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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弗雷泽大学知识产权政策及启示

2020-01-04

科技创业月刊 2020年9期
关键词:创造者副校长商业化

李 剑 蒋 璘

(1.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督导与评价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05;2.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拓维学校,湖南 长沙 410000)

0 引言

西蒙弗雷泽大学(Simon Fraser University)是加拿大的优秀大学之一,建校于1965年,主校区位于英属哥伦比亚省邻近温哥华的本那比(Burnaby)市,有应用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工商管理、传播、教育、环境、健康科学、理学等8个学科,在校学生3.5万多人。该校连续在《麦克林杂志》(Maclean's Magazine)年度学生调查中被视为加拿大最顶尖综合类大学,2012进入泰晤士世界大学排名的前100名(50年以上历史)。西蒙弗雷泽大学的制度化管理很严格,在其网站上提供的制度文本有8个左右,分为学术(Academic)、管理(Administration)、一般(General)、管理班子(Board Of Governors)、诚信(Honest)、信息(Information)、科研(Research)、教学(Teaching)等版块。在科研与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西蒙弗雷泽大学提供的政策文本就有20多个,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文本包括 “知识产权政策”“专利政策”“著作权政策”,形成了一套关于促进研究与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可以看作是加拿大高等院校科研成果管理与科研成果转化的缩影。

1 西蒙弗雷泽大学知识产权政策

西蒙弗雷泽大学“知识产权政策”(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1]文本有13个条目。

1.1 目的

1.2 定义

定义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者”“大学资源”“出版物”“收入”“直接花费”“商业化”“大学成员”等8个条目。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智力和艺术的活动,由大学成员创造,由学者、专家或学生拥有,包括发明、出版物、教学材料、计算机软件、艺术作品、工业和艺术化设计及其他智力成果”。

1.3 原则

规定了大学的权利和成果发明人的权利。对职务成果,发明人要让渡权益给大学,有协议的情况除外;创造知识产权的大学成员拥有智力活动的作品,可在没有商业目的情况下自由发布这些作品,或在大学的帮助下追求商业化,或在他们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追求商业化;对于依靠大学资源创造的知识产权,大学在将其用于学术的或非商业化的目的时保留永久性的免版税权利;任何使用了大学资源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商业化利用后,产生的收入必须计入大学的年收入总额中;基于大学承担着对政府和公众的责任,大学有权要求知识产权创造者停止商业化活动。

1.4 适用性

只有在雇佣期内,使用大学的设备和资金资源的成果才适用于本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使用大学的设备和资金资源,不在雇佣期内,不是该大学的学术领域,大学则无权利。如果成果发明人不是大学的成员,但其成果被大学成员使用,则不适用。

1.5 所有权

对使用了大学资源的知识产权,虽然大学拥有利益分派的权利,但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创造者,除非他与大学另有协议。大学发起的有雇用协议的研究项目中,大学拥有所有权,包括信息手册、委托研究内容和说明书等。大学如果和成果发明人事先有相关协议确认成果的所有权是大学的,那么成果发明人日后在远程教育、继续教育时使用书面的或录制的教学材料,或准备课本时,必须征得大学的同意。书面合同赞助的研究,大学或赞助机构拥有知识产权。课堂内或其他方式的演讲,其权利属于演讲者,演讲录音不构成知识产权,大学只有在演讲者本人的同意下才能将录音带等材料通过图书馆传播。教员在正常教学过程中的课本、授课网站或其他教学材料的知识产权属于创造者。大学特别声明,由学生在完成学业获取学位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学生,没有任何条款可以阻止学生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发布这些成果。

1.6 交流与传播

大学在保持完全的学术自由方面有强大的权利,可以不受限制地传播大学成员创造的知识和信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应该知晓,公众对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保护有时间限制,例如专利申请权。大学鼓励其成员发布研究成果,并希望解除对发布成果的不必要的限制,鼓励成员避免在出版自由规则中过分的合约条款限制,禁止秘密的研究。创造者保留传统的权利,只要有理由,可决定发布研究成果的时间及方式。在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时,大学须征得创造者的同意,以免妨碍创造者交流研究成果的能力。知识产权常常是大学学术成员、学生、其他大学成员和外界实体合作开发的,大学鼓励创造者与创新办公室、研究服务办公室或研究生院院长办公室讨论知识产权的处置问题。在这么做时,必须参考大学的外界研究合约政策和其他相关的政策及规定。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创造者,又准备将成果商业化时,必须在与第三方商业化谈判开始之前尽早在创造者之间签订协议。当学生或其他被监护的人员涉及其中,监护者有义务告知学生商业化的相关政策,平等地完成各项安排。

