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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名”“刑名”之辨
——兼論先秦名家的若干問題

2019-12-14王海成

诸子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名家

王海成

内容提要 從近年出土的簡帛文獻來看,先秦至東漢中期以前只有“刑()”字而無“形”字,“形”字晚出。今人所謂“形名”與“刑名”的關係問題是一個僞問題,因爲今人所説的“形名”在先秦皆作“刑名(名)”。“刑名”由“刑”“名”兩個意義相近的單音節詞組合而成,二者皆有法律、規範之意。名家以“刑名學”爲研究對象,而“刑名學”本質上是一種研究法律制定、應用的原理和規則的政治哲學。今人所謂研究語言、邏輯問題的“形名學”是“刑名學”的衍生品,是爲其服務的工具性學問。

關鍵詞 形名 刑名 名家

班固《漢書·藝文志》著録名家七人,著作三十六篇。但漢代以後,名家著作亡佚甚多。西晉魯勝《墨辯注叙》云:

自鄧析至秦時,名家者世有篇籍,率頗難知,後學莫復傳習。至於今五百歲,遂亡絶。《墨辯》有上下《經》,《經》各有《説》,凡四篇,與其書衆篇連第,故獨存。今引説就經,各附其章,疑者闕之。又采諸衆雜集爲《刑名》二篇,略解指歸,以俟君子。

一千七百多年後的今天,名家著作之亡佚更甚至於西晉,魯勝所集之《刑名》二篇亦早已不存。故今人於名家之源流、“刑名學”之内容衆説紛紜,莫衷一是。近百年來部分早佚的先秦及秦漢文獻重見天日,使今人得窺前人之所未窺。近年來,研究者以之爲基礎,結合傳世文獻,對名家和刑名學提出了一些新的認識。在此基礎上,我們對“形名”和“刑名”的關係進行了進一步的考辨,並試圖對與先秦名家有關的若干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 “形名”即“刑名”

司馬遷在論及申不害的思想淵源時説:“申子之學本於黄老而主刑名。”其論韓非則曰:“韓非者,韓之諸公子也。喜刑名法術之學,而歸本於黄老。”(《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傳統上,研究者認爲這裏的“刑名”即“形名”,二者没有區别。如汪榮寶曰:

“刑”讀爲“形”,古字通用。申子之書,今無可考。韓非多以形名或刑名並言。如《主道》云:“有言者自爲名,有事者自爲形,形名參同,君乃無事焉。”又云:“同合刑名,審驗法式,擅爲者誅,國乃無賊。”《揚權》云:“上以名舉之。不知其名,復脩其形。形名參同,用其所生。二者誠信,下乃貢情。”明“刑名”即“形名”也。(1)汪榮寶《法言義疏》,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33頁。

譚戒甫於《公孫龍子·迹府》中“公孫龍者,平原君之客也,好刑名”一語下注曰:“刑與形通用。”(2)譚戒甫《公孫龍子形名發微》,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10頁。汪奠基認爲:“形名即刑名,而刑名又連及法術。”(3)汪奠基《中國邏輯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頁。

但也有研究者認爲,二者不能通用而是各有所指。伍非百認爲先秦形名之學衍而爲六派,而這六派,“大别之,歸於‘政治’‘語言’,而總其極於‘形名’”(4)伍非百《中國古名家言》,四川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6頁。。伍氏又曰:“後世稱爲‘刑名’的,實即‘形名學’之末流,不過‘刑名’二字内涵比‘形名’更窄了。”(5)同上,第1頁。鄭開認爲“刑名”主要在政治語境中討論相關問題,“形名”則更爲抽象,更具有哲學意味,後者是前者的發展(6)見鄭開《道家“名學”鈎沉》,載《哲學門》第六卷第一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祝捷則更詳細地分析了二者的區别:

對於“形名”與“刑名”,我們應當確立如下觀念: 1. “形名”之學與“刑名”之學的用語絶不僅僅是“形”與“刑”之間的通假字關係,兩者都有明確的學術指向;2. “形名”家主要指先秦的名家學者如惠施、公孫龍等,他們關注於純粹邏輯學理論而較少現實思考;3. 漢代學者始稱的“刑名”家主要指注重名學推理的法家學者;4. “形名”邏輯理路爲各家學派所吸收,即使道家學者反對“形名”也不得不條分縷析地探討“形”“名”之謬;5. 注重“刑名”名學推理的法家學者必得吸收“形名”學者的“形”“名”思想,他們探討“形”“名”但不是絶對意義上的“形名”學者。(7)祝捷《論刑名之學》,《雲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6期。

