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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散文文法”的文体边界及其“前理解”概念

2020-01-08谢文惠

关键词:文法古文术语

谢文惠

(浙江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顾名思义,“散文文法”就是指散文的文法,这是我们对该术语现有的常识性理解。散文在所有文体中争议最大,也极为矛盾。至于“文法”,从最初的语词文法之义到文章作法之义,最后又回归到语言学含义,是历史的循环。“散文文法”作为一个概念,它必然受到其既定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影响,形成所谓的“前理解”①概念。古代文学概念因时空阻隔导致理解上的复杂,因此,诠释一个概念,使之内涵明晰、外延清楚,极为困难。“散文文法”与其固有的历史概念息息相关,因此,本文试图在重申“散文文法”固有的文体内涵的基础上,从“散文文法”周遭的诸多历史“前理解”概念入手,对古代与之相关的“前理解”概念的模糊认识予以澄清,进而界定“散文文法”理论及其研究的范围,探讨“散文文法”理论与“文法学”的学科归属。

一、历史还原:古代“散文文法”的文体边界

古代关于“文”的概念往往是广义的,“文”囊括了所有文学样式,相当于“文学”,是古代杂文学观下的反映。而狭义的“文”仅指文章,与诗相对,覆盖了散文和骈文文体。小说、戏曲实质上是兼以散体文、骈体文、韵体文写作的文体形式,兼收诗文等艺术门类,自然与传统的诗文体制有着类似之处,因此可以在文类(现代文体分类)、技法术语上将小说、戏曲文法与诗文文法相区别。而对于极易混淆的散文、赋、骈文几个概念,则当从声律押韵、对偶修辞上辨析。与其说还原古代散文文法与赋法、骈文法,还不如说还原散文、赋、骈文这几种文体。

现代“散文”概念是纯文学意义上的散文,在文体特征和文体等级与古代散文截然不同。因此,研究古代散文必须回归到其自有的语境,通过对“散文”概念的追源溯流得知,古代散文历经了与对文、韵文、骈文相对的过程。从词、句体上来看,古代散文在词、句式方面与对文相对;从语体风格(包括声律押韵)上来看,古代散文与诗词赋等韵文体相对;从文章体式上来看,古代散文与骈文(四六)主要在对偶修辞上相区别。因此,研究古代散文的文法,其实不包括赋体的文法、骈文的文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以文为赋”“以赋为文”“骈散互用”等文法理论和实际作品的应用。

至于“古文”,实质上不能说是一种文体,而是一个在时间上与“时文”(今文)相对的概念;可以说,“古文”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语素,除了表示“古时之文”的历史概念外,还可从文辞风格上表示“古雅之文”“古典之文”等具有复古特性的概念。“古文”因拟古派派别不同而内涵不同,如唐宋派主张的“古文”指的是唐宋散文,前后七子摹拟的“古文”指秦汉散文。对于拟古派而言,“古文”多与骈文相对,文风相对质朴自由,以散行单句为主,反对过于强调排偶、辞藻、音律、典故的骈体文;但是对于不同古文大家而言,“古文”的边界又有所不同。宋元及宋元之前,大多数古文选本(包括文章评点本)所选的“古文”就是散文,如《古文关键》《古文集成》等;而至明清时期,有些选本兼选古文与骈文,如《古文观止》《古文释义》等。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宋元时期的古文与散文几乎重合,此时的古文、散文文体是十分纯粹的,与骈文相对,宋元古文文法就是散文文法;而至明清,古文包括散文、骈文,这大致和宋元之后骈散互化现象明显有关,自然也与古文运动背景下秦汉、唐宋散文占据文坛主导有关。散文、骈文、古文三者相互区别又有交叉之处,我们应将其置于不同历史时期辨证对待。

文体是一个历时性的动态概念,散文文法在文体上区别于诗赋词文法、骈文(四六)文法、小说戏曲文法。在由古至今漫长的文体进化史中,散文取代赋、骈文、古文等文章学概念,毅然成为当今四大文体之一,纯文学概念即使有不合理之处,但足以说明散文这一术语的概括性。言“散文文法”,可打通古今散文文法研究。研究古代散文文法,即研究散文的作法(包括字词句篇章之法)、技法等,对于准确把握古代散文的文体特征十分有意义。“散文文法”的文体边界不言而喻,因此,我们需要分辨的是“文法”这个术语与古今众多“先见”术语的差别②。

