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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扶贫的研究进展

2020-01-14闫述乾刘亚丽

中国林业经济 2020年3期
关键词:社员贫困户农户

闫述乾,刘亚丽

(甘肃农业大学 财经学院,兰州730070)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1月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要求[1],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实现2020 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彻底消除贫困,是我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底线要求[2],也是补全经济发展短板的一项重要举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弱势群体自发组建的经济组织,是农民利益的“保护者”,可以打破农户与大市场以及政府政策对接的基础性瓶颈,能够根据贫困地区的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产业,有效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由“输血式”向“造血式”的扶贫模式转变。

1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的研究

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农村和农民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韩国明和周建鹏提出通过合作社既可以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又能够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有效减少交易费用,从而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3];邹富良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农户收入,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进程;李红玲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修补并拓展农户社会关系网、强化村民之间的信任、促进公共决策更加规范以及推动农村社会资本的转型[4];杨丽丽、黄宁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动农户生产发展,促进农户增加收入的同时,也承担着解决农业污染、保护资源与生态的重要责任[5];艾德华认为农民合作社不仅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而且能够为社员的生产、生活、生态问题提供一体化服务,这对农民转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赵国海总结新蔡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验,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增加社员收入、提升农民整体素质、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与标准化水平[6];向德平、刘风提出农民合作社是农户实现反脆弱性发展的重要力量,主要表现在其能够防范市场风险,规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减少农户交易成本、实现农产品的产业化与规模化生产,增加产品附加值等方面;李凌方对湖北省多地进行考察后发现,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具有的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程序、抵御流转风险等优势使其在农业产业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益贫性的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天然的“益贫性”被视为贫困农户通过自助和互助实现脱贫减贫的理想方式[7],它有利于提高贫困群体的互助合作能力及民主参与能力[8];吴彬、徐旭初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益贫功能主要体现在:提高弱势群体在市场谈判中的话语权,增加其直接收入与再分配收益;有利于政府准确了解农户需求,推动相关扶持政策的有效落实;赋予了贫困农户参与合作社事务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员的潜能与积极性。许军涛提出合作社能够成为扶贫资源分配的载体是多元利益共同博弈的结果:政府需要通过合作社进行资源的有效分配,提高其贫困治理效率;合作社需要通过政府提供的各种资源实现长期发展;社员则通过参与合作社获得各项服务和实现收入的提高[9];刘璐璐对茶叶专业合作社进行研究发现,合作社通过产业扶贫实现了“双赢”:贫困农户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技能、信息、销售等服务实现经济收入提高与发展能力提升;合作社通过扶贫项目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自身发展;李如春、陈绍军认为“政府-市场-社区-合作社”四位一体的扶贫模式,能够促进各扶贫利益主体及扶贫资源与合作社的有效对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载体作用使其可以有效回应农户诉求,提高贫困农户的自我发展意识与能力,形成长期有效的扶贫机制[10];徐旭初、吴彬提出贫困农户通过加入合作社,可以实现发展机会与发展成果的共享,其主体地位得以受到尊重。此外,合作社民间性、草根性的特质使其能够更加准确灵活地满足社员的多样化需求,更直接有效地对多区域、多人群以及多贫困层的问题开展实际行动,能够客观全面地发现并解决问题,启发广大农户自觉寻求自我提升与发展的途径,进一步提高扶贫精准度[11]。

