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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腐败举报奖励制度的完善

2019-12-20彭贤鸿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5期
关键词:腐败机制

关键词 腐败 举报 机制

作者简介:彭贤鸿,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72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事业如火如荼的开展。在我国反腐事业开展过程之中,如何在新时代完善腐败举报奖励制度成为当前反腐事业的话题之一。通过不断完善腐败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推动我国反腐败事业向前推进,有助于威慑腐败分子,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揭发腐败的积极性。

一、新时代腐败举报奖励制度的概述

(一)腐败举报奖励的概念

举报从不同维度讲拥有不同概念。根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反腐败过程之中,反腐敗机关可以将举报奖励制度作为当前社会各界参与反腐败的重要方式,同时也可以弥补当前仅仅依靠反腐败机关进行监管出现的不足。腐败举报奖励是一种奖励的特殊形式,是反腐败机关为了达到反腐目的向不特定的个人发出的要约,对于接受邀约人事先承诺给予其相应物质奖励的一种承诺。腐败举报奖励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运用物质手段来强化社会各界参与举报的动力,可以直接激励一些无利益相关的第三人提供相应的信息。由此可见,腐败举报奖励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机制,其本质上属于信息交易。

(二)反腐败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

第一,有助于帮助反腐败部门获取各种反腐败信息,进一步提高反腐败的能力。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监管程序也变得越来越繁杂。当前,我国整个社会正处于转型关键时期,腐败分子利用社会转型时机隐藏自身的腐败行为,腐败分子暗中操作暗中违法行为比比皆是,而且很多腐败分子都采用各种不同手段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逃避可能受到的处罚。对于反腐部门而言,反腐部门当前的资源相对有限,这也可能会导致反腐败执法信息非常匮乏,进而会导致反腐败部门执法能力进一步弱化。通过开设腐败举报制度可以另辟蹊径,可以创造一条全新信息获取渠道。这一渠道建设可以使反腐败部门以相对廉价的代价获取更高的价值信息,可以减少在反腐败过程之中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同时也可以有效弥补反腐败资源不足的困境。除此之外,通过设置举报奖励制度可以进一步拓展反腐败部门的反腐败触角,有助于消除在反腐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盲点,大大增强反腐败能力,这样可以确保各项反腐败措施得以落实。

第二,有助于从多个不同角度促使腐败分子减少腐败行为。对于腐败分子来说,腐败分子常常会依靠利益而形成简单利益联盟,但是这种联盟非常不稳定,它会随着环境变化而出现各种不同变化,一旦出现利益分配不均衡的状况之时,联盟便会瞬间瓦解。腐败举报奖励制度可以充分运用利益刺激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腐败分子内部之间的利益发生微妙的变化,这种微妙的利益变化常常会促进腐败分子联盟出现不稳定因素,这也可以使得举报奖励这一利益武器可以有用武之地,它可以促使腐败分子从密切合作变成相互猜忌,进而形成相互不信任的状态,使得某一个腐败分子成为反腐败工作机关的突破对象,最终可以打破整个腐败联盟,达到遏制腐败行为的最终目标。与此同时,通过设置腐败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提高腐败分子的防御成本。对于腐败分子而言,腐败分子考虑最多的是自身利益,一旦违法成本已经超过了自己可能获得利益之时,腐败分子可能会选择去遵守法律法规制度。对于腐败分子而言,腐败分子为了可以应对腐败举报奖励制度,腐败分子常常会花费更多的违法成本去保护自身的违法利益。例如,腐败分子会采取更加严密的保密措施,选择更加合适的合作对象,总之他们也必将支出更多的经济成本来保障自己的腐败行为不会被信息泄露。除此之外,通过设置腐败举报奖励制度还可以对腐败分子进行威慑。对于任何一个腐败分子而言,在实施腐败行为之前必定会对自身腐败成本和腐败利益进行精妙计算,如果腐败行为被查处概率非常大,预期违法成本就非常大,那么其做出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变得越来越小。通过腐败举报制度可以拓展反腐败部门的信息获取渠道,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反腐败部门的反腐败能力,因此也必然会增加腐败行为被查处概率,这也给腐败分子带来了潜在的不安全感,时刻担心由于举报而东窗事发。

第三,可以有效补偿举报人的各项损失。举报奖励制度其本质上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作为知情人的举报者往往可能会付出相应代价。在反腐败斗争之中,举报者可能会面临着打击报复或者失去工作,亦或者是失去生活来源等等突发状况。由于举报腐败的行为可能会给举报人带来各种各样的生活风险及物质损失,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必定会严重打击举报人举报的积极性,这也会使得举报制度流于形式。在进行补偿之时,补偿可以进行精神补偿和物质补偿。但是在实践落实过程之中,很多举报人并不愿意将自己的身份公开,因此他们也不认可任何公开自己身份的精神奖励政策。但是物质奖励政策却能够使他们得到更强的认同感,这种物质奖励政策可以提升举报人员举报的积极性,既可以揭露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有效的保护自己。