1.7 公开及商业化

创造者自由商业化其知识产权项目,可以不用大学参与其中,但必须告知大学,因为大学希望从中获得分成,保证其拥有以创新办公室的服务作为商业化工具的机会。当创造者决定将可授予专利的知识产权商业化时,应尽早告知大学,以保证专利保护的合格性。在向大学人员包括创新办公室人员、科研副校长报告知识产权和商业化计划时,创造者须保证所有权和商业信息的机密,不得将大学拥有的所有权和商业信息外泄。按大学商标政策,创造者必须与大学磋商获得使用与商业化条款有关的大学名称、标徽、设备与资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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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商业化程序

商业化前教员须先书面告知院系主管,其他职工先告知校监,学生先告知导师,这些人会通过知识产权办公室再告知科研副校长。不用大学协助的商业化,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声明,由学术副校长办公室转交给科研副校长,科研副校长来决定研究活动是否涉及与外界赞助商或大学相关的义务、专利。当科研副校长认定该知识产权不属于外界任何机构或大学时,他会告诉创造者学校关于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相关服务。创造者可以选择独自商业化、在大学帮助下商业化,或停止商业化。如果创造者要求大学提供帮助,不管大学资源投入到商业化是否可靠,科研副校长都要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如果大学拒绝投资,创造者可以单独寻求商业化。如果科研副校长决定大学应该投入,创造者将被要求写一份委托书给大学,包含所有关于该知识产权的权利。如果大学在接到委托书之后的六个月内没有启动商业化进程或没有做出合理的努力推动商业化进程,该知识产权将又返回到创造者手中。大学决定不追求或保留该知识产权的保护后,应在不少于一个月之后给创造者一个合理的提示。

1.9 收益共享

大学努力为研究与创造活动提供激励,收益共享即是其中之一。使用了大学资源的知识产权商业化之后的收入,大学拥有分享的权利,该收入应被大学和创造者按贡献大小共同公平分享。如果创造者选择不在大学的帮助下实现知识产权商业化,且商业化的收入是实质性的,大学有权声明分享的权利。如果创造者选择在大学的帮助下实现知识产权商业化,需要与大学签订一份收入分享协议。大学与创造者可以互相要求提供所有收入与支出花费,创造者在创造知识产权过程中的花费不被计入。

1.10 大学收益使用

商业化收入由科研副校长管理,并被用于大学其他知识产权商业化。

1.11 实施

科研副校长负责政策执行,是代表校方签订商业化协议的最后的权威。

1.12 争端解决

如果创造者之间发生争端,对他们在该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的贡献大小看法不一,且争端无法在他们之间解决,应该找教职工主管院长或相当职位的人解决。如果创造者与大学关于政策条款的争端无法通过非正式磋商解决,就应通过雇员团体和大学之间有关协议的正式途径解决,或通过大学政策与规定中合适的条款,这些条款约束大学各组成部分,而创造者是这些组成部分中的一员。如果没有现成的协议和政策可以涵盖,大学或涉及的相关机构将在一个争端解决机制上进行协商。如果创造者的活动牵涉到多个协议或政策,与之相关的主要政策将起作用。

1.13 解释

教员联盟合约的第14条明确释疑和政策贯彻由校长最终决定。

2 西蒙弗雷泽大学知识产权政策特点

2.1 知识产权归属划分清晰

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划分很清晰,对非职务成果,很清楚地指出其知识产权属于创造者,创造者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与收益权,只要不侵犯学校的商标权;对职务成果,对依靠大学资源创造的知识产权,大学有永久性的权利,包括免版税,停止其商业化,以及收入计入学校总收入等,但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创造者。

2.2 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收益权

创造者享有的收益权很大,对非职务成果,创造者可以享有全部的收益;对职务成果,如果大学不协助其申请专利和商业化,创造者自己将其商业化之后,可以将收入的第一笔10万元全部收纳,在随后的收益中,大学只收取年收入的的5%。权益保护激励了教员发明创造的动力。

2.3 注重知识成果商业化并提供足够支持

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拥有将该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充分权利,当科研副校长认定该知识产权不属于外界任何机构或大学,只要创造者决定这样做并申请大学提供商业化帮助,不管此时大学资源投入是否可靠,大学都必须及时反馈,科研副校长要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如果大学拒绝投资,创造者可以单独寻求商业化,此时的收益权则主要给予了创造者(多于95%)。因此,只要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本人对其成果有充分的信心,就可以在大学的帮助下商业化或在大学不同意帮助时独自商业化,不管是哪种方式,只要是在市场上转化成功,创造者都可以从中获取可观利益。这样的规定将大学师生的利益与科研的水准、市场的需求挂起了钩,有效地避免了科研垃圾的出现,有利于高水平研究成果的产生,并将有市场价值的成果都推向了市场。

