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内涵及路径选择评述
2019-12-13赵雯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赵 雯
中共渑池县委党校,河南 渑池 472400
关于公民参与,我国的公民参与实践活动先于理论形成,公民参与的定义也并没有形成学界共识。随着对公民参与的研究越来越多,理清“公民参与”一词的涵义和背后深层的价值理念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民参与涵义
(一)参与主体
顾名思义,公民参与的参与主体一方是“公民”。从参与动机来分析公民参与主体。博克斯界定了西方社会的三类公民:搭便车者、守门员和积极的公民,以此来分析公民的三种参与动机。其中积极公民,通过积极投入公共事务并加入公民组织,其行动产生正面而持续的影响。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一个城邦,一定要参与政事的公民具有善德,才能成为善邦,在我们这个城邦中,全体公民对政治人人有责。
(二)参与领域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中央委员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中“加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首次提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这个时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主要侧重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个层面,参与越广泛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三)参与方式
当前的公民参与形式主要有公民调查、公民会议、听证会、专家咨询、恳谈会、关键公众接触、由公民发起的接触、旁听、网络参与等等。总的来说可以归为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两大类,制度性参与从制度上规定了参与的组织性、合法性以及政府的回应性,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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