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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20-01-07李伟群边羽美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保险 2019年12期
关键词:投保人消费者

李伟群 边羽美 华东政法大学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蓬勃发展、蒸蒸日上。保险科技赋能也已成为一个热频词。意即,通过科技的力量,保险科技能为保险业各个环节增添创新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可是,应该看到,互联网保险在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后,因行业制度建设的滞后和法律理念的缺失,互联网保险市场各种乱象逐步显现出来,例如“吸睛”产品中隐藏着误导、在线平台上暗含着“搭售”,由此引发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投诉率迅速攀升。可见,保险消费者保护问题的解决已经刻不容缓。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消费者”尚无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从互联网保险的前端、中端和后端三个不同的阶段来看,保险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象也客观存在。首先,在投保过程中,表现为售前互联网保险产品准入机制不健全,衍生了保险产品的渠道销售风险和产品创新风险。例如“赏月险”“情人节怀孕险”“摇号险”“贴条险”“雾霾险”“世界杯遗憾险”等,这些只为推创意、博眼球,完全不符合保险原理,明显是噱头大于实际意义的保险产品大行其道,极大地颠覆和损害了保险工具于民众心中“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安心形象。其结果,从进入互联网保险的端口就给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埋下了隐患。其次,互联网保险售中的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不规范,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屡遭侵害,也能凸显保险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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