二、概念澄清:古代“散文文法”的相近术语

伽达默尔说:“理解其实总是这样一些被误认为是独自存在的视域的融合过程。……在传统的支配下,这样一种融合过程是经常出现的,因为旧的东西和新的东西在这里总是不断地结合成某种更富有生气的有效的东西,而一般来说这两者彼此之兼无需有明确的区别关系。”[1]照此说,概念在被解释之前,已经有既定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即所谓的“前理解”。所有对概念的理解和解释皆是在先有历史“前理解”的基础上的新理解,还原概念生成的文化土壤,回归历史现场,是阐释术语的前提。因此,只有将古代“散文文法”概念置于古代文学创作、阅读、批评的历史环境中,思索古代与“文法”的相近术语,诸如“文格”“文术”等,才能得到更切近的理解。

1.古代“散文文法”与“文格”

“散文文法”作为文章学概念,与古代“文格”既有相交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格”这一批评术语率先出现在诗学批评理论中,即“诗格”,“诗格”在唐代已发其轫,且唐之五代期间涌现了大量以“诗格”为书名或者具有“诗格”性质的理论著作,对后世的文格、赋格,乃至字格(书格)、画格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张伯伟先生《全唐五代诗格汇考》一书对唐五代诗格著作进行全面而详实的考证,他认为“诗格”指诗的法式、标准,但他又说:“作为书名的‘诗格’、‘诗式’或‘诗法’,其含义也不外是指诗的法式、标准。”[2]“文格”亦是如此,“格”除“格法”之义,还具“风格”之义。

据宋代《崇文总目》载“孙郃文格二卷”[3]可大致确定,最早以“文格”命名的著作是唐代孙郃的《文格》,可惜此书已佚。“文格”一词在唐以前绝少使用,考诸唐至五代出现“文格”一词的一些文献资料,发现“文格”多指“诗格”,如《旧唐书·文苑传》:“(柳仲郢)文格高雅,尝为马嵬诗。”又曰“天宝末诗人,甫与李白齐名,而白自负文格放达。”“(彦谦)尤能七言诗,少时师温庭筠,故文格类之。”③这里的“文格”指向诗,意为诗的风格。《唐摭言》曰:“(闵廷言)文格高绝……闵生之文,酷似西汉。”[4]“(任华)文格由来高妙。”[4]这里的“文格”虽然指向文,但指的是文的风格,而非格法。直到宋代,文格格法类著作才开始集中出现,如吕祖谦《古文关键》中《论作文法》论述文的四十六格,魏天应《论学绳尺》由举业文章归纳若七十八格,方颐孙《太学新编黼藻文章百段锦》依格选文,总述十七种格,下缀九十九小格……这些著作中的“文格”指的就是文章的“格法”,即“作文法”,涉及到文章的立意布局、组织结构、下字造句等法。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宋代时期的“文格”实际上与“文法”关于文章作法的内容是重合的,但“文法”概念不仅指“作文法”,还包括“看文法、文字病”[5]等,“文法”包含了仅限于文章格法层面的“文格”。至元代及以后,“文格”一词更倾向于文章风格论方面,如陈绎曾《古文谱》将文章风格分为“未入格”“正格”“病格”三种,具体有一百零六格,其“文格”大致有几个倾向,如圆润、奇绝、雄伟、精深等,陈绎曾将文章风格而非行文之法作为评判文章的好坏,是典型地将文章格法从“文格”中剥离的做法,对后世论者影响较大,如文体风格论(“体格”论)、“文格”与“人格”论、“格调说”等皆受其影响。此外,元代关于文章格法的著作不称作“文格”,称“文式”“文筌”“文谱”,皆是讨论文法的。

因此,“文格”与“文法”在文章学著作中出现的时间大致吻合,二者既有交集也有分集。交集便是皆有文章作法的含义,分集便是“文格”还有“文章风格”的意思,“文法”还有文章技法和看文、评文、师文之法的含义。之所以将关于散文之法的理论称为“文法论”而非“文格论”,就是因为“文格”强调的是“格”,尤其到后来的“文格”论逐渐向“格调”“气格”等抽象的论说转变;而“文法”强调的是“法”,其内涵更稳定,且对“法”的包容性和可操作性更大,清晰度更高。

2.古代“散文文法”与“文术”

