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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案件调查分析及治理对策

2019-12-13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爆炸物办理犯罪

王 慧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临海 317000

一、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总体情况

2015年以来,我院共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80件167人,其中办理非法采矿罪30件85人,件数人数分别占37.5%、50.9%。且2015年至2018年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人数分别为3人、1人、35人、46人,呈现持续攀升态势。

从涉案罪名来看,非法采矿罪和污染环境罪是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中最集中、最突出、最典型的犯罪类型,尤其在2016年《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作出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后,在2017年出现集中爆发期,出现多案多人,2017年、2018年非法采矿犯罪件数人数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340%和31.4%。

从涉案人员来看,一是男性占绝对多数,涉案人员中有男性83人,占比97.6%,女性2人,占比2.4%,女性参与非法采矿的基本是作为会计、记账人员。二是年龄段较为集中,涉案人员年纪最大的65岁,最小的23岁,30周岁以下仅2人,占比2.4%,大部分人年龄在40-60周岁之间,有55人,占比64.7%。三是文化程度较低,初中、小学以及文盲75人,占比88.2%,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的10人,占比11.8%,文化程度不高通常是参与非法采矿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四是以本地户籍为主,本地户籍的有66人,占比77.6%。值得注意的是安徽籍犯罪嫌疑人共有6人,占外地户籍的一半,且老乡带老乡结伙作案现象明显,所占比重不容忽视。

从犯罪地点来看,非法采矿由于受矿产资源分布的限制,各乡镇分布差异明显,目前主要集中在9个乡镇,其中以杜桥镇、汛桥镇、永丰镇、上盘镇非法采矿案件多发,如杜桥镇上大坑村、龙王村外坦、青岭头、娄山;汛桥镇长石大岙村;永丰镇桥下村、吕山店岩仓等;括苍镇、白水洋镇则多为河道上无证偷挖砂石料,如永安溪小海门段偷挖砂石。且多数非法采矿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假借“土地平整”、“木本油茶基地”、“林间道路”等项目名义,私挖盗挖,过度开采,造成国土资源严重损失。

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主要特点

(一)破坏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隐患。一方面,作案时间跨度较大。在我院办理的30件非法采矿案件中,有14件作案时间跨度长达二、三年以上,对生态环境危害极大,且大部分环境类资源存在不可再生性,一旦这类犯罪发生,修复逆转需要很长时间。如叶某某、林某某等5人非法采矿案,其2014年至2017年5月期间在杜桥镇龙王村等处非法开采山体岩石出卖获利,造成山体国土资源严重损失。另一方面,缺乏专业开采技术。非法采矿人员一般不具备相应的采矿资质,往往以谋取暴利为目的,未进行规划设计,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造成对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和当地生态环境的严重隐患。例如徐某某、王某某等12人非法采矿、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中,利用硝酸钠、硫磺、木炭以(6:1:1.3)的比例自制爆炸物非法采矿,已用爆炸物达3.8吨,开采山体矿石约4.34万吨。

(二)犯罪团伙分工明确,链条化趋势显著。仅近两年办理非法采矿犯罪案件27件81人,共同犯罪共25件79人,共同犯罪件数、人数分别占非法采矿总件数、人数的92.6%、97.5%,人数最多的为15人。此类犯罪涉案人员多且分工明确,有策划、指挥人员,有专门的采挖机械操作员,有运输队进行偷运等。如徐某某、王某某等15人非法采矿、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中,徐某某等人承包了上盘镇田岙岛工程、疏通与村镇关系,郭某某等人制作爆炸物,吴某某等人操作使用炮机、挖机开采,王某某等人负责打炮眼,丁某某等人负责运输所开采的矿产。另外,多人串案较为常见,如郭某某等人又在杜桥镇上大坑村、小芝镇岙坑村岩仓等处采用同样方法自制爆炸物用于非法采矿,买卖岩石6万多吨,非法获利约100万元。

(三)村干部牵扯其中,深挖出职务犯罪案件。在办理的非法采矿案件30件85人中,大多为共同犯罪,而且有些案件之间相互串联,村干部暗中参与利益分配,甚至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利益,知法犯法。如李某甲、李某乙非法采矿案,其二人分别为上盘镇田岙村书记、主任,得知施工方超出范围建造施工便道,不仅默许,还以要求给予田岙村好处费就继续同意其非法开采矿石。又如2018年查处的谢某某滥用职权案,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谢某某身为临海市国土资源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及监察员,不仅未履行土地监察职责对非法采矿人员进行查处,反而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非法采矿活动,以国土资源局受理案件为由阻碍相关部门查处或向相关部门打招呼等方式,多次对非法采矿行为人进行包庇,帮助逃避查处,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达1000余万元。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查处非法采矿案件力度。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持续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及时做出批捕、起诉决定,保持刑事威慑力。突破个案办理局限,针对已经成功办理的案件,要找准普遍性的突出问题,逐案深入分析,深挖非法采矿背后可能存在的保护伞,尤其是在重点项目推进中一些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等存在的强揽工程、索要干股、保护费等“潜规则”问题,要深入开展拔钉清障行动,坚决予以打击。此外,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社会关注的案件,要及时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从严快捕快诉,体现打击力度,确保办案质量。

(二)建立打击非法采矿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掌握涉嫌犯罪线索,着力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建立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适时召开打击非法采矿情况分析会和协调会,加强统一执法理念、执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着力推动解决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形成推进工作的外部合力,及时遏止非法采矿行为。

(三)建立健全生态修复补偿机制。非法采矿一般使用挖掘机、铲车等大型机械设备露天挖掘,甚至自制爆炸物进行破坏性开采,采挖速度快,破坏面大,容易导致山上树木被毁,地面植被破坏,一旦遭遇强降雨,随时会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危及人身安全。因此,在查处非法采矿犯罪的同时要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对损害责任者实行严格的修复补偿制度,督促其通过补植复绿、土地垦复以及各类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等方式恢复生态原貌,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更好地守护“蓝天绿水青山”。

(四)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社会氛围。加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宣传,可结合司法办案,定期在电视台、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中报道非法采矿案件查处、审判等典型案例,到非法采矿多发地开展送法进社区、进课堂、进企业等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公众认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危害后果,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切实形成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社会合力。开通微信及网络举报渠道,群众可以通过“随手拍”的方式,用照片、视频、文字说明举报生态环境违法及监管人员渎职等问题,检察机关将举报问题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其及时查处,限期反馈结果,形成检察和群众监督的合力。

[ 注 释 ]

①本文主要以2015-2018年来办理的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85人为样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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