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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视域下的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01-10刘燕燕

新丝路(下旬) 2020年1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法治教育青少年

基金项目:滁州城市职业学院院级课题《惩戒机制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探究》研究成果,编号:2017sk12

摘 要:近年来,校园霸凌以及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促使人们开始反思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学校教育作为法治教育的主阵地,其中的教育惩戒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教育惩戒是否得当会对法治教育产生不同的影响。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应正视教育惩戒,提升教育实效。

关键词:教育惩戒;惩戒失当;青少年;法治教育

一、青少年法治教育与教育惩戒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1]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建设法治国家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被确定下来。“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2]建设法治国家,我们需要有法治素养的公民,青少年是社会发展的希望,青少年的法治素养直接关系到未来社会的法治素养,也直接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建设。而法治教育特别是学校的法治教育是培养青少年法治素养的主渠道。

何为法治教育,顾名思义,是通过教育使受教育者形成法治思维、法治意识,进而信仰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制教育,除了对法律制度的学习了解以外,更注重法治思维的培养、法治意识的养成,其内涵和外延都要更广于法制教育。法治教育概念的提出,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同时也是建设民主社会的要求。

时代在发展,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也在不断提升,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纵观近年来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现状,不难看出,教育教学过程中教育惩戒的失當,对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培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何为教育惩戒?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3]如果在教育过程和管理中没有惩戒或是弱化惩戒,抑或是滥用惩戒,那很难使受教育者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也很难形成是非观念和责任意识。一个缺乏正确是非观和责任意识的人,又怎么可能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呢!

二、教育惩戒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影响

1.教育惩戒得当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正面影响

教育惩戒得当意味着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对受教育者失范行为的纠正是恰当、准确的,符合受教育者的生理和心理及思想认知的特点,也在受教育者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得当的教育惩戒旨在通过惩戒的方式使受教育者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加以改正,以形成责任意识、规则意识,进而形成法治意识。

2.教育惩戒失当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负面影响

教育惩戒失当的两大突出表现是:惩戒弱化或缺失、滥用惩戒。惩戒弱化或缺失就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没有惩戒或弱化惩戒,具体表现为不想管、不敢管、不能管,这和赏识教育的教育理念流行有关,教师和学校谈惩色变。另一种现象是滥用惩戒,把惩戒等同于体罚,手段简单粗暴,对于受教育者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伤害。无论是惩戒弱化或缺失还是滥用惩戒,都不能让受教育者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都对法治教育产生了负面影响:

首先,很难培养受教育者形成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4]法治思维既包括精神领域的法治价值观和法治意识,也包括行为上以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为依据处理问题的法律手段和法律行为。因此,法治思维既是一种法律的价值观,又是可以指导人们正确行为的理性工具。生活中,拥有法治思维的人,不仅信仰法律、敬畏法律,相信公平正义,同时在行为上又遵守法律,且能够依法维权。而缺乏法治思维的人则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缺乏规则意识,在行为上会表现为不能依法依规办事,也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无论是惩戒缺失或弱化,抑或是滥用惩戒,本质上都是对规则的践踏,这样的教育很难使受教育者认同规则、遵守规则,产生规则意识。

其次,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使受教育者不能形成责任意识。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如果在教育领域里一味的只说赏不说罚,受教育者永远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对错,不能形成正确的是非观。也就是说只有赏识没有惩戒的教育在现实生活中会表现为过分强调权利,弱化或无视对等的义务要求,受教育者不用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很难形成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如果滥用惩戒,将惩戒等同于体罚,受教育者动辄得咎,也是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权利的侵犯,也无法让受教育者形成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

同时,从受教育者群体角度出发,过分强调责任人权利,对其要履行的义务没有要求,对其错误行为没有惩戒,其实也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再次,法治教育难见实效,受教育者知行不统一。从目前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现状来看,会发现有以下情况出现:法制教育有,法治思维没有;法律知识有,法治行为没有;法制课堂有,法治校园没有。也就是说,法治教育的实效大多还体现在对法律条文、法律知识的学习上,法治思维法治素养并未培养起来,因此受教育者也多表现为知行不统一。诚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样的,但是不可否认,教育惩戒的失当的确是间接原因之一。

三、正视教育惩戒,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

近年来,校园霸凌以及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问题开始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促使人们开始反思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主阵地的学校教育,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教育惩戒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正视教育惩戒,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应注重以下几方面:

1.校纪校规的制定应依法为据

教育惩戒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制定的校纪校规。同时,校纪校规也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直接依据。校纪校规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不能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是与法治教育的初衷背道而驰。

2.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需要立法支持

学校教育中,教师是大多数教育惩戒的直接认定者和主要的执行人。从我国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立法现状来看,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教师有没有教育惩戒权,法律应有明确规定。其次,教师如何行使教育惩戒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如何认定受教育者失范行为的程度并以此为据进行相应的教育惩戒,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细化。再次,对于受教育者在教育教学过程和学校管理中的失范行为认定,明显带有主观特征,如何在认定中减少及避免认定的主观性和惩戒的随意性,需要法律更详细的规定。最后,既要防止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又要保障这一权利的行使,法律也还需在权利监督部分加以详细规定。

3.社会、家庭、學校联动,创设法治环境

教育从来不仅仅是学校和教师的事。如果教育惩戒不能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认可,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无论是社会还是家庭,都应认识到必要、适当的教育惩戒有利于青少年的成长,有利于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养成。社会舆论对于教育惩戒应多做正面、积极的引导,家长也应积极配合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学校、教师也应始终铭记惩戒只是教育手段,不是教育的最终目的,以身作则,依法从教,打造法治校园,三方联动,共同为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养成创设相应的法治环境,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取得实效。

注释:

[1]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版166页

[3]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2019年11月22日发布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版173页

参考文献:

[1]毕钰.我国教师惩戒的实施困境与理性出路[J].教学与管理,2018.12.20:23-26

[2]王振宇、谷亚.教育惩戒的意蕴、价值及实施原则[J].教学与管理,2019.11.1:25-27

[3]董新良、闫领楠.教师惩戒:合理性及其实现[J].教师发展研究,2019(3):22-28

[4]杨德群、田领.法治中国视域下教师惩戒权立法探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4):53-58

[5]刘晓阳.思政课堂中法治教育一体化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8(上):186-187

作者简介:

刘燕燕(1979--)女,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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