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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财产转移事实认定规则之检讨

2020-01-07沈祥艳

理论与创新 2020年22期

【摘  要】我国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当事人财产转移事实的证明与认定的问题,在这类案件中单一适用以 “规范说”为支撑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忽略了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等、距离证据远近不同等客观情况,阻碍了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也一定程度损害了程序正义。应当看到离婚诉讼财产转移事实证明的的分层性,就财产实际存在、财产受到客观减损、转移财产的恶意三个要件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并适度适用推定和证明责任转移规则,解决不同举证程度下财产转移事实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承担问题。

【关键词】财产转移;证明责任;认定规则

1.问题的提出

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的行为。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延续了《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惩罚性规定,但是在实务中,财产转移事实的认定却十分困难。一方面是因为婚姻期间基于信赖,一方往往不会过度关注夫妻财产的状况,导致离婚时对于另一方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很难举证。另一方面是因为,在财产转移事实证明责任①的分配上,存在一些未决的争议,导致认定规则上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笔者以“财产转移”、“夫妻”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索到的婚姻家庭案件数为12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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