二、腐败举报奖励制度的建构思路

(一)加强腐败举报制度的内部构建

在分析举报奖励制度之时,举报奖励制度其实背后孕育着成本效益。举报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举报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他并不是一项直接获利的权利,相反举报权还可能给举报人带来一定风险,需要付出成本代价。但是举报权又带有公益性,这种权利一旦行使会给社会公益带来很大好处。因此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举报权的行使代价其实不高,但是收益非常巨大。但是对于举报人来说,举报人代价非常大,收益却相对较小,甚至可能没有任何收益或者负面收益。在反腐败斗争之中,通过设置腐败举报奖励制度可以弥补举报者成本收益之间的差距,可以激励更多的公众参与到反腐败举报之中,这样可以给反腐败提供更多的线索。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腐败奖励举报制度的构建。

第一,进一步提高奖励的数额。在进行举报的过程之中,举报人最终所获得利益常常是受到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的限制。奖励条件常常只是决定是否可以获得相应奖金,而奖励标准则最终决定可以获得多少奖励奖金。对于举报人而言,要通过这两方面的努力才能够真正获得实实在在的报酬。因此,在制定奖励条件之时,奖励条件不应当制定的过于苛刻,并不需要具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或者是明确证据才能给予奖励。在设置金额之时只需要相对明确或者是有相关证据可以指认即可以获得奖励。通过相对明确的证据或者条件可以极大减少举报人获得奖励的约束,同时也可以有效提升举报的真实性。在奖励标准方面,奖励标准对于公众吸引度往往最深。本文建议我们可以寻找科学计算标准,将腐败举报奖励标准做好统一化。信息是一种无形的东西,信息价值也无法用单纯的货币来进行衡量。但是在进行奖励之时,本文认为需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来进行奖励,需要设置出科学合理的奖励标准,可以根据信息价值大小来进行奖励。为此,在奖励过程之中,我们还需要采用多兜底、少限制的方式进行奖励,对奖励数额进行少规制,尽可能的不要设置任何奖励上限规定。如果需要真正设置一个上限规定,那么这一上限应当较高而不能一般的上限,这样的做法可以更有助于加强人们对利益预期,有助于激发人民群众对于腐败的举报热情。

第二,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腐败举报过程之中,举报人考虑最多的就是自己的人身安全。在当前新闻报道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个不安全的因素,例如举报者被腐败分子报复,甚至有一些举报者被腐败分子杀害。在这种情形之下,匿名举报成为了很多举报者的偏好。在现有的环境之中,为了可以将腐败举报奖励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我们需要将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两种不同举报方式并重,这样可以给举报人员更多自由选择空间。与此同时,反腐败机关可以构建与匿名举报相应的评奖制度,建立起对信息泄露救济制度。在当前的实践生活之中,一些地方规定了密码领取和银行转账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二)加强腐败举报制度的外部构建

第一,进一步打造重视诚信的政务环境。政府部门是当前腐败举报奖励制度的发起者,因此政府部门首先需要摆正自身的态度,需要正确认知到腐败举报制度的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腐败举报制度的宣传工作。在落实腐败举报有奖制度过程之中,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讲究诚信,进一步加强政府权威树立。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履行自身职责。对于举报人根据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文件所给出的各种举报资料不能够回避也不能够推诿,查明属实的内容需要按照规定兑现奖励,这样才能够真正的使腐败举报奖励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营造积极正确社会环境。在当前,腐败举报制度会使得公众之中产生两种相对极端态度,一种是根本不屑一顾,另一种是积极进行举报。不屑一顾者认为,如果举报是由于金钱,那么举报自身的高尚性就会丧失殆尽,一旦沾上了金钱,再高尚的举报行动也只是为了私利,因此并不屑于参与各种腐败举报。另一种人员是在逐利的思想之下积极参与到举报之中,但是这种独立的思想非常极端,只是为了获得奖金去举报,甚至可能會出现虚假举报诬陷他人的事件,这种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严惩。为此,我们需要在整个社会树立起积极正确的举报有奖制度理念,这样才能够使得反腐败的举报制度可以可持续性的发展,真正有助于我国反腐败事业的进步。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完善我国腐败举报奖励制度,我国可以从内部构建和外部构建两个角度来进一步完成腐败举报奖励制度的构建,内部构建可以进一步提高奖励数额,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外部构建需要打造出诚信的政务环境,在社会上营造积极正确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腐败举报有奖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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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凡卿,章之旺.内部举报制度:作用、困境及对策[J].财会通讯,2018,793(29):112-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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