祝捷認爲“形名”與“刑名”並非簡單的通假關係。他進一步發展了伍非百、鄭開的觀點,指出形名家才是真正的先秦名家,而所謂刑名家實皆法家學者。相應地,形名學才是真正的先秦名學,即當代哲學學科劃分中所説的邏輯學,而刑名學實即部分法家學者在吸收了名學的“形名”思想後發展而成的法家思想。上述認爲“刑名”與“形名”各有所指的研究者普遍認爲“刑名”的出現晚於“形名”。我們的看法與之相反。

首先,以傳世文獻爲依據無法得出“形名”之出現早於“刑名”的結論。“刑名”和“形名”於今本先秦諸子書中皆有出現,例如:

凡治之極,下不能得。周合刑名,民乃守職。(《韓非子·揚權》)

以刑名收臣,以度量凖下,此不可釋也。(《韓非子·難二》)

凡亂者,刑名不當也。(《吕氏春秋·正名》)

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義次之,仁義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賞罰次之。賞罰已明而愚知處宜,貴賤履位,仁賢不肖襲情。(《莊子·天道》)

莊子活動之年代雖早於韓非子及《吕氏春秋》之成書年代,但先秦諸子書經過兩千多年的傳寫、傳刻,今人已經很難弄清最初的文本中出現的究竟是“形名”還是“刑名”。例如諸多研究者都曾提到《戰國策·趙二·秦攻趙》中“夫形名之家,皆曰‘白馬非馬’也”一語,但其中的“形名”一詞在元至正十五年(1355)刊本(即鮑本)《戰國策》和清代士禮居叢書本《戰國策》中皆作“刑名”(8)此處記載,伍非百、祝捷皆有引用,作“形名之家”。《四部叢刊》影印元至正十五年刊本(即鮑本)此條記載在《秦策》。。可見,僅僅依據今本古籍,我們無法得出“刑名”相對於“形名”爲“後起”,或“漢代學者始稱”的結論。

其次,根據近代以來出土的簡帛文獻及青銅器銘文,“刑”字較“形”字早出。迄今爲止出土的諸多先秦簡帛文獻及青銅器銘文中,雖未見“刑名”一詞,但“刑”字卻屢有出現:

朕沖人非敢不用明刑。

敷明刑。

迺弗肯用先王之明刑。(清華簡《皇門》)(9)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中西書局2010年版,第164頁。

中刑懲,贖台半鈞。(《子禾子釜》銘文)(10)馬承源主編《商周青銅器銘文選》,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54頁。

亦帥刑法則,公正德。(《司馬楙編鎛》銘文)(11)山東省博物館編《山東金文集成》,齊魯書社2007年版,第104頁。

唯人有司刑考,凡十又五夫。(《散氏盤》銘文)(12)馬承源主編《商周青銅器銘文選》,第298頁。

上面幾例中,散氏盤銘文之年代最早,爲西周晚期,可見至遲在西周晚期“刑”字就已經出現。然而我們遍查不同時期出土的先秦簡帛文獻及青銅器銘文,卻並未發現“形”字。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簡帛文獻多種,其中“刑”字屢有出現,也没有“形”字。馬王堆三號墓下葬於漢文帝十二年,即公元前168年。比馬王堆三號漢墓時代稍晚的銀雀山漢墓中出土的竹簡文獻情況與之類似,也是“刑”字屢現,而没有“形”字。除此以外,額濟納、武威等地所出漢簡皆有“刑”字而無“形”字(13)除上面列出的出土文獻外,下述出土文獻中亦未見“形”字: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包山楚簡》《郭店楚簡》《新蔡葛陵楚簡》《睡虎地秦簡》《侯馬盟書》。下列出土文獻之“文字編”亦未收“形”字: 湯志彪《三晉文字編》,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李守奎等《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五》文字編,作家出版社2007年版;張守中《包山楚簡文字編》,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張守中等《郭店楚簡文字編》,文物出版社2000年版;張守中等《睡虎地秦簡文字編》,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陳松長等《馬王堆簡帛文字編》,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張新俊、張勝波《新蔡葛陵楚簡文字編》,巴蜀書社2008年版;郭若愚《戰國楚簡文字編》,上海書畫出版社1994年版;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王夢鷗《漢簡文字類編》,臺北藝文印書館1974年版;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員會編《侯馬盟書字表》,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孫剛《齊文字編》,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李學勤《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叁)》,中西書局2014年版;方勇《秦簡牘文字編》,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張守中《中山王厝器文字編》,中華書局1981年版;曾憲通《長沙楚帛書文字編》,中華書局1993年版;湯余惠等《戰國文字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出土的《黄帝四經》中不但有“刑”字出現,而且已經出現“刑名”一詞:

