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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加工产生的废料如何定性

2020-01-11刘宁姜栋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0年12期

刘宁 姜栋

[案情]2020年3月,某机械公司职工赵某、周某、钱某商议变卖公司的不锈钢钢板废料谋取利益。由于废料体积巨大难以运输,切割机操作工钱某在对不锈钢钢板切割时,将废料切割成块放在剪板机旁,后由赵某、周某运出车间变卖。2020年4月,赵某、周某、钱某再次商议,在钱某晚上加班时,将装有废料的废料斗运至车间外某处,由赵某、周某运出车间变卖。两次获利共计65000元。根据公司管理规定,赵某、周某无权经手不锈钢钢板和废料,钱某专职负责钢板切割,对加工产生的废料在工作中可以再利用。废料的保管和处置由车间主任负责,为节省效率,车间主任安排钱某将废料运输到废品仓库,并将仓库钥匙交由钱某保管。

本案中,对赵某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分歧,讨论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等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公司未规定三人对废料具有保管职责,赵某等人通过窃取的方式由无权占有转为非法占有。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等人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赵某、周某利用钱某对钢板进行加工、负责运送废料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速递]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职务侵占的重要特点是对单位财物具有管理、控制的职责。本案中,根据钱某的职责,其专门负责对不锈钢板进行切割,并将切割后的不锈钢钢板废料根据可利用程度放置在操作台周边进行使用,说明其对废料具有一定的管控权,也正因此,钱某才能使用切割机将废料切割成能够搬运的大小,帮助赵某等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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