等都还有待提高。学生第一志愿报考医事法学的意愿低,不乏调剂录取,报考人数少,缺乏优质生源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医事法学人才的培养。

3.3 学位设置互异

美国基于其培养职业法律人的目标,均是授予法学学位,这也是学生日后从事医疗法律工作的必要条件。国内学位授予情况则不统一,除了法学学位以外还有医学学位和管理学学位。根据最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报考我国律师资格证以及各法院部门报考要求,要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非法学专业则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非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无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则需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可见,从就业角度看,授予非法学专业学位,不利于医事法学人才的职业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统一学位的授予,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出发授予法学专业学位,有利于学生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职于各级各类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投资公司和律师事务所。

3.4 课程内容、教学形式迥异

美国高校不在法学院开设医学课程,缺乏医学基础理论课程,主要通过混班教学或联合开课加强医学与法学两个专业之间的融合,与医学相关的多是卫生法相关课程,如医疗保险、卫生政策、生物伦理等特色课程,并通过诊所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等教学形式充分锻炼学生的实际辩护能力,具有职业化特征。我国主要是在医学院校开设医事法学专业,由于医学院校具备丰富医学教学资源,因而侧重医学课程教授,此举使得学生能够深入的了解医疗纠纷中涉及的诊疗问题。多数医学院校下设附属医院,因而学生可以在临床实习中充分锻炼医疗实践技能,医院的医务部门也可提供处理医疗纠纷的学习机会,若仅局限于医药卫生单位,缺乏律所和法院的实习,学生会欠缺完成辩护工作和审判工作应具备的能力。医事法学的课程设计不应只是医学和法学课程的简单相加,更应注重在授课过程中交叉进行,引导学生看到二者的联系。比如医学领域中出现的涉法问题、真实案例、国家新出台的相应的医事法律法规等。更要借鉴美国课程设计特点,提供学生深入医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医药卫生单位实习锻炼的机会,为学生提供法院和律所的实习机会,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6]。以西南医科大学为例,为医事法学研究生安排医院医务部、法院以及律所的实习机会,培养学生的实际问题的处理能力,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案。

3.5 我国师资力量单一薄弱

美国医事法学教师都以教授职称为主,多具有跨学科知识背景,同时拥有法学博士以及其他领域的博士学位。如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健康法方向,其授课老师均为博士学位,授课领域涉及生物伦理、医疗保险、健康经济、医疗政策、医疗责任事故、侵权法等,法律课程都是与医疗行为高度相关的的融合内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国外几乎不涉及基础医学课程,缺乏医学课程讲授教师。笔者认为这是其教学中的不足之处,不利于学生真正了解医疗行为的具体问题,在涉及医疗纠纷问题时对具体医疗行为了解难以深入。我国由于医事法学开设院校并不统一,且多开设在专业院校,大部分医学或法学专业类院校仅能保证各自专业的教学师资,相比于综合类大学难以为学生提供另一学科的充足师资和优质教学,同时教师的薪资水平也难以与律所或司法部门等竞争优秀的法律人才,难以组建强大的复合学科师资队伍,因此教师构成单一,呈现“偏科的特点”不利于两门的学科的融汇贯通。

4 启示与借鉴

通过对比剖析美国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笔者总结归纳以下要点,以期对我国医事法学人才培养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4.1 明确学科属性,统一纳入法学学科

对于医事法学的学科归属问题,学者们众说纷纭,笔者建议国家教育部应从宏观上加以把控,明确医事法学的学科属性,厘清专业定位。医事法学培养的是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需要学生进行系统化的法律知识学习,从而建立起严谨的法律意识及法律思维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此才能进入司法领域为合理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发挥作用;若纳入其他学科,学生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困难重重,造成无法进入法律领域执业的尴尬局面,这无疑是学生职业发展的一大“拦路虎”,此乃笔者认为医事法学应纳入法学学科的理由之一。其二,目前医事法学在学科属性上归属于法学、临床医学及管理学这三类学科门类下。就临床医学和管理学而言,前者主要注重医学知识的学习,开设的法学课程较少;后者也以管理学课程为主,法学课程屈指可数,因而纳入医学或管理学均不利于学生法学认识体系和思维的构建,这与最初的培养目标相背离。

4.2 改革培养模式,尝试跨系、跨院、跨校联合培养

一项对浙江省6个地区30家医疗机构的问卷调查[7]表明,高素质的医事法学人才缺乏,用人单位如医疗机构对医法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人才自身具备的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医疗纠纷的解决并不理想。现实境况表明医法复合型人才进入社会并未如预期获得一致好评,这也是某些院校停办医事法学专业的原因之一,所以有必要改革培养模式以适应社会及用人单位对医事法学人才的需求。建议改变单独在一个学院开设专业的局面,可借鉴美国培养模式,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尝试跨系、跨院、跨校联合培养。联合培养最大的优点在于可充分利用各院校优质的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各校的优势与特长,学生可亲身体验法学院及医学院不同的思维模式和学习方法,更有利于医学与法学的融合渗透。以宾夕法尼亚大学JD/MD为例,学生首先在医学院学习2年医学知识,接下来2年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学知识,第5学年秋季依旧在法学院学习法学,春季在医学院学习医学,并在第五年从法学院毕业,第6学年继续在医学院学习医学,并从医学院毕业。我国也可借鉴此模式,适当延长学制,在综合类院校以学年为单位使学生分别进入医学院和法学院学习;若为医学或法学单一类院校则可开展跨校联合培养,以填补法学或医学资源缺乏的短板。

4.3 强化师资队伍,提升教师跨学科教学能力

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而高质量的人才离不开高质量的教师团队。我国医事法学多在医学院校开设,医学师资力量雄厚,在法学资源方面则略显薄弱。而美国教师多具有法学及其他学科多学位背景,我国短时间无法实现跨学科队伍的建设,因此,强化师资是目前医事法学学科建设的又一大难题。《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鼓励支持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鼓励法学骨干教师到海外学习、研究,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和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同时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教学团队,聘请世界一流法学专家学者到国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努力打造高水平教学队伍,为培养高水平医事法学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指路领航。

专业明确的学科定位、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及良好的质量保障体系决定着一门学科的良好发展前景与态势。美国所培养的法学人才质量得到了世界的认可,在法学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作为隶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应批判性地借鉴其长处,如学生的职业化培养、落到实处的实践教学及成熟统一的学位管理等等。“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相信在社会各界学者、同仁及教育工作者们的共同努力下,医事法学人才培养定会日趋完善,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培养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进而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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