“散文文法”作为写作学术语,源于古代“文术”概念。

中国古代写作学和经学、哲学往往杂糅交错,“文术”这一术语便十分切合古代文章学的实际情况,但是,为何这一术语在后世尤其至宋元时期逐渐消亡被“文法”而取代,至近现代却发生转型?其中原因值得深思。

最初,刘勰《文心雕龙》中对“写作之道”作了专门论述,大至谋篇布局,小至炼字造句,细至各种写作手法诸如比喻、夸饰、用典等的运用,刘氏在其书的《总术》篇中统称为“文术”:“文场笔苑,有术有门。”“术有恒数,按部整伍。”[6]“文术”指的就是文章的写作方法与技巧。韩经太先生认为“创作论《神思》以下直到《总术》篇,几乎篇篇言‘术’,缘此而构成了一个特有的‘术’学体系”[7]。刘勰直言“通变之术”“附会之术”,自然也可以说“神思之术”“体性之术”“情采之术”等等。刘永济《文心雕龙校释》曾考证“术”一词曰:“一为道理,一指技艺。”[8]由此看来,“文术”指涉的范围十分广泛,是“道”与“艺”的结合体。中国古代文章学和经学、哲学往往杂糅交错,“文术”这一术语便十分切合古代文章学的实际情况,因此,韩经太先生认为文体和文术是古代文章学的“本体构型”[7],显然是十分正确的。

文章的“载道”功能历来备受推崇,“征圣、宗经”思想也一直贯穿在中国古代文章学体系中。注重文章“道统”的实用性,这一观点发展至唐代臻至鼎峰,至宋代理学的兴起逐渐弱化,宋人更加强调文章的文学性。同时加上科考文的程式化要求、宋代古文运动的推动,于是,“文”从传统的杂文学观中逐渐脱离出来,细化为诸多不同的文章文体。不同文体必有不同的创作方法,因此,“文术”中“道”的色彩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文”本身。关于文法的理论著作在南宋爆棚,因此,“文法”术语直接取代“文术”。以此为基础,便可化解关于“古代文章学成立于何时”的焦点问题。当今学界对此有两大观点,一是以王水照先生为代表的“成于宋代”的观点,二是以吴承学先生为代表的“成立于魏晋”的观点。其实,这两种观点的分水岭就在于魏晋南北朝与南宋两个时期在文化生态分析下文学史地位的不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文的“道”与“艺”之间的差别,即“文法”综合了“道”与“艺”的“文术”概念与仅指“艺”层面的“文法”概念之间的歧义。前者的文章学概念是广义的,是包括各种杂文学在内的概念,以“文术”论为主体;后者的文章学概念是狭义的,仅指“文”尤其是古文(散文)本身,以“文法”论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古南朝其实是“文学”的自觉期,也是广义“文章学”的自觉期;而宋代则是狭义“文章学”的过渡期,至南宋元代已然是繁荣期。“文术”这一术语的出现早于文章学概念的“文法”,却较早匿迹于文章学史中,在于“文术”对“道”与“术”的偏执性,以至于“文术”发展至近现代成为“文章学术”的代名词,如鲁迅说:“汉高祖虽不喜儒,文景二帝,亦好刑名黄老,而当时诸侯王中,则颇有倾心养士,致意于文术者。楚,吴,梁,淮南,河间五王,其尤著者也。”[9]而“文法”对“法”的纯粹性追求却使“文法”一直在文论家的研究热潮中。“文法”本于自然的属性,更多地符合历来“自然为文”的要求;其“礼文法度”的社会属性,恰到好处地迎合了作文的规范性需要。

除了“文格”“文术”等相近概念外,我们还需注意“文法”与“文式”“文律”的不同,“文式”更强调文章的体式,“文律”则注重文章的创作规律,“文法”相对而言更加全面和具体,且具有权威性。但反过来说,“文法”术语源于自身的模范化和权威性,极易引起“文法”的样板化和强制性的弊端,进而限制文学创作,我们应辨证看待。

三、理论辨析:“散文文法”学说与“文法学”

