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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个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证研究*
——以陈某某、刁某某等人诈骗案为视角

2019-12-13凤为武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凤为武 李 兵 张 璐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芜湖 241000

从概念上来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顾名思义,即利用有线电信系统、无线电信系统、光学通信系统以及其他电磁系统(主要指电话、手机和计算机网络中自带的通讯系统)作为载体和工具,将传统的通过人与人沟通的诈骗方式升级为从人到计算机信息网络再到人的诈骗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①,犯罪分子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和手段,直接或者通过他人向计算机输入非法指令,进行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应当依照刑法有关金融诈骗犯罪、盗窃犯罪、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以及其他犯罪的规定处罚。但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该类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再仅仅限于兜底罪名侵害的客体本身,可能还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维护、隐私权、社会公信、市场经济秩序等,该条款必定越来越难以囊括该类犯罪的所有定义。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包括两高于2011年3月1日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两高一部于2016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及最高检于2018年11月印发的《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下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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