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公示对抗主义之合理性证成
2019-12-13杨善长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9年6期
摘 要:关于动产抵押公示效力,主要存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的学理之争。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不尽一致。较之于公示生效主义的生硬和死板,公示对抗主义既能满足交易实践的需要,又在立法精神上契合民法的有限性、宽容性与经济性等谦抑精神。此外,公示对抗主义与物权的本质属性并不冲突,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不仅具有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而且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关键词: 动产抵押;公示效力;公示生效;公示对抗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9)06-0148-06
关于动产抵押的合理性存在与否以及这一制度存与废的论争,都围绕动产抵押权的公示这一焦点而展开。公示问题除了公示方式的选择,还包括公示效力的立法设计。关于公示效力的不同制度安排,关系到动产抵押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两方面价值诉求的平衡与实现。《物权法》采取了动产抵押公示对抗主义,学界对这一立法模式的评论,褒贬不一。《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否继续采用公示对抗主义,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旧事重提”,又掀起了关于动产抵押公示效力的新一轮争论。鉴于此,本文拟对我国动产抵押设立模式的立法演变和不同学说进行梳理,力图论证动产抵押公示对抗主义立法模式的学理正确性与制度合理性。
一、动产抵押权设立模式之立法变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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