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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高管的劳动法地位

2019-12-13胡宇驰

胡宇驰

摘 要:我国并没有对劳动者进行分层立法,劳动者并不因为其在企业中的职位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但是司法实务对这一点却大有突破,高管的身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结果,而学界赞同高管豁免适用或者区别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观点亦占主流。应当认为,高管地位的特殊性并不是其区别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充分理由,与其将高管剔除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范围,修改劳动合同法不合理制度设计的路径更为可取。

关键词: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中图分类号: D922.5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9)06-002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自诞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2007年该法草案的征集意见创下了人大立法史上的记录;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过于倾斜保护劳动者一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配置失衡。学者们围绕《劳动合同法》是否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展开了激烈的争鸣[1-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究竟如何,也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众多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社会调研报告中,既有积极的结果,也有消极的结果[4]。而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中,学界用以抨击《劳动合同法》规范失衡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劳动合同法》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也作为一般的劳动者予以保护[1]。

高级管理人员确实具备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属性,高管群体往往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劳动技能,具有较大的职权,在劳资关系之中从属性较弱;而从属性是劳动法律规范干涉劳资关系、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逻辑起点,因而赞同高管豁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观点相当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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