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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占道施工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9-12-16黄先徐琳陈姝睿

商情 2019年50期
关键词:财产权侵权责任

黄先 徐琳 陈姝睿

【摘要】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就占道施工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文明施工,最大限度的防止对周边商户、业主、行人等利害关系人等造成不利影响,就会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

【关键词】占道施工 侵权责任 人身权 财产权

近年来,我国各大城市加快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改善民生和优化环境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我們还应清醒的看到,在工程建设特别是占道施工过程中,也难免影响市民出行,甚至引发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问题。结合笔者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就占道施工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一、我国关于占道施工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占道施工应当通过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相关法律法规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其次,占道施工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针对占道施工审批办理及侵权均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务中,仍然大量存在占道施工侵权法律纠纷。因此,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汲取经验教训,切实防范占道施工法律风险。

二、占道施工法律风险

(一)占道施工侵犯人身权风险

1.案例简介

案例:王某驾驶电动车过程中,因与道路路面凸起的窨井盖相撞后摔倒,导致颅内出血后死亡,其家属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民事赔偿。经现场勘验,该窨井盖凸起由地铁施工所致,路面损坏后未及时修复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施工单位认为,王某系酒驾,拒绝予以赔偿。

2.法律责任分析

上述案例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范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不考虑王某酒驾行为,地铁施工方因施工导致路面损坏且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还存在窨井管理方,相关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王某存在酒驾或者醉驾行为,笔者认为,道路施工方和窨井管理方应减轻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王某酒驾或者醉驾存在过错,应就自身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方和管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因此,醉酒驾驶电动车,还属于违法行为。若醉驾驾驶超标电动车,还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是因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驾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占道施工侵犯财产权风险

1.案例简介

某商铺经营者认为地铁工程自开工建设后,因施工打围造成商铺周边道路封堵,车辆及行人无法通行,影响自身经营,造成经营损失。鉴于该情况,其要求施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

2.法律责任分析

上述案例属于侵权责任范畴还是行政责任范畴是值得讨论的问题。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分析,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笔者认为,如果施工单位打围施工已经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许可,严格按照打围范围、打围时间规范开展工作,那么施工单位打围施工行为具有合法依据,不属于侵权行为,进而施工单位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商铺经营者确要主张权利的,应当就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提出行政诉讼。反之,如果施工单位打围施工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打围范围、打围时间开展工作的,那么施工单位打围施工行为不具有合法依据,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提出诉讼主张的商铺经营者应当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占道施工法律风险防范

从以上对占道施工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分析来看,施工单位就占道施工引发的侵犯人身财产损害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文明施工,最大限度的防止对周边商户、业主、行人等利害关系人等造成不利影响,就会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一是施工方应遵循先办证再施工的原则,事先办理好占道施工许可证,杜绝无证施工。

二是施工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许可的占道施工范围、时间规范操作。施工方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占道施工许可证,充分告知周边商户、业主等占道打围施工的范围、时间等相关情况,并预留必要的安全通道供行人、车辆通行,为商户正常营业提供必要条件。

三是施工方与相邻关系的权利人积极建立充分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受影响商户、业主反映的情况应予重视,及时疏导,化解矛盾。

四是施工方应就施工造成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整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对过往人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参考文献:

[1]蔡能.建设施工侵权纠纷的风险防范[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3(05).

[2]姚林胜.《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施工企业的条款释义及警示[J].建筑,2010(17).

[3]吴立新.施工损害相邻利益,该负何责[J].中国律师,19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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