2.4 知识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和管理程序完备

知识产权政策明确规定,创新办公室(innovation office)、研究服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Services)、研究生院院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Dean of Graduate Studies)、学术副校长办公室(Office of the Vice-President, Academic)等机构负责知识成果管理及转化。科研副校长(Vice-President, Research)、学术副校长(Vice-President, Academic)、院系主管(Chair/Director of the Department/School),校监(Supervisors),导师(Faculty Supervisor)等人员都有协助教师、员工及学生转化知识成果的义务。大学明确要求对口管理,按流程申报,商业化前教员须先书面告知院系主管,其他职工先告知校监,学生先告知导师,这些人再通过创新办公室告知科研副校长,科研副校长在众多事务中拥有最终决定权。流程化管理不仅规范了人员,而且对管理层做出决定的时间有明确要求,超出时间则意味着大学主动放弃了相关的权利,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权利将因之大增。

2.5 注重保护学生的知识成果

非常注重保护学生的权利,学生在完成学业获取学位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学生,学生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发布他们的成果。如果学生想把研究成果商业化,导师有义务告知学生商业化的相关政策,公平、平等地完成各项安排。

3 西蒙弗雷泽大学与国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

在对湖南长株潭地区高校科研成果转化情况调研过程中,笔者对部分211、985及省管高校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了调研。长株潭地区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有诸多共同之处,而与西蒙弗雷泽大学进行对比,则有以下不同。

3.1 所有权性质不同

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职务知识成果的创造者只拥有署名权。国内大部分高校的知识产权政策都引用了这一规定,湖南工程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我校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属于我校。”[2]《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职务成果,其依法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校是职务智力成果的权利人,其对于职务智力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不因智力成果完成人的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等原因而变更或者转移。”[3]西蒙弗雷泽大学则规定,大学只拥有知识产权的免税使用权、收益权和停止其商业化的权利,其所有权始终属于创造者。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所有权性质属于学校,决定了在国内高校知识创造人的权利与学校是不对等的,处在较为弱势的一方。

3.2 知识成果创造者处置成果的权利不同

职务成果属于协议成果,大学教师受雇于大学,使用了学校的资源,构成了与大学的协议,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产生了知识产权,由大学与创造者共同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无可非议的,但很多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知识产权创造者处置权的完整履行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首先,发明人单独处置发明成果的限定时间不同。湖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学校不使用的,经学校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学校与作者按约定比例分配”;[4]湖南工程学院也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我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我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长株潭地区高校中有部分学校规定的等待期限为3年,还有很多学校处在探索阶段,对发明人单独处置发明成果未有明确规定。与西蒙弗雷泽大学相比,长株潭地区高校等待许可的周期比较长,是其12倍(两年对两个月)。如果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想将成果商业化,而学院又未能提供及时帮助,创造者很难单独将成果商业化,容易造成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价值贬值,甚至导致其失效。

其次,知识成果创造者缺乏后续的权利。国内高校知识创造者处置成果的权利比较有限。创造者将除署名权之外的权利完全让渡给学校,对创造者进行持续的研究和对外的交流有诸多不利。西蒙弗雷泽大学知识产权政策规定:“创造者保留传统的权利,只要有理由,可决定发布研究成果的时间及方式。在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时,大学须征得创造者的同意,以免妨碍创造者交流研究成果的能力”,充分考虑了创造者对其成果的处置权。

3.3 发明人单独处置发明成果的收益存在差别

湖南工程学院虽然也规定了创造者单独将成果授予第三方使用的权利,但没有明确作者本人应得的收益份额大小。据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对湖南长株潭地区高校的调查,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将成果授权第三方使用,通常情况下,学校对所得的收益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作者得到的收益份额约为60%~70%,比西蒙弗雷泽大学低。西蒙弗雷泽大学知识产权政策规定:“使用了大学资源的知识产权商业化之后的收入,大学拥有分享的权利,该收入应为大学和创造者按贡献大小共同公平分享”。如果院校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创造者将知识产权商业化的请求,创造者单独将其商业化,则将得到收益的绝大部分(95%以上)。