見知之道,唯虚無有。虚無有,秋毫成之,必有刑名;刑名立,則黑白之分已。……是故天下有事,無不自爲刑名聲號矣。刑名已立,聲號已建,則無所逃迹匿正矣。……正奇有位,而名(刑)弗去。凡事無小大,物自爲舍。逆順死生,物自爲名。名刑已定,物自爲正。(《經法·道法》)

故執道者之觀於天下也,必審觀事之所始起,審其刑名。刑名已定,逆順有位,死生有分,存亡興壞有處,然後參之於天地之恒道,乃定禍福死生存亡興壞之所在。(《經法·論約》)

刑名出聲,聲實調和。(《經法·名理》)

馬王堆漢墓帛書的出土證明,“刑名”一詞至遲在西漢初年已經出現。據筆者之所見,“形”字之出現不早於東漢延熹元年(即公元158年)所立之鄭固碑。如果“形”字晚至東漢後期方才出現,則“形名”一詞之出現當與此同時或更晚,自不可能比“刑名”一詞的出現更早。换言之,在“形”字於東漢後期出現之前,只存在“刑名”與刑名學,不存在所謂的“形名”與形名學。漢魏之際興起的刑名思潮並非此前流行的形名學之末流或形名學思想在政治方面之應用,而是被漢代數百年間占統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所遮蔽的刑名學之復興,其之所以作“刑名”而不作“形名”不過是去古未遠,尚存其真而已。

二、 “刑名”本“名”

成書於東漢的《説文解字》中無“刑”字,與“刑”字有直接關聯的是“”“”二字。《説文解字》釋“”字:“,剄也。從刀,幵聲。”段玉裁注:

西周金文隸定爲井者,可分爲兩式: 第一式是範型象形,井字兩直畫常是不平行而是異向外斜下的,中間並無一點。……第二式是井田象形,井字兩直畫常是平行的,中間常有一點。(15)見《古文字詁林》,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頁。

據陳夢家之説,“井”字有兩源,一爲模型,一爲井田,前者作“井”,後者則作“丼”。“”之本字只能是“井”,“井”之本義爲模型,典型、法度、效法、刑罰等諸義皆由此義衍生而來。“井”字發展至西周晚期而出現“”字,但此字的使用並不廣泛。近年出土的先秦簡帛中,出現較多的是“型”“坓”二字(16)先秦簡帛中,“型”之上半部皆作“”。。例如:

長耑之相型也。(《老子》甲本)

《吕坓》員: ……五瘧之坓曰灋。(《緇衣》)

未型而民愄。(《性自命出》)

乍豊樂,折坓法。(《六德》)(17)這四條均引自劉釗《郭店楚簡校釋》,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0、91、107頁。

此外,在郭店1號楚墓出土的《五行》《成之聞之》《唐虞之道》等文獻中,“刑”亦作“型”。在上海博物館收藏的戰國竹書中,“刑”亦作“型”,其用法與郭店楚簡相似。綜合上述情況,“井”“坓”“型”“”之關係應該是這樣的:“井”爲“坓”“型”“”之本字,其本義爲模型,從此引申而有典型、規範之義,又進一步衍生出作動詞的效法之義。即使在今日中國,農村制作土坯之模具仍作“井”形。古人埏埴以爲器,故“井”下加“土”而有“坓”字。以土爲器先需制泥坯,然後再入窯燒制。制坯時,工匠需將胚泥放入模具之中壓實,然後再以刀刮去模具之上多餘之胚泥,故“型”字之“刀”,非《春秋元命苞》所謂以刀守井之象,乃制坯時以刀刮去模具之上多餘胚泥之象。“井”字的“刑罰”“罰辠”義即從此引申而來,都含有以强制力迫其就範之義。

