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里旦的自然法理论
2019-12-13姚添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姚 添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马里旦自然法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禀赋知识
马里旦对禀赋知识的定义是:“一种产生于理智,但又不是通过概念性联系和证明而得到的知识。”①也就是说,马里旦认为“禀赋知识”虽然产生于理性和人们的理智反思,但是其真正的得到却不是靠着理性。他认为禀赋是世间一切存在都固有的一项资质,这一项资质蕴含于每一个事物的本性中,并与其相呼应。通过禀赋而得到的知识是每个人都具有的一项本能,它是天生就有的获取知识的天赋。马里旦认为禀赋知识或者与其相似的观念很早之前就一直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史中。他认为自然法的获得也是通过本能而非理性,禀赋知识也包含在神秘体验、诗性知识、道德体验之中。
(二)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
本体论要素为自然法的第一性要素。世间所有存在都有一个自然法则,即根据其不同的目的和属性,万物要实现其目的所应遵循的活动方式。就如同钢琴一样,它们的目的都是发出声音,如果它们无法达到这种目的,我们就应当将其修理或废弃。②而人是不同于钢琴的,人是具有能动性的,他们能够决定自己的目的,因此也就伴随着本性要与目的性统一的义务。
认识论要素为自然法的第二性要素。马里旦认为自然法的性质是一种不成文的法,人们去认识到自然法的存在是十分困难的。自然法同时也是不断变化的,它随着人们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其内涵,是人类良善的一种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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