3.4 管理层级有所不同

湖南工程学院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科研产业处不仅负责组织本院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签订合同、纠纷处理、侵权事件的处理等,还负责本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基本上是一站式管理。西蒙弗雷泽大学也有专门的部门(创新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但研究服务办公室、研究生院院长办公室、学术副校长办公室等机构也参与到知识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之中。此外,西蒙弗雷泽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层级也相对较高,科研副校长、学术副校长参与管理,科研副校长并有最终决定权,管理人员的涉及面也较宽,院系主管,校监也参与其中,并明确规定了导师帮助学生转化知识成果的义务。

3.5 管理重点偏向不同

在湖南工程大学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中,除对知识产权归属着墨较多,对项目与经费管理较为看重(有3个条目涉及项目与经费管理),而缺乏争端处理办法。争端处理办法缺失的一种可能是争端出现的机率较低,国内大学科研重发表文章而忽视成果转化已被众多学者批评过,成果的转化率低是他们立论的依据,也是大学难以否认的现实;另一种可能是大学在知识产权的处理过程中为优势的一方,未及考虑弱势方的话语权利,争端解决方式、解决人员和解决流程三方面内容的缺乏,使得管理文本的规定性彰显过度,而缺少契约精神。

4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改革思考

4.1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政策

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一般是基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等,其中最直接的是《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1999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号令发布施行,迄今为止已有21个年头,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需要修订更新。高校制定的本院相关政策一般包含在科研管理办法中,只有一部分院校专门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而且通常照搬《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的内容较多,创新的举措较少,比较注重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较少注重创造者的权益保护及知识的过期浪费。院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贴近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可以包含更为细化的举措,规范、激励、限制等调节功能更为直接,需要修订完善。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对知识产权事业顶层制度进行了设计,提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要高质量发展。同时国家也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了相应配套文件,将科技成果相关知识产权的定价、处置、收益分配等权利下放高校。一部分高校修订了本校知识产权政策。如湖南大学,该学校在《湖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中提到学校政策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学校原来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和专利管理办法在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和管理措施上有多处重合;二是两个原办法在知识产权归属、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等管理措施上需要互相补充才能实现有效管理;三是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非专利技术的管理和专利的管理相似,没有实现统筹管理[5]。比较几所湖南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文本,规定不尽相同,有些高校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政策对激发科研活力的影响,有些高校则还囿于旧有政策的框架,没有显示积极的调整姿态。

4.2 建立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

对于非职务成果,各高校的管理压力较轻,非职务成果一般动用的资源较少,创造者拥有较大的处置权,而职务成果则相反,高校一般都将职务成果的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因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科研成果转化的重点在于对职务成果的管理模式进行革新。职务成果各方面的投入较大,如果不能及时商业化,是一种很大的浪费。营造良好的职务成果转化环境,可以从缩短个人申请职务成果转化的时间,提高职务成果转化的收益,对应用性职务成果不转化的启动问责3个方面入手。

首先,缩短职务成果转化时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高校应充分赋予教职工申请职务成果转化的权利,职务成果形成之后,成果创造者只要觉得成果的市场应用前景看好,有权利要求学校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其商业化,如果学校不在3个月至半年内将成果商业化,则创造者个人应拥有将其成果单独商业化并取得主要收益的权利。

其次,提高职务成果转化收益。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17条提出:“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目前高校普遍在科研成果奖励方面有较详尽的规定,对教师发表论文、专著进行大力奖励,职称晋升等直接与论文、奖励挂钩,使得很多大学教师热心于报奖与发表论文,对成果的商业化、实用价值则关注较少。如果成果转化的收益大于职称晋升与报奖产生的收益,可促进教师更关注成果转化。

再次,对未转化的职务成果纳入考核。对课题申请、奖励项目区分理论成果与应用性成果,应用性成果未能商业化的,可降低奖励的金额或不予以奖励;如果申请了资助金额较大的应用性研究课题,又连续多次未能将研究成果转化,应取消其再申请课题的资格,从而使课题申请者更关注市场的需求,避免无效的投入。

4.3 提升院校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层级

学院、研究生院、科技处和校长办公室应参与到知识产权商业化的过程之中,学校应指派校领导级别的管理人员负责最终裁决,如果相关管理机构拒绝、推诿、拖延知识成果商业化的过程,创造者有权直接向最终负责人反映,申请裁决,如果最终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则申请人拥有选择合作伙伴,将知识成果商业化的权利,在对外签订合约时,不再受学校对职务成果相关条款的约束,商业化的风险与主要收益亦由申请人承担。学校各机构受理申请的流程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便利于申请为原则,科技处作为受理申请的主要审查机构,对最终裁决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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