在漢語詞彙的發展過程中,雙音節詞往往由詞義相近或相關的單音節詞組合而成,如精神、道德、性命等,刑名一詞亦是如此。“刑名”由“刑”“名”兩個單音節詞組合而成,在古漢語中,“名”字除了有概念、名稱之意外,亦有名稱、名號之意,有某某名稱、名號即意味着要遵守某種規範,與“刑”之古義相近。如前文所述,“刑名”一詞在馬王堆漢墓出土的《黄帝四經》中已屢次出現。

曹峰認爲:“這裏的‘刑名’是一個詞組,不必將它當作‘名’‘形’相對的概念來看待,‘刑’也罷,‘名’也罷,其實都是與秩序、標準相符合的姿態。”(18)曹峰《近年出土黄老思想文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419頁。我們認爲,這裏的“刑名”是一個詞,由意義相近的“刑”“名”組合而成,指法律、規範。“刑名”有時也作“名刑”,例如“正奇有位,而名形弗去……名刑已定,物自爲正”(《經法·道法》),但意義與“刑名”並無不同。《黄帝四經》中之所以屢次出現“刑名”一詞,卻很少探討“刑”“名”之關係,原因亦在於“刑”即“名”、“名”即“刑”,二者並無明顯的區别。只有法律、規範建立起來了,才能據此判斷是非黑白,此即“刑名立,則黑白之分已”。正是因爲制度、規範的極端重要性,不管是“天下有事”,還是“執道者之觀於天下”,“刑名已立”與“審其刑名”都被作者放在首要位置。這一意義的“刑名”在傳世文獻中亦有出現:

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義次之,仁義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賞罰次之,賞罰已明而愚知處宜,貴賤履位,仁賢不肖襲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以此事上,以此畜下,以此治物,以此修身,知謀不用,必歸其天,此之謂太平,治之至也。故書曰:“有形有名。”形名者,古人有之,而非所以先也。古之語大道者,五變而形名可舉,九變而賞罰可言也。(《莊子·天道》)

在這段話中,莊子把“大道”區分爲九個層次: 天—道德—仁義—分守—形名—因任—原省—是非—賞罰,“形名”(即刑名)在九個層次中排在第五。“形名者,古人有之,而非所以先也”這句話透露出來的信息有三: 其一,“形名”的出現離作者所處時代必已相當久遠,否則不當説“古已有之”;其二,當時肯定有學派將“形名”放在大道之首,否則作者不當有針對性地説“非所以先”;其三,這裏的“形名”顯然没有循名責實的意思,也不是韓非所謂“形名參同”,因爲後兩者其實包含在大道九個層次中的因任、原省、是非、賞罰之中,是被作者明確地列在“形名”之後的。因此,這裏的“形名”和《黄帝四經》中所屢言的“刑名”意義是一致的,指法律、規範。

三、 名家的分派問題

名家又稱刑名家,以刑名學爲主要研究對象。至於刑名學的内容,漢代以後的人就已經不甚了了。唐顔師古、裴駰、司馬貞等皆從劉向之説,以其爲以循名責實爲主要内容的法家統治術。例如《漢書·元帝紀》:“(元帝)壯大,柔仁好儒。見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唐顔師古注:

晉灼曰:“刑,刑家;名,名家也。太史公曰:‘法家嚴而少恩,名家儉而善失真。’”師古曰:“晉説非也。劉向《别録》云申子學號刑名。刑名者,以名責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觀其《君臣篇》。繩謂彈治之耳。”(19)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78頁。

晉灼認爲“刑名家”是“刑家”和“名家”的合稱,這一理解顯然並不正確。裴駰、顔師古、司馬貞等皆從劉向之説,以“刑名”爲以循名責實爲主要内容的法家統治術。但今人多不認可漢唐人的這一理解。陳鼓應曰:“‘刑名’,即形名。形,指客觀事物的形體、狀態。名,指事物的名稱、概念。形名之説,原是就事物的形體和名稱的關係而言,認爲事物標誌的‘形’和事物稱謂的‘名’必須相當。”(20)陳鼓應《〈黄帝四經〉今注今譯——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2頁。陳氏此説可爲今人之代表。