明确古代“散文文法”的实际,必须明确其学说对象、任务和学科归属。

从文体方面简而言之,古代“散文文法”学说总的对象就是散文的文法。具体来讲,它就是以散文文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术语及相关的方法为对象,以具体的散文文论家、散文文论作品和文学现象为依托的研究。其主体多为一些散文大家(包括古文运动倡导者和复古派),其文献载体多是一些文章选本、文章理论著作(王水照先生归其为“文话”)、随笔杂记等。换言之,古代“散文文法”学说一般以一些散文作家、作品作为例证,从理论的角度概括和阐明散文的创作规律和创作要求。

古代“散文文法”学说涉及到的内容十分广泛,文论家们多围绕“散文有没有(定)法?”“怎样依循散文作法(包括字词句篇章之法)或模仿他人散文(包括行文风格和结构)写散文?”“如何利用文章技巧写好散文、避免文病?”等进行探讨。因此,古代“散文文法”学说就是古代“散文文法”的诸多理论。童庆炳先生说:“文学理论的任务一般规定为四个方面:即文学本质论、文学创作论、作品构成论和文学接受论。”[10]而古代“散文文法”学说的任务主要就是解决文学创作论和作品构成论中的一小部分,即散文作法理论、散文诸元素构成论。

古代“散文文法”学说属于文学理论无疑,但是文学理论过于宽泛且较为西式化,明确古代散文文法理论的学科归属需从古代文论出发,了解中国古代文论的体系和分支。通过对“文法”概念的分析,我们得知“文法”最终归结为汉语语词句法,建立了汉语文法学科的体系,即近现代意义上的“文法学”。但此“文法学”只是狭义上的“文法学”,专指现代汉语的语言学。虽然古代散文文法理论较为零散,且未成独立的学科,但它在古代文论体系的建构中十分重要,是中国古代文章学的重要分支,我们权且将古代文法理论称之为古代“文法学”,一为凸显中国古代“文法学”的学科地位,二为区别于近现代“文法学”。

对于文章学,曾枣庄先生认为:“文章学是研究诗文篇章结构、音韵声律、语言辞采、行文技法的学问。”④祝尚书先生说:“文章学就是解决诸如文章如何认题立意,以及它的间架结构、声律音韵、造语下字、行文技法等等‘知之’方面的问题。”[11]他们皆把中国文章学定义为文章写作技法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略嫌狭隘,因为中国古代文章学至少包括“文道论”“修养论”“写作论”“文体论”“风格论”[12]等方面。中国古代文章学的内容不止这些,张寿康认为,文章学包括源流论、类别论、要素论、过程论、章法论、技法论、阅读论、修饰论、文风论、风格论等[13]。王水照先生《文话:古代文学批评的重要学术资源》一文将“文章学”归为七个方面:文道论、文气论、文境论、文体论、文术论、品评论和文运论,其中“文术论”包括“有关写作技巧、手法之多方面探讨,以及‘有法’与‘无法’关系的研究。”⑤这样看来,古代“文法论”就是指古代文章写作方法和技巧,也就是“文术论”。王水照先生敏锐地把握住了中国古代文章学指导文章写作的本质目的,足以证明包含文章作法和技法的中国古代“文法学”在文章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若出于狭义上的考虑,文法论则大体相当于狭义文章学。本文所说的古代“文法学”是就广义文章学概念而言的,古代“文法学”在学科上属于文章学,文法论与文道论、文气论、文境论、文体论、品评论和文运论等共同组成文章学体系,“散文文法”学说便是“文法学”下的一个分支。

古代“散文文法”学说毕竟是从文体方面出发的古代“文法学”内容之一,因此,避免不了与文体学的交叉和融合。古代“文法学”与文体学相互作用,不同的文体类别有不同的文法,不同的文法反映不同的文体特性,二者共同构成文章学的基础。

结语

近现代西方“纯文学”观念的输入,使“散文文法”经历了现代学术的洗礼,但同时产生了削古代文学观念之足以适现代阐释理念之履的弊端。而一味地强调复归本土传统,虽重建了古代文学概念的阐释系统,但难以实现甚至超越古今概念之间的意义联结。古今的疏离、中西的交错,模糊了我们对古代“散文文法”的准确认识。在东西文化的碰撞中,在古今概念的二元对立中,我们需要在回顾的立场上,重申“散文文法”的文体边界,同时对当下“前理解”意义下古代“散文文法”诸多概念进行辨析。对待古代“散文文法”,我们既不能拔高,也不能贬低。当今学界对古代“散文文法”学说的研究较为零散,如何使之渐成体系,并逐步成为一门真正的学科,即古代“文法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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