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2019-12-13李丹宁周孜予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法律
李丹宁 陈 冰 周孜予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在当今,行政管理机关数量多,管理范围广泛,政府积极行政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也成为了国家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由于政府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自主性大,政府工作人员就更容易滥用职权,因而有必要建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监督、控制行政权力滥用的手段之一。精神损害不同于物质损害的损害范围清楚、损害数额明确、损害程度易查证,其具有不易查证、潜伏期及影响时间长、损害程度难以界定等特点。因此,完善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是推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行政侵权
行政侵权是行政主体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职务行为。它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但并非所有行政违法都侵权。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各国对于非财产损害的界定不一,主要包括肉体痛苦、精神痛苦和生活享乐的损失,[1]在我国,非财产损害基本等同于精神损害,如致人伤心、绝望、忧愁等。行政赔偿是指在发生行政侵权时,由国家对相对人承担赔偿的一种责任,我国对于行政赔偿的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赔偿法)中。遂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三)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是赔偿主体对侵权过失需承担责任的领域,即界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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