以“刑名”爲“形名”,又以“形名”之“形”爲形體、狀態,以“形名”之“名”爲名稱、概念,故當代研究者便不能不認爲名家研究的内容就是所謂的語言、邏輯問題。然而上述觀點征之古代文獻又不盡然,故當代研究者又不能不將先秦名家劃分爲二派。不同研究者對其劃分的名家二派有不同的命名,但其所謂二派之範圍則基本一致: 一派專注於邏輯學理論之研究,以惠施、公孫龍、後期墨家爲代表;另一派則更注重將邏輯學辨名析理運用到政治領域,以古籍所載“刑名家”爲代表。例如白奚曰:

進入戰國以來,名家思想遂向兩個方向發展: 一部分人將名家理論同當時的變法實踐結合起來,以名論法,形成“名法派”,或稱“形名法術派”,此一派學説見於《黄帝四經》《管子》《尹文子》等書中。另一部分人專從形式邏輯的角度發揮名家理論,形成“名辯派”,此一派以惠施、公孫龍和後期墨家爲代表。(21)白奚《稷下學研究——中國古代的思想自由與百家争鳴》,三聯書店1998年版,第203頁。

曹峰則認爲司馬談《論六家要指》中所論的“名家”,“其實包含着兩種不同的‘名家’: 一種是倫理學政治學意義上的;一種是語言學邏輯學意義上的”(22)曹峰《對名家及名學的重新認識》,《社會科學》,2013年第11期,第103~110頁。。

但今人將傳統所謂名家劃分爲兩派的根據並不充分。首先,學派的劃分應以學派自身之分化爲依據,而學派的分化是由於不同傳承者對該學派所共同關注的核心問題采取不同的研究態度和方法,從而持不同的觀點和立場所致,不是由於學派傳承者分别研究不同的學科而導致。西漢初年司馬談於《論六家要指》中所列的六家分别是儒、墨、名、法、陰陽、道德。名家和其他五家一樣“皆務爲治”,今人所謂探討語言學、邏輯學問題的“形名家”並不在司馬談的視野之内。儘管當代學術界並不都贊同司馬談六家“皆務爲治”的觀點,但當代學術界不管是在劃分先秦各學派,還是在劃分各家内部的學派時所根據都是其人其作品的思想觀點的差異,而非按學科來進行劃分。將名家劃分爲專注於邏輯、語言問題研究和專注於政治哲學研究的兩派從本質上講是根據邏輯學和政治哲學分屬不同學科而進行的劃分。這一劃分標準和學術界對整個先秦諸子百家,包括各家内部各學派的劃分標準都是無法協調的。百家争鳴必是百家之間有共同的問題才可以争,如果百家歸屬不同學科,没有共同的問題,那又如何争呢?

其次,目前尚無充分證據斷定惠施、公孫龍只關注邏輯學理論的研究而不涉及政治。惠施並無著作流傳,但他與莊子過從甚密,其學説、思想與事迹散見於《莊子》《吕氏春秋》《戰國策》等古籍之中。在上述古籍關於惠施事迹、言論的記載中,除了《莊子》中記載較爲詳細的“歷物十事”外,最爲集中的是惠施曾爲“梁相”。此外,據《韓非子》之記載,惠施曾主“偃兵”之説,並諫魏王勿伐齊、荆;據《吕氏春秋》之記載,魏惠王欲讓國於惠施;據《淮南子》之記載,惠施曾爲魏惠王“爲國法”(23)惠施相梁事見於《莊子·秋水》《莊子·至樂》《吕氏春秋·開春》。惠施以“偃兵”諫魏王事,見於《韓非子·内儲説上》。惠施爲魏惠王“爲國法”事見於《淮南子·道應訓》。。以上記載不必盡爲事實,然亦足證惠施非只專注於邏輯學理論之研究的學者。

