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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2019-12-20王紫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5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隐私基本权利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公权力 私权力 言论自由 隐私

作者简介:王紫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国际海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20

一、基本权利冲突的法律定性

学术界可以就权利冲突的定义达成共识:“权利冲突是指具有法律基础的两个或两个权利,因为法律并未明确定义它们之间的关系。基本权利本身存在的不正确性和模棱两可引起基本权利之间的不谐调和矛盾。”而顾名思义,权利的冲突是一个基本权利不能构成的,根据具体情况的分析,权利冲突的权利必须是两个或者以上的权利。

另一方面权利冲突中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权利,权利应当由法律来赋予,也就是说,它们必须是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单单从权利冲突的现象这一角度来看,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也可能是造成和引发权利冲突的权利。但是,如果发生冲突的权利能够进入真正的法律领域,尤其是发生在诉讼之中,则从法律角度上来讲,这是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例如在公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无论是当事人主张的名誉权,还是媒体倡导的言论自由权和公共隐私权,各方的主张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公民有权主张名誉权,因为法律赋予公民这项基本权利,同时名誉可能对其后代和家庭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从唤醒公民对权利保护的意识的角度讲,媒体所提倡的言论自由权也是合理的。综上所述,只要当事双方有自己的合法合理主张,他们的行为就是行使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

关于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一个可能的解释为冲突的权利边界的定义含糊不清。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比较概括和笼统,世界各国立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亦然。这就导致在实践之中,各主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没有发生滥用权利的情形,由于权利本身定义产生的歧义由此产生了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二、基本权利冲突的实例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公权力和私权利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公权力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力,私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合法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就体现了宪法对私权利的保护。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试图主张在国家权力下如何更好地行使公民权利,传统意义上的基本权利主要用于对抗政府公权力的滥用。

孟德斯鸠说:“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种从未改变过的经验。有权力的人只能在他们让自己的权力最大化方可停下来。”公权力干预措施广泛,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渗透到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必须依靠公权力。一方面,由于某些需要,公权力是一种可以自由裁量的权力,但自由裁量权通常成为公权力寻求自身利益的工具,并经常在公共利益的旗帜下干涉公民的私权利。另一方面,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私权利本质上是薄弱的。人们想要寻求私权利的保护,而公权力又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它们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为了全面促进依法治国,首先应当依宪治国。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宪法与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制定规则约束公权力的形使,要求具有公权力的人适当、合法地行使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从而促进社会发展与和谐。

(二)言论自由界限的冲突

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自其在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首次规定以来,各国逐渐予以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一样,首先被用来对抗政府权力,言论自由通常与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同时出现,并可以同时主张。言论自由对促进民主社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并且界限不明确,因此有时与名誉权、荣誉权和人格权冲突。

基本权利的冲突表现在于,不同的基本权利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例如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而同种基本权利之间也会产生相应的冲突,例如,发言人可以在会议中主张言论自由,也可以主张集会自由。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众所周知,由于人們不愿透露隐私,一旦透露了隐私,势必会对隐私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然而新闻媒体的报道会使一部分隐私让公众知晓,这就构成了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为了平衡这一组冲突,一些学者提出了合理公共兴趣原则,即人们需要保留自己的一部分隐私,而将另一部分隐私公之于众,用于满足公众的兴趣,但是这种原则本质上不能成立,因为每个人都希望了解他人的隐私,同时他们不愿意知道他人自己的隐私,并且隐私的定义具有已达成个人可以保留的最低限度的私人生活秘密的最低要求,即人们对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并且不影响公共利益的私人秘密的兴趣,因此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这种原则是合理的。

(四)“自由”的限制

法律必然会对自由造成一定的限制,行使权利必须受到约束,这是不置可否的。即使是最极端的自由主义者,无论是自然权利论者还是功利主义论者,都必须承认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而且总是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平等原则。从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人们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作为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口号。平等成为现代法治社会区分封建君主制的象征,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出发点。因此,人们享有的自由应该是平等的自由。从每个人的角度来看,自由并不意味着束缚。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平等的主体享有平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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