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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界观察:企业“税收痛感”

2019-12-24管春晓

营销界 2019年11期
关键词:税负税收政府

文/管春晓

近十年来,减税降负一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明确目标,但是减税降负迟迟没有达到预期,企业的“税收痛感”仍然强烈,不仅如此,大规模的减税给政府的财政收支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文章从企业对税负的感知角度出发,追溯企业“税收痛感”的根源,以期找到合适的减税降负的方法,使减税降负达到应有的效果。

我国企业“税收痛感”的影响效益

2017年财政部指出,当前我国企业税收负担较重,综合考虑税收、政府性基金、各项收费和社保金等项目后的税负达40%左右,超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企业在如此大的税收负担的压力下,面临着利润空间迅速萎缩甚至亏损的困境。如此强烈的“税收痛感”,对企业的生存、市场的活力以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都造成了不利影响。企业发展的健康与否关系着国计民生,所以企业的“税收痛感”以及由于企业“税收痛感”而衍生出来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创新能力和升级水平降低

税收负担较重降低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升级水平。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经济增长动力由创新驱动的时代,创新和企业升级是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两大因素。李林木等(2017)从企业层面实证研究总体和不同类别的税费负担对创新和成长的影响,结果表明无论是总体税费负担还是直接,间接税费负担都对企业的创新活动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其中间接税费的负面影响要普遍大于直接税费。针对研究与开发活动所实行的税收激励政策,会降低企业投入研发的边际成本,从而对企业的创新活动的投入与产出起到激励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有偏的指向高新科技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而其他许多市场主体的创新升级积极性受到抑制,税收负担过重使得企业的可支配盈余减少,可用于投入创新活动的资金减少,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升级水平严重降低。

(二)企业的投资规模缩小

税收负担较重降低了各类企业进入市场的概率,影响企业的投资规模,从而降低市场的活力。针对某一具体行业而言,税收负担过重会使得企业在该行业生存并盈利的风险成本升高,因此无形中会形成新企业进入该行业的屏障,新企业不选择进入该行业,那么市场的活力就无法得到提升。此外现有的企业生存成本增加,利润空间降低,那么企业对于投资扩大生产的需求就会受到制约,对于整个行业的活力和经济的稳定发展都带来不利的影响。更严重的是,由于我国企业“税收痛感”凸显,掀起了中国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的热潮,也已经有相当多的国外投资纷纷宛转从中国大陆撤资。

企业“税收痛感”的根源

(一)政府收入的多元化对企业“税收痛感”的影响分析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为应对我国供需关系的结构性失衡和经济周期的波动,我国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并逐步深入推进财税改革,政府出台了许多具体措施来表明减税与税改并存是明确的方向。从2012年起逐步试点并全面推开的“营改增”使企业免除由于全额征税而带来的沉重的税收负担,并且也极大限度的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2018年的国务院会议上总结了我国五年来通过“营改增”取得了为企业累计减税2.3万亿元的成效。随后政府为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发展,决定与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三项减税措施,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行列,使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优惠税率,税收优惠力度较大。

即便有很多测算数据表明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在18%左右,与世界各国相比都是不高的。但是事实上,我国的政府收入形式多元化,除了税收之外还有各项收费、政府性基金、保险金等都是直接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损失并形成自身负担的,企业对税负的感知是不会严格区分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因此企业的“税收痛感”是来自于以政府收入为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而我国以政府收入为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明显偏高,近几年在35%左右,高于国际中位数水平31%。

(二)税制结构对企业“税收痛感”的影响分析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借助现行税制的特点,会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寻求减轻其“税收痛感”的空间,起到对税收负担进行局部调整的作用。企业为减轻其自身的“税收痛感”主要会采取两个途径,一是税负转嫁途径,流转税是可以通过加到所销售的商品或者劳务的价格中而转嫁到下游消费者身上去的,但是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实现税收负担在不同纳税人之间转移客观上受到很多制约,所以税收负担难以实现全部转嫁到下游消费者身上去,所以中国的税收仍然是有90%都是由企业直接缴纳而形成“税收痛感”。二是税收筹划途径,企业可以通过对经营和投资的方式、方法、步骤进行事先安排,以尽可能的达到使企业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收筹划一般分为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两种方式,但是不同的企业具体采用的税收筹划方式往往不同,并且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尤其是在经济周期处在下行阶段,企业的税收筹划难以发挥作用。

所以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形成了企业承担绝大部分税负的税收负担分配的基本格局。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下,流转税伴随着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而征收,因此在经营的过程中,每发生一笔交易,企业就要承担一次纳税义务,不论最终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在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在销售款项没有收到的时候垫付税款,且越小的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越重。所以尤其是在经济下行或者行业不景气的阶段,企业的“税收痛感”将会被放大。

结论与建议

税收在整体上体现的是政府和纳税人的相互利益关系,双方应该配合协作,顶住经济下行的压力。

(一)减税与改革并存

1.深化税制改革

总体而言,税制改革方向应该继续“以间接税为主转向以直接税为主”,以消除90%的税负都是由企业直接缴纳而形成的强烈的“税收痛感”,将税收的重点转向所得、财产,实现经济更平稳的增长,更好的处理效率与公平问题。其次,要继续加快简并增值税税率的脚步,同时扩大可抵扣项目,将政策方向由结构性转变为普惠性,让更多的市场主体能够感知到减税降负的力度。再者,继续清理影响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附着于税收收取的或者具有税收特征的其他收入可以在程序上划归为收税的行列,纳入税收的整体管理之中;对于有关部门通过提供服务而向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应归并到价格之中,通过价格来体现。

2.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央地政府关系,健全地方收入体系

地方政府拥有50%左右的税收却要承担着80%左右的支出责任,收支压力本就很大,一旦大规模减税降负,地方政府便难以正常运转,不得不以其他方式组织财政收入,所以减税降负措施就难以落到实处。因此,新时期减税降负应该首先推动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央地政府关系,健全地方收入体系,让减税给财政带来的压力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合理的分担。

3.提高收入和支出的效率,同步降低企业税负和政府支出

一是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以应对大规模减税降负所带来的减收压力,提高收入效率,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以网络为依托进行集约化处理,简化行政程序。在法律和制度上健全税收征管,及时发现并惩处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二是,减税降负的来源不应该是大规模增加赤字,而应该是同步降低企业税负和政府支出,因此要优化支出结构,并且进一步提高支出效率。压缩一般性公共支出和“三公”经费,但仍要保证民生性支出只增不减。

(二)加强企业管理,加快转型升级

1.加大研究开发活动的资金投入,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增值税税率下调、一次性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等减税措施释放红利,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起到了极大的激励作用。企业应及时的成立研发管理机构,规范企业研发活动的管理。并且应该对阶段性研发活动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充分利用政策红利,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2.企业应该适当的扩大投资规模

所得税、出口退税、增值税三方面的改革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此时企业需要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管理。第一,企业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丰富融资方式,为企业进一步发展保证充足的资金。第二,投资方向的选择对于整个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应该合理的规划投资方向,以实现企业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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