據吴毓江統計,今本《公孫龍子》合計不過三千一百餘字,和“詭辭數萬”差距甚大,散佚極爲嚴重(24)吴毓江之統計見其所著《公孫龍子校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根據今本《公孫龍子》之内容而得出公孫龍是專注於邏輯學的學者的這一結論並不可靠。古籍所載公孫龍之事迹少於惠施。然《吕氏春秋》載公孫龍亦主“偃兵”之説,且分别以“偃兵”説於燕昭王、趙惠文王。揚雄《法言·吾子》載:“或問:‘公孫龍詭辭數萬以爲法,法與?’曰:‘斷木爲棋,捖革爲鞠,亦皆有法焉。不合乎先王之法者,君子不法也。’”公孫龍“詭辭數萬”的目的是“以爲法”,這個“法”顯然不是泛指的規則,也非邏輯學辨名析理的規則,因爲“不合乎先王之法者,君子不法也”。異類不比,换言之,公孫龍之“法”與“先王之法”必爲同類方才有比較的可能性。揚雄《法言·吾子》一篇大體爲絀雜學尚儒學而作,其所謂“先王之法”是儒家所推崇的“先王之法”,不可能是邏輯學的辯論規則,因此,公孫龍“詭辭數萬以爲法”的“法”也必然是具有社會性的與“禮”相對而言的“法”,即與惠施爲魏惠王“爲國法”的“國法”同類。

再次,名家以刑名學爲主要研究對象,而刑名學本質上是一種政治哲學。在本文的第一、二兩部分,我們以出土文獻爲基礎,論述了先秦無“形”字,“形名”即“刑名”,而“刑名”本又當作“名”,意爲法律、規範。因此,所謂的刑名學其實也就是研究法律、規範的學問,本質上是一種政治哲學。刑名學的産生與春秋末期各諸侯國法律混亂的背景有關。《淮南子·要略》曰:“新故相反,前後相繆,百官背亂,不知所用,故刑名之書生焉。”“新故相反,前後相繆”反映的就是當時法律條文混亂,前後不一致的情況。法律作爲社會規範,應具有普遍性、一致性的特點,“新故相反,前後相繆”導致的後果是“百官背亂,不知所用”,“刑名之書”的産生就是爲了解決這一社會現實問題。

最後,今人所謂研究語言、邏輯問題的“形名學”是“刑名學”的衍生品,是爲其服務的工具性的學問。鄧析被公認爲名家的創始人,劉向《鄧析子校叙》言其“好刑名”。《左傳》定公九年載:“鄭駟歂殺鄧析,而用其《竹刑》。”至於鄧析被殺的原因,《吕氏春秋·離謂》有記載:

子産治鄭,鄧析務難之。與民之有獄者約,大獄一衣,小獄襦袴,民之獻衣襦袴而學訟者不可勝數。以非爲是,以是爲非,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鄭國大亂,民口讙嘩。子産患之,於是殺鄧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鄧析的《竹刑》早佚,其内容難以判定,但從《吕氏春秋》的上述記載來看,鄧析應當具有高超的論辯技巧,他在研究“刑名”的同時已經涉及語言學或邏輯學問題。立法是一個非常嚴肅、縝密的過程,一字之差,制定出來的法律條文可能和立法者之本意差之千里,這要求立法者必須掌握相應的語言學、邏輯學知識;訴訟免不了辯論,這要求訴訟人掌握相應的辯論技巧,而這也與語言學和邏輯學相關。因此,刑名學從一開始就包含語言學和邏輯學的相關内容,只不過這些内容是工具性的,是服務於法律的制定和應用的。王沛曰:

在刑名學發展演變的過程中,“刑”之含義承自西周,泛指規則法度,而“名”之含義則指對規則法度的概括與命名,刑名學之本義,正是由此衍生,指研究立法原理和立法技術的學説。這種學説以尋求法律規範之終極依據、建立完善的律令體系爲目標,同時亦極爲重視研究法律語言之表述。至於刑名的其他含義,則爲逐步分化演變而來。(25)王沛《刑名學與中國古代法典的形成——以清華簡、〈黄帝書〉資料爲綫索》,《歷史研究》,2013年第4期,第17頁。

我們同意上述看法。刑名學之内容既包括“刑名”即法律、規範的制定,也應該包括其應用。從刑名學的發展來看,其在不同時期研究的側重點不同: 早期主要研究“刑名”即法律、規範制定的原理和技巧,在後期則主要研究“刑名”即法律、規範的應用技巧。法律應用的關鍵是判斷行爲和法律條文是否相符,在這一過程中,法律條文是“名”,而行爲是“形”“實”。正是從這一過程中衍生出了法家的“形名參同”和“循名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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