3 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路径的研究

合作社在开展扶贫工作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扶贫路径。韩国民认为西部地区要实现可反贫困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的基础上加强对其的引导与监督,并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开展整村推进扶贫项目,使合作社之间通过良性竞争来获取项目资金,缓解合作社的资金难题,激发社员参与积极性。赵晓峰,邢成举提出合作社扶贫功能的实现可以通过以下四种路径:将扶贫专项资金运用于合作社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减贫;通过配股、捐股等形式为贫困农户建立资产收益的长效扶贫机制;开展金融扶贫,通过合作社信用合作,为贫困户赠股,提高其红利收入;为贫困户提供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及技术指导等服务,提高其生活生产技能。廖文梅、曹国庆等人对江西省石城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扶贫的经典做法进行总结,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化精准扶贫模式在脱贫攻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12];陈莉、钟玲认为要提高合作社产业扶贫的成效,首先要因地制宜,发展与贫困农户生计相符的产业,使合作社与贫困户之间形成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其次,要支持贫困农户生计信息的公开透明,减少扶贫项目的投入成本;最后要充分调动内外扶贫资源来支持贫困户的发展,一方面合作社要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对贫困户加大帮扶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借助产业发展体系的平台,充分利用各方力量提高扶贫质量,促进自身的转型升级[13];钟太刚对四川藏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探索,认为政府应通过关注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依托本地丰富的旅游资源开展旅游合作社、实现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品牌建设等方式更好带动农户减贫脱贫。

4 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问题的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挥其益贫功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吴彬、徐旭初认为合作社益贫功能的发挥受到现实约束,如内部受到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影响,外部受到基于农业产业化的市场挤压,合作社的益贫功能有所背离其最初以服务社员为主的宗旨,农民社员特别是小农的利益与话语权受到限制[14];王鑫斌、张楠提出合作社在扶贫过程中存在资金短缺、贫困户档案管理不当、产品服务较为单一等问题;胡联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由于成员异化,合作社对贫困地区高收入农户的收入增长具有更显著的促进作用,而中小农户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万积平提出由于合作社带动能力不足、专业人才缺乏、发展经费缺乏、运行不规范及社员对合作社缺少基础的认知和信任,合作社的反贫困效能难以有效发挥;李克锋提出合作社、政府与贫困户间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共赢机制,合作社在扶贫时面临着政府支持不足、扶贫资源分配不均,出现“扶强扶大不扶弱”的现象、合作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问题;孙晓露、胡玉浪从政和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出发,认为合作社在推动精准扶贫时存在着各参与主体也即贫困户、合作社、政府之间地位不平等,合作机制不完善、合作社规模较小,带动贫困户的能力有限、政府对合作社进行精准扶贫的资源供给不足,且缺乏对合作社激励机制,难以激发其带动贫困户脱贫减贫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等问题[15];王龙泉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精准扶贫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政府实际支持力度相对不足,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之间利益分配的权利和机会不平衡,合作社发展能力与规模的局限及精准扶贫固有的问题使合作社无法充分发挥益贫作用。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绩效的研究

袁宇星、侯宇等以湖北省罗田县的四个试点村为研究对象,基于互助资金扶贫的最初目标,运用扶贫资金瞄准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率、资金安全性和农户参与度四个指标来测度合作社的扶贫效果[16];李芬、李子强等人对山坝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研究发现,在收入扶贫方面,合作社能够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农户收入;在能力扶贫方面,合作社帮助社员准确定位市场,拓宽销售渠道,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在社会效益方面,合作社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可以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利于推动和谐农村的建设;在生活扶贫方面,加入合作社的农户生活质量得到显著提高,且对未来充满信心;叶李伟和施佰发通过构建财务绩效指标和社会绩效指标对福建省助民合作社资金互助部的扶贫绩效进行评价,他们认为该助民合作社不仅能够提高社员收益、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于推动农村生产发展和扶贫减贫工作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6 简要述评

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主要文献进行梳理后发现,学者们对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的益贫性、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路径以及扶贫中出现的问题方面研究较多,而对于合作社参与扶贫绩效的评价,如衡量绩效的指标,采用的具体方法等,相对来说研究不足。并且这些研究大多以个案分析为主,研究方法也很少采用具体的模型,因此,即便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问题所在,也难以测度各个因素的实际影响程度。另外,目前农村地区的“空壳社”、“挂牌社”现象普遍存在,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该如何转型?又能否发挥益贫作用,担当起实现农户脱贫增收的大任?这些都是值得今后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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